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港建设领导小组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03
•【字号】南府办函[2009]170号
•【施行日期】2009.08.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港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府办函〔2009〕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南充港口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成立南充港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
高先海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
向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谢华国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员:
殷晋川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绍雄市交通局局长
雷国林市委目标办主任
梁春光市政府目标办主任
尹才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林登德市经委主任
吴道军市财政局局长
王明章市安监局局长
罗加福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
吴志国市重点办主任
徐晓阳市规划办主任
魏顺泽市水利局局长
陈家怀市环保局局长
刘克常市国土局局长
蔡宝成市农业局局长
袁生泽市商务局局长
何绍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应学武警南充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体刚高坪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杨勇南充电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航务管理局,李忠福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南充港集装箱都京作业区一期工程和市级主要作业区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报批、各项专题报告编制报批、勘察设计招标等日常工作。
二○○九年八月三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南府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3日关于南充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法研究〔2015〕170号)和《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国资委〔2016〕115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实施“155发展战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本持续保值增值两个目标,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合理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从改革、发展、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市属国有企业分类施策,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不断提高市属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南充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南府办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南府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6号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充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辖区。
第三条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管理、属地负责,城乡统筹、综合利用”的原则。
市城管委负责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四条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或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收集容器等设施,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等设施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建设和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必须每天喷药灭杀蚊蝇;站内应做到道路畅通,标识明显;压缩产生的渗滤液应用专门容器收集,送至指定地点处理。
第七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南府办函[2009]224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府办函〔2009〕2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指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向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胡光明市政府副市长康际平市政府副秘书长XXX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晓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葛淑清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永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何俊市农办副主任鲜果市发改委副主任向峰市计生委副主任何绍明市公安局副局长赵伟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劲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曹代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胥洪生市人事局副局长黄金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彭德勇市农业局纪检组长罗东涛市审计局副局长罗庆双市统计局副局长杨华荣市编办副主任原晓光市残联副理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曹代都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二○○九年十月九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07•【字号】南府办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发〔200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农业银行、扶贫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其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使残疾人状况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市属欠发达地区,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市贫困人口三分之一,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着很多突出的矛盾。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做到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65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正文: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5月30日印发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4〕13号),附件8“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第9项“出租车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和第63项的“消毒费、屠宰、销售环节收费”,不纳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其收费性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结束——。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五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选型配置、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解电梯事故及安全隐患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商务部门督促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城市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等相关商业经营单位做好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依法对与电梯相关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以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南府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南府办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精神,有效推进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内部审计是促进部门(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各部门(单位)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对构建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审计全覆盖和各部门(单位)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免疫系统”作用,构建健康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大力实施“155发展战略”,建设成渝第二城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建设《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12•【字号】南府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待遇领取(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也可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以提高待遇水平。
(二)本通知实施后,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已参加新农保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相关待遇领取的规定;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获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补贴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县(市)负担50%;市辖三区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8]21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2日南充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三、风险预警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四、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五、后期处置5.1 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5.3 责任追究六、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七、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一、总则1.1 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
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县(市、区)(含南充经济开发区,下同)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南府办函〔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5年)》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南充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等重要指示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成渝第二城、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次极核战略目标,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全过程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回收利用率,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美丽宜居南充建设。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编制完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市辖城区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和收集设施全覆盖,顺庆区至少1个街道建成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充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充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南府办函〔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充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南府办函〔2023〕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南充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尹念红市政府市长常务副组长:黄志权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洪君市政府副市长崔竹君市政府副市长罗明远市政府副市长成员:许宁市政府秘书长袁剑柏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志良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丕能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远彪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海波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兴果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献文市统计局局长刘卫颖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乔艺炜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王大文市委编办主任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主任徐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刘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赵爱华市教育和体育局局长杨帆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宇旻市民政局局长张勇市财政局局长何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文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洪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廖先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晓梅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付强市水务局局长何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彬市商务局局长赵秀清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朱胜国市卫生健康委主任蒲冠舟市国资委主任任萍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罗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庞亮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吴介伟市税务局局长钟碧海国家统计局南充调查队队长罗通明市邮政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刘献文同志兼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0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29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统筹本辖区征地补偿安置,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化解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好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严格执行国、省、市、县(市、区)制定或批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费用,保证征地拆迁费用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严防和杜绝发生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事件发生。
二、依法补偿安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20年1月1日到国、省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施行之日前,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2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稳步推进,现就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一)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含病害畜禽产品,下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落实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 统筹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管辖区域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内政策性农业养殖保险工作,及时清理违法弃置在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职责纳入村(居)民公约并进行绩效考核。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发〔2019〕15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发〔2019〕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切实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引领(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编制。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合理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建立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全域覆盖、层级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管控引领作用。
