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后悔权在中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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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后悔权在中国的构建

论消费者后悔权在中国的构建

论消费者后悔权在中国的构建【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近期进行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可能会以法律方式确认。

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表明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同时我国经济与市场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所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后悔权概述(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向商店购买商品后,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无条件更换货物或者退货。

当然,“一定期间”往往以货物的数量、性能、质量等而定。

只要特定的货物没有被人为的损坏并且购物凭证俱在,只要在一定的时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更换货物或者退货。

实际上消费者后悔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购买商品时所期待得到的利益。

消费者的后悔权从本质上说是消费者各种权利的延伸与保障,如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当消费者的安全权因为购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却退货无门而受到侵犯;当经营者出卖质量有轻微瑕疵的产品却不如实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当认定质量不合格的程序繁多侵犯了消费者的监督权等权利时,消费者通过后悔权制度能确保自己在产品轻微瑕疵与不合格情况下的无条件退货权从而也保障了自己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

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实践但是缺乏法律形式的保障。

“7天内无条件退货”,一年的质量保证等等优惠不论在网络店铺还是在实体店都随处可见。

然而聪明的商家们总会在后面附加一句“由购物者负担来回的运费”的规定,这很少比例的消费者会选择退货,因为来回的运费成本大而且麻烦。

因此,想要根本保证消费者的后悔权,必须从立法上建立并完善这一制度。

虽然消费者的后悔权可以允许消费者在某些合理的条件下退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的侵犯。

一方面,消费者的后悔权不是绝对无条件的,相应的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想要行使后悔权也必然是由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了其在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权利。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

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

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

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

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

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

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

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试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

试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

试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内容摘要: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走过了十多年的漫长岁月,对目前情况多变的消费维权现状它已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

《消法》的修订围绕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否应当设立以及如何设立引发了诸多争议,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本文从法律视角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行分析并对制度实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权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经实施了17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显有些力不从心,《消法》的滞后和缺失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诸多困难,消费者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周全的保护,消费者弱者地位日益明显,消费者和商家的地位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在《消法》中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消法》修改涉及的一项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已实施17年的《消法》的确有与时俱进的必要,《消法》的修订应当将后悔权制度纳入其中,从立法上加以规范。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概述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起源于美国,也称冷静期制度,即指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对购买商品在合理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

美国冷静法的重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

美国50个州几乎都制定了各自的冷静法规。

同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

瑞典《送货上门服务法(1973年)》规定消费者在使用电话订货时,有权在卖方交货前一个星期内取消订货,卖方有义务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此项权利规定。

对于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距离购物,瑞典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

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14天的“后悔权”。

在这14天内,消费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必须在30天内执行完退款。

但他们并未将冷静期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消费者的合同,仅在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少数领域专门立法,如分期付款买卖、消费信用、直销买卖、远程买卖等,而购买汽车、商品房等消费行为是不适用冷静期制度的。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 必要性 可行性 立法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 必要性 可行性 立法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消费者反悔权分析【中文摘要】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冷静期制度,这项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

在国外,冷却期制度在商品交易领域早已被广泛应用,反悔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在中国反悔权制度却鲜为人知。

