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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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5.1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5.1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5.1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权限配置及认定逻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 条、19 条和39 条的展开

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权限配置及认定逻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 条、19 条和39 条的展开
一、导言
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一直处于易发高发频发的时期,尤其是网贷平台、私募等领域积聚风险的凸 显以及债权、基金、信托等叠加风险的初现,使得金融风险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和消解负量愈发 困难。长期冲在非法集资一线的刑事打击效能日渐式微,不仅难以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不断衍生、扩散和 蔓延,而且在资产清退中时常伴生出影响社会稳定的案外因素。新时代如何构建防范非法集资的新格局 和处非打非的新机制,如何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已成为完成脱贫攻坚战后打好防范化解 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任务。2020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条例》(5 月 1 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专门调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 改变了原有处置非法集资的权力配置模式,不仅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牵头部门对非法集资行 为的行政调查权力,而且解决了地方政府在查处非法集资时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措施不够、手段匮乏等突 出性问题,初步架构了职权清晰、层级分明、组织完整的行政处置非法集资的体制机制。然因非法集资行为 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存在交织叠加,而《条例》又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 汇等”和“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 活动”的例外适用,再加上“法律、行政法规处置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防范和处置没有规定的”参照 执行,使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行政职权在实际执行中趋于复杂和模糊,亟待理论从法条的内在逻辑、
(二)处置非法集资适用范围的限缩性 《条例》第 2 条第 2 款规定:“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从条 款的内容来看,《条例》对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的防范作出了不尽相同的要求,对处置非法集资作出了 适用主体的限定,仅限于行政机关。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处置非法集资是否“适用本条 例”?行政机关处置非法集资是否均适用本条例,还是有其他不适用的情形?对此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 “另有规定”的处置对象不仅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还包括非法集资行为,其主体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 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这些另有规定主要涉及《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汇管理条 例》等。例如,《商业银行法》第 11 条、81 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①《条例》作为国务院处置 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非法集资行为也应一并遵 循。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实质上就是非法集资行为, 对此类非法集资应由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处置,其处置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非法集资行为需要适用《条例》。在广泛意义上讲,处置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主体不 完全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部门以及其他授权单位。 二是处置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适用。 《条例》第 39 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 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这种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与《条例》第 2 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的非法性 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但在“未经依法许可”前未作“国家金 融管理部门”的限定,即未有《条例》第 2 条非法集资定义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限定,这标明其与一般 的非法集资尤其是行政机关处置的非法集资存在不同。因为“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

2021年非法集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1年非法集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1年⾮法集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什么是⾮法集资⾮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为。

⾮法集资如何处置根据《防范和处置⾮法集资条例》规定第⼗九条 对本⾏政区域内的下列⾏为,涉嫌⾮法集资的,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融管理部门分⽀机构、派出机构进⾏调查认定:(⼀)设⽴互联⽹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以发⾏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四)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具或者其他⽅式公开传播吸收资⾦信息;(五)其他涉嫌⾮法集资的⾏为。

第⼆⼗条 对跨⾏政区域的涉嫌⾮法集资⾏为,⾮法集资⼈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法集资⼈为个⼈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法集资⾏为发⽣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所在地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作。

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条 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法集资⾏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涉嫌⾮法集资的场所进⾏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件、资料、电⼦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件、资料、电⼦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处置⾮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批准,依法查询涉嫌⾮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05
•【字号】徐政办发〔2021〕59号
•【施行日期】2021.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下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照《条例》履行有关职责。

各地要将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由政法委〔或公安(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局为本地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

鉴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不具备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职权,且暂不具备委托行政执法条件,上述三地要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金融部)为本地区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处置
非法集资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

各地要指导本辖区内乡镇政府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人员(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考试试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考试试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考试试题一、单选题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时间?(C)A.2021年1月26日B.2020年12月1日C.2021年5月1日D.2021年1月1日2.王某因好友介绍参加了非法集资,收到的损失应由谁承担?(D)A.王某的朋友B.政府部门C.司法机关D.王某自己3.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包括:(C)A.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B.公正性、透明性、公开性C.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D.自发性、公正性、公开性二、多选题1.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ABCD)原则。

A.防范为主B.打早打小C.综合治理D.稳妥处置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括(ABCD)等字样或者内容。

