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电营业细则(含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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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电营业细则(含附图)

上海市供电营业细则(含附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1) 居民客户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非居民客户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

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第六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1.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2.高压供电:10、35、110、220kV。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1.低压供电(1) 居民客户①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②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20、30、40A;③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④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供电配套费(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供电配套费(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7-10 12:27 【关闭】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简称业扩工程)收费,提高收费行为的公开透明度,促进用户公平负担,更好地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现就本市35千伏和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业扩工程试行定额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本市区域内非居民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时,采用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包括220千伏和110千伏用户的35千伏或10千伏备用电源)的业扩工程费用试行定额收费。

临时施工用电,35千伏或10千伏电压等级的低压备用电源,以及35千伏和10千伏电压等级之外的其他用电,暂时维持原有收费模式,不实行定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按照每路电源供电容量收取,其中:35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955元;10千伏电压等级的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为每千伏安1130元。

实行定额收费后,除多回路供电容量费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工程费用。

三、业扩工程范围业扩工程范围为从公共电网联接点至用户受电点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排管、线缆、负控装置和道路绿化开挖等工程。

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材料费用以及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和安装调试费用、电缆排管费用、道路开挖及绿化的修复赔偿费用等。

四、加强定额业扩收费资金监管市电力公司需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定额业扩工程费用,专款专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

同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应接受价格部门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审。

五、建立收费标准联动机制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与铜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铜价每波动一个百分点,定额业扩工程收费标准同向调整0.36个百分点。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月按当月的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暂换是指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临时更换容量系列相邻的变压器。

1.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不得超过两个月;35kV及以上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按违约用电处理;2.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3.暂换期间的基本电费及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仍按原变压器容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移表是指客户因故需要移动本公司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2.客户不得擅自移动本公司的计量装置,否则本公司将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4款处理,且客户还应承担擅自移表后可能引起的安全后果。

第二十三条暂拆是指客户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

1.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拆期间,客户原合同供电容量的使用权予以保留;2.暂拆原因消除,客户应提出复接要求,本公司在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装接电;3.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接者,按新装办理。

第二十四条更名是指非居民客户变更名称或居民客户变更户名;过户是指用电主体由一方变更为另一方。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不变,原客户与本公司结清债务的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涉及用电类别变更时,同时办理申请;2.非居民客户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居民客户应持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填写申请表,经客户双方盖章(签名)后,方可办理更名或过户;3.经检查发现客户私自更名或过户时,本公司将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4.更名或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本公司在核准之日起与新客户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

第二十五条销户是指客户永久性停止使用全部受电设备,并与本公司终止供用电法律关系。

1.客户销户,须在客户所要求停电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2.客户必须停用全部受电设备,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无损,并交付销户引起的费用;3.客户停电后,必须与本公司结清电费,自双方认可的销户日起解除供用电法律关系。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是供电营业秩序和电力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受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电网的建设、用电的计量和电费的计算与收取,供电合同的具体事项以及违约责任,还有关于窃电的防止与管理。

供电营业条例保障了供电单位和供电市场的正常运转,从而保证了生活、生产用电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为您提供了供电营业条例的全文。

供电营业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电力公司的供电业务,保障用户的用电权益,维护供电市场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电力公司提供的供电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配送、用电接入、电费结算等。

第三条上海电力公司供电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应当遵守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二章电力配送第五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用户的用电需求,提供相应的电力供应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缴纳接入费用。

第七条用户在用电接入期间,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维护,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用户的用电设备如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上海电力公司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用电接入第九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的用电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用电接入合同。

第十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后,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规定办理电费结算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后,应当根据配电设备的容量和用电负荷进行合理用电,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上海电力公司有权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超负荷、违规用电行为进行调整和处罚。

第四章电费结算第十三条电费结算的方式包括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用户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缴纳电费,并保证及时足额缴纳,否则将影响用电接入和供电服务。

第十五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要求制定电费计划,公开透明地向用户公示电费标准和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若上海电力公司发现用户存在欠费行为,将采取提醒、限电等措施,并有权中断供电。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用户如有违反上海电力公司的供电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拉私挂电线、擅自改变用电负荷、电费拖欠等。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章电力使用第四章供用电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电费分时段收费标准

上海电费分时段收费标准

上海电费分时段收费标准上海电费分时段收费标准居民用户上海居民电费采用阶梯电价计算,分0-3120度(含)、3120-4800度(含)和4800度以上三档执行,实行分时电价。

