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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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
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第六条资金结算: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票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目的收入支出结算。
第七条存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在各银行的存款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存款的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资金归集: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分中心和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上划和下划支付业务。
第九条借款: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资金借款。
第十条利率: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存贷款利率。原则上参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应利率,并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力争做到对存贷方均有利。
第十一条账户:是指实业公司总部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和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主要包括专用收款账户、基本(付款)账户、结算(付款)账户等。
第十二条票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类:1、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使用的业务结算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及回单或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结算票据及回单两部分。2、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自开或收到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章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将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其机构和人员将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和调整。
第十四条为了规范运作,减少资金运营风险,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应建立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机制并配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资金借贷和重大资金运营事项,均应经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审议通过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在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运营网络中,实业公司财资部作为一个分中心,负责审批实业公司总部非法人资金的支付。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排和借贷平衡等日常资金运营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自行运营管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资金权属不变: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第十八条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影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有偿存借和使用: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分中心利率和费率优惠。
第二十条互惠互利,借贷双赢: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兼顾双方利益。通过利率内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服务,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双方有利。
第二十一条保证安全,操作方便:资金结算中心采用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管理软件,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稳步过渡、逐渐完善:资金结算工作将根据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司为目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针,先局部试点,然后全面推广,逐步推进。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存款资金的查询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随时查询下属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情况和支付情况,准确的掌握资金的运营和流动状况。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上划业务: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定期将账户的超限额资金逐级上划至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在银行的账户,实现对银行账户余额的自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在资金分中心有存款的单位和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分中心,可随时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向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提出拨付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该网络系统立即支付,资金一般在两个小时之内即可到达。
第二十六条票据业务:根据票据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部分:
1. 资金中心负责制定资金结算中心与分中心等内部业务使用的内部票据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