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 分 30 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xx 年 3 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 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 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xx 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xx 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xx 年 4 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xx 年 12 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 月 24 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xx 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第一篇: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范文模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超全 网络围观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四辩反驳稿
网络围观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正四辩反驳稿谢谢主席,谢谢在场的各位。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们刚才精彩的陈词,但是对方辩友在理论中明显存在几个错误!对于。
问题我方早已经解释过了。
我想第。
次请问对方辩友,对方。
次阐述,。
的错误论题。
一、纠错1.概念混淆;首先网络围观不等同于网络,围观就是围着观看,不会给事情带来解决方法。
对方辩友这样的论述是不正确的,网络围观包含三个层次,前两个层次可以说不能带来利处,第三个层次正是说明了,网络围观能产生一定的利处和弊处。
2.辩论主题不明确,没抓住重点,我方自始至终都是承认利弊都是存在的。
3.我方所指的利大于弊是从事情发展的长远角度,注重的是事件发展最终的结果。
从事情最终结果上看,是否利大于弊。
对方辩友很多现象问题都是从事件的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加以阐述。
我方认为,事件的过程都是为事件的最终结果铺垫的。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围观利大于弊。
4.对方辩友阐述很多案例表明:围观使得家人、无辜者造成伤害,但是网络围观具有时效性、短暂性,所以我方认为这种伤害都只是暂时的。
对方请不要以偏概全。
5.网络围观不同于网络,伤害性不能混淆概念,更不能以此论证对方辩友的弊大于利的观念。
二、再次阐述论题1.曾有媒体响亮地提出了“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的口号。
2.网络围观现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观而不语(虚拟静态围观)。
比如平时网上看新闻、泡论坛、看影视视频等,这一围观人数一般较少,围观者大多不发表或极少发表言论。
这种围观由于不会产生激烈的话语论争和现实影响。
(利)第二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且评(虚拟动态围观)。
在这一类围观中,围观者通常会在一定的虚拟场景内(通常是BBS论坛)针对客体展开激烈的论争,但这种围观只停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围观者的行为不会延伸到现实生活。
(利)第三个层面的网络围观是影响最大的一类。
其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又评且行(动态围观)。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四辩总结
尊敬的主席、评委、霸气的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们,大家中午好:很高兴能够和正方进行这场辩论,对方所陈述的一切,我们并不否认,诚然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对方显然是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客观的看待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身为当代大学生,看似可爱,但却可悲。
网络舆论本身的职责是给予社会大众提供一个思考方向,一个负责的媒介,并没有权利将自己的三观强加给网民。
试问哪部法律赋予网络舆论对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评头论足甚至在审理结果之前先行审判的权利?又是谁赋予了那些所谓的意见领袖将那些所谓的民意强加在法官身上的权利?又有谁让网络舆论主宰了司法,让司法的公正被所谓的民意肆意践踏?又是谁告诉我们网络舆论就等于民意?正如对方一二四辩回答的那样,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民在无意中被媒体审判绑架却不自知,用世俗的观念来绑架司法,对案件评头论足,严重影响了司法审理的独立,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网络舆论以正义自居,但却矫枉过正,给司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一些人甚至在网络中将自身神圣化,在网络中无所不能,其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案件审理的法官,甚至能够主宰生死,我无法想象这样的公正又有何公正可言?网络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是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却不知网络舆论越是无限制的对司法干预,越是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正,矫枉过正的结果是畸形的司法,进而造就一个畸形的社会。
而缺少法律的专业性,使得网络舆论倾向的结论并不符合法律规范。
每当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公众心中的结果不一致时,便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攻势,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谴责之声,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尤其是当非理性的观点在传播过程中相互感染,使其影响不断加大,最终形成“舆论审判”,此时网络舆论就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追求的是司法公正,但却更多的是妨碍了司法公正,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却绑架了司法,让司法偏离公正越来越远,这不正是说明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吗?所以,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人们从古至今就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对的。
我想对方辩友也是受了这种偏见的影响,犯下了不少错误。
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第一,对方辩友理论上不清,概念上混乱,认为舆论一定能遏制司法腐败。