第一档:非分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617元;分时峰谷分时电价为高峰时段(早6时至晚22时)每千瓦时0.617元,低谷时段(晚22时至次日早6时)每千瓦时0.307元。

第二档:非分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667元;分时峰谷分时电价为高峰时段(早6时至晚22时)每千瓦时0.667元,低谷时段(晚22时至次日早6时)每千瓦时0.337元。

第三档:非分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917元;分时峰谷分时电价为高峰时段(早6时至晚22时)每千瓦时0.977元,低谷时段(晚22时至次日早6时)每千瓦时0.487元。

非居民用电不满1千伏非分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641元;10千伏非分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636元。

2023年上海电费最新价格2023年上海市居民电价继续执行20XX年颁布实施的居民目录电价,实行阶梯式电价。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第一档电量每年0-3120度(含),电价每度0.617元。

2.第二档电量每年3120-4800度(含),电价每度0.667元。

3.第三档电量每年超过4800度,电价每度0.917元。

同时,上海市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具体为:1.第一档电量每年0-3120度(含),高峰电价∶0.617元/度,低谷电价∶0.307元/度。

2.第二档电量每年3120-4800度(含),高峰电价∶0.667元/度,低谷电价∶0.337元/度。

3.第三档电量每年超过4800度,高峰电价∶0.917元/度,低谷电价∶0.467元/度。

上海阶梯电价注意事项户籍5人及以上需到附近供电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口政策,带上户口薄,申办人身份证,近期电费单低保,五保户可到街道救助管理所申请每月15度电免费。

电费怎么算一度电多少钱并不是固定的,现在很多地方都开始试行阶梯电价,就是根据使用的电量档次来决定电价。

上海电力用电营业细则

上海电力用电营业细则

上海电力用电营业细则根据上海市电力公司发布的《上海电力用电营业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范围内的电力用电营业行为,保障用户的用电权益,依据国家电力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执行,并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

第四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用电政策、法律法规,合理、安全、经济地使用电力,保护用电设备和电力设施,维护电力供应秩序。

第五条:用户有权享受优质、稳定、安全、合理的电力供应服务。

第二章:用户用电接入第六条:用户在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等情况下,需向供电公司提出用电接入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当及时受理用户用电接入申请,并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用电设备的容量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和规划。

第八条:用户用电设备及线路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地方确定的安全指标和质量标准,对用户的用电设备及线路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第十条:用户用电接入后,应按照规定的供电模式和标准使用电力,并按时缴纳电力费用。

第三章:电力供应第十一条:供电公司应当为用户提供合理、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

第十二条:供电公司应当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制定合理的电力供应服务方案。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当定期检查电力设施的运行状况,预防电力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当及时修复电力设施故障,确保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电力费用计算与缴纳第十六条:用户用电费用的计算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基本电费、附加电费以及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电力费用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计算和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电力费用。

第十九条:用户在缴纳电力费用时,应当仔细核对费用明细和发票,如有异议可与供电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实施细则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实施细则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行为,健全公司供电服务工作机制,细化《国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公司各部门供电服务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在供电服务工作中的积极性,提高公司供电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12”230号)、《关于发布国家电网公司新‘三个十条’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1”1493号)、《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国家电网企管“2014”1466号)、《国家电网公司95598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717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国网上电人“2013”5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供电服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供电服务为《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所定义的,是指遵循行业标准或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电能产品和规范的服务,实现客户用电需求的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窗口服务、业扩报装、用电检查、电费抄核收、计量装臵改造例调、故障抢修、停送电管理、电网建设、信息安全管理等过程中引发的供电服务行为。

第四条供电服务奖惩坚持管专业必须管服务、奖惩并举和专业管理与分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按照‚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供电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发生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及供电服务过错予以奖惩。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供电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优质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决定供电服务奖惩重大决策、审定供电服务奖惩细则、批准考核认定结果。

公司优质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优质服务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制订和修订公司供电服务奖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供电服务表彰奖励工作;向服务事件归口管理部门发起服务事件调查;汇总上报奖惩建议;执行供电服务质量事件考核结果。

2021上海电费缴费及收费标准

2021上海电费缴费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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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费网上缴费
登陆付费通网站:在付费通首页位置选找到账单查询/付费,然后点击电费这一选项,就能直接进入缴费页面了,最后按照里面的体现选择自己所在的地区以及出账的机构,按照流程即可在网上查询和缴纳上海市的电费了。

