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非银金融行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点评:“偿二代”监管体系全面细化,中小险企压力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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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20%31%10-1911-1901-2003-2004-2006-2007-2009-20非银行金融沪深300事件: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或新规),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风险综合评级;要求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新增重点核查对象等新规。
《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点评:《规定》在“偿二代”实施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其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完善。
原《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实施至今已有13年,已不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
原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偿二代”建设工作,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整体框架》发布,明确“偿二代”顶层设计和施工蓝图。
2015年2月,“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发布,开始进入过渡期试运行阶段。
2016年1月,“偿二代”结束过渡期进入全面正式实施。
2017年9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启动。
在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成果以及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基础上,新《规定》发布。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险企“达标”难度增加。
《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评级共3项。
与之相比,当前仍在执行的2008年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仅有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
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以及相关险企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新的监管指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致力于全方位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度和偿付能力风险大小。
险企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指标要求才算达标,即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
要点表1: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三大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的治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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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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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我国中小型财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测算研究
![我国中小型财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测算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dded00b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84.png)
我国中小型财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测算研究邹亚宝;苏秋虹【摘要】基于Campagne模型,利用中国非寿险业2011-2015年公开披露信息数据,对我国中小型财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进行测算.同时对比2015年偿二代指标下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占净自留保费比例的数据,得出我国中小型财险公司面临较高的综合成本率与保险风险问题的结论.现行偿二代制度在量化保险风险过程中具有更好差异化风险的优越性,但较低评估中小型财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并针对中小型财险公司提高自身偿付能力与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效率提高的要求,提出了相关建议.【期刊名称】《金融教育研究》【年(卷),期】2018(031)005【总页数】10页(P40-49)【关键词】Campagne模型;保险风险;最低资本;中小型财险公司【作者】邹亚宝;苏秋虹【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00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4一、引言及文献回顾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正式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1],这意味着“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到实施阶段。
“偿二代”以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为原则,在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中针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方面进行了风险量化[2],这贴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并具有国际可比性。
所以,对于如何有效运用偿二代相关指标进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以及偿二代指标的适用性与否问题成为人们关注重点。
不同于国外财险市场,我国财险市场上呈现更具有差异性的两类财险公司——大型财险公司与中小型财险公司,而大型财险公司与中小型财险公司由于其公司规模、业务特点等各方面的差异较大,其风险特征也有较大的区别。
因此针对不同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研究有必要分开进行。
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ac01e143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bb.png)
《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件解读2015年3⽉5⽇2015年2⽉16⽇,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了偿⼆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的努⼒。
本⽂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的观点。
⼀、问题讨论(⼀)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16号偿付能⼒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监管规则正⽂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及投资款”拆出。
(⼆)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https://img.taocdn.com/s3/m/48c832243169a4517723a3a3.png)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 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 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 辆其他保险;
可能超过准备金金额,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
险。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
暴露为该业务类型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保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
额累退方式计算。
第二十五条 车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
,
RF0=
,
,
,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财产险((过 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
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财产险
,
财产险
,
财产险
,
财产险
,
财产险
,
第十三条 船货特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
为:
4-7
,
,
RF0=
,
,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船货特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
, , , ,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寿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
合成本率 短期寿险设定特征系数 :
短期寿险
,
短期寿险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 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 最低资本](https://img.taocdn.com/s3/m/a112c469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06.png)