本文主要对反悔权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结合当前立法现状与实践,认为在现今消费者主权时代,反悔权有其建立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冷静期制度,适度修正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反悔权制度,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英文摘要】Consumers back right system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proxy statement system called system means that consumers in commodities trading after the contract within a certain term enjoys the rights of the unconditional return of disadvantaged, the consumers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In a foreign country, proxy statement in commodities trading system have been widely applied field, back right is an important consumer rights, while in China back right system, butlittle-know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b...【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英文关键词】consumers back right necessity feasibility the legislation【目录】消费者反悔权分析摘要4-5ABSTRACT5前言8-9一、反悔权制度的基础理论9-14(一) 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9-11 1. 反悔权的涵义9 2. 反悔权的特征9-10 3. 反悔权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10-11(二) 反悔权制度的价值11-14 1.反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的重要保障12 2.适用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12-13 3. 顺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趋势13-14二、反悔权制度的立法现状14-17(一) 国外的立法现状14-15 1. 德国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 2. 英国法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 3. 其他国家法律中冷静期制度的规定14-15(二) 我国的立法现状15-17三、在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7-20(一) 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17-18 1.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7 2. 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经营者的发展17 3. 构建反悔权制度有利于公平、有序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17-18(二) 我国构建反悔权制度的可行性18-20 1. 构建反悔权制度的现实基础18 2. 构建反悔权制度的立法基础18-20四、构建我国反悔权制度的思考20-26(一) 反悔权的适用范围量定20-23 1. 反悔权的适用范围20 2. 撤回权的行使20-22 3. 反悔期的规定22-23 4. 权利滥用的禁止23(二) 完善反悔权制度的法制环境23-26 1. 设立一个常设维权机构23-24 2. 加强企业行会自律24 3. 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制度24-26参考文献26-28致谢28。

消费者的后悔权法律规定(3篇)

消费者的后悔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增强。

后悔权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本文将就消费者的后悔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后悔权的定义与意义1. 定义后悔权,又称“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因商品或服务与自己的预期不符,可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2. 意义(1)保障消费者权益:后悔权的设立,有助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及时调整自己的消费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

(2)促进公平交易:后悔权的存在,有利于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减少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风险。

(3)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后悔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三、后悔权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后悔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3)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使用过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典,其中对后悔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3)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使用过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后悔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构建-2019年文档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构建-2019年文档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构建对于国内的消费者来说,通常所熟知的消费者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安全权,商品服务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结社权,知识了解权,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九大权利。

而反悔权却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它是否是对消费者九大权利的补充呢?[1]一、我国法律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法律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必要性要想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地位,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平,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设计。

反悔权制度已经出现,且在现实的营销过程中很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退货。

但是,无论是法规、条例还是商家的自我承诺都不如法律规定能更加广泛权威地保护消费者。

[2]反悔权制度在我国亟待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理由是:相对于实行反悔权制度的经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够长,因此,市场还不够成熟,经营者经常利用其与消费者的严重信息不对称欺诈、误导消费者;而我国的消费者相对也较不成熟,其弱势地位明显。

反悔权制度可以矫正经营者的不规范的营销手段,给予消费者倾斜性保护。

其次,在实践中经营者为吸引消费者常打出类似于反悔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承诺的招牌,但不够规范。

反悔权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以权威性的法律规定为这些行为确定了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那些利用“无条件退货”等口号诱导消费者的经营者。

(二)我国法律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1.实践经验:我国部分经营者无条件退货的服务承诺。

中国消费者最早接触反悔权制度是源于世界著名的直销保健品公司――美国安利公司在 1995 年开拓中国市场时所做出的“无因退货”的服务承诺,虽然这一承诺在中国大陆由于“水土不服”遭遇到一些尴尬,但是“消费者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的一段时间无条件退货返款”的这样一种消费理念已经在中国市场生根。

虽然后来不同的经营者做出承诺时都有一定的限定条件,但是这一变化是可喜的,因为这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消费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消费者的后悔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日益完善。

但是,当前的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构建。

首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需要加强对网络消费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

然而,在网络消费中,存在着虚假宣传、欺诈骗术等问题,消费者容易出现后悔的情况。

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消费申诉机制,保障消费者在线消费的合法权益。

其次,消费者后悔权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要加大力度推广法治,建设更加亲民的消费环境。

同时,媒体也应当起到引导、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消费领域的不正之风,推动消费者后悔权的顺利实现。

最后,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尽管已经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一些特殊的消费场合(如旅游、医疗、教育等),消费者的权益和后悔处理与其它消费场合可能存在差异,需要针对性地进行规定。

