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实务专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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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实务

专辑(二)

创业者最应关怀的十七个法律问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琦编辑整理

一、创业时是设立公司依旧其他形式的企业?

答:由于现在设立各类企业差不多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依照个人的具体情形,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能够选择的形式要紧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能够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

(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纳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适应性地将企业明白得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然而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在一人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假如显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形,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幸免法律风险。

二、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益义务?

答: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差不多上关系紧密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预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

然而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进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专门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假如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

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益义务划分。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幸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在文件中,创业者能够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爱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

1. 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 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 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假如执行。

4. 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形下合伙人能够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运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

1. 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能够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依旧改变执行策略。

2. 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能够约定是直截了当投票解决,依旧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经营项目打算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1. 合伙企业要紧经营哪些项目。

2. 经营项目该如何分时期推进。

3. 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 什么情形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四、起草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专门多创业者在创立时视公司章程为无物,认为其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手续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对其不重视将可能带来诸多后续的苦恼。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公司法》承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能够对公司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做出专门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能够约定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与实缴出资比例相分享,以保证公司运作的效率。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一样情形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能够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形,董事会成员多由要紧股东出任的情形,能够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宜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公司法》规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样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公司章程专门有必要进行调整。至定期会议一样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一样是在非正常情形下的专门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刻,可考虑3至5天为宜。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样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情况由股东会决定。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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