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客体及其独特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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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 所确认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干预经 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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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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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行为。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经济法 律关系客体中的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 国家或政府的经济行为;第二类是相关社会经济 组织和个人的经济行为。
2.物。物是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分为有形物和无 形物两大类。
(1)有形物。 (2)无形物。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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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 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 享有一定经济权利,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经济 法的规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 特征:1.广泛性 2.社会性
二、经济法律Biblioteka 系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也即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相应的经济法 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经济法律关系有着强烈的国家意志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结构上具有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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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研究随着我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无论是过去持某种观点的学者,还是新进涌现出来学者,都在从一个新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义做出重新揭示,从形成了几种信的主要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新的经济法观点,除了个别的仍然不同意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回归到“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认识只玩,多数学者都是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前途下揭示经济法的定义的。
1、“国家协调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观点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三大部分组成。
3、“纵横统一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济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4、“国家调节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国家调制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但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观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方面。
6、“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二制定的调整需要有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是由“国民经济运行”、“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构成的。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一、导言:经济法是以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是国家为了调节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进行知识点提要,以便读者对该章节内容有一个清晰准确的理解。
二、法律的基本原理:1. 法律的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经济活动,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商投资等。
2. 法律的特殊性:经济法具有一定的专门性和实践性,其内容主要涉及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规范和制度。
3. 法律的公正性:经济法追求公正原则,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竞争环境。
4. 法律的稳定性:经济法应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以保证市场活动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5. 法律的可预见性:经济法应该能够提前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规则和指引,以便他们能够预见和规避风险。
三、法律基本原则的体现:1. 平等自由竞争原则:经济法主张对各方当事人实行平等待遇,保护自由竞争的权利,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民事自由原则:经济法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意愿,鼓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和投资方式。
3. 合同自由原则:经济法鼓励各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和订立合同,保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履行义务。
4.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经济法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不正当价格垄断和欺诈行为。
5. 经济行政管理原则:经济法规定政府的经济行政管理权力和责任,保证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公平竞争。
四、法律基本原理的意义:1. 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基本原理为市场经济提供了规则和秩序,引导经济主体依法经营和竞争,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循环。
2. 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法律基本原理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和选择自由,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3. 维护市场秩序:法律基本原理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提供保障,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干预性;综合性;社会性;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物;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经济法律责任的非单一性;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元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责任;经济管理行为责任以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的:①担保法--法定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②专利法--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③中外合资企业法--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审批后生效;④中外合资企业法--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⑤商标法--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后且公告后生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常见邀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①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②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③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⑤拍卖人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生效的要件:①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的①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②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越权行为--也叫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笑对人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越权行为有效无效合同是指虽成立但违反法律向执行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①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②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试着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结合无效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均应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
什么是经济法_本质和特点
什么是经济法_本质和特点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那么你对经济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经济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般概念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本主义概念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
