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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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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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详解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
它决定了各方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在何时提交证据。
本文将详细解释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举证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证明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是举证的主体,需要在诉讼开始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举证期限为起诉之日起15日内。
原告应当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以便后续的审理和裁决。
三、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也可以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无责任或其他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举证期限通常是在接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
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并为自己辩护。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举证期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提供某些特定证据,被告应当在接到起诉状后的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此外,在不同的案件类型和程序中,举证期限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履行举证义务。
五、逾期举证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可能不予采纳其未提供证据的事实主张。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能提供所需的证据,其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会导致败诉。
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无法按时提交证据;2. 当事人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证明其未能按时提交证据并非故意。
七、总结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在特定时间内提交证据的法律要求。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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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经核实受理案件后,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提高法院办案效率。
如果逾期未举证的,可以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下面小编简单做个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提起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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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9〕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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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合理有效的举证能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要求进行探讨。
一、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辩护责任,可以举证事实反驳原告的主张。
换言之,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被告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如果原告主张某一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或者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抗辩。
二、举证的证明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证明范围是指举证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
当事人在举证时需要将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对应起来,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性。
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范围应当以诉讼请求和答辩为界限。
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与其诉讼请求或答辩内容有直接的关联。
同时,这些证据还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重要性等要素,以便在法庭上得到法官的认可。
三、举证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求也包括举证的举证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举证的举证期限应当在开庭前的最后期限内完成。
对于原告来说,应在开庭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证据提供给法庭,以避免证据采集不及时或者遗漏的情况。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庭认定为丧失举证权。
当然,法院也允许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并且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
延迟举证申请书期限
![延迟举证申请书期限](https://img.taocdn.com/s3/m/c46258fd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96.png)
延迟举证申请书期限背景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当有证据需要提供的时候,一般需要在庭审前提交到法庭,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这个过程叫做举证。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比如说,无法及时收集到证据、证据丢失或损坏、因伤病等原因无法出庭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这个申请叫做延迟举证申请。
延迟举证申请的基本法律规定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延迟举证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延长规定期限提出证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说明有证据可以取得或者复原的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延长规定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案件进展情况、当事人的情况等因素,自收到延长证据期限的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以上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延迟举证的申请,但是必须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进展情况、当事人的情况等因素作出决定,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如何申请延迟举证1.编写延迟举证申请书当事人需要在线下或在线上编写延迟举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证明自己无法取得或者复原证据的时间、医院诊断证明等。
同时,申请书中需要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延期的时间等具体内容。
2.提交延迟举证申请当事人需要将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等待法院审理并通知根据上文所述,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书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事项1.延期期限应当合理当事人在申请延期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案件进展的情况,不能要求法院无条件地给予延期。
申请延期的时间应当合理,有证据可以取得或者复原的时间需要得到证明。
2.延期理由应当充分申请延期的理由应当是充分的,不能是虚假的,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故意虚报理由,可能会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举证权法律规定的内容(3篇)
![举证权法律规定的内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457987a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56.png)
第1篇一、引言举证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权利。
在我国,举证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举证权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举证责任、举证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权的基本概念1. 举证权的定义举证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2. 举证权的特点(1)权利性:举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他人干涉。
(2)法定性:举证权来源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应依法行使举证权。
(3)义务性: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
三、举证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四、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2. 举证责任的分配(1)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的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免除: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五、举证方式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包括查阅、复制、摘抄有关资料,调查取证等。
2. 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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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会为自己的胜诉增加机率。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那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如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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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后,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的期限。
在一般情况下,举证期限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快捷进行而设定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仍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此有时需要延长举证期限。
在我国,关于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及其相关规定中。
该条规定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当事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予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个规定是基于一种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在一定情况下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并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践中,为了能够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通常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 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明确表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
2. 当事人必须陈述充分的理由,解释为何无法在原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
3. 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举证期限,以及延长的时间长短。
其次,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院还可能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帮助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或获取更多证据。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特定的证据,或者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能够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审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结来说,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基于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进行审理。
当事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并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帮助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或获得更多证据。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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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引言:延期举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况。
在法律文书中,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以下将详细介绍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举证申请后,举证期限为30日。
然而,该法律也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举证期限。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参与人的身体状况、证人无法出庭等。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延期举证提出了具体的解释,为当事人的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证据保存、收集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情况下的延期举证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也形成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事实清楚性较高的程序中,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此外,根据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对于特定的证据延期举证申请,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四、证据保存期限的规定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保存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需要保存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律对证据的保存期限并未明确规定,而是按照合理期限的原则,根据证据特点和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事人如果在保存证据上遇到困难,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结论:延期举证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举证环境。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民事司法鉴定时间规定限期
![民事司法鉴定时间规定限期](https://img.taocdn.com/s3/m/db7a41ad767f5acfa0c7cd55.png)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司法鉴定时间规定限期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3)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司法鉴定分为民事和刑事,无论民事还是刑事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必须是合法有资质的,其鉴定结果往往影响判决结果。
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会想推翻对方鉴定结果,可是,民事司法鉴定时间规定是有期限的,一方逾期举证将会承担败诉的结果。
给大家说说具体的期限规定。
一、司法鉴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
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
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二、司法鉴定时间规定是多久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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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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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法院通知你去拿传票之日,应该以传票日期为准。
