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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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操作规程

结算操作规程

公司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建有资金统一结算操作系统,为了规范统一结算业务,有效实施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提供安全、快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资金统一结算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资金统一结算采取“收支两条线,多渠道收款,单渠道付款”的结算模式。

第二条公司建立统一结算系统,及企业通过网络系统联接,本公司再及指定的合作银行联接,建立以本公司为资金枢纽的资金结算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开户的企业均可通过网上银行金融服务系统或柜面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公司暂定合作银行为等银行,并分别在各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本公司同A\B行采取银企直联的联接方式,同*银行采取网上银行的联接方式。

集团所属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合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其中一般结算账户仅作为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理统一结算严格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公司不垫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办理结算业务相关的各类重要物品的管理。

(一)操作员密钥。

操作员密钥应妥善保管,每月更换密码,人离机应退至初始画面并将操作员密钥收起,营业终了要入库保管;(二)印章。

主要包括业务公章、转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章(一次、二次);使用时按《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签章,营业中暂时离柜时做到人离章锁,营业终了要入库保管。

第七条开立账户。

集团所属企业在提交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本公司领取“开户申请书”,并按开户申请书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经本公司审查同意后,为开户企业开立内部结算账户。

经批准开户的企业,需填制盖有及企业全称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私章作为企业在本公司的预留印鉴,并注明账户启用日期。

对公账户结算操作规程(3篇)

对公账户结算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对公账户结算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对公账户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资金清算、票据交换等。

二、操作流程1. 开户审核(1)客户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2)审核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3)审核通过后,为客户开立对公账户。

2. 资金结算(1)客户通过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发起资金结算指令;(2)结算部门收到指令后,进行以下操作:a. 核对指令内容,确保其准确无误;b. 核对账户余额,确保有足够资金;c. 核实交易对方账户信息,确保其真实、有效;d. 对资金结算指令进行审核,确保合规性;e. 对资金结算指令进行授权;f. 执行资金结算操作。

3. 资金清算(1)结算部门在执行资金结算操作后,将资金清算至交易对方账户;(2)清算完成后,生成清算凭证,并通知客户。

4. 票据交换(1)客户提交票据交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审核部门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规;(3)审核通过后,进行票据交换操作;(4)票据交换完成后,生成票据交换凭证,并通知客户。

三、风险控制1. 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安全;2. 对资金结算指令进行严格审核,防范操作风险;3. 定期对账户进行风险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4.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监管政策,确保业务合规。

四、监督与考核1. 本行定期对对公账户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确保业务合规、操作规范;2. 对业务操作人员进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3. 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业务安全、合规。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2. 本规程由本行结算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账户结算业务操作,确保结算安全、高效,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对公账户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完整

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完整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第六条资金结算: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票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目的收入支出结算。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机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的内设机构,在资本运营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2、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4、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5、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6、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7、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及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3、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4、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结算中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地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结算中心职责1. 负责公司内部资金的结算、调拨和监控;2. 负责公司对外支付、收款业务的办理;3. 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4. 负责公司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5. 负责公司资金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

三、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预算管理(1)公司结算中心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部门需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2)各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3)结算中心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2. 资金结算管理(1)结算中心负责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结算;(2)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安排资金结算方式,确保结算及时、准确;(3)结算中心对结算业务进行审核,确保结算合规。

3. 银行账户管理(1)结算中心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2)结算中心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确保账户使用合规;(3)结算中心对银行账户资金进行监控,防止资金流失。

4. 资金调拨管理(1)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2)结算中心对资金调拨进行审批,确保调拨合规;(3)结算中心对资金调拨进行监督,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5. 资金风险管理(1)结算中心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金安全;(2)结算中心对资金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3)结算中心定期对资金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四、资金审批制度1. 资金支付审批(1)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申请资金支付,需提交资金支付申请;(2)结算中心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合规;(3)结算中心将审核后的资金支付申请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

2. 资金调拨审批(1)结算中心根据公司业务需求,提出资金调拨申请;(2)结算中心将资金调拨申请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3)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结算中心进行资金调拨。

5集团管控制度之五—资金结算中心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5集团管控制度之五—资金结算中心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5集团管控制度之五—资金结算中心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玉皇化工资金管理部结算中心工作职责和流程(说明:资金管理部是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下设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下设结算中心,统称“资金管理部结算中心)一、账户管理:统一管理集团的银行资金账户,为集团各分子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设立内部结算账户并进行统一管理。

