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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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附件3: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地税核[ ] 号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从年月起至年月止(税款所属时期)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费额为元[分税(费)种税(费)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储税账号:
纳税人(盖章或签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政策和双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定期调整定额;
3、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方法重新核定定额,双定户在未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4、重新核定定额后,双定户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双定户一份。

人工费85号文

人工费85号文

关于调整湖北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书
鄂建文[2012]85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保障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形式表现的,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6元/工日;技工86元/工日;高级技工129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形式表现的,综合工日调整为:75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综合工日标准调整。

三、调整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1、2012年12月1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2、从2012年12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2012年12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定额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4、从2012年12月1日起鄂建文[2011]80号文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最新】打印税种核定通知书-优秀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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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告知事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填写须知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

3、填写说明:(1)送达对象“ ”:税务当事人名称;(2)“你(你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3)“现对你(你单位)”:核定税款的期间;(4)“核定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的税种。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篇二:地税承诺书 (没有税种核定通知书时提交)承诺书本公司到国税报到后,国税未予核定增值税,本公司承诺:1.待国税核定增值税后,主动来地税增加增值税附加税2.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后,主动来地税增加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篇三: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贺台元化妆品店(430421196504203276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模板】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模板】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执行。

税种税率税额(元)税额合计(大写):
告知事项:
1、对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4、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6、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
7、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国税机关(签章)
年月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湘地税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税如何核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

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定额税,也称“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收的税。

定额税计算简便,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较统一的产品课征。

定额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率不受课税对象价格升降变化的影响。

价格提高,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减轻;价格降低,税额不变,则税负相应提高。

因此,在价格变动的情况下,往往导致税额的频繁调整。

定额税不易反映课税对象质的差别。

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质不同,价格相差很大,按量规定税额,税负不尽合理,必须按质分等定税额,而为了分等,必须制定质量标准。

定额税对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是一种等量负担政策,即税额相等,实际税率不等,收入越高,实际税率越低。

因此,根据合理负担、适当调节的税收政策,定额税是不合理的。

但是对那些价格稳定,质量和规格标准统一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定额税的形式,不仅因为定额税计算简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额税有利于企业改进包装,提高售价而税额不增,避免了从价征税的缺点;定额税还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内在质量。

在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情况下,税额固定,优质优价的产品相应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相应税负重。

一、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情形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纳税人):(1)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2)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6)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8)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附件1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定额核定)工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和从化市、增城市,下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

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各区(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业户的定额核定比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可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征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经营项目、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核定:经营参数法;六项费用法;基数递增法;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本指引第五条所称经营参数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参数标准定额表?(见附件2)和?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分级地段列举表?(见附件3),以地段级次、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参数指标确定基础核定额,并通过地段类型、品牌效应、从业人员、经营面积、营业时间等系数进行调整,确定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的一种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地段类型调整系数×品牌调整系数×经营规模调整系数×月均雇工人数调整系数×每日营业时间调整系数) -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对应地段级次参数核定额=相应地段级次对应行业和经营项目单位基础核定额×计算单位总量第七条本指引第五条所称六项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六项费用发生额以及月均开具发票金额,按照市地税局测定的六项费用比率,推算双定户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方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8•【字号】湘国税函[1998]231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1号1998年8月28日)为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资料档案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并附有《征管资料分类目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一、初次申请核定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重新核定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4. 其他相关材料四、业务流程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一)初次核定程序1、自行申报。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

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02第二部分 全国税务文书范本

02第二部分  全国税务文书范本
第二部分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范本
注:文书范本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失误和 笔误之处,文书范本仅供参考,不作为日常执法的依据。
执法文书目录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17.发票领购簿 18.代开发票申请表 19.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20.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1.补办税务证件申请
2.某市日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
原件和复印件
3. 某市日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 志的报头
人提 供的
5.
6.
资料 7.
8.
9.
10.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重新办理。
经办人:刘 XX
负责人:张 X
税务机关(签章)
2006 年 8 月 11 日
某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某新国税通〔2006〕1 号
某市吉利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 ) 事由:将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 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鲁国税发[2001]16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165号2001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双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公平税负,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科学、效率的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相关信息,正确核定个体双定户的应纳税销售额,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管理。

第二章业户类型及基础指标的设定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个体定额业户,按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和商业三大行业进行归类。

