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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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理学中的法律信仰
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法律信仰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备要件。
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法律本身蕴藏着一种理想,需要民众的认同和尊重。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
2、由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是这样的,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
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法治的实现是建立在人们对法的信仰的理念之上,从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趋势。
3、法律信仰是法律获得权威性的根源。
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形成所依赖的是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感情,它不是靠严刑峻法下社会成员初于畏惧法律而被动的服从法律来完成,而是寄希望于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一种类似于宗教般的情怀。只有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的信任、尊重之情才会被激发,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可能得以真正的确立和维持。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当代中国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主要与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等等诸多因素有关。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相反伦理道德却成为人们推崇的对象。
2、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造就了权力至上的观念,使人们崇尚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
3、民众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淡薄,影响了人们从法的自觉程度,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绊脚石。
三、如何培养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在动力,离开了信仰,法律永远只能是一个“工具”。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就需要培养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但如何才能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就应当首先培养宪法信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保持宪法的“亲合力”,在外部环境上,不断增强公民遵守宪法的自觉性、保卫宪法的主动性、参与宪法运行过程的积极性;逐步赋予宪法可诉性,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至上的心理认同感和信仰理念注入民
众心中,使全体公民真正从内心里尊重宪法、敬仰宪法。
2、拉近立法与民众的距离,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人们信仰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由于人们需要法律,亲近法律,是实际感知了法所具有的神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而要保证这点,在立法时必须民主,充分考虑、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只有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得到了民众的深层认同和积极共识,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唤起人们的崇敬和信仰。
3、培养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是重中之重。
执法人员是法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实现法的信仰,首要的任务是树立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在树立对法官、检察官、警察信任的基础上,人们才会把法律当作神圣的东西并加以信仰。司法不公平、执法不公正,不可能培养法信仰。
4、加强对民众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培养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仰。
法律要取得社会信仰,博得民众尊敬,必须让民众了解、知晓法律。而中国由于民主法制的历史传统较少,我国民众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情形比较普遍,这种状况很难产生对法的信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已经确立,法制正日益完备的今天,必须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必须强调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培养、启蒙、教育可以促进人的不断自觉觉醒,唤起人们对自由、平等及法律的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培养人们的法律心态和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