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3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3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业经第十一届5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十日增城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增城市中心城区、各镇(街)规划区和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两旁控制区及其它重要地区。
第三条增城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增城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城监大队)是实施城规划的监察机构。
市规划局和市城监大队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各镇(街)政(办事处)及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市规划局和市城监大队可在其法定权限委托各镇(街)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违法建设是:(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上述室外维修是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窗户,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2022 年增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建新方 案编制项目
广州市图鉴城市规 划勘测设计有限公 司
广州市图鉴城市规 划勘测设计有限公 司
广东鸿土规划设计 有限公司
2022-2023 年增城区规划公示图 制作服务
646.5 600.0 300.0 199.6
平均节支率
1.0%
同比增长:150.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2 日 生成
1/22
近 3 年(2020-03~2023-02):
6.3
TOP4
增城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融资地 块地价评估
广东南粤房地产土 地资产评估与规划 测绘有限公司
6.0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 广东南粤房地产土
TOP5 分局增城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融 地 资 产 评 估 与 规 划
6.0
资地块地价评估服务项目
测绘有限公司
TOP6
增城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融资地 块地价评估
1.4.1 重点项目
(1)土地管理业(1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增城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融资地 广东中企华正诚资
TOP1 块 地 价 评 估 服 务 项 目 产 房 地 产 土 地 评 估
19.2
(CZ2022-8607)结果公告
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府〔2017〕9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增府〔2017〕9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实施意见》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23日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
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在法定程序、步骤、审批时限的基础上优化流程,确保实现“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同时满足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二)精简高效。
在全面压缩审批时限的基础上,通过优化项目决策机制,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部门联动等多种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三)“宽审、严管”。
增强服务意识,将投资管理工作的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后监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以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通过落实合并报审、提前审查、优化流程、放宽权限、创新管理等具体工作措施,努力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时限从法定的350-430个工作日缩减为108-134个工作日,共压缩时间242-296个工作日,压缩比例近70%,大幅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2日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增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增城开发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开放引领、绿色发展、产城融合和创新驱动原则,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吸引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全面建设广州东部枢纽,打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深联动发展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新兴智造高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制定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法建立增城开发区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第五条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增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在增城开发区行使市人民政府交由行使的管理权限,负责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增府办[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的通知(增府办[2008]30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已经第十三届2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行为,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使投资者和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熟悉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流程,避免因不熟悉审批业务而“跑冤枉路”、“做无用功”和“走一步看一步”,甚至审批部门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促进建设项目快速实施,特整理出我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详见附件)。
二、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认真学习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根据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尽可能平行推进各项工作,满足投融资体制所要求的必备文件,并缩短项目推进时间。
三、各镇街、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服务机构,应积极向企业宣传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加强报批业务指导,并对项目报批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报批过程当中的问题。
四、政府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本指南,结合自身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依法、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制定出本部门的具体办事指南,整合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并进行公开和组织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各相关审批部门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寓审批于服务之中,提前介入,主动联系,并建立首问责任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指导和支持。
六、各相关审批部门切实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推行联合审批和并联审批,使各项报批工作交叉搭结、平行推进,加快我市各项建设项目的进程。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备案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备案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备案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拟对行政备案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规定行政备案的事项、实施机关、程序、期限、需要报送的材料和报送形式。
行政备案报送材料应当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关材料替代,不得要求报送与备案事项无关的材料和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能够获取的材料。
第七条行政备案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备案,不得以行政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冯寸生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冯寸生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岚冯寸生【代理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案涉地块不动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该宗土地于2016年7月14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9月28日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原广州市增城县国土局、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由市规自局承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法[2001]15号)第二点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JBPM-QR-XZ-02地区物业公司城市代码、部门代码、物业服务中心代码
一、地区物业公司城市代码
二、三线城市代码
地区物业公司在原地区物业公司代码后增加三线城市自定义编号,如广东增城区域的项目城市代码为“穗增”,成都物业公司南充区域的项目城市代码为“蓉南”等。
三、部门代码及特殊代码
行政人事中心(部)行政代号“行”,人事代号“人”
财务中心代号“财”
计划及监察中心代号“计”
信息化中心代号“信”
品质管理中心(部)代号“品”
维保修管理中心/维保修部代号“维”采购经营中心(部)代号“采”
培训中心(部)代号“培”
会议纪要代号“纪”
客运公司代号“客”
四、物业服务中心代码。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试行)
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检举区住房和建设局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2.法定途径:向本行政机关纪检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二)不服区住房和建设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 具体投诉请求及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办事指南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本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
二、办理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后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所需材料
四、窗口流程
. 申请:申请单位需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后(网址:),再到广州市从化区政务中心窗口入纸质版资料。
. 受理: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 审查:区住建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 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 窗口取备案结果。
五、办理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期限:个工作日
七、办事窗口
办理窗口: 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务窗口。
办理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号
联系电话: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无
十、办理依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备注
. 应发给的证明文件:《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回执》
十二、表格下载
登录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自行打印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报表十三、到场次数:不超过次
十四、常见问题解答
无。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07]58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06
【实施日期】2007.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7〕580号)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预防、减少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保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通知如下:
一、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前期物业管理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投标单位参加招投标或招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经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可采用协议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施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在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招标时间
尚未售房的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招投标。
五、主要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办事指南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1、本区范围内要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建设单位;2、本区范围内要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物业公司;3、本区范围内要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4、本区范围内要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物业公司(分割区域)二、办理条件1、尚未售房的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之前完成区域备案;2、已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3、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4、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三、办理材料四、窗口流程1. 申请:申请单位需在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后(网址:/),再到广州市从化区政务中心窗口入纸质版资料。