根据生产销售商品的范围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项目的不同,对每一大类的定额户,划分为若干个具体的行业小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各具体行业小类的户,按照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不同再进行详细分类,确定定额项目。

行业类型的划分和定额项目由市国税局确定。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影响不同行业类型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高低的关键因素,作为定额核定的基本依据(简称定额依据)。

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典型调查测算的不同行业类型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和选取的定额依据,计算单位定额依据的应纳税销售额,作为双定户的定额标准。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公告送达纳税人清单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公告送达纳税人清单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税种
核定定 额
执行期止
征收率
应纳 税额
广州市黄埔区南起起重机械经 营部
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路299号102
增值税 15,000 2009/11/30 3%
450
广州市黄埔区宏睿机械加工部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850-8号街
增值税 30,000 2009/6/30 3%
900
广州市黄埔区随车吊机械配件 经营部
增值税 22,000 2009/4/30 3%
660
18 140222198304064027
广州市黄埔区创鑫磁铁销售部 广州市黄埔区和贵新村284号202室
增值税 15,000 2009/7/31 3%
450
19 14042419810520521400
广州市黄埔区韩菲斯服饰领好 广场店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陆2889号1236号铺
广州市黄埔区嘉顿电脑耗材经 营部
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社区第七社宏明路小 迳0101号
增值税
10,000
2009/5/31
3%
广州市黄埔区古魅服装店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丰乐购物城首层 A240、242号
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424号101房
增值税 15,000 2009/7/31 3%
450
广州市黄埔区凌科销售部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夏园段2412号 增值税 26,000 2009/3/31 3%
780
广州市黄埔区嘉顿电脑耗材技 术服务部
广州市黄埔区庙头龙头路88号二楼
增值税 10,000 2009/5/31 3%
450
16 133028690201170
广州市黄埔区跃兴筛网经营部 广州市黄埔区双沙祥辉大楼15号铺

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

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

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方案的关注与支持。

经过我们的认真审查,现将核定的结果通知如下:一、工程设计方案名称:XXXX工程设计方案二、核定结果:1. 总体来说,该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理念先进,方案合理可行。

2. 设计内容完整,包括工程概述、设计依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内容,符合工程实际需求。

3. 设计方案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符合预期目标,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针对工程特点,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了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因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5. 设计方案中的施工图详细清晰,标注准确,便于施工和监理。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1. 在设计方案的第XX页至第XX页,部分表述不够清晰,请贵单位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梳理和补充说明。

2. 设计方案中提到的某些材料、设备品牌,建议提供详细的产品规格和性能参数,以便我们进一步核实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针对施工图中的某些细节部分,建议贵单位与施工方、监理方充分沟通,确保施工图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后续工作建议:1. 请贵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成果。

2. 请贵单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工程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设计方案的情况,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指导和建议。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希望我们共同的努力,为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顺祝商祺!XXX单位年月日。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概述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您可于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提出定额核定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您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您的应纳税额;也可于其他征收方式转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提出申请。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下;2.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3.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定期定额户申请。

二、需填写的表格《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三、我们的承诺如果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温馨提示1、如果您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50%,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

2、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20日内书面答复。

您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您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应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五、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定额核定调整情况通知书

定额核定调整情况通知书

GNGS-QL-HD003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国税定通字[]第号

经调查测算,现将你户每月的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为元,每月的应纳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税元,税元)。

以上定额自年月起执行,请于每终了
日内到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有权调整定额。

2、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定额,审批期间不停止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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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或调整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消费税元,税元,税元)”:按照定额核定所包含的税种进行填写,不需填写的将其划去。

(3)“请于每终了”:在空白处选择填写“月”或“季”或“半年”或“年”,“季”或“半年”或“年”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征收时选择填写。

(4)“缴纳税款”:缴款地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各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2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

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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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GS-QL-HD003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国税定通字[]第号

经调查测算,现将你户每月的经营收入额核定(调整)为
元,每月的应纳税额为元(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税元,税元)。

以上定额自年月起执行,请于每终了
日内到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变化,有权调整定额。

2、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纳税人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3、纳税人对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调整定额,审批期间不停止本通知执行。

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或调整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消费税元,税元,税元)”:按照定额核定所包含的税种进行填写,不需填写的将其划去。

(3)“请于每终了”:在空白处选择填写“月”或“季”或“半年”或“年”,“季”或“半年”或“年”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简并征期征收时选择填写。

(4)“缴纳税款”:缴款地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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