MC市场 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M相关系数 如下表所示:
相关系数
1
0.10 0.30 0.15
0.10
1
0.1 0.15
0.30
0.1
1
0.27
5
0.15
0.15
0.27
1
第十九条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 失吸收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一)MC 分红万能账户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 计算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MC市场 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的市 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的信 用风险最低资本;
ρ为 MC市场 与 MC信用的相关系数,ρ=0.35。 (二)β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 应调整比率,计算公式为:
K 的具体赋值由银保监会发布,并根据市场周期 进行调整。
2
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法,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监管评价 法。
第十一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 暴露不包括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银保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不计提 根据保险合同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所对应的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特定安排导致其保险风 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特征,与 正常情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银保监会可以调整其 最低资本要求,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合同 生效日后 3 年内可终止的,不得计量因再保险合同降 低的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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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是保险行业的一项重要监管措施,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来承担保险责任。
首先,该规则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对于寿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监管要求主要包括监管标准、监管措施和监管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对于人身保险公司和非人身保险公司也分别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定。
其次,该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偿付能力评估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偿付能力评估指标体系,以衡量其资金充足程度。
评估指标的设定应当兼顾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不利变化。
规则还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等。
其中,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实力的重要指标,净资本充足率则更加关注资本的净额,可以更准确地判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风险覆盖率则是评估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指标。
此外,该规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偿付能力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偿付能力监管报告,以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出台,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一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保险公司也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偿付能力水平,确保保险责任的全面履行。
然而,该规则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目前保险行业中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都处于较好状态,且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制度也已较为完善。
因此,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https://img.taocdn.com/s3/m/70a6307725c52cc58bd6beff.png)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 (7)第二节最低资本 . (7)第三节实际资本 .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 (28)第六章附则 .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caa40a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d1.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实施要求(一)关于定量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1号-9号的要求评估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开展压力测试。
1.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九条关于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的具体参数见附件1。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章关于保险公司计量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情景损失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板见附件2。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十六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基础情景和不利情景见附件3。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因子由保监会每季度发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集团](https://img.taocdn.com/s3/m/b43f05f98762caaedc33d432.png)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最低资本 (7)第三节实际资本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28)第六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b75978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f2.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号:保监发[2016]29号颁布⽇期:2016-04-07执⾏⽇期:2016-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为全⾯掌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满⾜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需求,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本制度⾃2016年7⽉1⽇起施⾏,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从2016年7⽉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季度报表。
执⾏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业务联系⼈:朴雅琳 010-66286568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 010-66286110屠晓东 010-66288379中国保监会2016年4⽉7⽇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统计制度⼀、总体说明(⼀)统计内容。
本制度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等规章制度制定,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包括保险集团规模、并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业务类型、风险集中度、重⼤内部交易、系统性风险以及偿付能⼒等并表风险相关内容。
本制度包括7张统计表。
其中,表1和表2为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表3⾄表7为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统计报表。
表1表2: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按照现⾏《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总公司、全部⼦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作为决定因素⽽设计的主体,包括证券化⼯具、资产⽀持融资、部分投资基⾦等。
表3:保险集团并表风险监测表,主要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资本、复杂程度等风险状况。
表4:保险集团业务分部情况表,主要反映集团保险业、⾮保险⾦融业以及⾮⾦融业的业务规模占⽐以及利润贡献情况。
表5:保险集团重⼤内部交易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公司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重⼤内部交易情况。
