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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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人员相对稳定,维持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退休等情况,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

第二章辞职程序

第三条正式员工和聘用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及《银行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四条试用期员工辞职应提前3`天向其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及《审批表》。

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后,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应安排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与清理,并详细填写《银行员工离职交接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六条离职前必须妥善移交相关资料,包括一切与我行工作相关的文字和电子资料、工作进展状况及待办事项等。移交物品包括办公用品、工作证(胸牌)、名片、钥匙及其他所有属于我行的财物。

第七条以上资料及物品交接完毕后,离职人员应进行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物清算,主要项目包括:

1. 员工拖欠未报销或未归还的借款或预付款;

2.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应承担的赔偿金、培训费或违约金;

3. 服装费(自发放服装之日起未满2年离职的,收取服装费);

4. 其他未尽事项。

第八条上述工作交接完毕后,由部室经理或支行行长在《清单》上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根据交接记录,在《审批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部室经理、支行行长辞职向行长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后,由纪检、稽核部门对其进行离职审计,并按第七条规定条款办理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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