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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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GS-QL-HD003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国税定通字[]第号

经调查测算,现将你户每月的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为

元,每月的应纳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税元,税元)。

以上定额自年月起执行,请于每终了

日内到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有权调整定额。

2、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定额,审批期间不停止本通知执行。

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或调整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消费税元,税元,税元)”:按照定额核定所包含的税种进行填写,不需填写的将其划去。

(3)“请于每终了”:在空白处选择填写“月”或“季”或“半年”或“年”,“季”或“半年”或“年”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征收时选择填写。

(4)“缴纳税款”:缴款地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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