举个例子,某网贷平台吸引了大量消费者通过投资获得高额收益,但后来该平台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大量投资者受到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后悔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当制定更加细致的法律标准,规定针对此类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有关权利义务、投资资产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另外,某餐饮公司在宣传意大利面套餐时,宣称含有真正的意大利奶酪。

但实际上,其使用的是一种廉价的劣质奶酪。

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涉嫌欺诈。

消费者在发现事实后选择退款,但店家却以“不支持退换”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申请。

同样,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必须对这种不良商家加大处罚力度,让行业得到正常有序的发展。

总之,消费者后悔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众多的权益亟待保障。

同时,制度也要逐步完善,提高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效性,满足消费者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

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一、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演进 1.消费者后悔权的含义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从商业习惯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消费者后悔权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趋于成熟。

消费者后悔权在英美被称为“冷却期”、“冷静期”,在法国被称为“后悔权”、“反悔权”,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撤销权”。

网络买卖依赖于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同于实体销售模式下的判断和选择。

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是基于合同缔约制度,消费者在非实体购物方式购买商品,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家在合理期间,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享有的退货退款的权利。

2.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最早出现在1996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中。

之后在北京、上海等地方的政府规章现货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

随后,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也出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热潮,并且互联网交易平台对这项交易习惯规定的详细、周密。

这项习惯虽然不属于立法但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有重大借鉴意义。

2005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3年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后悔权作出了正式规定,使后悔权最终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但是对于此项权利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事项。

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时间和条件做出了细致规定,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消费者后悔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无理由退货与无条件退货公众理解的无理由退货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对于新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有时间限制和条件要求。

即例举了四项例外规定及对第二款的限定条件:①消费者定做的商品;②鲜活易腐商品;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

买家要求无理由退换的,由买家承担运费。

并且消费者退货需要保持商品完好。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在当今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本文将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退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给予消费者在购买决策失误时更多的选择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行使条件一般包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一段时间内(如7天、15天等)行使后悔权,且商品必须保持原状,没有使用过、损坏或者沾染任何痕迹。

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定制、预售等,制度可能还规定了其他的行使条件。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程序规定通常包括: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消费者的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退货、退款或解除合同。

如果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申请,或者拒绝消费者的申请,消费者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具有积极作用。

这一制度赋予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使其能够在购买决策失误时及时止损,避免经济损失。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整体水平。

这一制度还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和消费者需求,为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虽然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一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将商品退回给经营者后却不提货,造成经营者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经营者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够重视,售后服务不到位,引发消费者不满。

为了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提高其实际效果,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

监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宣传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意义和操作流程,使消费者了解正确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方法,避免滥用现象的发生。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摘要:针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引发的争议,在对该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行该制度初期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以确保该制度在我国有效的运行。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2一、后悔权制度简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该制度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地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后悔权制度初期主要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在外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商品的功能,用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消费者利益应此受到损害,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1]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概念及法律规定。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拟增设消费者后悔权,主要应用到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中,一是远程推销, 如网络、电话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买车、买房等。

二、设立后悔权制度引发的争议对于是否应当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后悔权制度,因为后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打击不法经营者,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另一种观点则对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持观望和否定态度,认为:首先,该制度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当前国民素质和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如果消费者借助后悔权随意毁约必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

不可否认,目前,后悔权制度确实有问题存在,比如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汽车房屋等巨额商品一旦被无因退回将造成经营者损失等,但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进一步细化、严密制定后悔权制度来解决。

总体来说,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大势所趋,并且利大于弊。

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法理上应该是可行的,而且作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个补充救济的权利,它应该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而不需要放在《合同法》或者其他单独的法律或法规中[2]。

