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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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标签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二、范围

公司在国内进行销售的产品标签适用于本规定。出口产品的标签应遵守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适用与本规定。

三、职责和权限

1. 市场部负责根据客户的要求,并按照本规定编写产品标签。

2. 品管部部长负责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核,

3. 工厂长负责对标签进行批准。

4. 市场部负责寻找供应商印刷标签。

5. 品管部负责对标签进行验收

四、工作程序

1. 产品标签的内容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

定。

2.客户对标签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不违背GB 7718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进行标注。

3.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

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GB 7718的相应

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5. 根据产品或客户需要,可以在标签中标示产品的批号、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6.对有宗教声明的产品,应经过评审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可以在标签中标注宗教声明。

7. 致敏物质

7.1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7.1.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7.1.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7.1.3鱼类及其制品;

7.1.4蛋类及其制品;

7.1.5花生及其制品;

7.1.6大豆及其制品;

7.1.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7.1.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7.2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应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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