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保障审判独立-宋英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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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概述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历史长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令制度的完善:宋代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不仅对刑律、禁令等进行修订完善,还进一步加重了对官员和士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百姓的保护。
(2)选拔司法官员的程序规定:宋代实行科举制度,司法官员的选拔实行严格的考核程序,注重选拔贤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3)审判程序的规范:宋代规定了审判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从诉讼程序到证据规范等内容,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重视刑讯逼供的限制:宋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严禁以酷刑逼供,保障了诉讼当事人身心健康。
(5)法官的权责规定:宋代规定了法官的权责,明确了法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了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尽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时已经相对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官宦买官之风盛行:宋代官僚制度存在官宦买官之风,导致有些官员能够通过金钱或权利来买卖官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地方官员的权力滥用:地方官员在司法审判中有时会因权力过大而滥用职权,导致不少冤假错案。
(3)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尽管宋代重视法官的选拔和管理,但仍存在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些法官品行不端,审判不力。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当代意义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代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当代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和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意义:宋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其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2)加强司法官员的选拔和管理:宋代实行科举制度,注重选拔贤能,提高了司法官员的素质。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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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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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历史时期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最为完善的时期之一、在宋代,司法公正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的实施,宋代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
首先,宋代在审判过程中重视律师的参与。
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司,如诏院和崇政殿,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聘请有才学之士充当官员,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和原告都有权利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和诉讼,这样可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宋代加强了司法制度的监督和约束。
宋代设置了司法监察机构,如司寇和推官,负责监督官员的司法行为。
这些监察机构对官员违法失职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罚,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
此外,宋代高度重视司法文书的规范化和公开化。
宋代制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时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判决结果,并公告于众,这样可以确保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各方都能了解到司法的公正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还加强了对官员的选拔和考核机制。
官员考试历来是中国古代重要的选拔制度之一,而宋代进一步完善了科举考试制度,并注重考试内容的法律和政治素养。
这样可以确保官员在司法工作中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避免一些无知或草率的判决,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
最后,宋代注重司法的持续推进。
在当时,宋代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范司法工作的落实。
同时,宋代还加强了司法领域的教育培训,培养了众多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这些举措为司法公正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宋代为保障司法公正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
通过加强律师参与、建立监察机构、规范司法文书、选拔考核官员以及推进司法等措施,宋代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基础,对后世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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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摘要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
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ReductionAbstract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1章宋代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 (5)1.1宋代的政治特点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5)1.1.1 宋代的内外矛盾及基本政策 (5)1.1.2 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 (5)1.2 立法思想 (5)1.3 立法概况 (6)1.3.1《宋刑统》 (6)1.3.2编敕 (6)1.3.3编例 (7)1.3.4条法事类 (7)第2章宋代法律的主要变化 (8)2.1 宋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8)2.1.1 刑法适用原则 (8)2.1.2 宋代刑罚特点 (8)2.2 宋代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1)2.2.1 民事权利主体扩大 (11)2.2.2 宋代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1)2.2.3 宋代商品经济法规的发展 (12)2.2.4 发达的海外贸易立法—完善的海外贸易体制 (12)2.3 宋代行政、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3)2.3.1 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13)2.3.2 司法制度的变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e6057cf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9b.png)
宋代司法制度宋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鲜明特点和丰富内涵的一种司法制度。
宋代法制的关键特点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官权力的相对独立。
下面我们将就宋代司法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宋代法律制度方面,宋代法律体系庞大而完善。
北宋时期,通过修正和整顿,各种法律成文化,成为不少是与民休戚相关的法律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大宋律例》是北宋时期颁布的刑法典,共有五千六百多条,分为刑律、刑杂、刑艺、刑赏、刑负、刑由等六卷。
