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Revised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8348ff0b52acfc788ebc9e6.png)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受到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成绩优良、表现优异,且在整个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二)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三)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等),获得奖励。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参与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二)不符合毕业条件,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符合毕业条件,但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四)因违纪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一)辅修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在学科门类外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二)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我校该主修专业必须有一届毕业生;(三)只允许申请主修专业学位之外的另一个辅修专业学位;(四)毕业生离校后不再受理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五)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1.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2.获得辅修专业证书;3.按《XX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要求修完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外,需另行修满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其中应含两门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小于4学分)、实践教学(3学分)、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8学分);4.辅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5。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45ad9ba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0e.png)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73e93b2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5c.png)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某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65038f0be23482fb5da4c36.png)
**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独立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满足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我校独立学院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达到《**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授予**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一)学校独立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学校组织教务部门等专门人员对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办[2008]9号)相关条款执行或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1。
西昌学院
![西昌学院](https://img.taocdn.com/s3/m/3201c49bec3a87c24028c42e.png)
西昌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把我院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锐意创新的高素质人才。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昌学院本(专)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要紧紧围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学院实行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学分制教育机制,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宗旨是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和观念,积极促进学生自主成才,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加大学生学习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构建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优秀人才培养的灵活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各年级新生均以入学的年份作为该年级的名称,如2004级简称为04级。
第五条凡经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姓名必须相同)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教学系(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一经查实,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者,经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所在系(部)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25904b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ab.png)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暂行实施办法
![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暂行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7e43e5ba45177232e60a204.png)
附件:四川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四川省新增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一、组织领导四川省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工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负责。
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具体工作由校教务处负责。
二、审批范围经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
三、审核指导思想及原则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加强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利于促进普通高校的全面建设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四、普通高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一)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1、能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有实习基地;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二)申请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报送以下材料:1、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书面申请;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见附件三);3、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见附件四,尚无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专业,不得提出申请);4、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b5812ee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90.png)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潍坊学院文件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学校、院部二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21—25人组成,包括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院部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院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一般7-9人,由本院部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2.审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查通过经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及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执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各项规定及相关工作安排;2.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3.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公示,受理并审议学士学位评定过程中有争议或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审核并签署答复意见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4.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必要说明。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65d9d69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04.png)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西昌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西昌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e28cf12cc7931b765ce1551.png)
西昌学院2009级学分制实施细则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根据《西昌学院本(专)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制与修业年限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一条西昌学院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四年制本科生在3~6年(三年制专科生在2~5年)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各专业规定的职业技能素质或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美考核合格,即取得毕业资格。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已满允许学习年限而未修满规定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专业类别第二条西昌学院是融文、理、工、农、法、教育、管理等专业为一体的多科性本科学院,为便于信息化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之规定,结合我院现有系科及专业的实际情况,我院各专业共分为7类:1类为工科类;2类为理科类;3类为农科类;4类为管理类;5类为文科类;6类为艺术类;7类为体育类;(见表1、表2)。
毕业学分要求第三条西昌学院本(专)科专业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为:工科类和艺术类189.0(专科136.0)学分,其它类181.0(专科132.0)学分,该学分由收费学分和免费学分构成。
其中收费学分为:工科类和艺术类为178.0(专科128.0)学分,其它类为170.0(专科124.0)学分,该学分是学生接受教育教学服务后,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缴一定费用的学分。
免费学分为:本科11.0学分(专科8.0学分),该类学分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而设置的必修学分,包括形势与政策教育、安全教育、公益劳动、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各种教育拓展活动等,该类学分不纳入收费学分范围。
的课程结构和学分分配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结构人才培养方案第四条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结构由通识教育模块、理论教育模块、实践教育模块三个部分组成。
西昌学院学位要求
![西昌学院学位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cfa3c4e90975f46527d3e139.png)
1.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2.0;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6。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授位典礼大会上颁发或授权他人颁发。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学生,必须经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不低于340分或校四级最好成绩(按满分为710分进行折算)与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最好成绩按4∶6折算后不低于340分;
3.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学分数超过此类课程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4.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程中重修门数达3门及以上者(在计算学分绩点时,补考和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因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测试未能达上述规定,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考试达到相应规定者;
3.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者;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Revised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Revised](https://img.taocdn.com/s3/m/21c336ce5fbfc77da269b132.png)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精神,借鉴《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西学院教[2007]22号)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院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其中一个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学位申请者,达到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都可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总人员组成不超过25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按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科中任专业主干课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副主任委员2-3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7-9人。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制定、颁布、修改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2、审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3、审查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决定;4、审定、推荐新增设专业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5e6a1f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fc.png)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精神,借鉴《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西学院教[2007]22号)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院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其中一个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学位申请者,达到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都可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期满改选,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总人员组成不超过25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按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科中任专业主干课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委员1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副主任委员2-3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7-9人。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颁布、修改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2、审定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3、审查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决定;
4、审定、推荐新增设专业的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起草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应的有关材料;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认真严格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尤其是外语、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修读模块的学分完成情况;
3、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生名单,并报送学位办公室;
4、研究和处理相关二级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接受本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时,到会委员人数不应低于应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不低于2.0;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普通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参加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设岗位计划和到边远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学生,专业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6。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对外语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生,必须经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考试成绩
不低于340分。
(2)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必须参加四川省英语三级考试并且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
艺体类专业(如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美术学、广告学等)学生、彝语言文化学院专业(如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等)学生,必须参加四川省英语三级考试并且考试成绩达50分以上。
同时也提倡并鼓励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的考试。
若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低于300分。
(3)英语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成绩达合格要求;若经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统测未达合格要求者,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英语专业六级测试与口语测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4)修读小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小语种课程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要求。
5、对计算机的要求:
申请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四川省计算机水平测试,测试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省级计算机水平测试达二级合格标准;
(2)艺体及特殊专业(如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美术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等文科类专业)、各专业中的少数民族学生,省级计算机水平测试达一级合格标准。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品行不端者。
2、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含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3、必修和专业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学分数超过此类课程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4、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专业主干课程中重修课程门数达3门及以上者(在计算学分绩点时,补考和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算)。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1、因外语或计算机水平测试未能达上述规定,在毕业后一年内通过考试达到相应规定者。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不合格),在结业后一年内补修满相应学分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且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3、有特殊才能、突出贡献或有特殊原因,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但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作为特例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讨论,考虑是否补授学位:
1、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特等奖学金、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之一者,或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市(州)或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嘉奖、表彰者。
2、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程序设计、多媒体设计、财会信息化、化学实验技能、电子商务、英语演讲以及艺术作品展评)获三等及以上奖励者。
3、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大学生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者。
4、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考取公务员、招干入伍之一者。
5、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物流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之一者。
6、在一般核心期刊及以上专业期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者。
7、获得专利者。
第四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相应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将审核结果记入“西昌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依据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相应专业本科毕业生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授位典礼大会上颁发或授权他人颁发。
第十五条申请补授学位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供有效证据,经相关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送学位办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做出是否补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当年7月15日前向相关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复核认为可补授学士学位者,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具体由校学位办公室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查实确有舞弊行为或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应予撤销,并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自入学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在五年内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西昌学院
二0一O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