盖有人民法院公章,那里的日期,传票会告诉你在15个工作日,将答辩材料和证据提交法院。
答辩和举证是一个时间,有答辩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答辩。
不是你说你这样是正确的,法院就判你是正确的,而是用证据来证明你的答辩。
证据中,书证大于言证,所以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据。
举证时间到什么时候? 举证从收到举证通知开始算,期限30日;简易程序不适用举证规则,除非法院特别指定;举证交复範件即可,开庭时应当交原件。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举证期限是指在开庭前,将你方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系的证据交法院的主审法院。
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限,请问举证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少天??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
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
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处于虚无状态,只有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
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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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时间一览表一、起诉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时限是指民事诉讼的起诉阶段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普通民事案件对普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时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起诉时限为两年。
但对于房屋买卖、建筑工程、医疗事故等特殊民事案件,起诉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2.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一般为两年。
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更长或更短的起诉时限,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或者过渡期,起诉时限从该期满之日起计算。
3.人格权纠纷涉及人格权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4.劳动争议涉及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一年。
5.知识产权纠纷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民事诉讼,起诉时限为三年。
这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维权案件。
二、中止时限中止时限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一种时间限制。
以下是部分常见的中止时限:1.举证期限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附上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庭开庭前提交答辩状时,应当附上本人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种类和数量。
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开庭前十五日。
2.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在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对证人的传票应当提前五日送达。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三日内到达法院。
3.申请鉴定的时间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申请鉴定,并提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信息。
鉴定结果应当在开庭前五日提交法院。
三、裁判时限裁判时限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限为:1.一审案件对于一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十个月。
2.二审案件对于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
民事证据举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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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证据举证时限一、我国民事证据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不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但对于举证时限制度没有作出法律上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诉讼一直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使得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落到实处。
正是为了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上述弊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与举证时限制度才应运而生。
最高法院在《民事证据规定》中规定举证时限,其意义就是“以期达到庭前固定争点、固定证据的目的,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实现举证时限的法律效果,既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也为指定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
在《若干规定》实行以来,对有关案件的举证时限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法院对有关案件举证时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作法不尽相同,甚至分岐较大。
2008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理论在逐渐完善,但是在实务中举证时限制度还是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
举证时限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诉讼法上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尽最大能力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即当事人若在此期间内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该证据不为法院所采纳,失去其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因此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除法定例外情形,当事人逾期举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是证据失权。
举证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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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规定
举证期限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的时间限制。
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诉讼效率的需要。
下面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原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在起诉之日起提交证据。
即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明确列举自己的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据,以便法院在分案审理的时候能够作出相应的安排。
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没有明确列举证据,一般法院会给予补正的机会。
2.被告的举证期限: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在答辩状中明确列举自己的反驳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据。
被告必须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没有在答辩状中列举证据,或者在答辩状中列举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反驳主张,法院一般不会再给予补正的机会。
3.举证期限的追加和延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延长或追加举证期限。
延长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
追加举证期限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性进行判断后,要求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内提供更多的证据。
4.法院的举证责任: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有责任和义务取得和收集与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觉得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同时,法院也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对已经提交的证据进行说明或补充。
总之,举证期限的规定在保证诉讼公平和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并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院则有责任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获取和评价证据,并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举证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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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规定举证期限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所举证的时间限制。
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助于保证诉讼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同时也是法律上的一种保护措施。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举证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是相对的,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证据,另一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反向证据来反驳。
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起诉之日起,有举证期限,而被告在答辩之日起,也有举证期限。
这个期限一般是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的。
举证期限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效率。
有效的举证期限可以避免诉讼的拖延,使案件能够及时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提供证据,从而极大地延长了诉讼的时间。
另外,举证期限的规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发挥其举证能力,确保案件能够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决定。
一方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可以促使当事人提前准备好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以便在期限内提交给法庭。
这样既能保证事实的真实性,也能避免当事人的证据不足,导致结果不公正。
举证期限的规定还可以增强诉讼的公平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庭有限的时间内提供证据。
这样一来,双方在同样的时间限制下,有相同的机会来提供证据,避免了强者恒强的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时间延长。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举证期限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因为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复杂性和难度,确立一个统一的期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同时,也要考虑到当事人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避免对其举证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设定举证期限,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的效率。
综上所述,举证期限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公平性,确保案件能够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决定。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一些挑战,但只有合理设置举证期限,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质证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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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期限的规定在诉讼案件的时候,对于在案件证据审理的过程中,质证是⼀个⾮常重要的环节,证据的质辩其实有着⼀定的时间限制。
如果超出了这个规定的时间,则我们的诉讼是⽆效的。
⼤家知道民事诉讼质证时间是多久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质证期限的规定质证时间应该由法官根据案情和具体情况来定。
由双⽅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但经双⽅当事⼈同意,可以少于30⽇,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当事⼈协商不超过15⽇。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不少于30⽇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同意后可以少于30⽇当事⼈在⼀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同意后,⼈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的举证期限。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后,当事⼈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质证技巧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后⾯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已。
⼀个优秀的辩⼿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很强,同时还需具备⼀定的谋略。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可能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举证时,记录对⽅的举证意见和⾃⼰的辩解意见,这样⾃⼰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概否认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
双⽅都有的⼀些⽆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且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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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在自身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可以向对方提起诉讼。
追诉是有时间规定的,现在店铺为大家解答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一审期间第一、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2)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第136条)(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第129条)(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第二、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民诉》第101条)(2)诉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第100条)(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第108条)(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第23条) 第三、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第92条)(2)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第267条)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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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到底有多长?不同情况下的举证期限是有所差别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进行了规定,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
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四、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五、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六、关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七、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
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九、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
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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