《大宋律例》保障了平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法治的观念,提高了刑罚的规范度,对当时社会更好的承受了统治等方面意义重大。
第二,宋代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强。
宋代法官权力相对独立,不受朝廷的干扰。
宋代设立有地方法院,由官吏担任,对本地区的司法活动负责。
地方法院的判案权独立,可独立决策,不受朝廷官员的干预。
这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安定。
第三,宋代司法制度还包括了审案的程序和对被告的保障措施。
宋代刑事审判有明确的程序,包括理案、验证、控状、审状、判状等。
其中,控状和判状两个环节入的就是控辩,要求公正无私的审判,既加强了证明的原则,也增加了判状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被告的保障措施方面,宋代司法制度实行了谤诬罪和非法诉讼的惩罚措施,明确了不准随意贬低他人,造谣或者提出无理诉求。
这些措施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减少了社会纠纷。
第四,宋代司法制度还倡导了谦抑原则。
宋代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要讲究温文谦抑原则,不能过分激动,不能使用刑罚来任意对待被告。
同时,宋代法官要加强与官府访问的联络,通过有效的反馈信息,让上级官员了解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宋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进步。
宋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独立性,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基础保障。
同时,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也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中国的审判制度英
![中国的审判制度英](https://img.taocdn.com/s3/m/1f876843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54.png)
国文献综述概述中国的审判制度一直都备受人们关注。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崛起,越来越多的英文文献被翻译成中文并在国内发表。
同时,也有大量的外文文献介绍和分析了中国的审判制度。
本文将综述一些最新的英文文献,以期向读者展示中国审判制度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
中国审判制度的历史和法律基础中国的司法制度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并制定法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采取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司法权归国家所有,审判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
得益于中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决策,中国的审判制度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和进步。
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公开地进行审判,同时还要遵循指导性案例制度等多项法律规定。
中国审判制度的特点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国的审判制度呈现出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中国注重将法制和人权权利相结合,以保障公民权利。
其次,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有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例如调解、仲裁等,这种机制提高了审判效率。
第三,为了维护审判的权威性和司法公正性,中国的审判制度强调机关的独立性、法官的专业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从司法实践来看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审判制度也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首先,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判中注重维护社会安定、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
其次,中国的审判实践中注重对个案的细致审理,同时还强调指导性案例制度,并力求处理好个案和案例的关系。
第三,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法律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行政复议制度、公益诉讼等。
中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状近年来,中国的审判制度取得了不少进步。
例如,2014年刑事诉讼法的通过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其在理论上将很多维权要求沿用到了以前极少涉及的领域中;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中国首个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法院,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
![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c54ad58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33.png)
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评《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陈志英【摘要】宋代刑事审判长期是人们十分感兴趣的重要话题,宋代刑事审判权的独特设置为中国法制史学界或者宋史学界的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素材,成为宋代法制史研究无法回避的课题。
《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充实和拓展了有关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研究内容,具有独特研究视野,是一部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力作。
【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3页(P181-183)【关键词】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书评【作者】陈志英【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 06300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36宋王朝既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也是一个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巩固统治的王朝。
与此相适应,宋朝司法制度较唐代大有进步,呈现出鲜明特点,诸如: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审判权分散行使,强化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建构等。
宋代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活动一直是人们十分感兴趣的重要话题,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独特设置为中国法制史学界或者宋史学界的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素材,成为宋代法制史研究无法回避的课题。
陈玉忠教授的专著《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在2013年8月由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此之前,不论是中国法制史学界抑或宋史学界尚无专著和专论性的论文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的出版开辟了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研究的新视角。
纵观这部著作的结构与体例可以看出,该著作史料丰富,论证严谨,结论正确,结构眉目清晰,语言通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尤其是史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使该书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宋代审判制度学术著作的鲜明特点。
一、较高的学术价值宋代是我国古代继唐朝以后在法制上最为辉煌的时代。
重视刑事审判活动是宋朝各代皇帝的共性,从一般层面上来看,尽管宋代刑事审判制度仍没有摆脱中国古代封建审判制度的藩篱,但由于宋代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又使其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鲜明特色。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司法独立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司法独立](https://img.taocdn.com/s3/m/ed8eb23d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e.png)
