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雅典的妇女与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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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雅典的妇女与民主政治

林中泽

作者: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提要本文通过分析雅典公民家庭生活与城邦政治体制的关系,以及古典时代雅典妇女的社会状况,从一个较少引人瞩目的侧面展示出西方古代传统的一大特征。

关键词雅典民主家长制妇德婚姻与生殖

古代希腊的许多哲学家都主张淡化男女两性间的人为差别。苏格拉底认为,女子除了稍为柔弱之外,其他方面与男子几乎没有任何本质差异;在某些领域里,他们甚至超过男子。[①]色诺芬也认为,在家庭当中,男人和女人是养育儿女的合作者,他们理应自我克制,彼此帮助,并按法律的规定去完成神赋予他们各自的工作。[②]亚里士多德则把家庭中的丈夫和妻子等同于共和国中的执政官和一般公民,这便意味着丈夫如同执政官执行民意那样负有听从妻子建议的义务,妻子如同公民废立官员和纠正弊政那样拥有监督丈夫的权力。[③]哲学家们这种对于女性的普遍的宽容态度,常常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似乎希腊人的家庭关系与他们的社会政治关系一样宽松和自由。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哲学家的理想不仅是超常规的,而且是反现实的,他们迫切寻求的往往正是他们所处的那个时代最缺乏的东西。这一点在雅典妇女地位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证明。

与东方的传统一样,雅典妇女的社会地位也随着国家制度的完善化而日益下降。但是,由于在统治形式上存在着重大差别,雅典人的家庭与他们的政治社会

之间的关系便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在东方,家庭中的家长制统治与国家中的专制政治是同步发展的。而在雅典,家庭关系与城邦政治关系朝着恰恰相反的方向发展——城邦的社会生活越开放,公民的家庭生活便越封闭;国家的政治越民主,男人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便越专断。

在公元前8世纪即传说中的提修斯改革前后,雅典人的家庭还没有从社会当中游离出来,因而男女两性差别也不明显。不过,随着阿提卡的统一和雅典城邦的萌芽,过去的那种平衡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雅典妇女权力的丧失最初是通过名称的变化来体现的。长期以来,阿提卡半岛上的居民自称为“阿提卡人”(ATTIKOI),这是一个带有血缘和氏族意义的集体名词,它显然包括了占总人口一半的女性。后来,一个具有政治地缘意义的名称——“雅典人”(ATHENAIOI)逐渐地取代了旧称呼,这一新名称被用来特指获得公民资格的男人,它已把妇女完全排除在外。至于整个雅典的人口,官方文件的表述是:“雅典人及其妻子和孩子”,通过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表述,妇女就被划入了没有独立人格的依附者的行列。作为一个全权公民(自然是男性),他的完整的名字由三个部分组成:本名、父名和区名;而一名妇女只能拥有本名,并以所有格的形式使用父名(婚前)或夫名(婚后),她不能使用任何区名。区名是家庭最初所在部落属下的自治区的名称,公民表决是以这种“区”(DEMOS)为单位进行组织的,因此,区名是公民资格的基本标志,妇女被禁止使用区名,实际上就是被剥夺了公民资格。这可以看作是女性屈从于男性社会的第一步。

真正把妇女屈从地位纳入法制轨道的是发生于公元前6世纪初的梭伦改革。虽然梭伦反对买卖式婚姻并强调“爱情的欢乐”在婚姻中的作用,但由于他的改革的出发点是通过强化家庭的私有关系去摧毁氏族公有制的束缚,从而为民主城邦的形成奠定一个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他不得不对日见重要的家庭关系进行一系列立法。梭伦规定:一个有继承权的妇女在丈夫死后只能嫁与丈夫的亲属。这一规定既然把妇女变成维护家庭财产关系的第一个牺牲品,梭伦那所谓“爱情