A.金融B.交易所C.理财D.财富管理禁毒知识一、单选题1.甲基苯丙胺是下列哪种毒品的学名(A )A.冰毒B.鸦片C.摇头丸D.海洛因2.麻古是下类哪种毒品的片剂(A )A.冰毒B.鸦片C.摇头丸D.海洛因3.哪种毒品又称强奸粉(B )A.冰毒B.K粉C.摇头丸D.海洛因4.下列哪个不是K粉的特征(D )A.无味B.易溶于水C.白色D.红色5.迷魂药是指的是(A )A.三唑仑B.冰毒C.K粉D.摇头丸6.下面哪种不属于兴奋剂类毒品(D )A.冰毒B.摇头丸C.咖啡因D.海洛因7.“毒源地金三角”地区毗邻我国,位于哪三国交界处(A )A.老挝,泰国,缅甸B.泰国,缅甸,柬埔寨C.阿富汗,老挝,缅甸D.越南,马来西亚,缅甸8.“氯胺酮”的俗称是(D )A.疯药B.疯狂丸C.狂喜丸D.K粉9.“国际禁毒日”是每年哪一天(B )A.7月28日B.6月26日C.3月5日D.5月17日10.毒品的基本特征不包括(D )A.依赖性B.非法性C.危害性D.治疗性11.“冰毒”最早由哪个国家的人发明的(B )A.美国B.日本C.德国D.荷兰12.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多少个罪名(A )A.5 B.11 C.12 D.1313.“金新月”毒源地是指(A )A.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交界处B.泰国、缅甸、老挝三国交界处C.印度、巴基斯坦、缅甸三国交界处D.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界处14.“金三角”毒源地是指(A)A.泰国、缅甸、老挝三国交界处B.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交界处C.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三国交界处D.印度、巴基斯坦、缅甸三国交界处15.“银三角”毒源地是指(B)A.越南、老挝、柬埔寨B.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C.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D.印度、巴基斯坦、缅甸16.非法持有冰毒多少克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D )A.20 B.30 C.40 D.1017.合成毒品主要是通过破坏人体的哪个部位而达到对人体的损害作用(C )A.肾脏B.肺C.脑神经递质D.血液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A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19.禁毒的责任承担者为(D )A.各级人民政府B.公安机关C.司法行政部门D.全社会20.《禁毒法》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D )A.强制隔离戒毒B.社区戒毒C.社区康复D.戒毒治疗二、多选题1.吸毒的客观原因有哪些(ABCDE)A.国际上毒品犯罪活动的影响B.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C.不良交际环境的影响D.不良家庭的影响E、贩毒人员的引诱、教唆2.合成毒品的吸食者多采用什么方法吸食滥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3.20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形成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0日附件1
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021年人保保险反洗钱、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测试

2021年人保保险反洗钱、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测试

2021年人保保险反洗钱、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测试1.《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单选题]* 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2020年8月1日2021年8月1日(正确答案)2.《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哪些机构。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正确答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正确答案)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确答案)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正确答案)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机构(正确答案)3.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正确答案)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正确答案)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正确答案)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正确答案)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正确答案)4.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单选题]*对(正确答案)错5.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正确答案)定期审查和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

(正确答案)将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正确答案)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正确答案)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正确答案)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正确答案)6.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等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正确答案)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正确答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正确答案)尽职调查7.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负责。

*真实性(正确答案)准确性有效性(正确答案)完整性(正确答案)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原则,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健全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

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

《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

《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浅析单位内部集资的合法与非法

浅析单位内部集资的合法与非法

浅析单位内部集资的合法与非法发布时间:2021-12-31T06:57:49.44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5期作者:王宜文黄媛媛[导读] 当前,一些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等活动资金短缺等原因,进行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有些是合法的,有的则是非法的。

山东省高唐县审计局山东聊城 252800摘要: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等活动资金短缺等原因,进行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有些是合法的,有的则是非法的。

内部集资目的是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其他以转借、转贷为目的的行为均为非法。

合法内部集资有其存在的现实土壤,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非法集资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加强宣传和引导,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法定概念,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

本文就合法内部集资和非法集资从定义、认定、危害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单位;内部集资;定义;认定;危害当前,一些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等活动资金短缺等原因,进行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有些是合法的,有的则是非法的。

本文就合法内部集资和非法集资的定义、认定(此处侧重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等进行探讨。

一、定义(一)内部集资,系指单位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

若单位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是合法的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并且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

原因是我国融资活动并未完全社会化、市场化,内部集资有其现实土壤,不可能一概禁止。

(二)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行业题库

地方金融监管行业题库

地方金融领域题库一、单选题(50题)1.以下关于担保行业的说法,哪一种是不恰当的(C)A.担保行业是一种准金融行业,经营的是风险;B.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于公司自身的风险和被担保企业的风险;C.只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担保公司的风险可以为零;D.担保公司同样面临系统性风险和个别风险。

