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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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

关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现状的情况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就是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份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

此项制度开始于2003年“非典”时期,近期更是燃起问责风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在内的上千名官员被问责,宣告我国正式启动问责制。

其后,我国加快了建立问责制的步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陆续出台,为问责制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问责制度在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波,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1.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不公开,缺乏相应的复出机制,有些官员的复出还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

三、需要改进的工作1.扩大问责范围。

问责要推向“小事”,不仅仅要关注对重特大突发事故的关注,而且要引入经常机制,日常的行政工作也要纳入问责范围‘2.建立健全的复出机制。

对问题官员,要他们充分的记取教训,深刻反省,痛改前非。

加强对问责官员的监督。

3.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

问责主要机制引言问责是指对责任人追究其责任并实施相应处罚或纠正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各个领域和层级中,问责机制都是保障公平、公正和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问责主要机制及其作用,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一、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政府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行政问责、监察问责和司法问责。

1. 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对下级单位或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行政问责的基本要素包括责任明确、权力受制、责任追究和处罚严谨。

行政问责的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责任追究、组织处理等。

2. 监察问责监察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监察问责的特点是全面性、专业性和法治性。

监察问责的主要手段包括谈话函询、提醒告诫、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3. 司法问责司法问责是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为或职务不当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司法问责的特点是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司法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纠正错误决定、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企业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激励约束和外部监管。

1.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保护企业资产、推动企业目标实现以及防止犯罪行为。

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机制。

2. 激励约束激励约束是指通过激励手段和约束措施来促使企业管理者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激励约束的手段包括薪酬激励、绩效评估、股权激励等。

3. 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指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监管的机构,如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

外部监管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颁布行业准则、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来实施。

三、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学校领域的问责机制主要包括师生问责、管理问责和社会监督。

1. 师生问责师生问责是指学校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相互负责、相互约束的制度安排。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中 图 分 类 号 :6o3 D3 . 文献 标 志码 : A
一 .
文 章 编 号 :08 5O2O )6 02 2 10 —82 (O 9O —06 —0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存 在 的 问题
对 于行政不作为 、 行政决策失误 、 渎职失职等 问题 , 还没 有启 动真正的问责程序 , 1常 性工 作规定 不足。 对 3 比如说 , 府 政 的 日常工作最主要体现在制定公共政策上 , 但在这一点 上我 们却没 有建立起完善的决策责任制度 , 往往都是事态 到了积
的问责上搞暗箱操作 、 官官相护。追究也仅仅局 限于组织处 理, 没有上升到党纪政纪、 法律层面 的处理 , 以行政 处分代替
法 律 处 分 和 经 济 赔偿 。 7 官员复 出机 制不 完善。官员复 出机 制是 否完 善是决 .
题 , 于职 责不 明 , 以定位 。真正 出现 问题后 , 在 难 应该追究 到 哪一级 , 追究到哪一 个具体 的领导 和工作 人员 , 往往 没有 明 确的规定。最 为突 出的问题是 , 正副 职各 应负 有什 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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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我 国 行 政 问 责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 探 析
于 飞
(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 哈尔滨 108 ) 5 00
关键词 : 行政 问责制 ; 中国;- ; P ̄ 对策 l
1问责制度 不完善 。当前 , 国行政 问责制 度的总体 状 . 我 况依然是“ 法律缺 失” 。在行政 问责制度 建设 中主要 存在 的 问题有 : 一是我 国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 和科学 。 目前 适 用于行政问责 制的有关规 定 比较 多 , 见 于《 散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务员法》 《 、 中国共产 党党 内监 督条例 ( 试行》 、 e 国共 ) (e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等党 和政府 的相关法 律与 政策 文件 中 , 但上述条例规定毕 竟不 是专门针对行 政问责 的法规 , 只能参 照执行 。再 者 , 有关 行政 问 责的 条文 都显 得 比较 笼统 和 抽 象 。二 是 各地 方 行 政 问 责 的规 章 之 间 缺 乏 统 一 性 。 我 国 至 今没有关 于问责制 的全 国统一 的法 律法 规。从各 地制定 的 行政 问责制的规章来看 , 无论是问责对象 、 问责 主体 、 问责事 由, 还是追究 责任 的形式 、 方式 、 程序 等诸 方面都不 尽相 同。 三是行政 问责规定 缺乏相应 的配套 制度 。对官员 问责 的情 形需要 以专门的配套制度来加以界定 。就 目前 而言 , 不少 地 方政府官员的履职情况和施政效果 事实上很难 量化 , 从而使 问责制度难 以发挥应有的效应。 2 问责主体缺位。 目前 的问责 主要是行政 机关 内部 , . 问 责主体是上级 , 是上级对 于下级 的问责 , 局限于 同体 问责。 还 处在政府之 外 , 而又 对政 府负 有 监督 职责 的人 大 、 民 、 公 媒 体、 社会等 等 , 缺乏有 效的问责平 台 、 径和操 作办法 , 还 途 在 诸多的行政 问责实例 当中可 以看到 , 大往往都 是在政府 问 人 责之 后 走 个 程 序 。从 而 导 致 我 国现 在 的行 政 问 责 , 是 一 种 仅 同体问责 , 而非异体问责。 3 问责对 象职 责不 明。目前行 政 问责有 一个 很大 的难 .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