(二)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管制区域和管制边界,确保城乡建设用地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把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止建设边界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落到实处,特别要严格依法管理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
(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计划指标精细化管理、差别化安排。
强化用地预审,凡需要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过用地预审前,一律不得使用土地。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一律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征用和供地。
二、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11•【字号】南府办发〔2005〕46号•【施行日期】2005.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南府办发〔200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我市各地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扩大,有力地促进了住房消费,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同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仍存在资金使用率较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偏小,原已发放的逾期贷款回收缓慢,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面,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5〕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各种方式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一方面要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重要意义和了解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提高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益意识;另一方面要让社会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个人购建住房贷款的基本特点和使用方法。
各承办银行应在储蓄网点放置住房公积金宣传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要在商品房销售点放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资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过程中应向购房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与申请银行贷款的同等对待,严禁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房提出规定之外的苛刻条件。
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和归集量。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南府办函[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南府办函〔2009〕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5〕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国际减灾委员会更名为四川省减灾委员会及调整有关组成人员的通知》(川办函〔2009〕26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市防灾减灾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南充市减灾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减灾工作方针,协调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
现将南充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何智彬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李平市政府副秘书长何大公市民政局局长朱胜国市政府应急办主任鲜果市发改委副主任李晓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明安经市科技局纪检组长文剑英市商务局副局长孙杰市友协副会长赵伟市民政局副局长委员:崔武清市教育局副局长何绍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军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刘平市交通局副局长蒋秀琼市水利局副局长黎德富市农业局副局长杨承元市林业局副局长郑和平市卫生局副局长吴定方市广电局纪检组长庞明坝市安监局副局长杨从刚市环保局副局长罗庆双市统计局副局长廖康义市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刘晓云市气象局副局长谷秀春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唐力市信产办副主任彭勇武警南充支队副支队长罗胜南充军分区政治部副团职干事秘书长:赵伟(兼)南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直属机构:《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车库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以及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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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和市级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近年来,企业生产伤亡事故件数呈上升趋势,事故类型向多样化发展,个别行业事故死亡人数连年超控制指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工作(一)强化督促指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国省《通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市级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授权,重点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重点监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驻辖区内市级以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明确监管权限。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省《通知》精神,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管理的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及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后)等有管辖权,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授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在所辖区域的分支机构进行日常安全监管。
同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格实施对授权监管工作情况的执法监督。
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权属不明的,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权进行监管。
(三)强化安全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授权对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市级以上重点监管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法责令整改和给予经济处罚。
但对中、省驻市企业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规定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强化“三同时”审查。
加强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中、省驻市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市属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到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违者将从严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五)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服务与监管并举,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与监督管理。
(六)加强对中、省、市属企业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要对辖区内的中、省、市属企业强化日常监管,对中、省、市属企业在其辖区内的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同时,依法对辖区内的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法责令整改和给予经济处罚,但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需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
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凡未列入市属以上重点监管单位的所有企业,均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监管。
(七)逗硬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中、省、市属企业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要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八)坚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把关。
逗硬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
(九)进一步强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令)“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因此,中、省企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受省上委托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级重点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发生跨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出现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或指定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业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72学时的脱产培训时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市级以上重点监管单位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高危行业和具有较大危险的行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复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市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由具有三级资质的培训中心实施。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规定,“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具有四级资质的培训中心依法对县(市、区)管理企业的有关人员组织培训。
附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二○○八年二月十六日附件: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南充电业局南充市邮政局南充电信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充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充分公司四川通讯产业服务公司南充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南充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南充炼油化工总厂中油四川南充销售分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公共事务管理中心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西南分公司川北采输处南充合能有限责任公司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兰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南充石达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南充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充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市分行中国银行南充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充分行南充市商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达成铁路南充客运站达成铁路南充货运站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能嘉陵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路桥第二工程处?四川省南充市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嘉陵江航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川北数码港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康源水务公司南充市市政工程公司南充市公共交通公司南充市西山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省南充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南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南充市政工程公司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中油南充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南充市强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华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民欣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川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石油学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川南充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充市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房屋修建工程公司南充市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新康源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皇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环能有限公司南充电业局电力安装公司南充市征服建筑拆除工程事务所四川南充川北平安拆除有限公司四川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南充鑫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同鑫钢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合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四川恒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港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苏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充市蓝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北湖公园管理处?北湖宾馆南充天龙大酒店南充宇豪大酒店南充大酒店南充明宇大酒店东华大酒店南充华龙大酒店国家中直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烟草公司南充分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南充分公司四川顺城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内燃机配件总厂?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南充市茧丝绸公司四川美亚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六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集团四川南充制药厂四川天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南充锦泰绢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南充成发矿机制造有限公司南充矿山机械制造公司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南充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充辰华热电公司四川丝绸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凌实业发展公司金城山林场南充云禾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南充美华尼龙有限公司四川泰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南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盛华堂物业管理分公司南充五星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