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
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
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
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
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
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
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
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啊,就是那种跟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法律啦。
简单来说呢,它就像是一个大管家,管理着经济领域里各种各样的事儿。
比如说企业的经营活动,像企业怎么注册、怎么交税,这些都得听经济法的“指挥”。
再比如市场上的交易,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经济法也在旁边盯着,要保证公平公正呢。
从大的方面讲,经济法涵盖了好多不同的方面。
它包括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国家会通过一些政策和法律手段来调节整个经济的运行,避免经济过热或者过冷。
像中央银行调整利率啊,这背后就有经济法的影子。
还有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这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企业在市场上搞不正当竞争,比如说垄断市场或者虚假宣传之类的,经济法就要出面来规范这些行为,保护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二、经济法的特点1. 经济性经济法和经济那可是分不开的。
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它里面的很多规定都是围绕着经济活动来的。
比如说关于税收的法律,不同的企业类型、不同的行业可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这都是为了合理地分配资源,让经济发展得更均衡。
再看一些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像银行法,它规范着银行的各种业务,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可是至关重要的。
2. 综合性经济法那是相当的综合。
它涉及到好多其他的领域呢。
首先它跟民商法有联系,因为在经济活动中很多都是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这就会涉及到民商法里的一些基本原则,像平等、自愿之类的。
但是经济法又不完全等同于民商法,它还会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它和行政法也有关系,毕竟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时候,会运用到一些行政手段,这时候行政法的一些原则和程序也会在经济法里有所体现。
而且经济法还和刑法有交集呢,如果企业或者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比如诈骗之类的,那就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3. 政策性经济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国家的经济政策会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比如说国家在某个时期想要鼓励某个行业的发展,就可能会出台一些优惠的经济法政策,像给予税收减免或者财政补贴之类的。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体系、特征教学目的:通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特征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学习,使学生深刻了解“什么是经济法”这一经济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本章学习后,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得出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相异性,尤其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社会法之间的关系。
认识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经济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计划课时:2课时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一、“经济法”的语源1.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第二部分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调整范围:仅限于分配领域。
“分配法或经济法”。
是未来公有制社会“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规则。
2.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加以论述。
也是一种未来社会的分配规则。
“按比例分配”思想,在公平的制度上融入效率的因素。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蒲鲁东(Proudhon) 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生活的全部结构。
较为接近经济法本质。
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开山鼻祖”。
4.1906年,德国法学家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使用过“经济法”这个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或干涉国民经济活动的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5.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一系列《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体系(P50)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普遍性和特殊性研究.doc
经济法普遍性和特殊性研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影响较大,主要指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矛盾日益突显,传统的经济法理念暂时不能立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以有效地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追根溯源,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着手,剥析我国经济法需要研究的特殊领域。
一、我国经济法的一般性问题萨缪尔森认为,“市场就是一种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相互影响以决定其价格和数量所利用的一种机制”,它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场可以是我们驾驭下的一匹好马。
但是马无论怎么好,其能量总有个极限,这个极限不会马上显露出来如果超过这个极限,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蹒跚不前。
”历史证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具体来说,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新古典派经济学家们积极倡导“自由竞争”、“自动调节”、“自由放任”、政府只当“守夜人”这些原则,始终宣扬资本主义经济通过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总会自动调节以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境地,从而不可能发生普遍性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经济危机和经济萧条。
正是这种对市场缺陷的不理性的认识催生了此次危机的发生。
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滞胀时期,凯恩斯认为,有效需求不足以引起失业,过度需求则引起通货膨胀。
所以,失业和通货膨胀这两者不可能同时发生。
这种错误的理论,为新自由主义反对凯恩斯主义铺平了道路。
90年代出现的金融混乱与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通过银行系统无中生有地制造货币,接着又破坏了一些支付手段;用短期借贷资金进行长期投资;臣额负债形势不断发展;通过信贷为股票和货币提供大规模投机;金融和货币体系极不稳定。
这些历史事件不仅充分地证明了市场缺陷的客观性,也为后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经验教训。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也就必然地会出现诸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的市场缺陷,最典型的就是垄断。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
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
2024版《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
• 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在平等地位上充分协商、自主决策,并保障其参与 经济管理的权利。经济民主原则要求政府在干预经济时,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并保障其参与 和监督政府干预行为的权利。
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按照 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 户。他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农业生产经
营活动。
04
经济法行为
经济法行为概述
经济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的 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经济法行为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行为具有社会性、法定性、国家意 志性和目的性等特征。
完成工作行为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 报酬的活动。
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的区别在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前者是劳动关系, 后者是承揽关系。
智力成果应用行为
智力成果应用行为是指将科学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 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应用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 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 然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公民 可以作为投资者、消费者等身份
参与经济活动。
个体工商户
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 营的公民。他们以个人或家庭为 单位进行经营,享有相应的经营
自主权并承担无限责任。