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行政问责制度是现代政治组织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保障政治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促进政府机关的责任履行与管理效率提升。

但是,与其重要性相比,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并不完美,缺陷和伦理困境时常出现。

本文将会针对2023年的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与伦理困境进行探讨。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缺陷1、问责对象过于单一化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往往将问责对象单一化,即把责任全部归咎于行政领导个人,而忽视了整个政治体制的复杂性。

这样做的结果是,问责的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甚至会导致责任逃避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时,需要对政府机构的内部运作、决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规范。

2、问责形式和内容缺乏多样性现有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缺乏多样性,主要以通报批评和开除、降职、罚款等行政处罚为主。

这种单一、固化的问责形式和内容,容易产生行政泛化和政治过度化的问题,甚至会对行政效能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干扰。

3、行政问责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它们可发现问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为问责实施提供保障与监督。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问责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尚未得到有效构建,导致问责制度实施的盲目性和无效性。

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困境1、公正性问题在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决策者有可能会对某些人或某些单位施加过度、不公正或错误的问责措施。

因此,需要增加问责制度的公正性,确保问责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民主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需要强调民主的价值理念,要求承认市场经济、法治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

但是,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为波折,少数特定利益集团对问责制度的扭曲或利用,导致问责制度执行的失去民主合法性和社会信誉。

3、效能性问题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能,但是,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后效性极低、效果突出效应短暂等问题。

让问责制度的效能性得到提升,需要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以及对执行效果的跟踪和评估。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

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

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

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

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

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

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4)(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5)(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5)(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2.问责主体不明确 (5)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9)结语 (9)参考文献 (9)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刘玉龙【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

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developmentLiu Yulong[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关于行政问责的理论与实践探讨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负责和追究,是一种监督和管理机制。

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公共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实践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行政问责的理论基础1. 行政问责的概念与特点行政问责是一种管理手段,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追究和制约。

行政问责着重强调责任、权力和效果三个要素的统一,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滥用权力,提高工作效能。

2. 行政问责的重要性行政问责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具有以下重要作用:首先,行政问责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诚信度;其次,行政问责可以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减少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第三,行政问责能够推动公共管理的完善和提高行政效能;最后,行政问责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二、行政问责的实践方法1.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是实现行政问责的前提和基础。

这包括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对象、确定问责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问责的监督机制等。

2. 加强信息公开与舆论监督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是行政问责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主动公开行政信息,提供信息便利,增加透明度。

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民众的舆论监督。

3. 建立科学评估与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与考核机制,对政府的政策、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考核,以此为基础进行问责。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形成问责的强大压力。

4. 加强监察机构的作用监察机构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调查,发现和处理行政失职、违法违纪等问题,维护行政纪律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 问责标准不清晰目前,行政问责的标准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模糊和不公正的情况。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3篇)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3篇)

2024年三个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样本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问责制度日益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2023年我国提出了三个新的问责办法,分别是责任追究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在学习这三个新的问责办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其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重要的问责手段。

在社会管理和治理过程中,责任追究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地推动工作完成,并对未能履职的人予以相应的问责。

通过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形成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的氛围,从而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学习责任追究制度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责任追究是一项需要有问责意识和责任担当的工作,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言行一致,履职尽责。

同时,责任追究也需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只有如此,才能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个人的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追责。

其次,绩效考核制度是一种有效的问责工具。

绩效考核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以达到激励和惩罚的目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方法。

在绩效考核制度的学习中,我认识到绩效考核是一种全过程的管理方式,需要通过规范的指标和标准来评估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还需要有一套公正、客观的评估方法和流程,才能使绩效考核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在绩效考核中,除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外,还需要对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以综合考核的方式来评价一个人或组织的整体绩效。

