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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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3000字

摘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随着其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为防范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所诱发的法律风险,确定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尤为重要。据此,笔者从所有权定义出发,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均不是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人,但沉淀资金利息受益权为消费者所有。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一)第三方支付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用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商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职能,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一个平台。

(二)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有资金流动的支付系统,不断有资金转入,也不断有资金转出,由于转入和转出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因此从长期来看,实际上存在一笔额度相对固定的资金一直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即所谓的沉淀资金。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法律属性

结算支付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前,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聚集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申请牌照的方式把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式纳入国家监管体系下,确立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规身份,第三方支付行业全面进入监管时代。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前,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营运者都从各自立场出发对其法律属性作出不同的解释。支付宝在其用户协议中声明支付宝服务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支付宝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附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

实际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还是存在着本质区别的。吸收公众存款应当是商业银行的实质。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消费者账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是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的,而这也就是沉淀资金利息产生争议的原因。因此沉淀资金不能被视为类似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

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视为金融机构,是一个法律价值问题。在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未作出规定前,我们可以对其是否应该被视为金融机构进行研究,但是,当《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规定为非金融机构时,其法律价值同时被确定了。因此,在该办法出台后,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金融机构。

三、沉淀资金之所有权归属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权利,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的权利,不能由他人设定。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皆有法律直接规定。所有权人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所有物作不定向的支配。①

(一)沉淀资金所有权归消费者?

根据货币的所有权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也就是谁占谁所有。虽然消费者在支付宝上开设的是个人账户,但是所有的买方资金反映在银行的只有支付宝的一个账户。当消费者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即相应地失去对资金的占有,因此,也失去了对资金的所有权。

消费者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代为保管,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该部分资金随后因延时交付或延期清算而形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当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消费者支付货款的指令,将该货款支付给商家时,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据此,消费者取回资金时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其请求权的基础是消费者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消费保管合同。

因此,消费者不享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

(二)沉淀资金所有权归第三方支付?

当消费者失去了沉淀资金的所有权,那么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享有的权利是不是所有权呢?

在支付宝与用户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您支付到本公司并归属至您支付宝账户的款项及您通过支付宝账户收到的货款,本公司将予以妥善保管,除本协议另行规定外,不作任何其他非您指令的用途。"很显然,支付宝对沉淀资金的权利受到了消费者的制约,支付宝只能根据消费者的指令对沉淀资金进行定向管理、处分,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指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支付宝对沉淀资金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所有权。

那么,除支付宝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的权利是否要受到消费者的制约呢?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1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据此,在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都受到其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制约。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的权利不是所有权。

这也符合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的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综上所述,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不享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

四、沉淀资金利息之何去何从

笔者认为,沉淀资金构成了消费者的信托财产,在实践中,类似支付宝公司等营运商均将沉淀资金与自由资金区别开来,托管资金账户性质上类似于一种信托账户,而支付宝公司类似于受托人的地位。对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在理论上也存在着诸多争议,但是对于信托财产受益权人为受益人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消费者相当于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由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受益权也应当由消费者享有。

但是,理论与现实是存在差异的,我们不得不考虑,当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于消费者后,由该操作产生的经济成本。

2011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5条第一款:"支付机构可以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此规定很显然是从降低分配沉淀资金利息的经济成本角度出发,但是,此款缺乏法理依据,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沉淀资金源于消费者的买卖行为,若将利息分配给消费者不具有可行性,那么可以其他新的形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消费者。例如:借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在扣除了平台运营商的合理成本后回馈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以便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促进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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