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司法独立在中国建国时期,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是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推行司法独立,中国在建国初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本文将介绍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的进程和影响。
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法治建设是指建立和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保证国家的稳定运行和公平正义。
在中国建国初期,建立法治国家是新中国领导层的共同目标。
通过确立宪法、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措施,中国奠定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二、立法工作的进展中国在建国初期注重加强立法工作。
1954年,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并在此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完善司法体系在法治建设中,司法独立是核心要素之一。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预和压力。
中国在建国初期开始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推行司法独立。
首先,建立了独立的法院系统。
中国建国后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人民法院,为司法独立提供了组织保障。
其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中国通过培训和选拔选拔合格的法官,提高了司法水平,并确保了司法公正。
再次,推行审判公开。
中国建国初期实行了审判公开制度,使人民可以监督司法活动,保护自身权益。
四、法治建设的成果和意义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加强了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树立了国际形象,为中国的发展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然而,虽然中国在建国时期取得了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的重要进展,但也面临了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法律执行不力和司法腐败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加强监督和纪律教育等。
综上所述,中国建国时期的法治建设和司法独立在国家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推行司法独立,中国为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https://img.taocdn.com/s3/m/34cf3a11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16.png)
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对于法律的重视:宋朝加强了对法律的重视,认为法律应该成为统治的基础,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
他们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包括刑罚法典、诉讼程序等,同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力度。
2. 依法审判:宋朝司法强调依法审判,注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法律性与公正性。
为了保证审慎和公正,宋朝设立了御史台来监察官员的行为,同时推行了赋予民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如陪审制度。
3. 宽刑正法:宋朝倡导宽刑正法的思想,主张刑法应该温和而公正。
他们试图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对一些犯罪行为提出了不太严厉的刑罚,如在刑罚上往往采取改判以私刑替代死刑的方式。
4. 独立司法:宋朝朝廷设立御史台,监察官员的行为,力图保持司法独立。
为了减少地方官员的干预,宋朝还成立了刑部和礼部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司法和刑事案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体现了对法律的重视,注重了依法审判、宽刑正法和独立司法的原则,为司法制度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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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概述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一直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之一。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础,影响深远,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组织结构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主要包括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
刑名官是由皇帝任命的大臣,负责监察全国刑狱。
地方官则是地方的行政官员,负责具体的司法审判工作。
审院是处理特定案件的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法院。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历程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初期,宋代刑名官执法严明,地方官依法行事,审院运作正常,司法审判制度相对公正。
但是到了晚期,由于一些官员腐败,司法审判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司法不公。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划分明确:刑名官、地方官和审院各司其职,将审判工作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使其各自承担责任,形成一种分工合作的体制。
(2) 独立自主:刑名官在审判工作中基本上是独立自主的,不受其他官员的干扰,有较大的执法自由。
(3) 法治倾向: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司法程序和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定的法治倾向。
(4) 受制约束: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例如刑名官需要有限的监察权,地方官行使审判权时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二、当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借鉴意义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它的发展轨迹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对于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划分明确,各司其职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当吸取宋代制度的优点,对司法机构的责任和职能进行明确的划分,让每个机构都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独立自主,执法公正在当代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倡导独立自主的司法审判制度,确保审判机构有较大的执法自由,不受其他势力的干扰,真正做到公正审判。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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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制度研究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2021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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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⑤刑法试又称“试刑法官”“试法官”“试断案”“试刑名”,由中央司法机 构主持,以京朝官和州县幕职官为对象,以律令大义和断案为内容。王安石变法时又 创立明法新科,不仅取消对经、疏的考察,改试《刑统》大义和断案,地位也超过进 士科:“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⑥在统治者的倡导 下,赵宋士大夫学律习令的风气高涨,既工于吏事又通晓法律,“以经术润饰吏 事”⑦成为士大夫的自觉追求,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与法律修养也大为提高,堪称 “文学法理,咸精其能”。