婚姻”的神话就不攻自破了。梭伦还禁止超龄的人结婚,这显然是因为他考虑到老年人的婚姻既不利于繁殖后代,又不利于女性保持贞操。根据普鲁塔克的报道,梭伦还就妇女的行为举止——包括她们在公共场所的出现、她们的服丧和节庆等等,都作了种种强制性的规定,例如,“妇女出外的时候,穿的衣服不许超过三件,带的饮食不许价值超过一奥玻尔,饭篮不许高过一英寸。她们不许夜行,除非是坐在四轮车上,在车前挂灯照路。……”为了保证这些规定被切实执行,梭伦设立了一个“妇女监察委员会”,专门处理妇女在公共场所的出格行为。梭伦也是第一个把性权利的不平等加以法制化的雅典立法家,按照他的立法,奸夫如被当场捉获,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把他处死;可是一个男人如果强奸了有自由身份的妇女,却只可判他一百德拉克马的罚金;如果是诱奸,只罚20德拉克马;如果与其私通的是公开营业的娼妓,则可免予追究。[④]普鲁塔克对这种重此轻彼的处罚方式表示了极大的惊讶,他称这些法律“是很荒谬的”。[⑤]实际上,梭伦这一立法的思路是清晰的,目的也是明确的:一方面,通过牺牲妇女的性权利,他便维护了古典城邦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小私有者的家长制家庭;另一方面,通过保证男人的性权利,他便把政治领域中的平等原则引申到男性公民的肉体需要之中去。由此可见,梭伦所做的一切,不过是在法律上确认了业已存在的男女两性间的不平等,以便在男性社会中建立一种由男人们所垄断的普遍平等。

梭伦的改革为平民的崛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这意味着此后的政治斗争不是趋于缓和而是日益激烈。不幸的是,平民对于贵族的每一个胜利,似乎都以妇女权益的不断丧失为代价。到了公元前5世纪中叶,随着贵族影响的消失和政治的充分民主化,雅典的男性公民也就最终完成了对于他们的女同胞的控制和支配的过程。处于民主政治顶峰期的雅典领导人伯利克里曾经制定了一条法规,即公民的资格只能授予父母都是公民的雅典人。[⑥]在此之前,雅典人要获得公民资格,只需父亲一方拥有公民权就足够了,而伯利克里在界定一个人的公民权的时候,不仅仅注意到父亲的身份,而且强调了母亲身份的重要性,这在表面

看来好像有助于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但情形恰恰相反:由于有了这一法规,雅典的体面女性便完全被从城邦公共生活当中排挤出去,并被紧紧地束缚在家长制家庭的牢笼里。显然,妇女的婚外性生活会给后一代的公民血统的确认造成巨大的麻烦——这种麻烦从来就被认为是城邦社会的一个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而妇女在公共场合经常性的抛头露面,则恰好为公民集团内部的性紊乱提供了种种机会。为了保证公民能够在家庭的范围内把自己的财产顺利地转移到确凿无疑的下一代手里,把妇女与城邦公共生活隔离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当男性公民从伯利克里的立法中获得大量的自由权利的时候,雅典的妇女却从这一立法中得到了一条捆绑自己的锁链。此后,她们便与东方的女性一样以默默无闻的忍受去承担起男性社会加予她们的各式各样的压力。她们对公共生活的疏远和对家庭及丈夫的依附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以至她们几乎丧失了自己的名字。据说在伯利克里时代,男性公民一般不能直呼另一名公民的妻子的名字,如果确属必要,也只能以其丈夫名字的所有格形式来指称她。[⑦]在私有财产关系最终确立起来之后,丈夫的政治声誉便与妻子的性声誉紧密结合一起,于是,丈夫对于妻子的性忠诚方面的要求就日益严厉和苛刻了。如今,丈夫只要发现自己的妻子与另一个男人单独相处,就可以把这名男人杀死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当然,他有义务与不忠诚的妻子离婚,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雅典公民不能与性声誉受到损害的妻子继续生活在一起,否则将被剥夺公民权。而在另一方面,男性公民自身的性声誉却丝毫也不影响他的政治声誉,据普鲁塔克说,伯利克里本人就长期与一个叫阿斯帕西亚的女人混在一起,并同她有过一个私生子。[⑧]公众舆论对男人的婚外性生活也抱十分宽容的态度,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在妻子妊娠或生育期间,丈夫与别的女性发生关系是可以原谅的。[⑨]

从古典时代的任何一个横断面看,雅典妇女与城邦社会的关系都是相当微妙的:后者固然不能没有前者而单独存在,但城邦社会的繁荣也有赖于对广大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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