表6:保险集团主要交易对⼿⽅及风险敞⼝统计表,主要反映保险集团外部交易对⼿⽅的集中度情况。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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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6•【分类】其他正文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保监厅函〔2014〕422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为健全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附起草说明)。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1月17日前将意见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至我会财务会计部。
联系人:肖丹丹郭菁电话:(010)66286181 (010)6628618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14年11月6日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有关规定评估的实际资本,是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补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股东投入、盈利积累、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和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增加实际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的行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合理规划和安排资本补充方式,优化资本结构,保证资本质量,提高资本效率。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对实际资本进行分级管理,并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的发行、转让、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偿二代”下寿险公司内含价值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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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下寿险公司内含价值变化分析
姜加强
【期刊名称】《上海保险》
【年(卷),期】2022()7
【摘要】保险公司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机构,其功能主要是协助被保险人管理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偿付能力”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防止保险公司在遭遇不利事件或情形的冲击时,丧
失持续经营能力或失去偿付债务的能力,以及保证保险公司达到的自有资本要求。
欧盟从2001年就开始建设“偿付能力Ⅱ”(简称欧盟“偿二代”)。
中国原保监会2015年2月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7项标准,并且决定自2016年1
月起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
与“偿二代”配套的《精算实践标准:人身保险内含价值评估标准》(中精协会2016年36
号文)于2016年11月也正式实施,此前的“偿付能力I”(简称“偿一代”)下《人
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宣布废止。
【总页数】3页(P58-60)
【作者】姜加强
【作者单位】东莞城市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偿二代”下银行控股寿险公司产品结构探究
2."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研究
3."偿二代"下寿险公司风险与资本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与偿一代对比研究的视角
4.基于"偿二代"和IFRS 17会计核算视域下的中小寿险公司内审项目统筹研究
5.基于“偿二代”和IFRS 17会计核算视域下的中小寿险公司内审项目统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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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80f8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7f.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保监发[2004]15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引言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
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378a5e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c3.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保监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8〕3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引言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
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偿付能力评估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1)母公司;(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4条至第15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偿付能力二代监管对寿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的影响及对策
![偿付能力二代监管对寿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的影响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70fa1875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59.png)
经济管理偿付能力二代监管对寿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的影响及对策傅纪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CROSS)的出台要求寿险公司对经营的价值链中后台方面的风险履行定量资本要求和定性监管要求,并要求寿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偿付能力情况进行披露。
偿二代是一套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本文通过介绍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分析对寿险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的影响,并形成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偿付能力;偿二代;寿险公司;信息系统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43-02一、偿二代监管体系介绍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偿付能力通过简单公式进行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以保险业务规模为导向的,业务规模越大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资本就越多,但资本要求对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敏感。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风险为导向,并分别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进行管理。
该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对自身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计量,风险越高的保险公司资本要求就越多,反之,风险管理水平越高、业务质量越好的公司,资本要求就低。
(一)整体框架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采用三支柱的整体框架。
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
定量监管,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
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
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
与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二)偿付能力风险偿二代主要是对风险进行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1.固有风险: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50cff68b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17.png)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季度报告 (4)第三章季度快报 (26)第四章临时报告 (27)第五章报送方式 (28)第六章监督管理 (28)第七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
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一)公司信息;(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三)基本情况;(四)主要指标;(五)风险管理能力;(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七)重大事项;(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九)外部机构意见;(十)实际资本;(十一)最低资本;(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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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十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2、问题讨论1)偿二代实施后可能出现仅仅从账面上缓释资本压力的动作,保监会对此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未涉及风险缓释限制。
