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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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给村镇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 (镇) 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五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严格依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六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对村庄和集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人文因素、村镇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条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乡域村庄和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提出两个以上的村镇总体规划方案;

(二)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三)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五)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一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村镇体系,明确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引导村庄和集镇合理、科学地同步建设,协调发展,为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远期十五年至二十年,近期为五年左右。

第十三条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确定乡级行政区域的村镇体系;

(二)确定村庄、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划定村庄、集镇的规划区范围;

(三)确定村庄、集镇相互间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总体安排;

(四)确定主要非农生产企业用地的分布;

(五)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六)综合协调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四条村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总体规划图件和文件。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主要图纸:

(1)村镇总体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0或1 :20000,图幅应覆盖行政区范围。应表明现状的村庄、集镇的位置、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资源状况、道路交通、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及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分布,以及对总体规划有影响的其他内容。

(2) 村镇总体规划──规划图:图纸比例及图幅同现状图。应表明规划期末的村庄、集镇的分布、性质、规模、对外交通和村镇间的道路系统、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主要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村镇总体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简练,主要内容有:明确总体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期限。预测镇域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确定镇域村镇体系以及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说明主要生产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的布局及配置情况,明确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以及防灾、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第十七条村镇总体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十八条基础资料是反映村镇基本情况,进行总体规划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自然条件;

(二)资源条件;

(三)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

(四)乡域所有村庄和集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条件;

(五)乡域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状况;

(六)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七)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八)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九条编制集镇建设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集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编制《集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规划设计单位依据核定的规划规模进行方案设计,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

(三)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四)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五)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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