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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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
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A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
3.职责
3.1 集团财务部成本审算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3.2 集团所属各分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
执行本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1 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
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4.1.2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
事后补办。
4.1.3 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
程合同。
4.1.4 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0日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且手
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交部门领导复核。
4.1.5 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发包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4.1.6 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
结算的依据。
4.1.7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4.1.8 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
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协议》,作合同补
充协议,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4.1.9 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5.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 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5.1.1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
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工程管理部)代签。
5.1.2 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
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发包单位设计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
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
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
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1.3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
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
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5.1.4 同设计院对接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
单,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
设计变更单作内部审批、结算用,设计院的文件只能作为附件。
5.1.5 所有设计变更只有加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中留有印样的专用章或
发包单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5.1.6 发包单位自行提出的设计变更是否需要设计院盖章签字,由各公司根据当地具
体规定执行,如果无须设计单位确认,则由发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签字确认。
5.1.7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
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
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
不得拒签。
5.2 设计变更办理一般流程:
5.2.1 对于设计院发出的结构专业或安装专业的变更指令,在本流程图中是按与工程
管理部对接考虑,若结构、安装设计管理人员的编制在其它部门则相应修改。
5.2.2 设计部、工程部在填写设计变更单时,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由部门经理或其授
权人签署。非设计院提出的重大设计要求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由设计院
发出。设计变更若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的需知会相关部门;如涉及到对客户销
售承诺的改变需知会营销部。
5.2.3 设计部、工程部在填写设计变更单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
变更的,应发相关知会。(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5.2.4 成本部在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纠纷的
变更单退回,要求提出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5.2.5 一般来说,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
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
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
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5.2.6 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发包单位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
的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5.2.7 项目经理部应严格按变更金额签发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
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
权人仍为责任人。
6.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6.1 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6.1.1 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
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6.1.2 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
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2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6.1.3 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
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
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