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宁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6日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精神,推进我区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总体安排,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根本,以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丰富文化供给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我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巩固提升的总体思路,通过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健全机制、加强管理等措施,着力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到2020年,全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综合服务设施、有专门管理人员、有基本活动经费、有常态化群众文体活动、有稳定文艺团队的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重视地方志工作机构、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财政、人事、保密、档案等部门应当做好地方志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享有利用地方志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自治区、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负责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工作。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由有关机关负责人以及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选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
第七条地方志工作机构除应当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备案;(三)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四)指导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以及行业志书、专业志书、行业年鉴的编纂;(五)其他地方志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2008年—2020年)》,结合我区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地方志是记载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和现实的重要资料宝库,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自治区坚持把地方志工作作为重要的文化基础工作来抓,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认真履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努力拼搏,全区地方志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地方志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区、市、县三级首轮修志任务全面完成,《宁夏通志》填补了宁夏没有省级综合志书的空白,地方综合年鉴在全国率先实现区、市、县三级全覆盖,多部志书、年鉴在全国地方志书首轮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为推动我区文化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
地方志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明确在发展改革大局中的目标任务,科学规划,积极创新,有序推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发展思路,强化工作举措,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开创宁夏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加快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在区、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的基础上,确保按规划正常出版。
加强对社会修志编鉴工作的指导管理,加快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的各项准备,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的地方志事业发展体系。
(二)主要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内政办发〔2015〕141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精神,为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结合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国家“一纳入、八到位”,即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坚持质量第一、存真求实,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使编纂出版的地方志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坚持数字发展,利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整合全区地方志资源,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号】宁政办发〔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
通知
宁政办发〔2020〕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宁政发[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的通知(宁政发[2006]119号2006年9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人口发展规划(2006-2020)本世纪头20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人口发展作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发展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准确把握人口变动趋势及其发展规律,实施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举措,建立人口宏观调控体系,形成人口综合治理机制,对于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分XXX人口增长速度,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区“十五”期间人口发展的特征和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期间人口发展的主要特征1.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少数民族人口增长速度高于汉族和全区平均水平。
“十五”期间,我区人口增长速度继续下降,到2005年底,全区总人口596.2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0.98‰。
“十五”期间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1.47%,比“九五”时期的1.59%下降0.12个百分点,总人口与“十五”末600万人的控制计划相比,相差3.8万人,自然增长率比计划指标低1.02个千分点。
全区少数民族人口214.51万人,其中回族人口 210.5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5.3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2
【摘要】<正>宁政办发[2017]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4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一2020年)
【总页数】6页(P22-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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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名镇名村志编修工作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名镇名村志编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卫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国名镇名村志编修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6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年-2020年)》(宁政发〔2017〕83号)精神,充分挖掘保护名镇名村,开发利用镇村文化,延续传统文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中国名镇名村志编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工作规划方案全市名镇名村志编纂的总体目标:以全国文明村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村镇、其他特色名镇名村为重点,2020年前出版名镇(乡)志7部、名村志22部。
其中,沙坡头区出版名镇志5部、名村志13部;中宁县出版名镇志2部、名村志4部;海原县出版名村志5部。
鼓励、支持各县(区)开展上述名镇名村以外的其他镇、村志的编纂出版。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县(区)名镇名村志编纂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好落实。
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名镇名村志的编纂质量各县(区)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在编纂过程中,要广泛收集当地自然人文、经济社会、乡风民俗方面的资料尤其是微观资料,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地记述镇、村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乡村改革开放的进程与成果。
要遵照志书编纂规范,做到观点正确、体例科学、资料翔实、校核准确。
要借鉴中国名镇志丛书基本篇目、中国名村志丛书基本篇目及其编纂出版经验,在坚持志体的前提下,体裁运用、篇目设计、资料选择作适当创新,重点突出镇、村的名和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4.02
•【字号】宁政办发〔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夏年鉴》(2016)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夏年鉴》(2016)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宁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夏年鉴》(2016)资料征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年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由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辑出版的具有政府公报性质的区情年刊,已连续出版15部,其内容丰富、信息准确,对于保存我区历史资料、服务资政发展、宣传展示宁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宁夏年鉴》(2016)资料征集、编辑出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鉴资料征集要求所征集的各类资料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2015年度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在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的进程中,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最新成果。
二、年鉴资料类目组成《宁夏年鉴》(2016)设特载、专载、大事记、宁夏综览、机构和组成人员、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公共管理、法治建设、军事、财税金融、农业、水利、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开发区与园区建设、交通邮政、商贸流通、旅游体育、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文化、出版传媒、卫生计生、民族宗教、人物、五市概览34个类目。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以上类目,有对应性地组织相关内容资料,以利统一编辑归类。
三、年鉴资料征集标准文字资料要真实、简洁、准确、精炼,重点突出,文风朴实,符合年鉴文体。