试论消费“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落实与完善

试论消费“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落实与完善

如瑞 典 的《 消 费者 购 买 法 》 , 对 于 网络 、 电视 、 电话 、 邮 购 等 购物 方 式 , 出 台 了专 门的 《 远 距 离 合 同 法》 , 不 仅
将后 悔 权 延 长 至 1 4天 , 还 规 定 必 须 在 3天 内先 执 行
的“ 霸王 条款 ” 被商 家利 用 。 如 果后 悔权 制度 设计 不 严 密、 相 关 配 套 措施 特 别 是 防 范惩 戒 规 定 不健 全 , 难 免
非 现 场购物 领 域推行 后 悔权 制度 中积 累经 验 . 充分 考
诚信 体 系建设 与 国外 存在 一定 差距 , 消 费者 和 经 营者
能 否 合理 使 用 、 维 护 后悔 权 不 得 而 知 , 有 可 能 出现 消 费 者滥 用后 悔权 , 商 家想 方设 法规 避 消费 者使 用后 悔 权 的现象 , 对非 现场购物市场经营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


中外 后 悔 权 制 度 的 差 异
括 罚款 、 取 消经 营资 格甚 至承 担刑 事责 任 。我 国对 于
从 各 国实践 来看 . 后 悔权 对 引导理 性 营销 与消 费
经 营者 违 背后悔 权 义务 没有 专 门的责 任规 定 , 而 是散
见 于其 他法 律责 任 中 。
意义 重大 。 但 由于 中外 国情 不 同 , 特 别是 社会 经 济 、 信
( 四) 法律 责任 的 差 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邮购等 方式 销 售商 品 。 消费 者有 权 自收 到 商 品之 日起
七 日内退货 , 且 无需 说 明理 由” , 此 即后 悔权 制 度 。后
悔权 制度 起 源 于美 国 。 国外称 之 为冷 却 期制 度 , 德国、 英国、 法 国、 日本 等 国家 的立 法 中均有 相 关 规定 , 并 在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

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制度。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构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第一个案例是“即开型彩票消费者后悔权”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即开型彩票”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赊购和无法保证官方公正性等问题。

而如果购彩者在购买后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当,想要退款,由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他们往往面临退款难、索偿无门的难题。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范“即开型彩票”销售流程,明确消费者的退款权。

第二个案例是“网购商品消费者后悔权”的争议。

网购商品虽然方便、快捷,但是由于商品的质量和实际效果等问题,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而网购商品的退货和换货流程不够便捷,限制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利。

此时,应该进一步推进电商法律规范的变革,建立实现电子商务商品退换货、退款的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个案例是“汽车消费者后悔权”的缺乏。

汽车消费是人们生活中的大宗消费项目,而汽车质量的保障和服务的质量也是消费者十分关注的问题。

但是,在实际购买过程中,汽车消费者的相关权利保障却较为薄弱。

比如,在汽车售后服务中,许多经销商在保修期内依旧收费,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负担和不满。

这就需要加强对汽车销售的监管和规范,建立以消费者维权为导向的汽车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综上所述,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进一步构建强调了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推进电商法律规范的变革和加强汽车销售的监管,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很多其他领域的消费者后悔权问题也需要关注和解决。

比如,旅游行业中存在一些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差等问题,而消费者往往难以通过退款机制获得赔偿;医疗领域中,一些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合同、存在诊疗过程中欺诈行为等问题,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为了进一步构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p - 法学类论文【关键词】:^p :消费者悔权制度质正义论文【摘要】:^p :随着我国经济的开展,我国的商品市场也随之繁荣,消费市场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但是,消费者在购置商品和效劳的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此使他们的一些权益在遭受损害的时候,现有的法律无法给与救济。

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即,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其从约定权利上升到法定权利,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是否要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学界是存在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信誉体系尚未建立完全,假设消费者购物后恶意退货,经营者的利益那么无从保护,此时建立反悔权制度为时尚早。

还有观点认为建立反悔权制度立意虽好,但反悔权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更有反对观点认为,反悔权制度违犯了合同的根本精神,一旦确定相当于变相鼓励消费者任意撕毁合同,给消费交易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无条件退货必然会增加经营者的负担,经营者会不会将一些消费者退回的商品重新包装,然后放在货架上公开出售呢?假设经营者这样做,那么,势必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他们不得不使用已经被购置者使用过的商品,其人身和财产平安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

