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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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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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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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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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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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指标 2.0 2.0
检测方法 GB/T 5009.76 GB/T 50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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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3、 致病性微生物控制 根据所有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
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 准 ,对相应的致病性微生物进行控制, 并在终产品中不得检出。
复配方便面着色剂、复配小麦面粉处理 剂
错误的:复配面粉改良剂、复配增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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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4.1. 1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 任何健康危在食品中的用量。
4 . 1. 3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 食品添加剂 , 应符合 GB2760 和卫生 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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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4.1. 4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 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或相关标准 (在卫生部备案的相关标准)。 因此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辅料均是获生 产许可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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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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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标识要求
f) 贮存条件; g) 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i) 标签上载明 “ 食品添加剂 ” 字样,
进入 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 复配食品 添加剂应标明 “ 零售 ” 字样; j) 法律、法规要求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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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受理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 受理并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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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 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 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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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类别
尽量参照GB2760 -2011附录:食品分 类系统见表 F.1 。也可再此基础上更加 细化,具体到终端食品,如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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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 称”
列如: 复配面包膨松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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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批准
(四)批准: 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按照产品配
方发证,即不同配方的产品应分别 申请许可。具有相同的食品添加剂 单一品种和辅料,仅其配比不同的 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按照同一配方 产品申请许可(同一配方的不同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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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批准
2.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编号规 则和证书式样等按照《关于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 食监函[2010]114号)的规定执行。复 配食品添加剂证书名称栏应表示为“复 配食品添加剂:具体产品名称”,其中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GB2668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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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根据GB2760 -2011附录E,食品添 加剂功能类别有:酸度调节剂、抗结 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 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 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 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 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 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 业用加工助剂和其它共23类 。
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 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 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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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许可申请提交材料
3. 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 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 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4. 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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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
(一)材料审查: 1. 申请生产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2. 申请生产的产品配方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 范围;复配后在食品中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 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 卫生部公告的规定;辅料是否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 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 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 见的外来杂质
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 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形 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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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
和辅料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中对铅 、 砷等有害物质的要求 ,按照 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 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中相应 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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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标识要求
5.2 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 、 说 明书 , 除标识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 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生 产者的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可以使用外 文 , 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 证编号。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 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液体产品 应说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理由)
4.1. 6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 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制定 复配食品添 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 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制定相关标准要求 与成品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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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依 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 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 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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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 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 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 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 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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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许可申请提交材料
1. 产品配方; 2.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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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 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 功能或 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 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 类别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 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 类别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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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标识要求
5.1 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a) 产品名称、 商品名、 规格、净含量、生产日
期; b)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 辅料的名称 ,
进入 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 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 产品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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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定义
复配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品品质、 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 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 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辅料: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 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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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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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批准
3. 对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复配食品添 加剂产品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应当按 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向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 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许 可发证检验工作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抽样。生 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 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不组织现场实地核 查。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 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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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解内容
1、GB 26687 — 2011《复配食品添 加剂通则》
2、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 《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 工作的通知》
3、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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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 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 加剂。
3.1 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复配而成的 , 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 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最好不要叫 复配膨松剂。因现有已发证产品有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 25591-2010 )
剂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条件; 4. 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
则》(2010版)规定; 5. 是否具备GB26687规定的感官、有害物
质和致病性微生物项目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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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
(三)产品检验: 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抽样按照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的规定执行。产品检验 项目应当包括GB26687标准中规定 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等全 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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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
3.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 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GB26687 的规定;
4. 用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 剂和辅料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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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
(二)实地核查: 1. 产品生产工艺是否是物理方法混匀; 2. 是否按企业提交的配方组织生产; 3. 是否具备与所申请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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