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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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晋政办发〔2022〕94号•【施行日期】202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3日山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为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建设美丽山西、健康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系统调查,有序推进。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有关要求,细化任务分工,扎实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在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

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施策。

全面梳理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状,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环境保护总体要求,有效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环发[2010]423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

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

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控字〔201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赣环控字[2010]23号),对我省顺利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由于国家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增加了因子,拓展了领域,并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确保在控制增量、促进减排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厅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工作进行了规范完善。

新增内容和有关要求如下:一、新增总量控制指标和执行确认制度的建设项目范围“十二五”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两个总量控制指标。

氨氮产生量低于1吨,或氮氧化物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送我厅行政许可受理大厅联审登记即可。

联审登记—1—项目应有当地环保部门审核确认总量指标文件。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审核“十二五”总量控制以2010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为基数。

各设区市建设项目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度可用总量指标一般不得超过辖区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工业削减量的90%,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减排计划测算工业新增量的80%。

在总量指标确认过程中,可对照年度减排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当控制可用总量指标安排进度。

上年工业和生活削减量超额部分可转为下年可用指标。

各县(市、区)可用指标及其调配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

对当年已没有可用指标的设区市的建设项目,进行区域平衡测算审核。

主要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替代减排项目情况,或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安排使用、调剂情况等进行测算审核,确定指标来源。

区域平衡测算一般由省环保厅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局、环评单位等共同承担。

三、其他要求(一)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须提供详细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报告;(二)造纸、印染、食品饮料等重点行业须提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强度核算报告,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须小于2010年度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相应数值的50%。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总量指标,吨/年;
CAPi 为第 i 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 为第 i 台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
示。计算公式为:
Di=Hi×0.278×0.3
(2)
式中:Di 为第 i 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 为第 i 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 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表 2 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地区
锅炉/机组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重点地区*
全部
0.35
其他地区
W 型火焰锅炉
0.70
其他锅炉
0.35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 1。
燃油、燃气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根据建设项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发电
量 烟气排放情况及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予以核定。
一、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重点地区(范围同表 1)绩效值按 0.8 千克/吨熟料取值。
二、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
量指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
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五、印染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印染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标,根
据印染布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
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5 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产品类型
印染布 印染布(针织) 蚕丝及交织机织物 (含蚕丝≥50%) 毛机织物(呢绒)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豫环文〔2015〕292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
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入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0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手册(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2〕153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3〕5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
附件2 xx环保(厅)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
附件3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意见(略)
附件4 xx环境保护局关于xx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初审意见(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制浆企业

制浆和造纸联合 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5—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
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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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8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共221项,其中前期项目71项,建设项目150项,涵盖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社会民生等六大类。

这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引领带动作用强。

现将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结束——。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

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精品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工作准则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工作准则

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保护法》、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地、州、市、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自治区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报送环评文件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要与排污许可管理、排污权交易管理有机结合。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其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审核,相应暂停其环评审批。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实施区域限批、暂缓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相应暂停该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审核。

(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提出总量指标需求及来源方案,并列出详细测算依据及过程等。

项目所在地地州市环保局应当出具该项目总量指标及来源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7—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8—(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2.28
•【字号】晋环发〔2015〕25 号
•【施行日期】2015.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15〕25 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修订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28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任务分解指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任务分解指标
附件三:关于分解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工作的意见》任务分解指标
序号
1 2 3
指标Biblioteka 内容责任单位
总量处 总量处 总量处 总量处 信息中心 监测中心站 规划与财务处 总量处 排污权交易中心 总量处 监察总队 总量处 污防处 监察总队 总量处 总量处 总量处
责任人
侯正伟 侯正伟 侯正伟 侯正伟 张保会 裴永强 张晓东 侯正伟 张保会 侯正伟 李义贤 侯正伟 王志朝 李义贤 侯正伟 侯正伟 侯正伟
分管领导
刘西丹 刘西丹 刘西丹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牵头做好全省污染减排工作 编制污染减排规划与计划,提出全省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对策建议,组 织、指导各地开展污染减排工作。 牵头分解落实污染减排任务,考核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省级有 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绩效。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体系。
7 8 9 10
4
刘西丹 刘向东 刘四龙 刘西丹 刘大山 刘西丹 刘大山 张广勇 刘西丹 刘西丹 刘西丹 刘西丹
5
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6
负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负责推进重点行业烟气脱硫脱硝及除尘提效改造、废水深度治理,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和 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负责对各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建立污染减排相关基础档案。 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 负责提交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定期编制主要污染物减排 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i H i 0.278 0.3
(2)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1
地 区
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绩效值(克/千瓦时) 0.70 0.175 0.35
高硫煤地区 重点地区 其他地区
2
— 8 —
注: 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 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

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

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

“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

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

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

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

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

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管理的通知各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为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充分发挥总量指标对建设项目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总量确认工作,严控污染物新增量,持续削减污染物存量,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指标确认原则(一)单独向环境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指标确认原则按照确定的水量,原则上按照COD浓度不大于50mg/L、氨氮浓度不高于5mg/L来计算。