⑧其次,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严惩司法官员枉法裁 判。晚唐五代时期,州县狱讼多由武人轻率决断,司法恣意性极大,宋代为改变这一 状况,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善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宋代法官司法责 任制度的内容包括违法管辖案件,违法受理词讼,审理案件违限,违反回避规定,违 法实施刑讯,违法状外求罪,违反证据规则,缘坐不当,断罪不当,出入人罪,检法 不当,决罚失法等。 相关规定细致而严密,涉及到司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司法活动的每个进程皆有 法可依,如若违法则严惩不贷。例如,法官违法刑讯,《宋刑统》规定:“今后如或 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 死,请减故杀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⑨ 按晚唐敕文规定,拷囚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宋刑统》则对 “无故”情形进一步细分,目的就是“不陷无辜,得惩奸弊”。这充分体现了宋代法 官责任制度的严密性。宋代法律还规定,州县重大疑难案件都必须据实申报,应报而 不报,或报而不实,都要负法律责任,史称:“诸州所上疑狱,有司详覆,而无可疑 之状,官吏并同违旨之罪。”在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上也不限于刑事处罚,还可能伴随 一些职务上的处分,如罚俸或者降职,还可能会取消恩荫特权,或者剥夺任职资格。 再次,随着州县司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胥吏舞文弄法的行径得到控制。晚唐五 代州县刑狱多由佐官狱吏代审,这就为奸吏上下其手大开方便之门。 宋朝统治者决心革除五代弊政,尤其强调州县长官亲决狱讼。宋太宗至道元年诏 曰:“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①徽宗宣和二年诏曰:“州县不亲听囚而使 吏鞫讯者,徒二年。”②随着士大夫成为州县司法的主体和法律考试制度的推行,司 法官员职业素养得到提升,不仅不再事事依赖胥吏,反而频频引用法条制止胥吏舞文 弄法。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叶提刑判词曰:“在法:非州县而辄置狱,若县令容 纵捕盗官置者,各杖一百,县尉且罚俸两月。催承吏束牒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 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取 辄 委 巡、尉 用 兵 卒 下 乡,原 禁 狱 罗 织。”③胡石壁在判词中也批评并惩治了下乡扰民的巡尉:“巡、尉下乡,一行吏卒 动是三、五十人,逐日食用何所从来,不过取之于百姓而已。所过之处,鸡犬之外者 乎?当此农务不急之时,尤非巡、尉下乡之日。……今两尉乍得一官,全不识事体, 若不稍稍示惩,终不能使之革心易虑。”④总之,宋代州县治理人群经历了从武将到 儒生的结构性转变,由此选拔出的士大夫司法官员基于儒家民本思想和专业法律素 养,能够做到亲决狱讼,明法致公,防范胥吏干扰司法活动。 三、司法制衡机制的强化 司法机构内部能否实现相互制衡,能否对司法活动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也是司 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了防止司法专擅,宋朝设置了一系列司法机关以分散 司法事权,进而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的内部制衡与外部监督。 第一,改革司法机构设置,建立司法机构分权制衡体系。宋朝在继承唐制的基础 上,设立了并列制衡的司法机构体系。⑤首先,扩大开封府的司法职权,使之成为与 御史台、大理寺并列的中央审判机关。开封府本是北宋首都的地方行政机关,但“中
英国宋朝君主立宪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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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宋朝君主立宪1. 引言英国的政治体制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的变革与演进。
其中,英国宋朝(约公元10世纪至14世纪)是一个被广为认可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时期。
宋朝君主立宪是该时期的一大特点,本文将着重探讨英国宋朝君主立宪的背景、特点以及对英国政治体制的影响。
2. 背景2.1 社会背景英国宋朝时期,英国社会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的过渡阶段。
随着商业与贸易的发展,英国社会开始出现了新的经济力量和社会阶层。
这些新兴的商业阶层对权力分配与决策制定有更大的渴望,并逐渐形成了与贵族阶层的对立。
2.2 政治背景在政治方面,宋朝之前的英国曾存在着君主专制的体制。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快速推进,封建贵族集团的权力开始受到挑战。
特别是在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年至1216年),他的不当行政和征税政策导致了贵族和民众的强烈不满,这为君主立宪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3. 君主立宪的特点3.1 立宪的概念君主立宪是一种政治体制,其中国家的君主与议会共同执政。
君主具有象征意义和仪式功能,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被议会所控制。
这种制度的出现极大地限制了君主的专制权力,并更加注重民众的参与和权益保障。
3.2 权力分立在宋朝时期,英国君主立宪体制的建立涉及到权力的分立。
君主仍然保留着一部分权力,但这些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议会的制约和监督。
这种权力的分立机制为英国政治体制中权力的合理分配提供了新的思路。
3.3 权利保障君主立宪体制下,民众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得到保障。
君主不再拥有绝对的权力,而是受制于议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这为民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了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4. 君主立宪对英国政治体制的影响4.1 法治意识的增强君主立宪的出现促进了英国社会对法治的重视。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确保君主和议会在行使权力时受到限制和规范。
这使得法治成为了英国政治体制中重要的核心原则,为未来的民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4.2 社会不稳定的缓解在宋朝时期,英国社会正处于动荡的时期,社会不稳定也给君主专制体制带来了挑战。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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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体系也具有相当的特点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出发,详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特点以及司法审判的过程和影响。
一、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之一。
宋徽宗继位后,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注重道德伦理的引导。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继承了唐朝的传统,并结合了前代的法律文书和主要律令,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体制。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宋朝在法律制度上非常注重文书的规范化。
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文书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执行的严谨性。
2. 刑律的确立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刑律为主,其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到重分为轻刑和重刑。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罚,力求公平合理。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对刑律实施的监督和执行,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
3. 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宋朝审判案件注重程序正义,明确规定了审判过程中各种程序和环节。
例如,审判案件必须按照诉状、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宋朝还推行一审两考的制度,加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宋朝司法审判的过程宋朝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和判决几个阶段。
1. 立案当有案件发生时,原告必须向地方官府提出诉状,并陈述案情。
地方官府在接到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
