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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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院系
专业
学号
考生姓名陈浩
2014年6月
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陈浩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竞争愈发激烈以及大量毕业生涌入社会,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就业压力和社会能够提供的岗位之间,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一个突出矛盾。本论文从制度与实践关系的角度探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论文认为,目前国家在针对失业现状采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的速度是很快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复杂性、动态性等特征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失业;制度实践
目录
引言 (4)
一、就业与社会保障的概念 (5)
(一)就业的概念 (5)
(二)社会保障的概念 (5)
二、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5)
三、当前就业和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矛盾 (6)
(一)市场体系机制不健全导致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不高 (6)
(二)政府促进就业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运作效率不高 (7)
(三)失地失业农民再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堪忧 (7)
(四)政府投入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财力人力不足 (7)
(五)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制度体系机制尚未健全 (7)
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就业的影响 (8)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 (8)
(二)社会保障水平 (8)
(三)二者对就业的影响 (9)
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 (9)
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 (10)
七、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和就业良性互动的政策性建议 (10)
(一)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0)
(二)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10)
八、对欧洲社会保障制度的借鉴 (11)
(一)社会保障是必须的和适度的 (11)
(二)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意义重大 (11)
(三)社会保障政策应注重向提高劳动力素质的专业技术培训倾斜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引言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两大问题。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政府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不仅要解决大量新增的城镇劳动力的就业,还要考虑大量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大规模转移的问题。我国原有的就业模式已经无法为如此庞大的劳动力规模提供就业岗位,农民工这样的新就业群体出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就业形式应用而生。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解决我国就业的主要渠道,但是与此同时关于下岗职工、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就业与社会保障成为我国当前乃至长时期的双重压力。
对我国当前来说,无论是促进就业还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刻不容缓的、需要作出创新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难以分割的社会政策的整体,是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这个总体问题的两个方面。促进就业的发展应该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必将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符合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成为促进就业发展的内在条件和制度保证。把握好两者关系,是解决我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压力的重要途径。
失业问题是我国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在应对这个挑战的过程中,政府的战略选择经历了一个重要的转变。从最初实行再就业工程,在世纪之交的几年中逐渐过度到,采取“再就业”和“失业社会保障”双管齐下的方针,来应对严重的失业问题。因此,促进就业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两个影响深远的重要目标,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一、就业与社会保障的概念
(一)就业的概念
国际劳动局对就业的定义为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所进行的活动。我国对就业的定义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某种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在传统的经济学上,以是否获得收入为基准而区分就业与余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家庭主妇从事家务劳动被认定为不是就业,而保姆所从事的基本相同的劳动却因其与收入直接联系在一起,被认为定就业。同理,无报酬的公益劳动或义务劳动也不属于就业。相对应的,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求工作的现象。一般对失业的认定条件为“有劳动力”、“有就业要求”和“目前没有工作”3个条件的同时具备。
(二)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译自英文中的“Social security”,其涵义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中往往不尽相同,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使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公民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制度。从定义可见,社会保障的权利主体就是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即这部分(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的群体,即社会中的贫困群体。所以,社会保障法制定和实施要以其权利主体为出发点,充分考察其权利主体实际情况,符合其权利主体的实际,反映其利益[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直接面向贫困或低收入阶层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乡村扶贫政策、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教育费减免、房租减免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脱困者的生活危机;二是面向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在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的同时,促使其免于沦为社会弱势群体;三是各种社会福利制度,如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2]。此外,还有一个正在发展中的补充保障系统,如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互助保障、慈善事业等。
二、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目前我国正处于失业最高峰时期,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下岗失业的总人数一直有增无减,特别是随着并轨工作的逐步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在应对当前现状时,有必要理清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关系,这对于解决失业问题有着非常必要的意义。就业与社会保障分属不同的范畴,就业主要属于经济发展的范畴。充分就业是各国宏观经济追求的目标,就业状况也成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正如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要相协调,促进就业同样也需要与社会保障发展相协调。在就业压力较大时,首先要积极扩大就业,并通过适度的社会保障来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至少应以不妨碍就业为前提;而在就业压力相对较小、就业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则应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