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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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类区38750元/亩、二类区37750元/亩、三类区36750元/亩、四类区35750元/亩。

征收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地区类别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见附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以及所属地区类别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将辖区划分3~5个区片,明确区片范围,确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通知实施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汇总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岳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岳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岳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思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厦思政征〔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岳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因东岳路工程项目公共利益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东岳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3〕5号),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仙岳社区,占地面积约为11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东岳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门牌号为东岳路81号。

具体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东岳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2〕24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联系电话:************四、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联系电话:************五、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17层联系电话:************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东岳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在被征收范围内及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示征求意见,上述方案已经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厦门市财政局备案。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统一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及补偿政策拟定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各县(市、区)发改、公安、审计、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改、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省一建下洋片区棚户区A、B、C地块改造

省一建下洋片区棚户区A、B、C地块改造

省一建下洋片区棚户区A、B、C地块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 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建〔2012〕13号)、《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产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明建综[2015]13号)等相关规章及文件规定,特制定省一建下洋片区棚户区A、B、C地块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1、征收范围:三明市新市中路176号1 ~15幢、21幢、24幢、33幢、65幢、180号、188号1、2幢、144号1幢(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征收总建筑面积约4.2万㎡,住宅约439户、店面约6户、办公约6户。

2、征收补偿安置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

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况只做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一)私有住宅(不含自建房和违法建设)1、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4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张光宗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光宗【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方传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王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传勇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王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传勇王屹刘春丽【代理律所】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张光宗;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光宗请求确认仓山区房管局、城门镇政府对其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对此,一审被告城门镇政府已于一审庭审中明确案涉房屋系其拆除,并结合其于一审中提交的案涉房屋矢量图、航拍图、案涉建筑物平面图、照片等证据,可以确认城门镇政府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直接证据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光宗请求确认仓山区房管局、城门镇政府对其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对此,一审被告城门镇政府已于一审庭审中明确案涉房屋系其拆除,并结合其于一审中提交的案涉房屋矢量图、航拍图、案涉建筑物平面图、照片等证据,可以确认城门镇政府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榕政综[1992]114号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榕政综[1992]114号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正文:----------------------------------------------------------------------------------------------------------------------------------------------------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1992年6月8日榕政综〔1992〕114号)一、本标准中的单价,系根据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及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进行测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

上述单价中,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费,不计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和打桩工程费。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5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店面按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不计成新。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别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

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三、房屋成新的评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

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执行。

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搁楼层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时,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见表三,拆迁补助费标准见表四,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

安置房总金额=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1+层次调节系数)六、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是在榕政〔1991〕15号文件规定的福州市六级土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拆迁和住宅安置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各地段的公共设施、交通、商业网点等因素,以相邻道路为标志划归,形成自然地块的等级。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1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属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市级以上财政出资和跨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凡属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其他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房屋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

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闽政〔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4〕11号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提升审批工作实效,现决定如下:一、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省自然资源厅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及方案撤销、方案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等),省政府委托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二、批复文件制发对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未经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审签,不得制发批复文件。

批复文件加盖“福建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文件字号使用“闽政地成片〔20××〕××号”。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省自然资源厅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稳妥做好对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科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提升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管理水平和实效。

(二)省自然资源厅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不得违规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一步委托;要进一步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压实审查责任,优化审查流程,严格审查标准,强化审查把关,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设区市、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后实施情况强化监管、定期通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莆政综〔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见附件1)。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市辖四区的水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600元/亩,旱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300元/亩。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

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漳州益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漳州益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漳州市益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为加快推进漳州市益民片区的改造进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总则一、适用范围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漳州市益民片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二、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漳州市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四、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就近安置。

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设立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效的土地及房产批建手续(即“两证”:①建设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

2、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征收前,征收部门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制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

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

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1、住宅、店面及经营性用房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住宅。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①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④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⑶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俞淑娟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张晓兰;张福龙;陈阳红;欧学通;赵闽;李超峰;李霖彬;翁书明;林赛莺;林赛月;陈宜枝;陈香平;周婉珠;陈庆顺;翁秀莲;翁忠彪;吴城;陈莺钦;陈英【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良端张晓兰张福龙陈阳红欧学通赵闽李超峰李霖彬翁书明林赛莺林赛月陈宜枝陈香平周婉珠陈庆顺翁秀莲翁忠彪吴城陈莺钦陈英【当事人-个人】王良端张晓兰张福龙陈阳红欧学通赵闽李超峰李霖彬翁书明林赛莺林赛月陈宜枝陈香平周婉珠陈庆顺翁秀莲翁忠彪吴城陈莺钦陈英【当事人-公司】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建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建华【代理律所】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告】赵闽;李超峰;李霖彬;翁书明;林赛莺;林赛月;陈宜枝;陈香平;周婉珠;陈庆顺;翁秀莲;翁忠彪;吴城【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良端等人作为被诉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良端等人作为被诉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应适用2019年5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其中第一区片(含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9.6万元/亩,第二区片(含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征收集体土地(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为4.8万元/亩。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

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2.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使用国有农场土地,参照农场所在区域(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厦府办[2011]7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福州市房屋征收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

福州市房屋征收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3〕100号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7日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0日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闽建办房函〔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的通知闽建办房函〔2024〕13号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拟于2024年4至6月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2024年1月1日前已在省厅、福州或厦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评价步骤(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2024年5月15日前,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定房屋征收行业(网址:https://220.160.52.164:8813/gaia/login.html#/),在“房屋征收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块,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附件中的“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对本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对其单位进行复核。

2024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详附件)报送省厅房管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属各重大片区(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函)及附图等书面材料,组织市发改、资源规划、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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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三)改变房屋用途;(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办法。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参考价;(三)签约期限;(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计算方法;(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及周转用房数量、地点;(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办法;(八)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九)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决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征收决定;(二)征收部门及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三)征收补偿方案;(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五)咨询地点、监督电话;(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章补偿第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无偿予以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

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

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当过半数,过半数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

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条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

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

征收单位自管公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三)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

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设计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装修补偿,装修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产权调换房屋工程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产权调换房屋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七条房屋被征收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供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所需材料。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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