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的特征1.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
2.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
3.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2、经济法的原则1、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
1.正当干预。
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市场主体及经济活动的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
2.谨慎干预。
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2、合理竞争原则: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有序竞争。
是有范围的竞争,是有调控的竞争,是有节制的竞争。
2.有效竞争。
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
3、协调发展原则:经济法的协调发展是指经济法应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在经济关系中享有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的主体表现为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公权力为标准的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和国家。
经济法主体的市场主体部分主要归纳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种。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论我国经济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问题
论我国经济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问题作者:黄文博王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新的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这对传统经济法研究提出了挑战,经济法学者开始逐步概括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深刻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现状,引起了经济法学界的重视和讨论。
本文从我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出发,并结合我国国情,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普遍共性,并强调了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殊方面,以促进经济法研究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金融混乱出资不实作者简介:黄文博,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研究生;王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08-02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影响较大,主要指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矛盾日益突显,传统的经济法理念暂时不能立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以有效地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追根溯源,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着手,剥析我国经济法需要研究的特殊领域。
一、我国经济法的一般性问题萨缪尔森认为,“市场就是一种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相互影响以决定其价格和数量所利用的一种机制”,它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场可以是我们驾驭下的一匹好马。
但是马无论怎么好,其能量总有个极限,这个极限不会马上显露出来……如果超过这个极限,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蹒跚不前。
”历史证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具体来说,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新古典派经济学家们积极倡导“自由竞争”、“自动调节”、“自由放任”、政府只当“守夜人”这些原则,始终宣扬资本主义经济通过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总会自动调节以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境地,从而不可能发生普遍性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经济危机和经济萧条豍。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概念、主体、客体、内容:概念: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特征:1、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主体广泛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分类:1、物 2、经济行为 3、非物质财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意志或者权益的可能性;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为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行为的必要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原因(无具体内容 (33)经济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不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行为: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知识产权三、商标注册的要求(?)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4、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四、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的概念(一)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概括而言,法有如下的特征: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区别。
(二)法的基本特征特征一——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特征二——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特征三——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特征四——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即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一)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民族自治条例地方性法规【提示】判例不属于我国法的形式,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法的形式(二)法的主要形式的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国务院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委员会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2.效力层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法律渊源的适用原则(冲突类型与解决机制)1.基本适用原则(1)冲突: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解决机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解决机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摘要: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与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各种不同的对象,包括财产、合同、竞争、劳动等。
本文将对这些客体的种类与特征进行简要说明。
一、财产关系财产是指社会成员所有的物质财富,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商品、货币等。
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有关的法律关系。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财产是其中最重要的客体之一。
财产关系的特征在于其私人性和排他性。
私人性指的是财产权是个人或组织的专属权利,其他人不能侵犯。
排他性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可以对其财产行使支配权和使用权,除非受到法律限制。
在财产关系中,经济主体间往往通过购买、出售、租赁等方式进行财产的交换,这又涉及到合同关系。
二、合同关系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和合作的法律基础。
合同关系的特征在于其约束力和平等性。
合同关系的约束力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不到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平等性指的是合同关系应建立在自愿、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不应受到欺诈、强迫等非法行为的影响。
合同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品、劳务、权利等。
在经济活动中,各种交易合作的形式都可以通过合同来规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三、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而竞争关系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竞争关系涉及到权利与义务、公平与公正等方面。
竞争关系的特征在于其公平性和自由性。
公平性指的是竞争主体遵循市场规则,不采取不公平的手段进行竞争,不垄断市场资源。
自由性指的是经济主体有权自由选择市场参与者、市场方式和市场规则。
竞争关系的客体可以是市场、资源、消费者等。
在经济活动中,竞争是促进创新和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但也需要法律规范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3.同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对应的复杂性。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主体所涉 及的法律关系内容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而是有不规则特点的复杂对 应,有些客体只能由某些特殊类型主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所指向, 而不能由全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所指向。这是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民商法律关系客体及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又一区别。
