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Rev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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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精神,借鉴《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西学院教[2007]22号)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院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其中一个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学位申请者,达到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都可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总人员组成不超过25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按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科中任专业主干课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副主任委员2-3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7-9人。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颁布、修改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2、审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3、审查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决定;

4、审定、推荐新增设专业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起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应的有关材料;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认真严格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尤其是外语、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修读模块的学分完成情况;

3、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生名单,并报送学位办公室;

4、研究和处理相关二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接受本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时,到会委员人数不应低于应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2.0;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6。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对外语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生,必须经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

不低于340分。

(2)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必须参加四川省英语三级考试并且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艺体类专业(如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美术学、广告学等)学生、彝语言文化学院专业(如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等)学生,必须参加四川省英语三级考试并且考试成绩达50分以上。同时也提倡并鼓励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的考试。若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低于300分。

(3)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成绩达合格要求;若经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未达合格要求者,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专业六级测试与口语测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4)修读小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小语种课程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5、对计算机的要求:

申请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四川省计算机水平测试,测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省级计算机水平测试达二级合格标准;

(2)艺体及特殊专业(如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美术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等文科类专业)、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省级计算机水平测试达一级合格标准。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品行不端者。

2、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含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3、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学分数超过此类课程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4、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程中重修课程门数达3门及以上者(在计算学分绩点时,补考和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算)。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因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测试未能达上述规定,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考试达到相应规定者。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不合格),在结业后一年内补修满相应学分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且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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