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3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3日温州市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4〕88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健康浙江”战略部署和“卫生强市”创建目标,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乐清、平阳、永嘉、文成作为省级分级诊疗试点县(市),分级诊疗工作要先试先行,其他县(市、区)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启动。
市级区域医疗转诊协同平台基本完善,在全市逐步建立基层首诊、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到2015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人次比例达到60%以上,县域内就诊比例达到90%以上,县级医院转诊率不超过10%。
三、主要措施(一)大力提升基层综合服务能力。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浙医保联发〔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0〕31号
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规定,经过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决定调整省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脉介入、冠脉搭桥、髋关节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省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按规定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附件。
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方案
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温州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需要进行调整,以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本方案旨在通过市县统筹联动的方式,对温州市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公平和可持续。
二、调整原则1.公正合理:根据医疗服务的成本和质量,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确保患者能够承担合理的费用。
2.区域协调:市县统筹联动,形成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避免价格差异过大造成的资源倾斜和需求过度集中。
3.分级挂钩:将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机构等级挂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能力。
4.慢病重视:对慢性病治疗服务价格予以重视,并适当降低部分慢性病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患者积极治疗。
三、调整内容和方式1.市县联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价格的公平和合理。
2.手术费用:根据手术的难度、风险和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手术费用,其中高风险手术费用适当提高,低风险手术费用适当降低。
3.诊疗费用:对各类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诊疗费用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价格能够覆盖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
4.康复费用:针对康复治疗的费用,根据康复的种类和难度进行评估和调整,鼓励患者积极参与康复治疗。
5.慢性病费用:根据慢性病的种类、阶段和治疗方案等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对一些常见的慢性病可以适当降低价格,鼓励患者积极治疗。
6.质量考核:根据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考核,对质量较差的医疗机构适当降低价格。
四、实施步骤1.建立调整机制: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调研评估:由相关专业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研评估,了解成本和患者支付能力等情况。
3.制定调整方案:根据调研评估结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明确具体的调整内容和调整幅度。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价医[2016]1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7.05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
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浙价医〔2016〕11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合理调整和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对综合服务类、临床诊疗类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详见附件1)。
二、决定增补“植入式心电记录器安置术”等2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2)。
本。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浙价费[2009]318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改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我省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国家特殊管理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含麻黄素类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国药准字B)、原料药、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以及列入廉价药目录的品种,按现行规定执行。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机构按“零差率”政策执行。
二、省内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上述范围以外的药品,统一实行“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即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购销差率确定销售价格。
具体购销差率见附件。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作价公式为: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实际采购价×(1+购销差率)+调整差额。
其中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量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量单位,如盒、瓶等。
医疗机构按以上作价公式计算后的销售价格的尾数取舍,5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5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
四、本通知规定的购销差率为最高差率,医疗机构可按低于规定差率作价销售。
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顺加作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本通知规定的差率调整以后,医疗机构现有的库存药品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作价销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浙医保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ICU单元治疗等6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调整完善内容详见附件1。
删除急救单独开舱治疗(项目编码:31060700400)。
二、“临床诊疗类”中的“本类说明”第6条增加“单价在400元以下的热活检钳可全额计费”;第7条将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的“圈套器”修改为除外内容,将内镜下临床诊疗中使用“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第8条修改为“内镜下临床诊疗项目中使用超声切割止血刀(含刀头),每人次加收810元”。
三、“临床诊疗类”中的“(三)手术治疗说明”第3条将手术中所使用的“止血(组织)夹”增加为除外内容。
四、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按照以上规定相应完善,若需价格调整的,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项目价格。
五、上述调整完善后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以及部分相对应的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按医保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新增完善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1月23日附件1附件2。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
43000001601 43000001602 43000001603 43000001604 43000001605 43000001700 43000001800 43000001900 43000002000 43000002100 43000002200 43000002201 43000002202 43000002300 43000002301 43000002800 43000002801 44 44000000100 44000000101 44000000102 44000000103 44000000104 44000000200 44000000201 44000000202 44000000203 44000000300 44000000301 44000000400 44000000401 44000000402 44000000403