2.3.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与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关性。即经济法不涉及的,如人身利益、政府组 织编制等,就不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 民商法律关系客体及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界限划分的主要依据。
2.相对具体性。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要比民商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 关系客体要具体一些。这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民商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系客体及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
经济法第一章选择题:1.最早提出“经济法”一词的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立法上最早使用“经济法‘一词作为法规名称的是德国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一部经济法典是《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2.经济法的特征:权力性,经济性,综合性,分散性3.经济法的客体:物,如产品,货币,有价证券等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项劳务的行为,职权行为)非物资财富(专利权,商标权等)但其他如事件等就不是而是经济法律事实4.P36无行为能力:不满10或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或16到18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特征: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延长缩短,预先放弃,法院不予认可P50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6.代理权的不适用范围:1.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性质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行为如约定进行表演,诊断病人的病情 3.违法行为 4.事实行为7.代理权的行使:p438.代理权的民事责任p44简答: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人代理的活动须为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活动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抵押权等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权利。
客体一般是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发展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领域,在经济活动中,法律起到了重要的调节和保护作用。
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则指的是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具体物品、权益和行为。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了各种具体物品。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买卖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
商品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具有一定的规则和法律保护。
经济主体通过买卖商品来实现利益的交换和价值的实现,而这便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还包括了各种权益。
在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往往会有相互的权益存在,这些权益需要法律加以保护。
比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劳动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都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一部分。
而通过明确和保护这些权益,可以保障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外,经济法律关系客体还包括了各种经济行为。
经济活动的进行离不开各种行为主体的参与,而这些行为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例如,合同的签订、股权的转让、经济合作的实施等,都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
通过明确和规范这些经济行为,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维护经济秩序。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明确性能够为经济主体提供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明确性,才能够使各个经济主体能够依法进行经济活动,提高整个市场经济的效率。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稳定性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
只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才能够使经济主体在长期的投资和生产活动中具有可预期性和稳定性,从而提高对经济发展的信心。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公正性能够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通过对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处理,能够确保各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交易的发生,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2、宏观协调行为所及的物(物)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是受到 一定限制的。
自然物:土地、森林 人造物:机器、建筑
货币和有价证券
3 3、科学技术成果(非物质财富)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科学 技术成果,必须是直接对宏观经济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发生作 用的。
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4、补充 人身
案例:张某与医院签订协议,承诺自己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
无偿捐献给该医院,该遗赠关系的客体是 眼角膜
解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随着现代科技 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等,人体成为法律客体 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必须注意的是:
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职 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 务所直接指向的对象。
Hale Waihona Puke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
广泛性: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 流通受到限制甚至是禁止的物。在 经济法律关系之间是可以流动的。
禁止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限定在一定 主体流通的物
如武器、 弹药、 国家 一级保护 动物、 二级保 护动物 、毒品、 犀牛角、 虎骨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宏观协调行为 宏观协调行为所及的物 科学技术成果
补充:人身
1、宏观协调行为(行为)
是指: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接受国家的授权 ,在国民经济管理中,为实现宏观目的而进行的计划、管理和 协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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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客体及其独特性作者:安旻,男,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北京新东方学校教师。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从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关系谈起,探讨了各类法律关系客体的通说问题,指出了一些既有研究的形而上学的思维,然后立足于客体研究的既有成果论述了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独特性。
一、法律关系客体研究通说概况(一)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调整的重要内容指向。
人类社会的矛盾,表象上是人和人的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但在人与人冲突与矛盾之背后,实际上是主体和客体之间供需不平衡的矛盾造成的。
法律对社会矛盾的调整和解决,必然意味着法律对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矛盾的调整和解决。
人类一旦实现了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矛盾的完全消除,那么主体之间的矛盾也就无产生的根据,而此种法律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对象,是法律关系内容的具体化。
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基本定义是: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注1]而对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的认知则稍有不同。
朱景文教授认为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权利客体,[注2]而舒国滢教授则认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它说明:享受权利的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客体(物质客体或精神客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这种对象始终与权利本身共存共灭。
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权利客体。
从单个权利的角度讲,其客体自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客体。
然而,一旦权利的行使与特定义务的履行发生联系,此时权利客体不仅是权利所及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的对象。