因此,这些学者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出发,也应该制止建立反悔权制度。

[1]相对于强烈反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的观点,我国更多的学者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持肯定态度。

他们认为,法律保护向弱者倾斜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于信息的不对称,经济实力的不对等。

反悔权制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促使经营者为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退货及因货物积压带来的损失,而更详细、真实的披露商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实在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笔者认为,反悔权制度到底要不要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应当要考察我国设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正当性,假如反悔权制度在我国有设立的正当性根底,那么就应当将反悔权制度纳入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否那么,那么不应当将反悔权制度纳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研究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研究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研究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研究随着消费意识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越来越注重自己的权益保护,其中之一就是消费者反悔权。

所谓消费者反悔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取消订单或者退货。

这一权利在国外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并被列入法律法规之中。

在我国,消费者反悔权也在逐步被重视和研究。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内一些消费者反悔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品牌旗舰店有消费者购买了一件好看的外套,回到家后发现颜色与实物有差异,内衬也有磨损,于是向商家请求退货。

但是商家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在经过多方沟通,最终消费者获得了成功退货。

案例二:某国际电商平台消费者在订购商品后发现需要的尺码不对,于是在商品未发货的情况下向商家申请修改订单。

商家虽承诺会为消费者处理,但实际上却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无法顺利购买所需商品。

案例三:某线下专卖店消费者在店内试穿了鞋子,感觉很舒服,于是决定购买。

但是回家后发现鞋子并不适合自己,于是想退货。

但由于试穿时已经弄脏了鞋底,商家不予接受退货。

消费者无奈之下只能自认倒霉。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并未得到充分地实施和保障,很多商家对此也缺乏认识和敬畏之心。

但是,与此同时,一些消费者反悔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滥用情况,有的消费者乘机恶意追求退货退款,损害了商家的正当权益。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相对公正和合理的消费者反悔权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国内的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学者们表示,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完善法规及规范管理应加强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消费者反悔权相关法律,并在相关法规实践中完善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管理体系。

同时,通过加大对商家的培训和监管,明确商家对消费者的退换货义务,并规范消费者的退换货行为。

二、提高消费者自我规范意识一方面,通过消费者教育和诚信宣传等方式,提高消费者自我规范意识,使他们更加明晰自己的消费需求和选择,避免不必要的退换货行为。

略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确立_钱玉文

略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的确立_钱玉文

决策能力方面的缺陷,并能规范现实经济生活中经 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无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
营者各种类型的“无因退货”约定,更好地保护消费 只要消费者直接发出撤回意思表示的口头或书面通
者的整体权益。
知即可生效,对 消 费 者 反 悔 权 的 限 制 主 要 是 行 使 期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经济法权利属性
却期制度。该法第 125 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 5 条、《访问销售法》( 1999) 第 8 条规定了消费者的
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 反悔权。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的立法中均赋予消
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 费者享用反悔( 冷却期) 的权利,即在一定期限内,可
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 对方解除合同。而消费者行使反悔权解除合同是在
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 没有不可抗力情形,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经营者没
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 有过错情形下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三,消费
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国家 者反悔权不同于对效力待定合同有权主体的拒绝追
者表 示; 为 遵 守 期 间,只 需 要 适 时 地 发 送 即 为 足
英国 1964 年《租 赁 买 卖 法》规 定,若 买 方 是 在 够。”[5]第 312b - 312d 条关于远程销售合同的规定,
“适当交易所在地”( 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 之 凡企业主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是在远程交易组织销
实市场经济 中,经 营 者 为 了 度 过 经 济 危 机 或 在 市 场
最早制定类似“冷却期”条款的是 1996 年《辽宁
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主动承 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该《规定》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在一定期限内犹豫、后悔并决定取消交易,获得退货、退款的权利。

消费者反悔权在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7日内可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的情况。