穴位 穴位 人次 人次 人次 套管针 每穴位 次 次 次 每穴位 2穴位 2穴位 2穴位 每穴位 人次 穴位 穴位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次 次 次 次
注射器 注射器 注射器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本类说明: 、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 同的诊疗项目,需在相应的西医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财务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分类 41 (一)中医外治 含药物调配、材料 药物 E 41000000100 贴敷疗法 每创面 E 41000000200 中药化腐清创术 每创面 中药涂擦治疗(10%体表 E 41000000300 次 面积) 中药涂擦治疗(>10%体 E 41000000301 次 表面积) E 41000000400 中药热奄包治疗 每部位 E 41000000500 中药封包治疗 每部位 E 41000000600 中药熏洗治疗 局部 E 41000000601 中药熏洗治疗(半身) 次 E 41000000602 中药熏洗治疗(全身) 次 E 41000000700 中药蒸汽浴治疗(30分 次 钟) 中药蒸汽浴治疗(>30分 E 41000000701 人次 钟) 中药塌渍治疗(10%体表 E 41000000800 次 面积) 中药塌渍治疗(>10%体 E 41000000801 次 表面积) E 41000000900 中药熏药治疗 次 赘生物中药腐蚀治疗 E 41000001000 次 (每赘生物) E 41000001100 挑治 人次 E 41000001200 割治 人次 不含X光透视、麻 42 (二)中医骨伤 醉。部分项目参见 肌肉骨骼系统手术 E 42000000200 骨折橇拨复位术 次 E 42000000300 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 次 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 E 42000000400 含手法复位 次 (钉)内固定术 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 E 42000000401 (钉)内固定术四肢长 含手法复位 次 骨干、近关节加收 E 42000000500 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次 陈旧性脱位关节脱位手 E 42000000501 次 法整复术 E 42000000502 髋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次 E 42000000503 下颌关节脱位手法整复 次 术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自7月1日实施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设立部分检验套餐组合项目。
根据临床检验的实际需要,为提高诊疗速度和效率,设立15个检验套餐组合项目(详见附件一)。
二、明确有关政策。
(一)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增加两条:1、各诊疗项目操作中穿刺、置管、注射等诊疗以及氧气、笑气、器械、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液、一般缝线、敷料、普通导管、注射器、输液器、钠石灰、肝素钠等),均不得另行收费。
同时删除手术治疗类(33)说明第4点。
2、诊疗项目操作过程中若需要配合开展其他项目,只能按一个诊疗目的项目计价。
(二)删除临床诊疗类的大类说明第3点中“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麻醉及麻醉材料”的内容,并在临床各系统诊疗类(31)说明中增加:“各类引流项目均含穿刺、置管”。
(三)明确妇产科有关收费政策:产科B超检查不能加收脐血流监测和胎儿成熟度检测;对产科新生儿不能收取住院诊查费;婴儿保温箱费和床位费不能同时计收;产科各类接生费不能同时计收。
三、更正(调整)部分内容。
(一)330101“麻醉”项目编码的第六位数字统一修改为“1”。
(二)删除以下8个项目: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21030004“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220700001“计算机三维重建技术(3DE)”、270800002“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310701005“标测心电图”、330501011“外耳道肿物活检术”、330501012“外耳道疖脓肿切开引流术”、420000001“骨折手法整复术”。
2020年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意见.doc
2020年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改革的核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进一步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
通过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l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
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
明确政府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利和职责。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等职责。
2.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公立医院要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
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落实院务公开,建立医院监事会,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
推进医院管理团队职业化建设。
3.提升医疗管理服务水平。
支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医院管理机构承接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事务,支持公立医院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学科团队发展医院重点学科。
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院设置国际诊疗服务区,开展与国际接轨的诊疗服务。
(二)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1.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总说明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总说明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修订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三、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2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
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核素除外)、自制制剂、血液、氧气以及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植入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经培养的组织工程化组织骨(治疗限于骨不连、骨不愈患者)、提供给患者的胶片(图片)均为除外内容。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
其中:“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
“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
“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
1201
1.护理费
F
12010000200
特级护理
专人护理或ICU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记 录病人的重要生理、心理反应;准确执行医嘱; 进行日常生活能力(ADL)评定,防止护理并发 症
小时
F
12010000300
等级护理
指原I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的总称 指法定甲类传染病及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 等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的护理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眼部、皮 肤及会阴护理、肛管排气、呼吸道清理
说明: 1.本表是为了统一编码、名称而制,供修改收费数据库参考,与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文件为准 2.新增和修订内容用红字表示, 3.省级二家儿童医院的诊查费自行修改,未纳入修改内容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 2.多科室共同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本类之中,如护理、抢救、注射、换药等。 3.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空调费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一般专项护理”除外)。
人次 人次 人次 不含DEHP成 人次 分的输液器 不含DEHP成 人次 分的输液器 氧气面罩、 气管插管
C 11030000104
C 11030000105
1104
E
11040000100
院前急救费
心肺复苏抢 指入院前的120急救或现场急救,含诊查、治疗、 救、大出血 监护、护理、氧气、材料费等 抢救
B
11090000200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
指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 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日
B
1109000020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浙医保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优化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管理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由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并组织审核;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审核。