对各分子公司在银行独立开设的资金账户实行审核和备案管理,并对该类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控。

二、投资融资:配合集团融资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和对外融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计划和对外融资计划中资金管理的业务操作和业务辅导。

三、对外业务:作为统一的对外资金管理单位,负责办理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同银行和体系外其它各个单位的存贷业务、资金往来业务和资金结算业务。

四、内部资金调配:负责制定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内部资金调度、配置、使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根据公司决策和财务部指令对集团及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配置和统一使用,保证资金在体系内的高效循环和流转,从整体上保证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五、内部结算:办理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内部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和资金结算业务。

为在资金管理部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的分子公司及时办理对内对外资金往来和资金结算业务,及时提供资金账户信息和核对资金账簿。

六、资金管理:随时监控和掌握体系内资金流转信息,及时发现资金流转中出现的异常状况,向集团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七、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安排的其它相应职能。

玉皇化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结算中心操作流程内部结算内部资金配置外部资金往来对外投资对外融资(临时性小额资金配置)体系内成员A 结算指令结算体系内成员B结算指令结算业务单元根据自身资金短缺情况向结算中心提出资金申请根据整体资金盈缺状况提出结算中心处置意见END否决否决批准财务副总裁/总经理对结算中心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批批准对需由决策委员会审批的事项进行上报决策委员会对结算中心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批资金配置体系内成员C 结算指令结算资金结算中心结算银行体系外成员D结算指令结算结算结算指令战略与发展部会同融资部门、财务部门制定投资/并购战略融资部门/财务部制定投资/并购计划汇总资金需求状况选择投资/并购对象评估/确定资本结构进行投资财务评估比较融资成本拟定投资实施方案制定融资计划/方案提供基础信息业务单元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融资申请融资部门/财务部/结算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投资/并具体组织实施融购方案。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收支监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所有二级以下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

本办法所称银行存款,是指在银行帐户内的人民币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帐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机制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集中资金的具体收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结算中心是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的内设机构,在资本运营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结算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提出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2、及时监控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是资金的流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借款事项,认真评估内部借款的安全性,规避风险;4、检查、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5、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有序开展; 6、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准确预测集团公司总体资金需求,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7、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再建立资金结算中心。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及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落实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编制资金收支预算,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3、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4、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和全面监控资金收支两个方面。

“资金集中管理收支”是指,企业的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集团结算中心统一归集和拨付。

结算中心结算操作手册

结算中心结算操作手册

资金结算操作手册(结算中心使用)1系统登陆1)开始登陆:在IE地址栏1录入服务器的地址:http://192.168.1.22)点NC管理软件23)选择账套和公司账套:广东物资集团结算中心公司:广东物资集团结算中心4)录入授权的用户和密码后回车登陆系统。

2初始设置2.1 开关机日历屏幕路径:结算中心账套→资金管理→资金结算→初始设置→开关机日历双击进入下一屏幕定义节假日:单击〖修改〗按钮,属性为“法定工作日”的日期可以修改属性为“定义节假日”,以颜色表示节假日;定义工作日:单击〖修改〗按钮,属性为“法定休息日”的日期可以修改属性为“定义工作日”,以白色表示工作日;法定休息日:实际日期为周六、周日的属性系统自动显示为“法定休息日”,以颜色表示;可修改属性为工作日;341法定工作日:实际日期为周一至周五的属性系统自动显示为“法定工作日”,以颜色表示,可修改为节假日;2.2 委托付款书管理屏幕路径:结算中心账套资金管理→资金结算→初始设置→委托付款管理双击进入下一屏幕1)入库:录入入库的起始和截止委托付款书号后可将空白的委托付款书入库2)发放:录入发放信息可将空白的委托付款书发放给各结算单位使用3)收回:可收回已发放的委托付款书练习案例:仿上例进行委托付款书的入库、发放、收回业务处理23网上业务3.1 付款经办屏幕路径:结算中心账套→资金管理→资金结算→网上业务→付款经办双击进入下一屏幕1)经办2)作废:点作废后可录入作废的原因3.2 付款核查注:与付款经办人不能为同一人2屏幕路径:结算中心账套→资金管理→资金结算→网上业务→付款核查 双击进入下一屏幕1)核查:点核查后如右图 2)录入支付外部银行账号 注:若为对外付款的委托付款书,在此只能选择银行总账户对外支付若为资金回拨的委托付款书,只能选择分账户核查并支付后,系统自动从总账户下拨到分账户,同时生成一张直接支付的委托付款书(待核查)。

