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有待_添_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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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

《通则》2.1项中允许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应当符合《通则》4.1.4的规定,即符合有关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公告等要求。

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要求。

《通则》4.1.5项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不产生新的化合物。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

《通则》4.1.6项中规定生产企业应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各种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检验方法,即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或比例。

有关质量规格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关于有害物质控制。

《通则》4.1.4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同时按照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在《通则》4.3中将铅、砷列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

如果在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标准中均规定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应当以加权计算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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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1
•【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
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要求,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

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试
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6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 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 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 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 别名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 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2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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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感官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4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 、 砷等有 害物质的要求 ,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 业制定有害物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 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因此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辅料均是获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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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 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液体产品应 说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理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一、前言为了规范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复配加工、使用和检验。

二、术语和定义1. 食品添加剂:饮食过程中为了改变食品的质地、色泽、味道、香气、保鲜、增加营养成分等需要而加入的工业生产的物质或其混合物。

2. 复配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在适当比例下混合,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加工处理。

3. 复配比例:复配加工用的食品添加剂各自占总量的比例。

4. 最大限量: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最高浓度。

5. 使用安全性: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6. 检验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加工和使用的检验方法。

三、复配比例1. 每种添加剂复配比例应在最大限量范围内。

2. 不同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可以相互配伍,但是必须保持各自的最大限量。

3. 相互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该避免混合使用。

4. 复配比例应该能够达到预期的改善效果。

四、最大限量1.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该遵守国家有关的最大限量规定。

2. 复配加工中的食品添加剂,其最大限量应该为单一添加剂使用的最大限量之和。

3.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同时应该加强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五、使用安全性1.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2. 只有经过充分的检测和评估,方可使用。

3. 每种食品添加剂都应该注重其使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 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加入足够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以保持其稳定性。

六、检验标准2. 检验结果应该要有合格证明,方可使用。

3. 食品添加剂复合标准应该包括成分、性质、添加量等检测。

七、总结本通则主要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复配加工的比例、最大限量、使用安全性和检验标准等内容。

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民众的健康提供保障。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与使用规范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辅料、产品的卫生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合食品添加剂 complex food additives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组成的是一类兼有防腐、防霉、乳化、抗结、品质改良等多种功能,可起到重要和辅助作用的添加物。

4.分类复合食品添加剂按其功能作用分为:防腐抗氧剂、面粉处理剂、酸度调节剂、膨松剂、乳化增稠剂、稳定凝固剂、食用色素等。

5.技术要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原料间不应发生化学反应并应保持原有性质。

5.2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和规格要求。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原料应符合规定的选用原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方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试验的方法应能反映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选定的配方不得对人体造成危害,不得有任何方式以非正常使用或滥用为前提使用。

5.4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减少加入量。

当一种添加剂需加入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时,应在配方的设计中考虑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使添加剂的效果得到最佳的发挥,也必须考虑如何避免可能的降解产物和副产物呈至最终产品中。

应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组分中可能存在的有害残留物向供应商索要检验报告,并在使用前作出风险评估,必要时应进行残留量试验,以确保不会超过食品安全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推荐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复配添加剂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

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

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

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重点理解以下要点: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2、方法为物理混匀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

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添加剂,其作用是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等。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合理。

在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配比、适用范围等因素,以保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食品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应明确各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在不同的食品加工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因此需要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加工工艺来确定其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另外,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

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添加剂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避免因混合使用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此外,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以便我国的食品生产和出口能够符合国际标准,提升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各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为食品安全和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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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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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1
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16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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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1、定义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同、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成的食品添加剂。

2、参考标准
GB 26687-2011《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3、感官指标
4、有害物质及致病性微生物
5、包装交付方式:25kg/袋,内包装为聚乙烯薄膜,外包装为塑料纺织袋;包装上有详细、清晰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内容符合GB 7718及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包装上必须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内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及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污物。

必要时来货车辆及包装需要签封。

6、运输要求: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破的物品共存、共运。

7、贮存条件: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8、其他要求:每批产品必须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3、4表格出厂中带“√”的项目),同批送货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三个,到厂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包含3、4表格第三方带“√”的项目)。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是指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

在食品加
工和储存过程中,添加剂通常用来增加口感、保持新鲜和延长保质期。

然而,使用过多或错误的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国
家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来规定添加剂使用的数量、种类和限制。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必须使用指定种类的添加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或用量使用。

企业应该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其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国家还规定了各种添加剂的
最大使用量和限制,以确保食品安全。

此外,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还要求企业必须在食品上标明使用的
添加剂种类和用量。

这使得消费者能够了解自己食用的食品中是否包
含添加剂,并且消费者也能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符合自己健康需求的
食品。