图片资料要图像清晰、主题鲜明、真实美观,图片的时间、地点、人物姓名、职务、活动内容等要素要齐全、准确。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宁党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8〕68号)各币、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为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创新事业编制管理方式,实行事业编制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对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需求,对事业编制实行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编制管理方式,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新机制,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定编,分类管理。
科学界定事业编制的不同类型,将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不同的编制管理机制。
编制数的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模式。
合理配置,促进发展。
通过分类管理,将事业编制更加合理地配置到事业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编制的调控作用,更好地促使事业单位保留骨干,畅通出口,有效解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活、人员出口不畅、财政“终身养人”等突出问题,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宁政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动全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转型比例均达到70%以上;报废汽车回收量、二手车交易量、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分别增长100%、45%和30%,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以高质量的更新换新,促进高水平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
二、实施步骤(一)启动提升阶段(2024年)。
建立政策体系和工作制度,全面启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2024年年底,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7%以上;重点行业30%以上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进一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转型比例分别达到63%、65%、55%以上;报废汽车回收量、二手车交易量、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分别增长25%、10%和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宁政办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92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2年6月18日关于认真做好《宁夏通志》编纂工作的意见编纂出版《宁夏通志》是一项浩大的文化建设事业,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文化工程。
2000年8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社会科学院关于启动实施《宁夏通志》编纂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2002年1月又下发宁政办发[2002]1号文件,成立《宁夏通志》编审委员会,组织领导《宁夏通志》的编修工作。
为使这一工作更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今后几年的编纂出版任务,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的要求,将通志编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宁夏通志》共设20卷。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一卷编纂任务的,要成立分卷编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主编、副主编,由相关厅局领导组成,报自治区地方志编委会审批,出书时署名。
各分卷编委会组织分卷的编修工作,分卷编委会下设办公室,选配编写人员,开展编修工作。
二、实行承编责任制。
为确保2005年完成《宁夏通志》的编纂出版任务,今年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要与各承担编修任务的单位签订《承编责任书》,全面启动通志编修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13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202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行动计划(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关于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为加快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建设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形成以沿黄经济区为依托的知识产权密集区和以各类园区为依托的知识产权示范区,知识产权制度对宁夏工业化进程、文化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
具体目标:到2020年,自治区知识产权各项主要预期指标将达到: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00件,授权专利超过3000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5000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达到50件、自治区著名商标达到500件;作品著作权登记总量达到1200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达到400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累计超过5个;植物品种权申请总量达到30个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0〕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发〔202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与上级文件规定、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一致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0年3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18日废止的文件目录(5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宁政发〔2002〕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编办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宁政发〔2008〕8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宁政发〔2010〕10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太中银铁路宁夏境内运输安全畅通的通告4宁政发〔2014〕7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宁政办发〔2010〕1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单位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5件)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宁政发〔2011〕5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2宁政发〔2012〕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3宁政办发〔2016〕1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4宁政办发〔2017〕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5宁政办发〔2018〕1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结束——。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15〕1号《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12月12日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5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2015年1月4日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资料年报。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书分为市级、县(市)区级和乡(镇)级。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包括市级和县(市)区级。
地方志资料年报,是指全面记述本行业内各项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性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并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地方志工作;(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审查验收地方志书;(五)组织地情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和地情文献,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情咨询服务;(六)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地方志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宁政办发〔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7日自治区“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方案重点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重点领域的细化和延伸,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为做好“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按照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四个宁夏”建设和2020年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在《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统领下,坚持“把宁夏作为一个城市规划”的理念,着力构建注重发展指标的发展规划体系。
“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要认真研究论证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期限既要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又要考虑更长时期的远景发展,更加注重以解决长远问题的办法来应对当前挑战。
二、编制要求一是注重系统性。
要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上位规划的衔接,特别是要与自治区总体规划和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相衔接,按照“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时序安排、统一规划期限”的要求,确保重点专项规划与上位规划协调一致。
二是注重时代性。
主动适应、积极引领新常态,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导向,对接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明确本领域未来5年的主要目标、战略重点、政策导向和空间布局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4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发挥发展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各类规划,发展规划是建立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预期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符合实际、统筹兼顾、科学民主、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具体、明确,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规划编制的协调和相关管理工作,并依照职责组织起草、编制有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有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发展规划体系与编制主体第六条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除主体功能区规划外,前款规定的各类规划分为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规划。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部署,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以及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客观、系统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自治区志、地(市)志、县(市、区)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自治区年鉴、地(市)年鉴、县(市、区)年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五)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六)开展地方志编纂人员培训;