3)2号中的风险缓释限制统领于4、5、6、7、8号文件,6、7、8只是细化。
(四)寿险业务死亡率风险最低资本1、监管规则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第九条……SF适用只包含疾病死亡责任或同时包含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责任的产品……2、问题讨论长期意外险是否计算SF;含疾病、意外的,意外部分是否附加SF?(五)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风险计量1、监管规则1)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一条……对带有符合以下条件保证条款的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应按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规则计算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一)合同明确约定最低保证回报;(二)最低保证回报水平不明显低于相应信用等级债券的市场回报率;(三)最低保证回报设定担保机制;(四)合同中约定赎回条款,使合同双方有足够经济动机履行赎回权利或义务。
2)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五条……对带有具有以下特征保证条款的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应按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确定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RF0:(一)合同明确约定最低保证回报;(二)最低保证回报水平与相应信用等级债券的市场回报率相当;(三)最低保证回报设定担保机制;(四)合同中约定赎回条款,使合同双方有足够经济动机履行赎回权利或义务。
2、问题讨论1)校准文件中上述定义的4个条件是相同的,但本套规则中不同;2)当两种定义均满足情况下,那么是计量“市场风险-权益价格风险”还是计量“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3、更新建议鉴于表面上为股权投资实质上为债权投资,建议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一条“计算其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调整为“计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五条对应表述删除。
(六)穿透法1、监管规则1)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对以下资产使用穿透法计算其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一)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主体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未上市股权投资计划;(三)权益类信托投资计划;(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适用穿透法的资产。
本规则所称穿透法,是指保险公司确定某项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具体、明确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指债券、股票、未上市股权等具体产品),根据各项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和风险因子计算相应的最低资本,并将各项基础资产最低资本算术加总作为该类金融产品最低资本的方法。
2)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四条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原则上应采用穿透法确定。
本规则所称穿透法,是指保险公司确定某项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具体、明确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指债券、股票、房地产等具体产品),根据各项基础资产的RF计算该项金融产品的RF0。
对于信托计划,应将穿透后的所有基础资产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分别确定各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RF(若基础资产为房地产,则按照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规则确定RF;若基础资产不用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则其RF=0;其他符合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要求的资产,则其RF=0.1,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各基础资产所占信托计划的认可价值比重作为权重,将各RF加权平均得到该信托计划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RF0……2、问题讨论1)穿透法的定义不同;2)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理解为固收类信托计划更为合适,“其他符合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要求的资产,则其RF=0.1”定义不恰当。
3、更新建议1)建议仅保留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中关于穿透法的定义;2)建议将涉及穿透法的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第32至36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第24条合并定义,不重复、不遗漏,恰当区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类别。
(七)选聘信用评级机构1、监管规则15号公司信用评级第八条保险公司聘请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并已向保监会递交《配合监管承诺函》,且评级程序已向保监会备案。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境内信用评级机构。
保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少于3家,且其中至少有1家中资信用评级机构。
2、问题讨论究竟能不能选聘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八)外部机构意见1、监管规则16号偿付能力报告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列报上一年度第4季度的季度报告的审计意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意见的类型等……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第4季度季度报告的审计报告。
2、问题讨论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究竟什么时候报告呢?二、更新建议(一)应收分保准备金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十四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保前寿险合同负债与分保后寿险合同负债之间的差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更新建议保险公司应收分保准备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3、理由基于分出人的立场,寿险业务的应收分保准备金通常与应付分保账款对应。
以现行的修正共保为例,若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采用了3号监管规则,计算的应收分保准备金势必远远低于应付分保账款,导致实际资本大幅度缩水——尽管偿一代下的修正共保在偿二代下并无生命力。
进一步,2号解释下的应收分保准备金(现行财报的账面价值)也应该与应付分保账款评估基础一致,且分出人、分入人应当保持一致。
(二)资本分级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六条……(三)次级性,即保险公司资本在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顺序应当在保险合同负债和一般债务之后……2、更新建议将“保险合同负债”替换为“保单持有人负债”。
3、理由与1号监管规则的第29至31条保持一致。
(三)偿付能力风险划分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四条、10号风险综合评级第四条、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第三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控制风险是指……”进行了相同的定义。
2、更新建议建议对于相同的专业术语的定义在同一套监管体系下仅定义一次,可以由专门的“标准术语”规范性文件(保监发)或者更高层次的部门规章(保监会令)定义。
(四)负债评估之费用假设下限1、监管规则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附件3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和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定义中,依据“上年度保费收入”和“全部长期险产品主险保单件数”进行公司分类。
2、更新建议“上年度保费收入”调整为“上年度保费”3、理由避免与2号解释不必要的冲突。
(五)压力测试之负债预测1、监管规则9号压力测试9-24页负债预测中,当期的负债变化=当期的准备金提转差+当期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变化+当期现金价值保证提转差+当期的资本性负债变化+当期的独立账户负债变化+当期的其他负债变化2、更新建议删除“当期现金价值保证提转差”;3、理由此处的负债为财报负债,偿二代特有项目不应该在财报中体现。
(六)偿付能力风险定义1、监管规则1)保险风险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损失发生、费用及退保相关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生风险、费用风险和退保风险。
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无2)市场风险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三条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
3)信用风险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