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方案
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方案各县(市)医保局、区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龙港市社会事务局,省、市各公立医院,军队医院:现将《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27日温州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市县统筹联动调整方案为抓住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改革窗口期,通过腾笼换鸟的方式,及时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推进“三医联动”“六医统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进一步理顺省、市、县医疗服务价格关系,优化医院收入结构,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收入占比,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
在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的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总量控制。
在省调整的938项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对有3个以上县(市、区)要求调整的项目进行价格调整,调增调减项目合计为312项(含新增2项)。
(二)坚持结构调整。
执行医用耗材零差率,并建立资金池和考核机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坚持有升有降。
县(市)原项目价格高于市价格的,原则上将市、县(市)价格联动调整至省价格;县(市)原项目价格低于市价格的,统一调整至市价格;市、县(市)原项目价格高于省价格的原则上统一下调至省价格。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次
2
每人次最多按3次计价
1202 E E
2.抢救费 . 人次 人次 100 50
一日内多次抢救按一次计价;手术、麻醉 过程中不得收此费用 含抢救材料、仪器 含氧气 特殊止血材料 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 罩、头罩 、 指呼吸机给氧 含注射、输液、材料、氧气,限 第 3 页,共 于低氧血症患者
120200001 心肺复苏抢救 120200002 大出血抢救 1203 3.氧气吸入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位
价格
备注
F
120100003 Ⅰ级护理
日
10
适用于病情严重或病情不稳定需要严密监 测和观察者。病人部分依赖,已尽最大努 力仍不能独立完成日常活动,需要指导、 监督或说服,协助生活护理和功能锻炼
F
120100004 Ⅱ级护理
日
6
适用于病情基本稳定者。病人部分独立, 在完成各项目日常生活活动中,需要使用 辅助器具并超过正常完成活动时间,动作 不够完全,若提供必要的物品,生活可以 自理 适用于病情稳定者。病人完全独立,各项 活动能在正常时间内安全完成,生活可以 自理,不需要借助帮助
E
120300001
氧气吸入(包括鼻导管吸氧、 面罩吸氧) 120300901 高频吸氧 120300902 静脉输氧
小时 小时
4 9 30
氧帐吸氧、头罩吸氧加收2元/小时
E
6 页
人次
财务 分类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 、接瓶;含棉球、棉签、消毒以 及洗必泰、复合碘消毒棉签等费 用及医护人员自身的消毒费用; 含胶布、敷贴等固定处理
人次
60
E E E E
121100001 一般物理降温 121100002 特殊物理降温 12.坐浴 . 坐浴 13.冷热湿敷 . 冷热湿敷 14.引流管冲洗 . 引流管冲洗(包括直肠冲洗、 痔瘘冲洗等各类腔管冲洗及注 121400001 药、断指再植肝素冲洗、更换 造瘘管) 15.灌肠 . 1215 灌肠(包括一般灌肠、保留灌 121500001 肠、三通氧气灌肠) 1212 121200001 1213 121300001 1214 121500002 清洁灌肠 1216 16.导尿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
(二)第八条第(二)项删除“参加养老保险且”,将“统筹基金”修改为:“住院医疗保险费”。
(三)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中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改为:“3.5%”。
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划入比例改为:“1%”、第(二)项中划入比例改为:“1.3%”。
(四)第十九条中将“住院医疗费用”修改为:“医疗费用”。
(五)第二十一条删除第(三)项;第(六)项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修改为:“门诊统筹”。
(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含)以下部分,按以下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2020年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解读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解读国家发改委官方的网站向社会解读了近日发出的《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全面解读:主要任务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在xx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文件精神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思想本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遵循“重在规范,加强监管,控制总量,分步实施”的原则,兼顾医药价格改革的力度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差别差率、顺加作价”的改革配套进行,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逐步扭转不合理的医药收入结构,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主要内容(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严格按照卫生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各地新增项目)进行规范,实行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内涵,统一编码管理。
原各地申报试行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废止。
今后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严格按《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执行。
(二)规范检验、检查收费。
除部分项目因病情需要按急诊或定量定价外,对检验项目原则上实行按检验指标统一计价,不再区分检验的方法、试剂、仪器、产地及速度快慢。
对检查项目合理确定计价单位并限定计价数量。
(三)规范一次性卫生材料收费。
除了可按规定收取特定的一次性材料费外,不得在价外另收其他材料费用;对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
(四)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适当提高手术、治疗、护理、注射及中医推拿、针灸等技术劳务价格,同时对手术费实行“打包”计价,将原规定可外加的电刀等卫生材料费按统一标准计入手术费;降低各类检查、检验及大型仪器治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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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温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及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xx〕62号)明确温州市列入第三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改革的核心,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完善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机制,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改革,进一步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
通过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构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到20xx年底县域内就诊率≥90%,到20xx年底基层门急诊就诊比例巩固在60%以上。
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支付调控和监管作用,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增长。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使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明显减低,群众对医改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重点改革任务(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建立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
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
明确政府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公立医院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利和职责。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等职责。
2.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公立医院要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
建立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实施、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落实院务公开,建立医院监事会,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
推进医院管理团队职业化建设。
3.提升医疗管理服务水平。