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引入,可以激发个人和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最后,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推进透明治理的有力手段。

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将政府工作和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之于众的制度安排,可以促进政府的公开透明,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参与度。

在学习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我深感信息公开对于建立阳光政府、提高治理效能的重要性。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产物,它正式被提出是在2003年,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在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责任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含义做出界定,对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进行论述,并将针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问责风暴官员问责制制度化法制化近年来,我国官员被问责的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官员问责始于5年前的“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引咎辞职。

在此后,我国的政坛便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一系列的高官因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被问责:2004年,中石油前总经理马富才因为重庆开县造成233人死亡的井喷事故请辞,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解振华则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辞职,而仅在今年九月的一个月里就有18名高官被免职,这其中便有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因为“9·8”襄汾溃坝事故引咎辞职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因为登封矿难事件被免职的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吴福民等。

如此多的高官相继落马,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步伐的加快,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官员的责任心缺失,官员问责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下文笔者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实行官员问责制的意义、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作出详细的论述。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的界定关于官员问责制,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题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浅论公共安全事故中行政问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浅论公共安全事故中行政问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浅论公共安全事故中行政问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作者:郭锦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10期摘要:在政治不断完善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频发的公共安全事故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重大挑战。

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和事务的管理者,在处理公共安全事故的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

然而我国政府在应对这些公共安全事故的管理能力上还比较欠缺,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本文在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学和公共危机管理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事故中的问责制,有助于明确问责的内容和范围,提高公共安全事故管理能力。

关键词:公共安全;安全事故;行政问责一. 公共安全事故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公共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于公共安全问题的探讨,由于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因此对公共安全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国际上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

它包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和每个公民一切生活面的安全,自然也包括免受犯罪侵害的安全。

狭义的公共安全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治安事故和犯罪的侵害三个部分。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涵义,可以从政府与问责制两方面来讲。

从政府来说,它是一个包括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各级政府官员、公务员的整体和个体的集合。

从问责制来说,问责制是西方政治的产物,它的对象一般是官员。

从国内外政府管理来看,行政问责制已成为普遍的管理体制。

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对过失权力的责任追究是问责制的本质,也是责任政府的重要体现形式。

二.我国公共安全事故中的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意识上不重视公共安全事故现阶段在公共安全事故上我国政府在意识上还是不够重视。

在付出了血的代价之后,校车安全问题才被重视起来,各地方乃至中央纷纷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或许这些条例、这些政策将有一丝可能造福于后来人。

那么如果早一些重视起校车安全问题,如果在事故发生前就以规矩束缚,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些事故的频繁发生,哪怕避免两起,避免一起,哪怕多挽救一个孩子的性命,那么这个世界又多了一个幸福的家庭。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马秋莲(开封市委党校)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强化政府职责、改善政府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和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

本文主要从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入手,分析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措施。

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improve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is the effective wa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but also the realization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oute one must take.At this stage,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in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to be improved urgently.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s connotation,the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problems,and on this basis,thorough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accountability measures.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内涵问题措施Key words: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connotation problem measure作者简介:马秋莲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6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37-022003年的“非典”事件,使得很多官员被撤职,自此刮起了一股“问责风暴”,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初步建立,这也是实施“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执政理念的体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话题。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路径选择与制度重构

我 国行 政 问责 制 的现 实 困境 、 路 径 选 择 与 制 度 重 构
高 志 宏
( 京 大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京 南 209 ) 1 0 3

要 :我 国行 政 问 责 制 的立 法 和 执 法 实 践 都取 得 了 重 大 实 效 , 力 地 推 进 了 责 任 政 府 的 建 有
灾和河 南登 封矿 难 等 严 重社 会 公 共 安 全事 件 , 一
现代 意 义上 的 问责 制 起 源 于西 方 国家 , 伴 是
随现代 政党 制度 和 议 会 制 度产 生 和 发 展起 来 的 ,
大批官 员被 追究 责 任 , 及 范 围从 处 级 到 省部 级 涉
领导 , 地 方 到 中 央 。有 人 为 新 一 轮 的 “ 从 问责 风
第 1 卷 第3 2 期
2 0年 5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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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11 No. . 2. 3
M aY 20 10
J un l f r esenUnvri (o i c n e o ra o t atr i s y S c l i c ) No h e t aS e
是我 国社会 进 步 、 治完 善 的体 现 , 是 , 果对 法 但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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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 4月 2 3, 1 1 国务 院颁 布 实 施《 国务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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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监督与问责机制在行政处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确保执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和权力范围行使职权,避免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妥善性。

