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全市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汇报(精选多篇)word版本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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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汇报(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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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全市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篇:专题部署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第三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几点启示
∙第四篇:工商局积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第五篇:xx县xx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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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全市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情况汇报
10月26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检察、公安、工商机关
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情况交流会议。会上,3家执法机关就前一阶段商业贿赂案
件的查办情况作了汇报,并就各自在治理商业贿赂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在
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如何加强协作、实现执法手段优势互补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
建议。现将会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查办的基本情况
1、主要成效。自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截至11月6日,共立案
107件。检察机关立案52件55人,涉案金额600万元,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已侦结)10件,科局级以上干部案件18件18人,医疗卫生系统14件14人,公路交通系统商业贿赂案件10件10人、林业系统6件6人、人事劳动部门3
件4人,城建系统3件4人、教育系统3件4人、土管系统3件3人,烟草系
统3件3人,物价系统3件3人,法院2件2人,电力系统1件1人,公安系
统1件1人;公安机关立案4件,移送起诉1件;全市工商部门对医药购销、
零售行业、餐饮行业、教育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调查,已立案51件,主要涉及教辅材料、餐饮业、保险业、土地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串标等问题。
2、从检察机关查处情况看,案件的主要特点与动向。
特点:一是大要案比例高。科局级以上的大要案18人,占案件总人数的
32.7%;5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9%。二是案件涉及面广。全市查办
的案件主要涉及10个系统:卫生、交通、园林、教育、林业、人事劳动保障、烟草、物价、法院、电力。三是发案部位相对集中。基本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的发包分包、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
支付等环节,以及在医疗系统药品和设备的采购、教育系统教材采购、烟草公
司及下属企业餐厅经营权发包、酒店日常用品采购等环节。四是现职领导较多。其中现职的科局级干部12人,占总人数的22%,涉及县级人大代表3人。五
是窝案串案多。从案件查处情况看,窝案串案案件增多,多头行贿,互有牵连,关系复杂。
案件呈现了“四小四大”的动向:一是小部门大问题。从所办案件情况看,涉
案的大多是平时不起眼的小部门和冷门部门,如林业系统的木材检查站。二是
小业务大数额。从涉案标的看,都仅仅是一些不起眼的小业务,但积少成多,
涉案数额较大,如交通系统的路面维修和沥青路面浇筑工程、云和县园林管理
处城市绿化苗木采购商业贿赂案。三是小职务大扩权。从案件查办情况看,即
使是职务层次不高的具体承办人也能将权力扩大化,如丽水市电力局计量中心
主任宋某某受贿案,案发时仅人市电业局用电科副科长、营销处副处长。四是
小权力大回扣。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王某某
受贿达到30多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1、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参与度不理想。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但从举报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截至10月底,全市共受理举报信71件,但举报内容涉及大要案的并不多。其原因:首先,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工作不够广泛和持久,群众对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进展情况不够了解。其次,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仍存在着保护主义,从目前各部门自查自纠的情
况看,不少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仍然浮于表面。例如对违法违规的案件查处工作,虽然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权力,但同时也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
法的权利,当行业监督部门这种“左手监督右手”的模式很难真正起到作用时,使许多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再次,立法滞后,现行法律对于“商业
贿赂”的司法解释非常有限,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有几条原
则性的规定,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实践中,准确界定商业贿赂案件有一定难度,很多问题存在似是而非的情况,不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商业贿赂”的理
解不一,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对“商业贿赂”概念不清晰致使案件得不到
有效查处。
2、老百姓对商业贿赂反响强烈,执法部门压力大。一方面由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涉及面广,具有行业性突出、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等特点,案件查办过程中
会触及某些敏感区域,受宽纵“能人”的心理和关系网的影响,甚至个别的领
导和部门也会以“行规如此”、“教育为主”、“法不责众”等理由来帮助说
情和施加压力,给案件的查办增加了难度和阻力。另一方面,老百姓对于打击
商业贿赂行为的期望值却非常高。
3、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需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
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从实际查办工作中反映出,部门间例会制度、工作情况上报和通报制度、协查制度还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配合和案件移送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4、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治理工作有负面影响。《刑法》强调行贿必须
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致使一些行贿人
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行贿者作为商业贿赂的一方,其危害不仅在于破坏市场公
平竞争格局,污染社会风气,更是廉政建设的大敌,对行贿人的打击不力,不
利于打击、防范和遏制商业贿赂。
5、办案经费困难与人手紧张。检察、公安、工商机关原来的办案经费就比较紧张,商业贿赂的查处取证等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专项工作的开
展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办案的负担,影响了案件查办的效率。公安部门由于今年
连续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而牵扯了的大量警力,对于商业
贿赂案件的警力投入力不从心。
三、建议
1、优化执法环境。优化执法环境除了执法执纪机关自身应积极努力外,还需要
政府各部门形成共识,积极参与和配合,消除部门保护主义等。
2、促进完善案件协办机制。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对职能部门案件协办机制
予以高度重视,促进部门间案件协办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治理和打击商业贿赂
要建立侦查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协调案件查办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的参与,有分有合,优势互补,形成一个
较强的办案合力,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3、经费保障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政府对打击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工作给予财
力倾斜和支持,保障检察、工商执法机关案件查办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
4、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好、
用足现有的法律职能,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制裁力度,确保司法标准
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平等,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者,行政处罚的力度一定要跟上,在全社会形成对
行贿者严惩不怠的氛围。
第二篇:专题部署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专题部署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
××省专题部署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