我想请问:舆论中所认定的所谓法官被收买,审判员与当事人有交易,证据何在?没有确凿证据就只凭舆论或是主观臆断来看问题是不是有些片面呢?第二,事实上的问题。
认为舆论就是民意。
请问,当舆论不分青红皂白,谩骂司法人员时;当舆论不顾公民隐私权,任意人肉搜索时;当舆论蔑视司法程序,认为直接枪毙嫌疑人才好时,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吗?第三个,对方辩友忽视了媒体对舆论的误导。
经过某些个人和媒体的片面报道,普通家庭背景的药家鑫成为了富二代,16岁的李天一变成了19岁,杀害警察的杨佳成为了英雄。
引起舆论的,到底是司法不公,还是不实虚假的报道?下面我继续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为什么我们需要司法公正,因为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而事实上当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强势的舆论,而做出偏离审判时,我们失去的是恰恰是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被操控,司法被舆论绑架时,我们失去的又是司法的公正。
我们再看,舆论与司法,舆论更关注主观猜测,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当法官进行证据收集,综合考量时,有人散播谣言,企图制造舆论,向司法施压;当审判员分析案件,了解实情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妄加评论;当法院长监督审理过程时,不明真相的舆论开始未审先判,盖棺定论。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想让大家真正意识到舆论对司法公正强制的干涉行为。
当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有所出入,“阴谋论”“司法不公论”等甚嚣尘上的时候,当有甚者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对司法制度大肆抨击的时候,难道这就是舆论对司法公正所谓的益处吗?我们常把司法当做天平,天平两端是当事人双方,而舆论的干涉如同往一方加上一个砝码,导致天平倾斜。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
十分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对方的辩友还有许多不妥之外。
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那样的,网络舆论是网民们行使其监督权的一个途径,网络舆论的确是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样化,扩大了其平台,这一部分利处我们不可忽视。
但对方辩友却错误的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对等起来。
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真的只扮演着监督这一角色吗?其实不然,如今网络舆论是网民们通过网络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未申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的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网络舆论仅恪守与监督这一位置吗?再者,对方辩友将网络舆论可以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这一效果扩大化了。
其实仔细想想,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于一种,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并没有说只有网络舆论可以保障到群众的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一点利处,其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将跟我们讲,网络舆论中涵盖了很多人的观点,网络舆论中众向所指的的判断,代表着公正。
的确,是一种公正,但是这个叫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啊,对方辩友。
司法公正是针对司法本社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本身来判定的。
也如对方辩友说的一样,在网络舆论下部分冤假错案是得到了翻案的机会。
但是这部分案子到底有多少呢?用手指头都数的出来。
但是细想网络舆论的本身,他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网民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当事人或亲属在网络上的求援。
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媒体为了博得眼球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报道的;要么就是依据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上看,网民就难以做到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
第二网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群体年龄结构偏小,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断学习,但是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知识水平还是不达标的,他们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当这种不理智的言论汇集时,便就容易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导致个案的重判或错判。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互联网弊大于利辩论赛4辩
互联网弊大于利辩论赛4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站在这里,要为大家阐述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互联网弊大于利。
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在这场辩论中,我将从信息安全、网络成瘾、虚假信息和隐私泄露等方面阐述互联网弊大于利的观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互联网对信息安全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层出不穷。
网络黑客利用技术手段,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此外,网络诈骗也层出不穷,许多人因为不慎泄露个人信息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些都是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次,互联网成瘾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许多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社交媒体等,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工作。
