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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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制度改革已经成为改革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部分,也被称为改革的“深水区”。大家都知道,2010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教育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十年的教育规划纲要当中,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就为我们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过去教育界也经常探讨现代大学制度,或者叫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教育部工作文件里面也出现过现代大学制度这个概念。但是作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明确的提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这是第一次。因此对于我们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对于高等学校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2011年年底以教育部3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高校章程建设的规范性方面作出了深入细致的规定,要求各高校制定或修订大学章程,到2015年达到“一校一章程”。说明了教育部党组对于制度建设、章程建设、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涉及很多内容,其核心就是要构建和完善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大学内部各种权力的配置,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以保障大学作为学术机构所应体现的精神理念和应承担的本质任务。大学章程建设是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一项战略举措。制定、完善大学章程,对引领高校前进方向、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目前学术界还在争论,难以找到一个对于现代大学制度公认的权威的定义。现代大学是相对于中世纪大学而言的称谓。“现代”不是按历史分期来划分的,主要是价值性或意义性的概念,即大学制度所依据及体现的大学理论、思想、观念的价值水平。大学制度是处理大学与国家、社会以及大学内部关系的制度。大学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不同的政治、社会相结合,衍生出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如英国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等。这些主流的模式,其主要特点和要素包括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民主管理等等。而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应该是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大学外部关系、内部组织结构及大学组成人员行为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刘延东副总理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学校、社会的关系。要强化政府统筹指导、宏观布局和质量监督功能,推动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发挥社会力量在高校公共治理、评估评价等方面的作用,为高校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袁贵仁部长指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现代大学制度就是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大学和政府、社会的关系;大学和教师、学生的关系;大学和大学的关系。
二、国外的发展历史和典型模式
近代意义上的大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由城市自治引起的思想自
由,学者自发形成自治组织,产生了大学自治的传统,即所谓的中世纪大学。以“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为基本传统,发展到英国的古典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时,就形成了近代大学制度特定的价值观。19世纪,大学革命在德国发生。在洪堡理念的影响下,柏林大学明确地把科学研究纳入大学的重要使命,使大学由单纯传授知识的机构转变为传授知识与创造知识并重的机构,产生了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制度,带来了大学制度的一系列变化。柏林大学的制度被学界普遍认定为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起源和创始。20世纪,高等教育的中心从欧洲转到了美国。美国接受了德国大学优秀的研究传统和理念,根据日益多样的社会需求发育出了大学的第三个功能即社会服务功能,形成了一种新的大学模式。美国大学制度的创新,使大学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职能最终得以形成,而围绕这些职能建立起来的现代大学制度也在美国得到了确立和完善。 20世纪以后尤其是二战后,许多国家都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大学制度改革,现代大学制度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了确立和完善。而在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不同的国家选择了不同的道路,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各具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和模式,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英国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
(一)英国模式。英国大学除了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地位以外,经费自主是英国高等教育自主性的重要机制。政府对大学不直接干预,大学享有较高的自治权,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行。学校的管理者和学校的内部事务均由大学自己决定,政府无权干涉。英国大学具有无可争议的对经常性拨款的支配权、对新生考试和录取的掌握权、对课程的控制权以及对教职员的任用和对教师任期的确定权。在大学内部,英
国大学一般由校、院、系三级结构组成,每级结构都有一定的自主权,形成了一套有序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治、能够有效地发挥整体优势的制度。通过董事会、理事会等组织将大学与社会有机地联系起来,使大学成为社会的一部分,并促使教育市场化。
(二)德国模式。德国大学制度是基于法令、法规和最终决定权的政府权利,由于研究者个人赢得政府的尊重和政府给予研究者个人的实际自由而得到调和。政府对大学直接控制,大学享有很少的自主权,学者个人则享有高度自治和自由。政府通过教育部门对大学重大事务、经费使用和人事管理的最终决定权,对大学进行管理。而在学校内部的组织管理上则典型体现了教授治校的特点,其组织结构由大学评议会、学部、讲座三级构成,越向下一级延伸,拥有的权力越大。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基本由讲座教授负责,讲座教授不仅拥有领导研究所、设置课程、组织考试和自主进行研究的权利,而且直接从政府获得研究资金与设备,完全拥有资金的支配权。院、系一级只是协调工作,不直接介入教授的教学、科研活动。由于绝大多数教授把国家看作是学术事业的唯一合法赞助人,他们的教学和科研是根据学术本身的需要和自己的爱好进行,因此德国大学与社会联系不大。
(三)美国模式。美国大学享有较为完备的自主权。大学在制定组织条例和章程、分配和使用经费、招生、聘用教师、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利。在内部管理上,董事会享有裁决学校事务的全权,由董事会任命的校长具有管理实权,系级的中层管理人员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学校的各种事务通过不同的委员会进行决策和监督,各类委员会不仅有知名教授参加,也有部分一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