3)取消核查4)作废:录入作废信息 5)支付:通过网银支付,补录网银信息5)制证:生成结算凭证 借:应付账款-XX 单位贷:银行存款4、练习案例对成员提交的委托付款书进行经办、核查。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5集团管控制度之五—资金结算中心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5集团管控制度之五—资金结算中心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

5集团管控制度之五—资金结算中心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资金结算中心是一个重要的机构,作为企业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和执行各项资金管控制度,确保企业的资金流动安全和流程顺畅。

本文将从资金结算中心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作职责资金结算中心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入管理:负责企业各项收入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包括销售收入、服务费用、利息收入等,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 支出管理:负责企业各项支出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包括采购费用、员工薪资、外部合作费用等,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资金调拨: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预算计划,合理调配和管理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流动。

4. 资金流动控制:负责控制企业资金的流动速度和流向,避免资金过度流动和滞留,确保资金的流动安全和流程顺畅。

5. 资金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企业资金管理的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风险控制。

二、操作流程资金结算中心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收集资料:首先,资金结算中心需要从各个部门和业务单位收集与资金结算相关的各类资料和信息,包括销售收入、采购支出、人事薪酬等。

2. 核对审核:接下来,资金结算中心进行核对和审核,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核对发票、确认交易数据、对账等。

3. 资金结算:根据核对审核的结果,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相应的资金结算操作,包括出纳操作、银行结算、记账等。

4. 资金调拨: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资金流动情况,资金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的调拨操作,包括内部调拨、付款、收款等。

5. 监控记录:最后,资金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的监控和记录工作,包括制定资金流动计划、跟踪资金流动情况、记录资金流动数据等。

资金结算中心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经营效率。

为确保资金结算中心的工作正常运行,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控制度,加强对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同时注重内部流程的优化和改进,提高资金结算的效率和准确性。

结算业务操作规程(3篇)

结算业务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算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结算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各类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清算结算、代理结算等。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结算业务是指本行与客户之间,以及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资金清算系统进行的货币资金转移和支付业务。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四条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并按照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开户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开户。

第六条客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使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结算账户。

第七条客户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本行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结算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客户提交结算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付款申请、收款申请等。

第九条本行工作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的结算业务申请,确保业务合规、账户有效。

第十条审核通过的结算业务,本行将按照客户指定的付款或收款方式,办理资金清算。

第十一条资金清算完成后,本行向客户出具相应的结算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

第十二条客户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异议,本行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四章清算与清算账户管理第十三条本行参加全国或地方性的资金清算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清算业务。

第十四条本行设立清算账户,用于办理清算业务。

第十五条清算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六条本行建立健全结算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业务审核、资金清算、内部监督等方面。

第十七条本行对结算业务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业务合规、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本行定期对结算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本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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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第六条资金结算: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票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目的收入支出结算。

第七条存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在各银行的存款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

存款的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资金归集: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分中心和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上划和下划支付业务。

第九条借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资金借款。

第十条利率: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存贷款利率。

原则上参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应利率,并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力争做到对存贷方均有利。

第十一条账户:是指实业公司总部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和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

主要包括专用收款账户、基本(付款)账户、结算(付款)账户等。

第十二条票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类:1、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使用的业务结算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及回单或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结算票据及回单两部分。

2、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自开或收到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章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将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其机构和人员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和调整。

第十四条为了规范运作,减少资金运营风险,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机制并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资金借贷和重大资金运营事项,均应经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审议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在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运营网络中,实业公司财资部作为一个分中心,负责审批实业公司总部非法人资金的支付。

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排和借贷平衡等日常资金运营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自行运营管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的原则第十七条资金权属不变: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第十八条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有偿存借和使用: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

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分中心利率和费率优惠。

第二十条互惠互利,借贷双赢: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兼顾双方利益。

通过利率内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服务,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双方有利。

