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教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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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教程读书笔记(专利部分)
第九章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疑问:
一、如果在他人申请日之前没有制造相关产品、使用相关技术或者做好制造和使用的准备,则在他人获得专利权之后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发明创造。
总结:
一、对“专利”一词的概念上可能存在误解
汉语“专利”一词往往被人们理解为“专有权利”,但是“专利”源自英文patent。英文patent 是letter patent 的缩写,是“公开的信件”的意思,此外patent还有“授予特权”的意思,因此专利法中“专利”一词的含义应该是信息的公开和授予特权,而不是根据字面意思理解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权的特征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具有独占性、地域性等特征,与著作权相比有所差异。首先,专利权的独占性更强。假如两人同时创作完成一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两人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两人同时完成了意见发明创造,则只有一个人可以申请专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其次,以向社会公开技术为条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以向社会公开为权力获得前提,作者可以选择发表或者不发表,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创作完成后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要想获得专利权,就必须向社会公开技术方案。这也是专利法“以公开换权力”的制度设计。再次,专利经审查后才能依法定程序授权。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无序登记或审查即可获得法律的保护,获得相关权力。而专利权不是自动取得的,必须经过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的审查,确定其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特征之后才能后的法律保护,取得相应的权力。如果专利权可以不经审查,在无法确定技术方案能够对社会产生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就是发明创造人获得近乎绝对的垄断权,无疑对他人和社会是不公平的。最后,专利权的地域性等限制更加突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都要是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但相比之下专利权受到的限制更加突出。在地域上,由于目前大多数国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根据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产生后可以在公约缔约国范围内同时获得权力保护。而专利并非自动获得的,而是需要经过国家专利主管部门审查之后才能获得授权。由于各国专利法对授权条件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仅在已过获得的专利在其他国家并不能受到保护和承认。在保护时间上,著作权法保护大部分作品时间为作者有生之年+50年(摄影作品、法人作品或其他组织作品保护时间为50年),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时间为10年。此外专利法中还规定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而著作权法中至今尚无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
三、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1474年威尼斯的《专利法》,随后英国与1623年颁布了《垄断法》都对新产品的发明人给予一定的期限的保护,以使发明人获得相当的收益。德国发明家维尔纳芬基勉斯曾于1876年向德国宰相建议制定专利法应对本国技术人员流失的状况。专利制度在吸引技术人才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的极端重要的。
我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在太平天国运动中洪仁轩在《资政新篇》中曾提出对“首创至巧者,赏自以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作”的主张,但并未实施。1898年“戊戌变法”
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有对新方法授予专利的规定。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后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专利法》。1984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四、专利制度的作用
与著作权制度相似,专利制度的作用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的推广应用。首先通过赋予发明者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技术的排他性权利,保证发明人可以从中受益,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其次,可以促进发明创造投入实际应用,通过缴纳年费、强制许可等制度安排,可以促使发明人尽快将发明创造投入实际应用。最后,提供技术信息和资料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当年社会的发明和创新都是建立在前任已经研究的基础上,专利制度通过“公开换权力”的安排,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技术创新信息,防止重复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