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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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项目名称:___CMMB省级监控软件开发项目___

委托方(甲方):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_ 委托代理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详见《附件1:技术要求》。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20 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书》。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开发周期计划、参加人员、交货时间等。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2、提供方式:直接当面提供给甲方指定人员

3、其他协作事项:另一方尽可能给予帮助或者协助。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退回当事人一方;

第四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50% 的预付款;自项目验收合格、交付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50% 的结算款。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帐号为:

账户名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复外支行

帐号:0200048509024917930

第五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约确定。

第六条本合同开发进程应严格按照《附件2:开发计划书》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研发产品。因乙方原因造成交付逾期,乙方应承担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

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5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保密信息是对方有价值的、专用的、独特的财产,因此,甲乙双方同意从对方披露信息之日起:

1、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

2、不把保密信息用于双方合作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3、不把任何保密信息披露给除为实施合同的目的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职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员。

4、在没有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准用任何方式复印或复制任何保密信息以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

5、除非得到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或分解保密信息或试图改变或分解保密信息,也不准让他人去做或试图这样做。

6、双方同意以对待自己专有和秘密信息的同样的注意去对待以上列举的义务,但是这些注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低于合理的注意。

7、合同本身的保密性。双方无权披露本合同的存在,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和约定按机密信息对待,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A.程序源代码;B.安装配置说明;C. 相关软件安装程序一套。上述A-B光盘电子文档实物一套;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2011年7月10日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_专家评审_。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五条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培训甲方技术人员和主要操作员掌握该技术成果;

2、地点和方式:甲方指定

第十七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赔偿合同金额的1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技术风险指当事人努力履行,现有水平无法达到,有足够技术难度,同行专家认定为合理失败;

3、在合同履行中,第三人公开相同的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复印件及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件数:2份

附件名称:《附件1:技术要求》,《附件2:开发计划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乙方:(章)

签字:(签名)签字:(签名)

职务: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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