在极端情况下,网络成瘾还会导致人们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危害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此外,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互联网上,有太多的虚假信息和谣言,这些虚假信息可能会误导人们的判断,甚至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互联网对隐私的侵犯。
在互联网上,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给不法分子,这对我们的隐私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此外,一些互联网企业也可能会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综上所述,互联网的弊大于利。
信息安全、网络成瘾、虚假信息和隐私泄露等问题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互联网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谢谢大家!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互联网弊大于利”的观点,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谢谢!。
网络舆论四辩稿
网络舆论四辩稿四辩稿谢谢主席女士。
大家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但我们仍然相信“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众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的发言可谓十分精彩,但还是有几个观点我方不敢苟同。
第一:很显然今天对方辩友犯了主观的错误,把一切归结于现今网民的素质不高,司法制度不完善,因此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但是如果网民的素质提高了,司法制度完善了,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网络舆论于公正司法利大于弊了呢?那我可不可以认为对方辩友先是坚持了您方的观点,而后又赞同了我方的观点呢?再说了这只是在国内,我们放眼世界,中国人口虽多也就是全世界的五分之一,面积就只有7.7%了,希望对方辩手不要以偏概全,模糊视听。
第二,对立的辩论者一直试图让我们相信当今互联网用户的非理性、主观性和情感偏见。
很明显,你的驳斥无法征服我们坚强的心。
从立法的角度促进司法公正是互联网舆论的固有特征,不会因参与者的不同而改变,也不会因网民的情绪问题而改变。
司法公正需要阳光正义,司法程序需要透明公开,便于人民监督;我们需要在司法和人民之间搭建一座桥梁,与人民沟通。
正是因为这样的特点,两人才会合得来,一见钟情,相得益彰。
下面有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2021年的孙志刚案,2021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21年的彭宇案,2021年的“周老虎”事件,2021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他们那个案件不是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完成的.试问对方辩手,要是你遇到这种事情,你没钱没权,难道就不想依靠民众的力量么?难道你就坐以待毙么?难道你就看着他们逍遥法外么?此外,我们知道上网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正是这种便捷的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正义的讨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一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
网络舆情提供了一个互动平台,可以在法律和人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律倾听人民的声音,让人民了解法律,有利于正义的实现,比如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大多数媒体和无数网名的关注,该案得到了公正审理,人民看到了正义的曙光。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稿初稿资料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有诸多优点,但其也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下面是关于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的四辩稿初稿资料:1.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在媒体普遍扩张的时代,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
舆论的高度关注和压力可能使一些法官和法院偏袒公众情绪,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这种情况下,司法不再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而是受到舆论的影响,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2. 舆论可能导致虚假指控:当社会舆论非常关注某一特定案件时,有人可能会为了迎合舆论的需求而进行虚假指控。
虚假指控会给被诬告的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同时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司法公正受到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虚假指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 舆论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保证了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
然而,当舆论过度关注某一案件时,公众可能对法院施加压力,要求特定结果。
这种压力可能干扰司法独立,导致法官不得不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决定,而不是依据法律和证据。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
4. 舆论可能导致审判前定罪:在一些高度关注的案件中,舆论常常会对被告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定罪,这可能会导致现行法律的不公正。
舆论的力量足以左右公众意见,使得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变得模糊。
这种情况下,舆论会干扰本应由法庭进行的定罪过程,破坏司法公正。
尽管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也有一些正面作用,但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弊端却大于利益。
舆论可能导致司法的偏袒,导致虚假指控,干扰司法独立,以及导致应有的审判前定罪。
因此,在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应该相应关注舆论的恰当引导,以保证司法公正能够得以维护。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
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