第二十一条保证安全,操作方便:资金结算中心采用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管理软件,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稳步过渡、逐渐完善:资金结算工作将根据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司为目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针,先局部试点,然后全面推广,逐步推进。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存款资金的查询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随时查询下属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和支付情况,准确的掌握资金的运营和流动状况。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上划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定期将账户的超限额资金逐级上划至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在银行的账户,实现对银行账户余额的自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在资金分中心有存款的单位和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分中心,可随时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向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提出拨付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该网络系统立即支付,资金一般在两个小时之内即可到达。

第二十六条票据业务:根据票据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部分:1. 资金中心负责制定资金结算中心与分中心等内部业务使用的内部票据格式。

在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处理各类资金运营业务时,必须采用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制定的各类内部票据格式。

2. 对资金中心及分中心开出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管理,包括登记、贴现、背书、抵押、托收、再贴现等业务和账务处理,并在减少费用支出的原则下,合理调配和使用各种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存款业务:资金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账面的资金余额,各分中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存款的方式和时间,资金结算中心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

资金结算中心保证各资金分中心的存款安全,并为存款单位保密,各资金分中心可随时自由存取该存款。

第二十八条授信及借款业务:1. 资金结算中心应与各结算合作银行协商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与优惠费率,在增加实业公司融资规模的同时,降低实业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

该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采取根据分中心需要划分给分中心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向银行贷款给分中心使用的方式操作。

各资金分中心在不违反实业公司资金结算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应从支持经营业务发展出发,做好各自的融资和授信工作,以满足本单位项目开发和经营在财务方面的需要。

2. 各资金分中心因生产经营急需可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经资金结算中心对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核通过后,可通过拨付相应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融通内部资金借款等方式给予借款。

3. 对资金结算中心的借款,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分中心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对于内部融资借款的利息应优惠于外部金融机构贷款。

4. 为保证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全,资金结算中心应制定授信和借款运作管理细则。

每年对各分子公司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价和借款限额的审核,每笔借款都应经资金结算中心的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核通过,同时应落实相应的还款安排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不能直接用分中心的存款和资金结算中心的存量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向实业公司各分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借款。

第三十条实业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职责中已明确的或实业公司交办的,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资金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开户办法第三十一条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历史开户情况,选择实力雄厚、结算便利、服务一流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与其签署集中结算协议。

结算中心统一对各分子公司编制代码,各分子公司在填写结算凭证和通知往来分子公司付款时,应在统一的银行账号后附上本单位代码。

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必须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

各分子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交开户申请、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原则上每个各分子公司只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

第三十三条结算中心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统一经过结算中心开设的结算户,即所有各分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相同,但户名不同。

各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实业公司结算中心集中办理,资金分账管理,各分子公司之间资金不随便拆借,如有需求参照实业公司关于资金拆借的相关规定。

各分子公司除了按实业公司规定留存的备用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情况,为各分子公司设定一个备用金存折。

该账户有少量零星现金存入,只付不收,余额不足时由结算中心拨付。

第七章资金结算的运作方式第三十五条由资金结算中心和结算合作银行签署银行结算网络使用协议,购买适合资金结算中心需要的资金运营管理软件,依托先进的商业银行结算网络系统和安全、可靠、高效的资金结算管理软硬件,建立起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对所属单位的资金实施查询和其他运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资金的归集和拨付采取分级分步的方式运作。

在集团范围内构建两级资金结算运营体系,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分中心利用集团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从对存量资金的适时查询开始,逐步过渡到定期归集和拨付下属单位的资金,从而实现整个集团资金的集中结算运营管理,达到用活集团存量资金和沉淀资金,提高集团现金流实力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资金分中心资金不足需借用资金时,需先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借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与资金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按借款协议规定办理担保或授信额度拨付手续。

第八章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在和银行签署有关协议时,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应考虑法律诉讼问题,尽量规避诉讼带来的资金风险。

第三十九条结算中心只受理保管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要素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格承兑汇票将退回各分子公司。

由其自行与汇款单位解决。

第四十条资金中心及各下属资金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时,必须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分子公司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管理,各分子公司调付承兑汇票,需填制内部付款通知书(分子公司之间的支付由付款单位填制内部转账支票)到资金结算中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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