行政执法监督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防止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涉及行政机关对个人和组织的权益进行限制,因此必须有监督机制来防止执法滥用,确保执法权力不被滥用。

2. 提高执法质量: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可以及时纠正执法不规范、过度执法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3. 维护公众权益: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能够确保执法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众权益。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执法监督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以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1. 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2. 外部监督:通过行政机关外部的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监督,保障监督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3. 举报投诉:公民和组织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来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一旦发现执法不当行为,可以进行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 司法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如果涉及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三、行政执法问责机制的构建行政执法问责机制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和惩处,以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廉洁性。

建立行政执法问责机制的目的在于防止执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以下是行政执法问责机制的构建要素:1. 立法依据:行政执法问责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问责的条件和程序。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机关或政府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它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并对其失职、违法执行行为进行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政府机关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让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认真负责,从而使政府机关履行其职责,为国家服务。

行政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和给予的行政裁决担负责任。

第二,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有责任按照法定的公务职责实施职责,对职责落实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第三,对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求其严格遵守上级的指令,不得擅自延伸权限,也不得滥用权力,更不能将权力转化为私利,从而做出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第四,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资源负责。

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资源使用负责任,要求政府行政机关要合理使用国家资源,不能滥用、浪费国家资源,以及不能将国家资源用作私人利益。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必须考虑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职责、权力和资源上的协调,从而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问责责任意识,促进政府行政机关的活力与效率,强化行政主体的责任担当,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并保障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问责制度还应该考虑如何加强相关政府行政机关的规范管理,完善后续的问责监督机制,将行政问责制度落实到位,以期能够建立起一个健全的行政问责体系。

首先,针对不同行政机关,应设置适当的问责机构并建立问责机制,制定相应的问责规则及问责程序,明确被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检查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机关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行政效能等;同时,要对问责机构和问责工作成果进行审计,确保权力运行合理有序。

其次,要规范行政问责的文件制度,制定行政问责文件的起草、审核和载体,及时组织文件的审查和考核,使文件的问责可以有效运行;同时,确保文件在写作上要加强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反映出政府行政机关的科学行政决策,并形成完整的问责文件系统。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问责主体要监督、检查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这里责任是指由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权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法规和社会价值等负有的政治、法律和道义责任。

第二,政府及其公务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否定性的后果。

这些后果包括公开道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追究法律责任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

构建完善的政府问责制对于我国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感与工作效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和极为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政府形成负责、廉洁、高效的政治文化。

所谓政治文化,即一个社会关于政治体系和政治问题的态度、信念、情绪和价值的总体倾向,属于政治社会的精神范畴。

第二,通过构建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和官员的职责,并运用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追究他们的责任,就打破可以官员只享受权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思想,迫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高效工作,廉洁奉公,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陋习”的人事任用制度,进而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

行政问责制则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责任及其应受到的惩罚,建立起更为有效的干部淘汰制度,迫使他们形成危机意思和忧患意思,以促使其不断学习,严格要求自己,最终使其素质得以提高。

第三,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在我国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政府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很容易遭到侵犯。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着重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拓宽行政问责领域、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健全异体问责、公开行政信息、构建行政问责文化等建议。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

随着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行政问责制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各级政府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课题。

1 行政问责的涵义最早对“行政问责”作出明确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伊·M·莎夫里茨,在其1985年出版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对行政问责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界定,笔者认为行政问责的内涵应当包括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官员。

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问责对象包括各级行政官员及公务员,但主要是指各级行政官员;其次,行政问责的范围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

问责的过程应该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多方面的程序要求。

2 我国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不久,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内容过于狭窄。

从行政问责的严格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对官员的问责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也包括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

问责条例方案

问责条例方案

问责条例方案问责条例方案:建设公正高效的社会管理体系在社会管理中,问责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

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我国的社会管理中,问责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因此,本文将探讨问责条例方案及其对社会管理的意义。

一、问责制度的意义问责制度是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行为负责的一种体现。

它通过明确权责关系,加强监督执纪,促进公共事务高效运行,推动社会管理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问责制度有利于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通过对公共事务主体的问责,能够形成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廉洁自律、职责担当能力,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问责制度是回应公众需求的一项制度安排。

公众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期望建立一个高效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通过建立问责制度,能够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问责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增强公众信任也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不满和质疑往往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如果能够及时回应并进行问责,将有助于化解矛盾,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问责条例方案的内容问责条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问责的原则和范围、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与方式,以及问责结果和效应等。