2. 受理: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3. 审查:区住建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4. 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
5. 窗口取备案结果。
五、办理流程图六、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提速期限:5个工作日七、办事窗口办理窗口: 广州市从化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务窗口。
办理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128号联系电话:87956502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收费依据:无十、办理依据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十一、备注1. 应发给的证明文件:《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十二、表格下载登录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自行打印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十三、到场次数:不超过1次十四、常见问题解答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穗国房字[2014]574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穗国房字〔2014〕574号)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实施工作,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附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一、备案依据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备案项目、备案部门。
二、备案机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备案要求(一)备案报送人应当如实向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送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备案报送人提交的报送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文字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提交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编排页码;2.表格填写及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等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铅笔;3.表格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4.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章。
(三)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附件1-6),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备案报送人应当以现场方式向备案实施机关递交书面报送材料;2.备案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我委开发建设了广州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ygl.gzcc.gov.cn),定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启用系统。
现就系统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一、填报信息(一)企业填报信息。
1.填报信息主体。
(1)在本市工商登记为法人单位,且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填报;(2)不在本市工商登记为法人单位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分支机构为单位统一填报;(3)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
2.填报信息内容。
(1)企业注册。
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在系统注册。
(2)填报信息。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管项目信息、年度经营信息等内容。
其中,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填报本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及外省市的所有在管项目;不在本市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了分支机构,填报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在管项目。
该项工作应当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是系统上线后有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在建项目信息等内容。
(3)更新信息。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增府办规〔2018〕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增府办规〔2018〕4号开发区有关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日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助推企业降低成本、改进技术、扩大生产、提升效益和转型升级,增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我区工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保障企业生产要素需求1.引导企业租赁土地厂房。
按企业需求以开发区和各镇街为主体遴选一批适合“二次招商”的土地厂房(写字楼、办公楼)。
对“二次招商”引入的IAB、NEM、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当年注册、当年投产实现新上“四上企业”的,按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当年15元/㎡·月、第二年10元/㎡·月的租金补贴;次年投产实现新上“四上企业”的,按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投产当年10元/㎡·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对现有企业确因场地不足拟租赁区内厂房或仓库用于扩大生产,当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新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当年15元/㎡·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
广州市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工作指引
广州市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工作指引一、背景介绍物业服务是指对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的工作。
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管,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广州市对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以确保物业管理的顺畅进行,维护广州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备案要求1.备案对象:所有从事物业服务的机构,包括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等。
2.备案范围:需要备案的是物业服务的区域范围,包括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3.备案材料:备案机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填写备案机构的基本信息、备案区域等相关信息。
(2)备案证明文件:提交备案机构的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3)备案费用:缴纳备案费用,费用标准由广州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备案流程1.备案机构准备备案材料并填写备案申请表。
2.备案机构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广州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
3.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将发放备案证书给备案机构,并将备案信息录入备案数据库。
5.备案机构需将备案证书及备案编号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备案管理1.备案更新:备案机构如需变更备案区域,须重新提交备案申请,经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2.备案注销:备案机构如停止从事物业服务,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注销,并进行相关手续。
3.备案监管: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备案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备案机构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警告、罚款、吊销备案资格等处理。
五、备案的意义1.规范管理:物业服务备案工作有助于建立规范的物业服务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广州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2.信誉评价:备案机构获得备案证书后,可以证明其从事物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提高了其在市场上的信誉度。
3.信息公示:备案机构将备案证书及备案编号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为业主提供了相关信息,便于业主进行选择和评估。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增府[2001]10号【发布部门】增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4.10【实施日期】2001.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增府[2001]10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业经第十一届5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一年四月十日增城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房管分局、房管所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实施管理监督。
各镇(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的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㈠参加业主大会;㈡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㈢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㈣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㈤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㈠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㈡遵守业主公约;㈢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㈣按时交付物业管理费及分摊的维修费等费用。
第五条新建的住宅商品房均要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的房屋也应当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应当按本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㈠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㈡已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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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申
报
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印章)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制
说明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二、本表由申报备案的单位如实填写,申报单位对填写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三、物业服务企业需保证企业信用系统上填报的数据与纸张
报送的资料相一致;
四、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填写一份申请表,n个区域填写n份;
五、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
可打印;
六、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
当调整表格大小;
七、本表统一以A4纸打印。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报告
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我司将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项目名称)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详情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现提交以下材料向贵局申请办理该区域备案: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2.物业服务合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5.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6.地名批复文件;
7.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专此报告。
年月日
(单位印章)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标准地名)物业类型
座落地点
四至范围
东:南:
西:北: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总期数(期)项目已开发期数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资质证号
办公地点邮政编码
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项目占地面积㎡
房屋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市政公建配套用地㎡其他用地㎡物业总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用房㎡公建配套设施㎡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独立式别墅㎡办公楼、写字
楼
㎡
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停车场㎡其他建筑㎡总套数
注:本页由申请人填写,字迹工整,如实填写,不得涂改。
备案要件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符合法定形式
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定形式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符合法定形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符合法定形式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
符合法定形式
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符合法定形式
市或者县级市政府核准的地名批
符合法定形式
复文件
备案意见
备案实施机关意见
签字:年月日
物区备〔〕第号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备案时间:年月日
注:1.本页由备案登记机关填写,字迹工整,如实填写,不得涂改;
2.备案要件情况的下划线处填写“是”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