总体来说,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意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而企业需要遵守这些规定,合法经营,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客户的安
全和信任。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示、许可等常见问题解答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示、许可等常见问题解答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示、许可等常见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复配食品添加剂根据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特别注意: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单一食品添加剂在某些单一食品添加剂中,为了保持添加剂的性能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时会添加功能性的辅料,有些辅料本身也是食品添加剂。

比如,在着色剂中添加抗氧化剂或护色剂,以保持颜色鲜艳、不被氧化。

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辅料且辅料本身为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虽然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二者的使用标准和标识要求都是不同的。

区别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剂的主要依据:(1)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所有添加剂(辅料除外),都需要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需要有共同的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2)商品化的食品添加剂,其中为了贮存、稀释、分散等保护此食品添加剂而加入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添加剂是不允许在最终使用的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及使用时注意事项2.1复配食品添加剂基本要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应符合GB26687-2011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有害物质控制、标识等内容。

GB26687-2011中的基本要求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等。

注意: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适用范围明确:“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GB 26687)。

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产品配方;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

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3.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4.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一)材料审查。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 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1
主要讲解内容
1、GB 26687 — 2011《复配食品添 加剂通则》
2、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工作的通知》
3、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2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 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 加剂。
16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复配方便面着色剂、复配小麦面粉处理 剂
错误的:复配面粉改良剂、复配增筋剂
9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4.1. 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 任何健康危害。
4.1. 2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 果下 ,应 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 . 1. 3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 食品添加剂 , 应符合 GB2760 和卫生 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指标 2.0 2.0
检测方法 GB/T 5009.76 GB/T 5009.75
17
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3、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 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
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 准 ,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 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类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抽检。

下面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一、监督抽检的目的和原则监督抽检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食品添加剂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并防止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施监督抽检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行政原则,风险导向原则,源头控制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

二、监督抽检的主体监督抽检的主体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以及特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等。

三、监督抽检的范围和频率监督抽检的范围涵盖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及其生产经营环节。

监督抽检的频率根据食品添加剂类食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高风险产品进行更频繁的监督抽检。

四、监督抽检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检的方式主要分为定性监督抽检和定量监督抽检。

定性监督抽检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判断食品是否合格;定量监督抽检是对食品中的添加剂进行定量分析,掌握食品添加剂的含量。

五、监督抽检的流程监督抽检的流程包括样品选择、样品采集、样品检验和结果处理等步骤。

样品选择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等级、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选择需要抽检的样品;样品采集是在生产经营环节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采集;样品检验是将采集的样品送到相关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处理是根据检验结果,对食品进行分类管理。

六、监督抽检的标准和结果处理监督抽检的标准包括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抽检结果根据食品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疑似不合格和异常等分类。

七、监督抽检的效果和监督措施监督抽检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将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警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

八、监督抽检的信息公告和资源共享监督抽检结果将及时公告,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9.05•【文号】市监食生〔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生〔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行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对复配食品添加剂中所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确认计算,确保食品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辅料控制和检验,对食品原辅料中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

积极推行减盐、减油、减糖行动。

科学减少加工食品中的蔗糖含量,倡导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允许使用的天然甜味物质和甜味剂取代蔗糖。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本意见提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本意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
通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年(卷),期】2011(18)4
【摘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2 术语和定义2.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2.2 辅料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总页数】2页(P303-30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介绍 [J], 王艳琴
2.卫生部办公厅发函征求《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等3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J],
3.协会举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宣贯培训”活动 [J], 本刊北京讯
4.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 [J],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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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报/2011年/7月/14日/第001版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出台业内人士期待相关执行细则尽快出台
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有待“添”细则
本报记者武淑贤
业内翘首以待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终于亮相。

7月6日下午,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为“复配添加剂国标”)在卫生部官网一出现,即引起众多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人士的热切关注和讨论。

不少复配添加剂从业人员表示,通则总算是出台了,但如何执行仍需等待相关细则。

有业内人士透露,该细则有望在本月底出台。

话题
1
如何命名? 如何标注单体及含量?
“有一些失望!”理源(远东)集团食品产业事业部高级工程师阮东娜看到复配添加剂国标后这样感叹。

阮东娜说出了自己的两个疑问。

第一是“命名原则”环节,其中对于复配食品添加荆的命名规定有些笼统,尤其是一些功能繁多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二个是在关于标志的规定中,要求标出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对于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标注单品成分没问题,但还需要在销售时标明各单品的含量,这样岂不是会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阮东娜提出疑问。

业内讨论:一看主要功能,二看销售对象
烟台佳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台民告诉记者,自7月6日晚在卫生部官方网站看到复配添加剂国标起,他就开始结合自己的产品进行琢磨,7月7日更是研究了一上午。

他认为其中的命名原则有这么一个好处,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产品类别。

至于具体名称还需要结合GB2760-2011(最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他以公司现有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灌肠乳化剂”为例,按照现有国标规定,名称必须规范化。