供电营业厅POS机刷银行卡缴费:上海市用电客户可以在供电营业厅的POS机上使用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纳电费。

上海电费多少钱一度
上海市居民电费价格以阶梯电价计算,按年度电量为单位、分户均每年0-3120度(含)、3120-4800度(含)、超过4800度三档实施,电价水平分档递增,同时推行分时电价。

第一档电量电价不作调整,未分时电价每度电0.617元;分时电价峰时段(早6点至晚22点)每度电0.617元,谷时段(晚22点至次日6点)每度电0.307元。

第二档电量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5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03元。

第三档电量电价,未分时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0元;分时电价峰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36元,谷时段加价标准为每度电0.18元。

上海市电价峰谷时段划分为: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摘要:一、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概述二、供电方式三、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五、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六、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七、并网电厂八、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九、窃电的制止与处理十、附则正文:一、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概述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是为了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营业活动,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户。

二、供电方式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赫兹,额定电压包括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

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

三、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用户需要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对受电设施进行建设与维护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经济、合理运行。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使用和维护受电设施。

五、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供电企业应保证供电质量,确保供电安全。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使用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六、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供电企业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用电计量设备,对用户的用电量进行计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数据收取电费。

七、并网电厂并网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并网运行和调度。

供电企业应与并网电厂建立有效的调度和运行管理机制。

八、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供电企业与用户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窃电的制止与处理供电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对于窃电行为,供电企业有权采取停止供电、追缴电费等措施。

十、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市电力公司。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pptx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pptx
(一)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达成的协议;
(三)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一个月同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 力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确定接续的供电企业后,方可停业,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条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电力的地域。经国家审查批准的供电营业区是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
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供电企业应按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划分,并取得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准设一个 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供电营业分支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保供的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 态调整。
(二)地(自治州、省辖市)内跨县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地级营业区);
(三)县(市)内跨乡镇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第七条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一般可将省级营业区分划为地、县两级营业区;地级 营业区分划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并根据实际需求在每级营业区内设立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供电营业区有异议的,应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国 家能源局提出复核请求。国家能源局应在接到复核请求之日后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十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本营业区内的供电义务,依法保障供区电力 用户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用电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电力公司、各区经委(工委)、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市级开发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本市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17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个坚持,三个确保”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本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现将市经委组织制定的《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确保上海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电力供需不平衡情况下,坚持限电不拉电,确保市民用电不受影响,确保重点企业生产需要,确保城市生产生活正常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用电管理,改变用户用电方式,采取错峰、避峰、轮休、让电、负控限电等一系列措施,避免无计划拉闸限电,规范用电秩序,将季节性、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三条有序用电由各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主导及推动,充分调动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配合。

第四条凡本市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加强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用电协调小组。

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及以下)(官方)

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及以下)(官方)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 及以下)(官方范本)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发电机组准入发电市场基本条件)(一)依法建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

(三)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

(五)信用要求。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统一调度。

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应实时接入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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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1) 居民客户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 非居民客户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

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第六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1.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2.高压供电:10、35、110、220kV。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1.低压供电(1) 居民客户①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②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20、30、40A;③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④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2)非居民客户①单相受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220V供电;②实行单一制电价的客户,受电设备总容量在3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③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最大需量在1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

2.10kV供电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50 kVA及以上至6300kVA时,采用10kV供电。

3.35KV供电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300kVA以上至40000kVA时,采用35kV电压供电。

4.110kV及以上供电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大于40000kVA时,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

5.根据电网情况或客户用电特殊需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供电电压的界限可作适当变动。

第八条客户对供电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的,应自备不间断电源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对基建施工、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可提供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客户应在到期的十个工作日前来本公司办理延期用电手续。

节日彩灯、拍摄电视、电影等的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临时用电的客户不得改为正式用电,如需增容、移表、更名或过户、暂换,应向本公司申请。

对已办理临时用电拆表销户并退还部分或全部临时接电容量费的客户,在原临时用电范围内,本公司一年内不再受理新的临时用电申请。

第十条客户不得将电力私自转供给第三方或与其共用,否则作违章用电处理。

特殊情况下,本公司征得客户同意后,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客户转供电力,即委托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按下列规定办理:1.本公司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转供区域内的客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责任分界、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2.被转供户视同本公司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等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第十一条客户新装用电、变更用电时,应事先到所属供电营业室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手续。