权利客体也就变成了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注3]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切东西必须具有最基本的三个特征: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并会因为它而产生利益之冲突;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能控制的“为我之物”;第三,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的“自在之物”。
[注4]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可以进一步具象化地理解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客观性、主体需求性和法律性。
即客体的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客体存在的价值却与主体的需求密切相关,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观念的不断进步、主体需求的日益广泛与多样化,也就导致了客体范围的不断扩展。
最后要成为法律关系之客体当然不可或缺地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调整,这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因素。
正如谢晖教授所言:“凡是受法律调整的客观存在——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均为法律关系客体或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反之,凡不受法律调整的客观存在均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得客体。
” [注5](二)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以及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关于此一点,学界也是存在一些争论的。
譬如,有的学者认为“物不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只是行为的对象,而特定行为才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注6]有的学者则认为:“如果把法律关系理解为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形式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则社会关系——满足一定利益的行为是法律关系的社会内容,权利与义务是其法律形式(内在的法律结构),而行为结果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注7]对于这些争论,本文认为:与其一般抽象意义的推演而争论不休,不如从不同的具体部门法中归纳、总结与反思。
显然现在法理学关于此的一般意义的论述首先来自于传统民法实践的归结,但我们还当意识到法律客体的“资格性”,即客体资格是由法律所赋予的。
物本来就是物,不存在客体属性与相应概念,正是人们将其纳入了法律所确认的民事法律社会关系中,才使之成为客体。
可以这样说:物天然非民法之客体,而民法的客体天然包含了物。
如果我们不能从法律关系客体的直接定义中明确理解“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何,我们不妨以法所规范的对象这一视角再来理解法的客体。
再以反垄断法为例,其所规范的是垄断行为本身还是垄断行为的后果呢?行为与行为结果能否截然形而上地分离,这是值得法学工作者们认真思考的课题。
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此一点的认知,对于研究经济法客体尤为重要。
对此,朱景文教授有一段非常经典的论述:“对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像对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研究一样,过去往往都会集中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上,把民事关系的客体作为一切法律关系的客体,把只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才具有的属性视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都具有的属性;或者,在有些法律关系中只提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似乎根本不存在客体问题。
既然承认法律关系在法学研究中具有普遍性,要深入研究法律关系,就必须分门别类地对各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分析。
”[注8]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此三要素学说被称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公理。
本文对三要素说并无异议,但是显然由传统民法而推导出的法理意义上的客体的一般通说并不适用于经济法,那么经济法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为何,本节下面将尝试作出探讨。
二、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独特性(一)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依上述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客体通说推演,结合经济法自身的特征,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可作如下定义: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行使的经济职权与承担的经济职责,或者是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所规范的法律关系的对象。
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间建立职权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件、媒介和基础。
此概念还强调了“依法”两字,即经济法有规定的才可称之为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客体。
此外,本文还注意到很多著作在论及本问题时常常以“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命名,鉴于“经济法律”的含糊性,本文认为以“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命名更科学而严谨。
(二)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具有突出的社会经济的属性,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决定的。
2、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与民商法法律关系客体不同,其客体超越了传统法理学界一般共识的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范畴,不仅涵盖了资源与利益,还包括权力和行为。
因而,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更广、结构更复杂。
上述两个特征将在“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的问题中得到佐证。
(三)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国内学者关于此问题的论述颇多,但我们看到这些论述中很多要么是套用法理学分类,要么显然受到民法惯性思维的钳制,并没有体现出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应有的特色。
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给付行为与物两类。
[注9]与之相类似的还有刘隆亨教授,他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物;(二)行为;(三)无形资产。
” [注10]刘瑞复教授认为:“基于对前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这里将其分为四类,即自然资源、产品资料、经济行为和信息资源。
” [注11]与之类似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的刘丹认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分为自然资源、产品资料、经济行为、经营实体和经济信息。
” [注12]韩志红教授认为:“市场规制法的法律关系客体,一是强势主体的社会性经济行为,二是国家对市场的规制行为。
……经济调节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经营者的社会经济行为和国家对市场主体社会经济行为的调节行为。
……国家作为私法主体参与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国有资产。
……国家作为公法主体参与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客体是国有资产。
……经济法法律关系得客体从本原上分析有两大类型:社会财产和社会行为,其共同的属性是社会性。
”[注13]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得客体可以确定为以下四类:1)经济干预行为。
2)干预行为所及的物。
3)科学技术成果。
4)经济信息。
” [注14]漆多俊教授认为:“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全过程看,国家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作为客体,乃是一种中层客体;而社会经济各种活动主体的基本经济行为,则是最终客体。
” [注15]综合上述各家的论述,本文认为: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社会经济权力、社会经济资源、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行为。
对政府社会经济权力的规制是经济法关系所指向的首要客体。
无论在宏观调控法中的政府的调控经济行为,还是在市场规制法中政府的经济行政垄断行为都源自于所谓的国家或政府经济权力,必然要依经济法之规定对其监管和规制。
要有效归置政府滥用经济权力,经济法将首当其冲,经济法是现代社会下实现法治经济的基础性部门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分配法,其分配的对象无外乎两类客体:社会经济资源和社会经济利益。
关于社会经济利益既包括经济权利也包括实物的经济收益。
此两种的归类涵盖了经济法分配的全部内容。
最后,作为社会经济权力的外化和动态的表现,也作为赢取经济资源和经济利益手段的经济行为也当然是经济法所规制客体的重要种类。
社会经济行为既包括国家或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还包括市场主体和第三主体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行为。
注释[1]葛洪义:《法理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P339。
[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371。
[3]葛洪义:《法理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P339。
[4]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138。
[5]谢晖、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P248。
[6]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P230。
[7]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374。
[8]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P372。
[9]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P187-205。
[10]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P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