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
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
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
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
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
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
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
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在理想状态中,司法公正是自我的运行与发展,如果网络舆论对与司法公正的影响是趋于这个状态的,那么就是积极大。
反之,就是是消极作用大。
基于这个标准,我们看一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什么,对方辩友说,(网络舆论能揭发那些原本司法没有发现的案件)那么,在理想状态下,本是司法这个规范化制度化去做的事情,现在让舆论代劳,他就是积极作用吗?第二,对方辩友告诉我们,舆论对于司法有监督作用。
但我们仔细一想,这种效果本身就是不稳定的。
当舆论的力量被操纵,监督成为攻击,本身就会对司法的权威性造成破坏,此时,监督从何而来?接着,对方辩友说要听从民意,不说网络舆论是否就代表了民意,我们看,这种民意本身就是正确的吗?如果都是正确的,苏格拉底就为什么会死?当对方辩友意识到了这些问题的时候,他们终于说了,当司法面对其他公权力时,网络舆论是其坚强的后盾,可他们没有看到,在司法一直慢慢酝酿着其力量的时候,网络舆论把其推至风口浪尖,过分透支了司法的力量,这无异于揠苗助长。
(那么这些积极作用,到底是釜底抽薪,还是扬汤止沸呢?)诚然,从表面效果上看,这有时候能起到一些积极作用,可从长远眼光来看,这是不利于司法公正自我的成长与发展。
好的,既然积极作用并没有那样积极。
我们看下消极作用。
因为网络舆论大多都是基于道德审判并非法律审判。
当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结果都产生质疑,当舆论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我想问下,司法的权威何在?第二,当从舆论出发,在司法审判前,舆论对审判者本身背景就进行了挖掘,官二代,富二代,强者时,舆论表示要打入十八层地狱,弱者时,就表示要法外开恩。
这时,对司法公正本身的独立性就产生了影响。
社会需要监督,但司法公正更需要自我的完善与发展,网络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法制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多么大。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谢谢主席,大家好!今晚很高兴与对方辩友进行这场辩论赛,接下来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我再一次陈诉我方观点。
我方坚持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的表现无疑是很精彩的,但是综合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还是犯了几个比较明显的错误,我现在就列举其中之一来说明。
对方辩友在刚才的辩论中一直在强调网络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方也承认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即这个监督必须是理性的监督,非理性的监督只会干扰司法的独立和法律的权威。
而在当今中国,各种网络谣言不绝于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司法解释:网络谣言转发超过500次可判刑。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解释?还不是因为当今中国网络上的太多谣言已经混淆了人们的视听了吗?仅仅是根据这些谣言如何让众多网民作出理性的判断来进行监督呢?下面我想重申我方观点。
1.网络舆论具有非专业性。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事实的真相往往难以辨清,而许多网民或人云亦云,或仅仅根据部分的所谓事实就作出判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大多数网民对法律其实并不了解,他们也并非是专业人士,判断事情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2.网民的主观性与情绪偏向。
在许多时候,大多数网民与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为他们曾经可能遭受过不公平的对待,借此机会来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
为什么现在许多人一提官二代、富二代都摇头不已?难道他们所有人都不是好人吗?事实应该不是这样吧!现在许多事只要与官二代、富二代有关,人们总是默认为是他们的错。
尚未经过调查就作出这样的判断,这难道合理吗?难道这样的网络舆论也能促进司法公正吗?3.偏激的网络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巨大压力。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再者,网络舆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进而能够对司法事件提出更有效的建议;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就应当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而网络舆论正是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将社会事件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无形也将事件中的法律知识普及给公众,既保障了信息的畅通无阻和网民的畅所欲言,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其实,每个案件都是法律的缩影,公众通过网络参与案件讨论,和其他网民进行交流互动,公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法律知识,培养了公民的法治观念,能够客观地对司法事件提出公正的看法和建议;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网络舆论存在弊端,但不能因为这些弊端就忽视网络舆论所蕴藏的价值,我们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公正正方四辩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公正正方四辩稿谢谢主席:其实一直以来我都有一个梦想,我希望能生活在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人人都有口饭吃,人人都能说话,有法可依,每个人都能受到公正的对待。
于是我们不懈地努力,去为这个法律的完善出谋划策。
今天我们已经能够看到我们希望的那个美好前景,然而现在却受到对方辩友的质疑,说人民的言论无益于司法公正。
抛开这个辩题,其实对方辩友和我方怀着相同的目的,我们都希望这个社会更加和谐。
我知道对方辩友的希冀,他们认为司法应该是高卓且独立的存在,不应该被任何外力所染指,这样才能保证司法自身的公正性。
可是对方辩友似乎是忽略了一点,我们的司法究竟是为谁而存在?脱离了普罗大众的司法,究竟还有什么意义?我不知道一个受到大众普遍质疑的司法结果凭借什么来体现它的公正性,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对方辩友忽略了我方提供的种种数据,一直把我们这些大众想象程一群既没有理智,也没有主见的愚民。
