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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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国以来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变迁的调查报告
一.概括
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土地显得尤其重要。土地制度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们党向来重视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关注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管理。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变革,农民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第一次,1950—1952年土地改革;第二次,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第三次,1958—1978年的人民公社化道路;第四次,1978年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背景和原因
第一次,1950—1952年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土地制度仍然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伴随着解放战争的土地改革,在新中国成立后仍在进行,直到1952年后才基本结束。此次土地改革是在全国广大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得到土地,而且新生政权需要巩固和顺应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尽管土改后家庭经营的规模很小,并且生产资料非常缺乏,但由于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自主经营和收益归己的新激励机制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而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迅速提高,农业生产有了很快发展,而且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第二次,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工业化起步,小农经济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分散的小农经济不能满足工业化建设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1952年,首先开始的是初级社,初级合作社采取的是渐进和自愿方式,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通过示范,在农村推行劳动互助、生产资料和土地合作制度。农民体会到了组织起来统一经营的优越性,自觉性和积极性都较高,克服了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该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又没有扼杀效率,因此产权制度安排效率较高,并且公平程度较农民土地所有制有所提高。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后期,由于对农业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以致遗留了一些问题,长期抑制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次,1958—1978年的人民公社化道路。这是新中国发展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左倾错误扩展到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出现错误,党中央一些领导人片面追求社会主义建设的高速度,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赿高,就赿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一些领导人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发展,结果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是党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反映了人民要求快速建成社会主义的愿望;但严重违背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损害了农民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严重困难。
第四次,1978年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人民公社化道路严重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党和政府及时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废除人民公社化体制,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我们再发展的道路上必须实事求是,合乎经济规律,把握生产关系的变革或调整必须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三.总结: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是为解决温饱问题而设计的,现在我国广大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再是温饱问题,而是小康水平的实现问题。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就显露出来了。因此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神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经济建设方面,要在全面发展农村生产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政治建设上,要在加强农民民主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引导农民依法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文化建设上,要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体现农村地方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社会建设上,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的基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实现农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法制建设上,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同时大力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觉悟和能力,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