2. 调查立案后,地方官府会派遣刑吏进行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调查过程中,刑吏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
3. 庭审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由审判官主持。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审判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庭审结束后,审判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4. 判决经过庭审后,审判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作出具体的判决。
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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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弊端日益凸现,与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差距。
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成为国家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之一,司法独立⑴则是核心的内容,它是其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司法独立及其在我国实现的必要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它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司法权独立,司法权从立法权和行政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与也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机关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人员独立,即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负责,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各方意见,包括检察官,上级法官和同级法官的影响。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表明我国宪法确认司法独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为相对独立,与西方国家三权分力体制下的司法独立有所不同,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行使司法权,其它国家机关不具有司法权,不具备司法主体的资格;2、司法独立为技术性独立。
司法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独立都是技术性的,是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条件,而非出于政治需要或或者政治目的;3、司法组织独立而不指司法人员独立。
司法人员以司法机关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行使司法权,不强调司法人员的独立;4、独立的有限性。
司法权的技术性独立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有限独立,是在人大监督下的独立,是从属于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条件下的独立,不是充分的独立。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https://img.taocdn.com/s3/m/b510806c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af.png)
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作业4第十三章——第十四章一、问答题(每小题10 分,共100 分)1.试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的性质及历史意义。
答:《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性质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历史意义: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
意义:它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
2.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立法活动的特点。
答:(1)保留了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其立法多以清末新订的法律为蓝本。
(2)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
(3)制定颁行众多单行法规,其中大部分属于特别法。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3.试述六法体系的主要内部和特点。
答:①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因为没有制定大而的专门行政法典,在“六法”体系中行政法仅以内政、地政、经济、财政、教育、人事等分类集合,构成行政法规系统)。
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②关系法规。
所谓“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
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③判例、解释例。
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是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例,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4.试述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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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唐朝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以宋仁宗时期的“王安石变法”为例,探讨宋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
二、背景1. 宋仁宗时期的政治背景宋仁宗时期,北宋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展。
然而,由于长期实行“宽政”,导致官僚腐败、土地兼并、农民负担加重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解决这些问题,宋仁宗采纳了王安石的变法主张。
2. 王安石变法背景王安石变法旨在整顿财政、改革官制、发展农业、加强军事等方面。
其核心思想是“富国强兵”,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富强。
三、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1. 法典编纂王安石变法期间,对宋朝的法律进行了编纂,形成了《宋刑统》和《宋会要》等法典。
这些法典对宋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了法律规范和刑罚标准。
2. 刑法改革王安石变法对刑法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废除肉刑,实行流刑、徒刑、笞刑、杖刑等刑罚。
流刑分为流内、流外两种,徒刑分为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等,笞刑分为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等,杖刑分为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等。
(2)减轻刑罚,对某些犯罪行为从轻处罚。
如对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减轻了刑罚。
(3)设立赎刑,允许罪犯用财物赎罪。
赎刑分为赎金、赎银、赎物等。
3. 民事法律改革王安石变法对民事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婚姻制度,明确了婚姻的成立、解除和财产继承等问题。
(2)改革土地制度,实行均田制,减轻农民负担。
(3)改革户籍制度,加强对农民的管理。
4. 官僚法律改革王安石变法对官僚法律进行了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科举制度,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官职。
(2)改革官制,实行官职分级,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3)实行“免役法”,减轻官吏对百姓的压迫。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宋仁宗时期,某地发生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甲、乙两户人家因土地界限不清,发生争执。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e76daee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8e.png)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御笔断罪:封建君主集权的体现2.皇帝广泛直接行使审判权3.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二、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1.秋审制度2.朝审制度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2.合议制度3.回避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四、我国现行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正文(篇1)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了封建君主集权的特点。