新装或变更用电业务办理完毕后,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供电容量是客户可使用的最大负荷(kW)。

第十二条合同供电容量的确定:1.高压供电客户的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要求,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最大供电负荷。

一般情况下,高压供电客户每一路进线电源的合同供电容量(kW)等同于客户每一路进线电源的受电设备总容量(kVA);2.实施两部制电价的低压供电客户,其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新装(或增容、减容)申请时的用电负荷要求,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最大供电负荷;3.实施单一制电价的低压供电客户,其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新装(或增容、减容)申请时的用电负荷要求,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客户受电设备的装接容量(kW);4.居民客户的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供给的用电负荷(kW)。

第十三条居民客户申请新装用电时,应出示用电地址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必要时,应出示独立的户籍证明。

申请户名应为上述证件的户名之一。

居民客户委托他人申请新装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四条非居民客户申请新装用电时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提供有关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用电性质、受电设备总容量(低压用户为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特殊用电设备、用电规划、备用电力、用电特殊要求、标明受电变配电所(站)位置的客户所在地区地形图等内容。

受电设备总容量在800kVA及以上的客户受电工程建设项目,其供电条件、变配电所(站)址的选择等方面,因涉及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在客户建设项目立项之前,应向本公司供电营业室书面提出用电征询,本公司就供电条件答复客户。

征询答复的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项目逾期尚未立项的,双方需重新协商解决。

客户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应尽早到供电营业室办理正式用电申请手续,以便本公司做好电网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五条新建、改造的大型建设项目或新建的开发区、居住区或成片改造地区,规划设计时,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本公司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供电方案书面通知客户。

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本公司应向客户说明情况。

客户对本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

客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受电工程开工日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的十天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变更用电是指客户用电需要增容、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更名或过户、销户、改压、改类、增限、减限、迁址、分户、并户等事宜。

变更用电可能导致供电方式、计费方式的改变。

第十九条增容、减容是指客户因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供电容量。

1.客户申请增容、减容时,应提出所需用电负荷,非居民客户同时应提供有关用电资料,包括受电设备总容量(低压用户为用电设备清单)、特殊用电设备、用电规划等;2.高压供电的客户增容、减容必须是整台、整组变压器的更换、增加或拆除;3. 客户减容后,不再保留其原合同供电容量。

客户如需恢复原合同供电容量,按增容办理。

第二十条暂停用电是指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经营的临时性调整、设备检修或季节性生产等原因,部分或全部停止用电。

1.客户暂停用电,须在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在每一公历年内,每户可申请暂停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个公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多路电源客户,几路电源同时申请暂停用电的,且暂停起始日期和恢复日期相同,视作一次暂停用电。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2. 暂停期间,停止使用的受电设备,包括受电变压器、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低压供电的总开关,均由本公司加封。

擅自启用本公司加封的暂停设备,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3款办法处理;3.有多路电源或多台受电变压器(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客户停止部分用电,其契约限额不得小于未加封受电设备总容量的40%(但属本条文第4款情况时除外);4.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在仅存一路电源且仅存一台受电变压器时,其最大需量在该台未加封受电变压器容量的10%以内时,按受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10%但不超过40%时,按受电容量的4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40%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5.实施两部制电价的低压单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其最大需量在合同供电容量的10%以内时,按合同供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合同供电容量的10%,但不超过50kw的按50kW计收基本电费;超过50kW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6.客户申请恢复用电,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暂停期满,如客户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从期满之日起,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7.暂停前、后的基本电费分别按实用天数计收,暂停当日为暂停起始日,恢复日的前一日为暂停终止日(每月按当月的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暂换是指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临时更换容量系列相邻的变压器。

1.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kV不得超过两个月;35kV及以上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按违约用电处理;2.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3.暂换期间的基本电费及变压器损耗的有功、无功电量仍按原变压器容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移表是指客户因故需要移动本公司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2.客户不得擅自移动本公司的计量装置,否则本公司将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4款处理,且客户还应承担擅自移表后可能引起的安全后果。

第二十三条暂拆是指客户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

1.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拆期间,客户原合同供电容量的使用权予以保留;2.暂拆原因消除,客户应提出复接要求,本公司在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装接电;3.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接者,按新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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