其所用原料多达13种,属于食品添加剂单品的有6种。

其中磷酸盐具有抗结剂、酸度调节剂等5种功能,亚硝酸盐具有护色剂、防腐剂两种功能,乳化钠等钠系列则具备抗氧化剂等8种功能,这些加起来就15种功能。

按照GB2760-2011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分类细则,该产品可用于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等多种肉制品中,在过去则主要针对灌肠类肉制品,依此可取名“复配+肉灌肠类乳化剂”。

对于在市场销售中写配方及含量的要求,唐台民认为也不是问题,他们之前的产品销售就已标明成分,他觉得企业即便将配方给出,加工工艺却也多有不同,采购的原料价格、质量等方面更会有所区别,再加上这些原料在加工中很多已经变性,所以也不必担忧泄露机密。

对此,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一负责人向记者解释,第一个有关命名的问题,标明其主要功能即可。

他表示通常情况下,每一样单品都会有很多功能,复配出来就更不止一种功能,功能繁多的情况下也不必将所有功能都写明,企业可根据客户对象的需求标清主要功能即可。

如客户需求防腐方面的功能,即可以此为主标注,如是抗氧化方面的需求就标明抗氧化功能。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标出各单品和含量。

该负责人说,该国标主要针对在市场上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添加使用,或者在餐馆烹饪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需要成分、含量皆标明,如进入工业环节销售就不必标明含量,仅标明成分即可。

“因为工业品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还要进行再
加工和检验,之后再出售给消费者。


话题
2
QS认证审核细则何时出台?
“简单、笼统”是很多复配食品添加剂业内人士对该国标的一致感受。

对于杭州天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华荣九而言,产品基本上都用于工业环节,不必再考虑标注各单品含量的问题,而写配方的问题也好理解,就是为了杜绝造假和违法。

因此,目前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国标后续的实施办法及操作细则何时出台,“这关系到申领Qs认证的问题”。

网友许老师在看过该国标之后也提出:“建议质检总局尽快出台Qs审核细则!”
相关消息:细则有望7月底出台,行业面临洗牌
针对细则问题,记者致电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监管司,得到的答复是需要等待相关通知。

同时,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他从相关监管部门得到的消息是,该细则有望在本月底出台。

“至少应该留给企业一个月时间办QS认证吧!”郑州百家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冬霞也表示,他们已根据通则将新的相应材料都备好了,以便能早日拿到QS认证。

“接下来肯定会有实施办法出台。

”和其他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老板一样,唐台民也在等待后续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

但他同时提醒同行,“国标虽已出台,办证仍不容忽视”。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去年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添加剂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QS认证),需审核工艺规范、厂房设施、企业人员等共75项内容。

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即判为不合格,无法取得QS认证。

“随着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将复配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该行业或将面临一次洗牌。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

对此,唐台民也表示认同。

他举例说,如该国标中对于重金属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控制规定,可能会使那些三五人的小作坊更难生存。

首先卡的是原料方面,如磷酸盐包括食品级和工业级两种,价格相差近半,但工业级中重金属铅和砷的含量通常是食品级的两倍。

其次是致病性微生物方面,如复配食品添加剂常用的原料玉米淀粉,工业级极易出现致病性微生物超标。

如此一来,企业将不得不提高生产成本。

在人员管理方面,“仅职工培训一项就占5分。

”唐台民说,为此,在春节后他们花费了半个月时间专门进行员工培训。

此外,过去对上游的食品添加剂企业都没有健康检查,如今要求企业在岗的生产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

话题
3
食品生产是否受影响?
如今,复配食品添加剂在很多食品生产中都变得不可或缺。

不久前在重庆等地,还发生因复配食品添加剂没有国标无法取得QS认证,速冻食品等食品加工企业不得不停产的事件。

如今,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的出现,对他们又有何影响呢?
部分企业:早就开始标注成分
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连惠章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在采购时早就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公示单品成分,而且要求这些单品必须在GB2760中能找到。

郑州一知名速冻食品企业研发负责人也表示,他们早就开始对复配食品添加剂标注成分了。

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重庆某速冻食品企业负责人,得知通则出台也很高兴。

她说:“刚好可以等到9月份旺季开始后重新生产了。


“对于一些不正规的小型食品加工企业,肯定是有影响的。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

烟台佳晶公司产品在河南地区的销售可以说明这一点。

唐台民说在该国标出台前后产品销售量有明显变化,“原来当地代理商一个月才销售出去2吨多,如今3天一要货。

这说明食品企业已意识到要
买正规产品,生产才有保障”。

特别提醒
复配食品添加剂国标终于出台,但它所涉及的Qs认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行业洗牌问题等一系列问题仍牵动着众多业内人士的心。

对此,将于2011年8月8日~10日在郑州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冷冻食品产业大会(FFIC),将邀请主管部委官员、相关专家及众多业内人士聚集一堂,共同探讨食品添加剂整治风暴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届时,欢迎您的光,临和参与,相信您定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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