有明确中水回用要求的,按照扣除中水回用量后的水量测算其排放量控制指标。

(二)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确认原则按照确定的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量,以及与污水处理厂之间的协议标准确定纳管量,同时按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浓度(COD浓度不高于50mg/L、氨氮浓度不高于5mg/L)计算排入环境的污染物量,并将该指标纳入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三)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确认原则根据确定的排水量,原则上按照COD浓度不大于50mg/L、氨氮浓度不高于5mg/L来计算。

污水处理厂有明确中水回用要求的,其排放量控制指标应扣减中水回用量减少的污染物指标。

污水处理厂通过增加投入降低出水浓度、实行中水回用结余的指标可用于区域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指标。

(四)COD、氨氮预留总量指标不得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2%工业、生活预留指标不得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2%。

“十二五”期间政府初始分配未分配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可以从工业、生活预留指标中调剂。

二、重点企业废气污染物指标确认原则(一)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十二五“期间,电厂燃煤量按照环评批复的燃煤量进行总量控制,部分县区燃煤总量需要实施总量控制的,县区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压减燃煤指标。

非电燃煤量,各县区严格按照“十一五”和“十二五”已经获批项目的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十二五”工业企业的非电燃煤量。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兴县杨家沟铝土矿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兴县杨家沟铝土矿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评报告

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兴县杨家沟铝土矿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335号二O一七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概况 (1)1.1建设单位概况及项目背景 (1)1.2产业政策 (2)1.3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2)1.4分析判定情况 (4)1.5“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4)1.6关注的环境问题及主要环境影响 (6)1.7主要结论 (7)第二章总则 (8)2.1编制依据 (8)2.2评价目的及原则 (10)2.3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 (11)2.4评价等级的划分 (16)2.5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调查 (19)第三章工程分析 (24)3.1建设项目概况 (24)3.2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79)3.3 建设项目三废排放情况汇总 (91)第四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93)4.1环境现状调查方法 (93)4.2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94)4.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06)第五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0)5.1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 (130)5.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3)第六章环保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200)6.1建设期环境保护措施 (200)6.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202)第七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21)7.1社会效益分析 (221)7.2经济效益分析 (221)7.3环境影响损益分析 (221)7.4小结 (225)第八章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226)8.1 环境管理 (226)8.2环境监测 (233)8.3环境管理与监测经费预算 (234)8.4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物排放一览表 (235)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237)9.1建设项目概况 (237)9.2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及评价 (238)9.3环境影响评价 (238)9.4总量控制 (242)9.5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243)9.6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43)9.7公众参与 (243)9.8评价总结论 (243)附件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附件2:山西国土资源厅晋非煤采划字【2017】0004号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划界文附件3:山西省矿山调查测量队,晋矿测技审字【2017】020《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兴县杨家沟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书,2017年10月24日;附件4: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及评审意见附件5:监测报告附件6:废石检测报告,山西省地质矿产研究院,2017年10月20日;(淋溶、成分)附件7:互保协议附件8:山西一拓国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兴县杨家沟铝土矿井下涌水量说明;2017年10月15日附件9: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兴县杨家沟铝土矿开展前期工作的函”;2017年11月2日附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第一章概况1.1建设单位概况及项目背景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兴县杨家沟铝土矿为一新建矿山,矿区位于兴县县城28°方向,直距约15km处的东磁窑沟村——杨家山一带,隶属于魏家滩镇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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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

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二、表三、表四),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由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附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

市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可由本部门或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具体由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请文件,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审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所在地市和县区)、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等。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扩权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比例、置换方案及置换源权属的认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

1、属于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认定证明文件。

——采取关停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或建设单位对本企业内部拟替代关停的生产设施的承诺文件(拟关停的生产设施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工程治理削减措施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工程治理削减量计算说明。

2、以集中供热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为替代方案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承诺、拟拆除小锅炉的名细和拆除小锅炉的削减量计算明细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和附表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同时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的初审意见。

替代方案中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一并附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第三章核定第一节核定规则第十四条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文件)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特别限值浓度标准及设计烟气量核定。

第十五条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量。

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

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第十六条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大气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

第二节置换规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现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认定“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基数为企业事业单位五年规划期基准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可替代总量指标”,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14‟2号),确定政府储备权和企业可用排污权。

第十八条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

火电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

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削减替代。

第二十条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城市(“十二五”期间为太原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十二五”期间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二)以下重点行业,按照1:1.5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要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主要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主要包括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三)上述区域和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置换比例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当地的减排比例。

各市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对环境容量超载、污染负荷大的区域,从严下达总量控制目标,加大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置换比例;对环境容量富余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减排和置换比例。

第二十一条置换比例的特别规定(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按1:1等比例置换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区域环境,依照有关规定从环境敏感区域转产、搬迁、关闭的,对其易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此类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直接用于项目置换。

(三)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四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不大于3吨,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大于1吨和氨氮排放量不大于0.5吨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要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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