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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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
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发证。
审批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审批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持有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审查意见书;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审批程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程序:
1、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终审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2、成品油:省属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其他成品油经营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终审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3、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终审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4、其他省属以上经营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
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处室:
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一处联系电话: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