首先,问责条例方案需要明确问责的原则和范围。

例如,明确问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并强调问责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其次,问责条例方案应当明确问责的主体。

这包括问责机关和问责对象。

问责机关是指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机构,问责对象则是指在行政管理中负有责任的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

然后,问责条例方案需要规定问责的程序和方式。

包括举报、调查、审理、处罚等环节,以及问责的方式,可以是警告、记过、撤职、降级等不同的形式。

最后,问责条例方案还需要明确问责的结果和效应。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一、本文概述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机制,对于提升政府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策略与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制度框架以及实践应用,本文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界定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概念,阐述其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通过梳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探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本文还将对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自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它在促进政府责任履行、保障公民权益、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环境的不断变化,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够具体的问题,导致问责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况。

在实践操作层面,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

一方面,问责主体在问责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导致问责不力或偏袒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问责结果往往缺乏对被问责者的实质性惩罚和纠正措施,使得问责制度在约束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行政问责制在公众参与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逐渐重视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但在实际问责过程中,公众往往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参与机会,导致问责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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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目录绪论 (3)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1.行政问责的主体 (3)2.行政问责的客体 (4)3.行政问责的范围 (4)4.行政问责的程序 (4)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6.行政问责的后果 (5)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2.问责范围的问题 (8)3.问责救济的问题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绪论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惩戒措施,作出党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它不仅要求犯错违法要追究,而且公务员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都要追究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政问责的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

2.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对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3.行政问责的范围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做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究,甚至连能力不足,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

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

4.行政问责的程序行政问责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即向执政党和权利籍贯负责;二是行政责任,即向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负责;三是道德责任,即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四是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规范负责,承担法律制裁后果。

6.行政问责的后果行政问责的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等。

总之,执行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利,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问责制是有效实现政府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实现依法治理,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的理性选择。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一)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探索2003年5月12,《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发》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例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在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利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这是万物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条件的人使用权利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总结我国行政问责建设和发展的历程,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个现象,这就是行政问责往往法正在重大事故之后,来的迅猛,去的也快,极具风暴效应。

“问责风暴”虽然对整肃干部队伍能够起到很好的威慑与警醒作用,但它毕竟不是一种常态,而且,建立问责制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单纯在事后惩戒处理官员,其指向并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敏感时期或危机时刻,而是应当贯穿于各种公务员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全过程之中。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我国现行行政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几乎全部是有上级政府或党组织促成启动的,作为权利机关和代议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反而未能主动起到监督的作用。

这种由政府或党组织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即行政系统之外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因此,目前中国行政问责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问责主题缺乏法定的明确性,执政党与政府权力机关的定位较为模糊,而异体问责相对薄弱,特别是各级人大作为中国的权利机关,其问责效能尚未充分实现和发挥。

[3]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

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

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

“非典”时间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

1.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

当然,各级人大荏苒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何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

2.媒体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的主体。

媒体能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逐渐增强,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

3.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责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问责范围的问题从现有的问责事件看,问责范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行,在许多地方和领域,都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高层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得到处理,而且总的来看,“引咎辞职“这一重要问责形式还基本锁定在重大事件上,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范围显然偏窄。

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

例如,在一些问责事件中,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的一把手却安然无事。

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领导,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担当,党的一把手却不有负责,这大失公平。

还有,现行问责制往往只追究个人责任,很多时候集体的责任被忽视,以致集体违纪,组织违规现象不断,使集体和组织成为逃避责任的“避风港”。

因此,科学的行政问责必须改变目前问责范围过窄,问责对象不够明确统一的问题,把追究个人与集体,党务与行政,重大失误与寻常过失结合起来,扩大问责领域,强化责任对象,提高问责效果。

3.问责救济的问题问责工作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成熟健全的问责制度应该具备相应的救济措施,对问责规范进行补救。

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对受处分官员的救济办法尚出于薄弱甚至真空状态,比如,被问责当时人应具有申述和申辩权,就是现今许多问责规定中忽视的一项内容。

还有,官员问责后多长时间才能复出,怎么复出?这也是问责制度应该明确的重要问题,但许多问责规定中并没有,导致实践中不少官员被问责后迅速复出,有的甚至得到提拔,被重新委以重任,使问责饱受质疑,社会谴责纷纷。

可见,在问责救济方面,明确被问责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明确问责过后当事人复出的相关要求,这是当前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上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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