消费者反悔权的保护旨在避免因商家欺骗、偷梁换柱等行为所导致的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少数消费者恶意利用反悔权,无缘无故地要求退货退款,对商家造成经济损失和负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也需要合理拒绝消费者的要求,并在具体操作时权衡好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利益。

下面结合案例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和商家权益的具体操作和权衡。

案例一:小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性能不如心中所愿,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

但商家表示该手机属于换货保修范畴,只能提供维修服务,小李不满意商家的回复,便要求进行退款手续。

对于该案例,商家可以先了解小李出现退货要求的原因,是否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

如果属于商家的责任范畴导致退货,商家应该提供退货服务。

如果是小李个例的原因,商家可进行退货处理,但也可建议小李先使用一段时间再决定是否需要退货。

若无法达成协议,商家也可以拒绝退货要求并给出合理解释。

案例二:小张在商场购买了一件衣服后试穿后决定退货。

但由于标签已经拆掉,商家拒绝了小张的退货要求。

对于该案例,商家需要在售前告知消费者货物退换规则,例如无法退换的商品种类、售后时间等。

如果小张在退货时沟通不畅,可以要求小张提供购买凭据,查看是否有效,也可对退货的产品进行细致的检查,防止恶意换货行为发生。

此外,消费者也应此说明晰明,避免过于任性和随意的退款。

案例三:小王在网上订购了鲜花,但由于交通拥堵等原因,快递延迟了送达时间,小王决定取消订购。

对于该案例,小王的退货要求似乎没有货物质量上的问题,而是出现了快递递送问题。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照规定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规定,只要在特定的时限内,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或额外成本就取消或终止购物或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求。

例如,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否则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未使用或完好无损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对商品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当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与商家宣传的有明显差异,于是他决定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小明将商品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商家在确认商品无损后,将退款金额返还给了小明。

案例二:小刚在一家线下商店购买了一款家电产品。

当他回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已经有明显磨损痕迹,而商家却告诉他,产品已经出现过多次交易,所以不予退换。

小刚不服,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

经协调,商家同意将产品退回并退款。

案例三:小红在线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她试穿后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并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但经商家检查后发现该商品已经因小红在试穿过程中而导致脱色和破损,因此不予退款和退货。

总的来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也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实践中,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也需要有理性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

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

试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建钟金【摘要】Consumers regret right system in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proxy statement system called sys- tem means that consumers in commodities trading after the contract within a certain term enjoys the fights of the un- conditional return of disadvantaged, the consumers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In a foreign country, proxy statement in commodities trading system have been widely applied field, regret right is an important consumer fights, while in China regret right system, but little-known.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regret right system analyzed the existing theo- ries foundation, and combining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think inthe current era of consumer sovereign- ty, regret right has its build rationality and the necessity, our country should adopt foreign proxy statement system moderate fixed related legal system, building regretright system, its rise as a legal rights, so as to better protect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冷静期制度,这项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具有特殊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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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后悔权在中国的构建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近期进行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可能会以法律方式确认。

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表明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同时我国经济与市场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所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后悔权概述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
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向商店购买商品后,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无条件更换货物或者退货。

当然,“一定期间”往往以货物的数量、性能、质量等而定。

只要特定的货物没有被人为的损坏并且购物凭证俱在,只要在一定的时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更换货物或者退货。

实际上消费者后悔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购买商品时所期待得到的利益。

消费者的后悔权从本质上说是消费者各种权利的延伸与保障,如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当消费者的安全权因为购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却退货无门而受到侵犯;当经营者出卖质量有轻微瑕疵的产品却不如实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当认定质量不合格的程序繁多侵犯了消费者的监督权等权利时,消费者通过后悔权制度能确保自己在产品轻微瑕疵与不合格情况下
的无条件退货权从而也保障了自己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
权利。

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实践但是缺乏法律形式的保障。

“7天内无条件退货”,一年的质量保证等等优惠不论在网络店铺还是在实体店都随处可见。

然而聪明的商家们总会在后面附加一句“由购物者负担来回的运费”的规定,这很少比例的消费者会选择退货,因为来回的运费成本大而且麻烦。

因此,想要根本保证消费者的后悔权,必须从立法上建立并完善这一制度。

虽然消费者的后悔权可以允许消费者在某些合理的条件下退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是对民法意思自治的侵犯。