在这一制度下,皇帝越来越广泛地、直接地行使审判权。
宋太宗常躬听断”,徽宗时更经常以御笔手诏断罪,变乱旧章”。
凡是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
此类判决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秋审和朝审制度上。
重点掌握好秋审制度,朝审可以看作是秋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我国现行制度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综上所述,宋朝、清朝以及我国现行的诉讼审判制度各具特点,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法治理念。
目录(篇2)一、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御笔断罪:封建君主集权的体现2.皇帝广泛直接行使审判权3.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二、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1.秋审制度2.朝审制度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2.告诉制度3.诉讼费用四、我国现行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正文(篇2)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了封建君主集权的特点。
宪法解读司法独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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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读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利保障。
在宪法中,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探讨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解读和保障。
一、宪法解读司法独立的内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解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 法律的平等适用: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公正,对所有人实行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平等适用,使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经济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
2. 司法独立的组织和运行: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运行方式。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其他组织,自负其责,根据法律独立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应当由国家提供,以确保司法独立的实现。
3. 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宪法对司法人员的独立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人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司法人员的任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免受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二、宪法保障司法独立的方式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措施,以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面将分别介绍几种主要的保障方式:1. 宪法确认司法独立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司法独立的原则,使之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宪法规定了独立的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等,以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这些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立法机关,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
3. 确保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宪法规定了司法人员的独立性原则。
司法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同时,宪法规定了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以确保其独立性。
4. 宪法对司法机关的财政保障: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国家提供。
这一保障措施确保了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财政问题的干扰,维护了司法独立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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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保障审判独立/宋英辉-
公正地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法官进行审理和惩戒。
4.科学界定法官职数。
我国法官数量庞大,使本来就面临许多困
难的法官制度改革更为困难。
实际上,被称作“法官”的人中,有相
当一部分属于单纯从事司法行政管理的人员,并非真正从事审判工作。
因此,应当科学界定法官职数,使“法官”这一称谓名副其实,使
其向精英化发展,以便使各项法官制度改革得以落实。
二、理顺司法机关内部关系
审判独立,要求上、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彼此独立。
上级
法院应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实施监督。
违法进行指示、干预
的,应作为该法官被弹劾或罢免的理由之一;下级法院也不能对未审
结的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或事先交换意见,违反者应视为其不胜
任法官职位,应当被依法弹劾或罢免。
法官的以上行为也应当视为诉
讼程序违法的情形之一,而构成宣布其诉讼行为无效的原因。
在法院内部,院、庭长作为其他法官的行政领导,往往会对
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此,必须淡化对法官的行政管理,
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在法院内设立类似法官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的机
构,负责法院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日常司法行政事务则由专职司法
行政事务官员负责,从而避免院、庭长对其他法官的独立性施加影响。
三、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权力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与干涉
地方权力干涉司法权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在涉及地方
的案件中,特别是重大经济案件,地方领导为了本地利益,往往利用
手中的权力对案件施加影响,进行干预。
而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由
于人事、财政受控于地方,常常不得不违背法律的正义而屈从于这种
干预,使得司法不能独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家法制难以统一。
第二,党委人员调阅、批示、讨论、协调案件,只是看看案卷、听听
汇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做到全面、准确。
第三,党委成员并非
都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却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很难保证适用法律
的正确性。
第四,这极易导致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
因为这些具体做
法操作起来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很容易使某些人借此干预司法,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