支持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医院管理机构承接公立医院运营管理事务,支持公立医院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学科团队发展医院重点学科。
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院设置国际诊疗服务区,开展与国际接轨的诊疗服务。
(二)建立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1.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
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实行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深化医疗质量管理,发挥市级质控中心对全市公立医院的质量控制作用,规范临床诊疗等行为。
加快推进电子化临床路径管理。
至20xx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三级医院50%的出院患者和二级医院70%的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优质护理服务覆盖所有的病房护理单元。
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环境和就医体验,开展“健康云+”服务,全面开展“O2O”(线上到线下)服务。
推进多学科一体化诊疗服务,提高疾病综合诊治水平,力争20xx年我市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2.探索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组建全市药品耗材采购平台,建立药品耗材自行采购新机制。
引导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与采购价格谈判;鼓励在温省级医院在我市药品耗材采购平台自行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
采购共同体由医疗机构自愿联合组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减低药品和耗材价格。
3.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机制。
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费用,合理确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调整提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使医疗服务价格回归技术劳务价值。
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
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相互衔接。
加大对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1.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推行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按项目、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办法,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比重,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充分发挥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和医保医师制度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实现对医保定点单位医疗服务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精细化、智能化监管,达到规范医疗行为、控费控药的目的。
2.加大医保差别化支付力度。
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健全差别化支付制度,适度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及收支平衡的原则,适当拉开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省市医疗机构、区域外医疗机构报销差距。
运用医保杠杆作用,以差别化支付方式科学引导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
3.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
逐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继续实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员参加各类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四)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1.深化人事编制制度改革。
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探索实施编制备案制。
实行“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在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实行统筹管理。
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对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商有关部门简化程序予以招聘。
2.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
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薪酬水平,科学核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有条件的市级公立医院内部实行重点学科科主任年薪制,探索建立院长年薪制,结合考核结果发放薪酬。
3.创新医院院长选聘机制。
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选拔精管理、懂业务、素质强的人员担任公立医院院长。
建立院长考核机制,重点从公众满意度、公益性职责履行、医疗费用适宜性、医疗综合质量安全性、运行绩效、成本控制等六方面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院长对副院长的拟任人选有提名权,医院中层干部由院长按选拔程序予以聘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院长职务。
(五)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
1.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
以医联体和医院集团为平台,深入推进“双下沉,两提升”工程,落实多点执业政策,着重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区域龙头作用。
继续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发挥其县域枢纽作用,20xx年底20%的乡镇卫生院创成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床位使用率提升10%以上。
2.加强基层医疗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推广全科医师和全科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到20xx年培训率达100%。
加快温州护士学校发展。
加强基层定向生培养,重点培养中职及大专以上学历、当地留得住、用得上的适用型专业人才。
3.实施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充分发挥村级医疗机构网底作用,转变基层医生服务模式,全面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明确签约主体、签约方式和签约内容,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公共卫生经费和个人承担。
完善签约服务激励机制,20xx年底责任医生户籍人口规范签约率达15%。
4.建立预约转诊机制。
加快转诊信息平台建设,编制《温州市常见疾病双向转诊指南》,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
(六)构建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服务体系。
1.优化城市公立医院规划布局。
制定温州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严控规划外公立医院新建以及城市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扩张。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2.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扩大卫生资源总量。
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xx〕64号)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制试点,加强公立医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探索医疗责任险改革。
多渠道拓宽医疗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医疗责任险新产品,医疗责任险(或意外险)由单位购买逐步转变为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或个人购买。
由个人购买的保险随人员流动,不受执业地点限制。
4.加快温州“健康云+”项目建设。
构建健康数据采集、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养老康复、卫生管理一体化的医疗与健康管理平台,打造一站式医疗新模式,建立整合各类资源、联通线上线下的网上健康社区(健康云+)。
加强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强化远程会诊、教育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20xx年底前,实现县域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市区域信息平台对接;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要与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形成上下联动,将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分级诊疗等工作作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医改措施落实。
2.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保障责任。
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公立医院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