一方面,消费者的后悔权不是绝对无条件的,相应的时间限制和条件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想要行使后悔权也必然是由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了其在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权利。

因此法律规定消费者后悔权并非是毫无限制的给予消费者任意解除买卖合同的特权,而是在遵守买卖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精神下,给予买卖合同的相对弱者——消费者相应的法律保护。

二、国外消费者后悔权立法与实践
(一)国外典型立法
欧盟国家几乎都对消费者的后悔权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瑞典《消费者购买法》规定,如果商品有问题,法律规定的追溯期为两年,在这期间,消费者都可以办理换货或退款。

对自由市场和小摊《消费者购买法》也做了规定:所有卖主必须在摊位上标明其姓
名、地址和联系电话,超过43美元的商品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收据,以方便消费者退货。

瑞典的《远距离合同法》还规定,在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远距离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期间,消费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必须在30天内执行完退款。

英美国家也有涉及消费者后悔权的相关规定,如英国《英国货物买卖法》和《1994年货物销售与供应法》,美国的《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实践
每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规定的消费者后悔权不同,其现实实践也有所差异。

如瑞典规定打折商品通常都不退、不换;英国规定如果售出商品质量没有问题,消费者并不自动具备退换货的权利,商家也没有必须退换货的义务等。

三、消费者后悔权在中国的构建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途径
(一)消费者后悔权保障的途径问题
我国的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找消费者协会或者是法院解决。

我国消费者协会并非国家机关,其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调解并不具有执行力,因此消费者协会在真正的协调消费者与经营者矛盾中的作用并非很完善。

至于法院,中国人口众多,侵犯消费者基本权利的行为比比皆是,但若每件案件都诉诸法院,不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过渡消耗与浪费。

同时,由于用法律途径解
决程序复杂繁重,很少有消费者会为几十元的商品诉诸法院,因而会打击消费者的维权心里。

笔者建议在全国各地建立消费者维权专门机构,专门解决轻微的消费者侵权问题。

当然与消费者协会不同的是,该机构解决矛盾时应该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效果。

对于人身伤害,甚至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由法院管辖。

(二)消费者后悔权实施的障碍问题
在中国都能看到一些“无照商铺”或者是“流动商贩”可谓随处可见,这些商铺以贩卖食品居多,而这些商铺正是中国最大的消费者权利侵权问题“源泉”之一。

首先,这些商铺的食品大多没有安全保障;其次,这些商铺的经营者大多对法律一知半解,消费者很难用法律维权;同时,流动的商铺行踪不定,被侵权后消费者很难找到“事主”。

瑞典的《消费者购买法》对其自由市场和小摊规定:所有卖主必须在摊位上标明其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超过43美元的商品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收据,以方便消费者退货。

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逐步的完善商铺管理的相关法律,如对设立小商铺进行行政许可登记,并定期进行资格检查。

虽然我国的小摊商铺非常多并且种类也多,各地情况也不一样,但是只要法律能够做出有效规定,有关机关能够认真执法切实落实,相信时间能够改变。

(三)消费者滥用后悔权问题
消费者的滥用权利的行为也是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落实的一个障碍。

一些消费者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后悔权“恶意退货”,损害经营者的利益。

如消费者可能会借助后悔权法律漏洞,从购买商品反复无故换货,从而侵犯了经营者的商业利益。

对于消费者的滥用权利行为,最好的途径是对后悔权的行使做一个“度”的规定。

当然,这个度的规定应该宽严始终,过宽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过紧会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曹攀著.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m].西南政法大学,2002.
[2]董新凯,夏瑜.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河北法学,2005 ,(5).
[3]江平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m]. 北京: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出版社,2001.03,1.
[4]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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