(七)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八)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地方志工作,研究解决地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O-O年十一月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117号)第十九条删去,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三十条中的“并向当地运管机构或税务机关举报”修改为“并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三)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宁政发[1997]120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的规定办理”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第二项改为“安置补助费由统征机构依法予以拨付”。
(四)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宁政发 (1995)114号)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94)131号)第二十九条删去。
(六)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宁政发[1994] 5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单位视其情节,依据《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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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2016年—2020年)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2008年—2020年)》,结合我区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地方志是记载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和现实的重要资料宝库,是传承和彰显中华文明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自治区坚持把地方志工作作为重要的文化基础工作来抓,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认真履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努力拼搏,全区地方志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地方志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区、市、县三级首轮修志任务全面完成,《宁夏通志》填补了宁夏没有省级综合志书的空白,地方综合年鉴在全国率先实现区、市、县三级全覆盖,多部志书、年鉴在全国地方志书首轮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为推动我区文化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按照“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党和国家对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
地方志工作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明确在发展改革大局中的目标任务,科学规划,积极创新,有序推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优化发展思路,强化工作举措,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开创宁夏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为加快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建设、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在区、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的基础上,确保按规划正常出版。
加强对社会修志编鉴工作的指导管理,加快信息化和方志馆建设,做好第三轮修志工作的各项准备,基本形成地方志编修、理论研究、质量保障、开发利用、工作保障的地方志事业发展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
到2020年,完成剩余11部市、县(区)志书出版任务(见附件1)。
全面总结第一轮、第二轮修志工作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第三轮修志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续修方式等,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
2.推进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志书编纂。
制定志书编纂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行业、部门和单位志书编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力争到2020年,完成49部首修与续修合一专业(部门)志书和13部续修专业(部门)志书的编修出版工作(见附件2)。
鼓励各市、县(区)积极开展镇志、村志编修工作,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及时指导帮助解决志书编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支持、鼓励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未作具体规划但具有地方特色的名山、名产、名胜志、工业园区志、经济开发区志、能源化工基地志、企业志、学校志等志书的编修出版工作。
3.做好地方综合年鉴和行业年鉴编辑工作。
理顺年鉴编辑和管理工
作机制,地方综合年鉴统一由所在地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一年一鉴,争取公开出版(见附件3)。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年鉴编辑出版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年鉴编辑工作。
4.开展旧志整理。
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单位的交流合作,深入开展旧志整理,抢救保护文化遗产,力争整理出版一批反映宁夏历史发展和文化遗产传承的代表性作品。
5.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
严格执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和宁夏地方志办公室制定的《各类志书、年鉴及地情资料类书籍送审制度》等志书、年鉴编纂出版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地方志质量保障体系。
自治区各类志书、年鉴及地情资料类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要坚持正确方向和质量第一,严格实行志书编修出版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定稿和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批复出版制度,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打造一批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代表宁夏文化形象的优秀志书、年鉴成果。
积极开展志书、年鉴质量评比活动,推荐优秀志书、年鉴参加国家级优秀学术成果评比活动。
6.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加快推进我区地方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不同载体的地方文献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推动信息标准化工作。
在现有银川、吴忠两市地方志网站的基础上,继续优化网络资源,加快志书、年鉴及地情资料类书籍的数字化进程,努力实现地方志资源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7.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坚持修志为用,加强地方志资源
的深加工,拓展服务渠道,增强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手段,更好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贴近人民群众需要,推出好水川战役、绥西抗战、唐肃宗灵武登基等一批专题性较强的地方历史书籍,为全区人民提供更好的区情普及读物。
8.完善地方志资料保障机制。
加大地方志资料收(征)集力度,认真做好地方志资料长编工作。
推广运用社会调查、口述史等方法,拓展资料收(征)集范围和渠道,为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准备。
加强地方志资料的集中收藏、保存和管理,逐步建立能够适应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的资料保障工作机制。
9.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合作。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宁夏史志》的编辑出版工作,加强地方志基础理论和编纂实践研究,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
支持地方志工作人员申报地方史志研究课题,鼓励开展方志理论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加强与周边省(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学术交流,积极协办全国和地区性的志书、年鉴学术会议,不断提升我区地方志工作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各市、县(区)要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志工作经费与地方志事业发展相适应。
承担编纂任务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坚持依法治志。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确保地方志工作依法开展。
加大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宣传、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
(三)加强队伍建设。
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加强地方志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端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地方志编修和研究工作队伍。
建立自治区级地方志专家库,聘请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工作,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修志编鉴的途径和方式。
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类型加强队伍教育培训。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和主要内容,制定推进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工作计划,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的修志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重大问题上报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研究解决。
(五)建立激励机制。
由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际,适时对全区地方志工作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提请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审定后以自治区地方志编审委员会名义予以表彰,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1
自治区第二轮市县志书规划表
附件2
自治区级专业(部门)志出版规划表
附件3
自治区、市、县级年鉴规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