其实对方辩友今天一直站在理论的制高点来陈说我们大众的言论对司法公正的种种弊端,但是他们没有看到大众言论的实质。
身为大众中的一份子,我们更加清楚的知道自己所求为何,因为我们不希望自己有朝一日也会招来无妄之灾,如此简单的愿望却要被扣上居心不良的帽子。
我不明白,为什么在对方辩友的逻辑里,本是应该让大众生活更好的司法,却不能让大众来为它提意见?自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问世,到现在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
我们经历了多少艰辛早已无人知晓。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每一次法律的完善必定伴随着大众的群策群力。
于是司法更加公正,生活更加幸福,对方辩友口口声声说要将司法独立于大众舆论,那么请问对方辩友。
按照您方的逻辑,是不是要让司法变成少数人的专权?是不是这个国度里只有少部人组成的小众才能够去评论司法的公正与否?这种少数人的暴政,就是您所希望的和谐社会吗?当我们知道孙斌因为从银行提款机非法去取出了17万元居然被判了无期;原本只是惩戒黑心钉子户的强拆令居然演变成为非法敛财的工具;维持城市和谐的城管中有很大一批人渐渐演化成了黑心的暴徒。
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反方四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对方观点我方还有一下几个问题,请对方四辩一会儿务必回答我的这几个问题,以为我方及场下观众答疑解惑呀!1、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时,如何保证最后司法量刑肯定没有倾向性?又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性不会因此受干扰。
2刚开始的盘问环节,对方一辩都已经承认我们接受的信息大多数是错误的,也承认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不愿透露的隐私。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可知大众舆论在关注司法审判时大多是信息不具真实性,且还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辩友还要坚持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在刚才的辩论中我注意到对方好像没有认真听我方一辩的立论,怎么总是忘了我方的论点呢?那我们再来明晰一下我方论点好了。
首先,我想再次强调,关注是=lo ok+see既要用心思考,还要有所作为,不是呆呆看电视的watch呀对方辩友。
不要总是说说关注只是看不产生影响了!一直为你们解释词义我们很困扰啊。
其次,我希望对方辩友明白,大众舆论的感性诉求与司法审判的理性裁决是存在冲突的。
邓玉娇因为杀的是不法官员就被称为烈女,胡斌因为富二代的身份与受害人农村奋斗大学生的身份形成鲜明对比就被批判为富不仁。
张金柱因以警察的身份醉酒肇事而被挂上“不杀不以平民愤”的死刑判决。
道德的感性思维与法律的规则思维存在着天然的鸿沟,司法审判以其专业性进行理性推理,以法律丈量事实,坚持程序正义。
法律不存在好坏,更不存在贫富,只定义在是否犯罪。
而大众的感性诉求往往是从朴素的善恶观出发,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夹杂道德要求的对错评判。
对方辩友知道吗?大众舆论关注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存在冲突的,法官的唯一需要负责的只有法律,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与先行法律规定来裁量刑罚,而不应受任何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影响。
而大众舆论本身既不属于案件事实,也不属于法律适用,大众舆论对法律的关注突破了司法的正当程序,就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干预,其弊端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的社会评价,更糟糕的是给司法审判施加无形的压力,最后导致司法独立公正受到影响。
网络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
一系列的问题。
在这场网络弊大于利的四辩中,我们就网络的利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首先,我们来看网络的弊端。
网络上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和谣言,这给人们的
思想观念带来了负面影响。
此外,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也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也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此外,网络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频频发生,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然而,网络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首先,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使得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各种知识。
其次,网络为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了便利,让人们可以更加高效地完成各种任务。
此外,网络还为人们的娱乐生活带来了丰富多彩的选择,让人们可以在忙碌的生活中放松心情。
综上所述,网络的弊端的确存在,但我们不能否认网络的积极作用。
因此,我
们应该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网络安全,提高自身的网络素养,正确看待网络上的信息,避免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和监管,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同时避免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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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
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们承认网络舆论确有其价值,对方说得很精彩,也很热血。
但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在规定的轨道内理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更不能是一场司法娱乐,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的网络舆论那样,这是扫黄期间舆论表现出来的荒唐。
综上,网络舆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情绪性和非理性的言行俯拾即是,对司法公正来说这是弊,大于利!为了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应该是更多地关注事实而非表达情绪,也许,我们需要如同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那样,舍舆论而去维护司法的尊严!最后,如果舆论利大,那么请问辩论赛的结果是否评委需先听观众评判后,再离席打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