2.以下关于担保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不正确的是(D)A.担保公司以“经营风险”为盈利的根本手段;B.通常认为,风险越大,盈利越高;风险越小,盈利越低;C.在一定条件下,担保公司盈利与风险可能呈反向关系;D.风险就是发生损失时的危险性。

3.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以(A)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10万元;D.5万元以下。

4.地方金融组织下列事项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分立、合并的,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D)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B)小时内,向登记注册地及业务发生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A.48小时;B.24小时;C.12小时;D.6小时。

6.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罚款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D)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D.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7.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施行时间为()A.2021年1月1日;B.2022年1月1日;C.2020年1月1日;D.2022年3月1日。

《反有组织犯罪法》、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试题

《反有组织犯罪法》、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试题

《反有组织犯罪法》、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试题1.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单选题]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正确答案)D、监察机关2.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责令改正。

[单选题]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有关主管部门(正确答案)3.《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定依据是()。

[单选题]A、宪法(正确答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4.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 [单选题]A、预防治理安全观B、标本兼治安全观C、总体国家安全观(正确答案)D、绝对领域安全观5.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单选题]A、拒绝提供B、如实提供(正确答案)C、选择性提供D、可提供、也可不提供6.2024年6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的主题是() [单选题]A、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B、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正确答案)C、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D、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7.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自2021年()起施行。

[单选题]A、4月1日B、5月1日(正确答案)C、6月1日D、7月1日8.《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的防范和处置原则是?() [单选题]A、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稳妥处置B、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正确答案)C、宣传教育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D、建立监督预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广告信息管理和宣传教育9.“国际禁毒日”是每年的()。

[单选题]A、5月17日B、6月26日(正确答案)C、7月9日D、12月1日10.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 [单选题]A.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B.保护公民身心健康C.维护社会秩序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保障措施(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

上级政府负责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根据《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

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做好与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外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联系对接。

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行政立案,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线索核查、调查认定、行政处罚、资产处置等。

网信、教育、民政、建设、商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通信管理等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分支机构、派驻机构参加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补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或承担相关任务。

本级没有对应部门的,由上一级相应部门承担。

全国学法考法综合知识竞赛题库(通用版)6

全国学法考法综合知识竞赛题库(通用版)6

全国学法考法综合知识竞赛题库(通用版)6一.单选题1.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A.具级B.乡镇C.市级D.省级【答案】D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时间?()A.2021年1月26日B.2020年12月1日C.2021年5月1日D.2021年1月1日【答案】C3.以下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B.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C.个人可以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D.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

【答案】C解析:二、多选题4.《禁毒法》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B.社区戒毒C.社区康复D.戒毒治疗【答案】D5.“氯胺酮”的俗称是()A.疯药B.疯狂丸C.狂喜丸D.K粉【答案】D6.()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答案】B7.国家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公众健康、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类A.一B.二C.三D.四【答案】C8.退役军人创办(),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A.个体经营B.小微企业C.中型企业D.大型企业【答案】B9.国家坚持以()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

A.中华传统文化B.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C.农村精神文明建设D.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目标【答案】B10.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

A.政法委员会B.政府C.法院D.监察委员会【答案】A11.“银三角”毒源地是指()A.越南、老挝、柬埔寨B.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C.阿富汗、巴基斯坦、伊朗D.印度、巴基斯坦、缅甸【答案】B1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风险管理习题(附答案)

风险管理习题(附答案)

风险管理习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共80分)1、某商业银行持有1000万美元资产,700万美元负债,美元远期多头500万,美元远期空头300万,则该商业银行的美元净敞口头寸为()万美元。

A、1000B、300C、500D、700正确答案:C2、在假定市场因子的变化服从多元正态分布情形下,利用正态分布的统计特征简化计算VaR,该种方法是()。

A、历史模拟法B、标准法C、蒙特卡罗模拟法D、方差—协方差法正确答案:D3、()应当履行落实整改职责,对检查发现问题及事件进行深层次分析,找出问题根源,从源头进行系统化整改,真正实现整改纠偏和防止同类问题再犯,提高整改质效,将整改成果转化为管理资源,提升整改价值。

A、整改责任主体B、整改条线管理部门C、各一级支行D、整改牵头部门正确答案:A4、根据《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规定,中山农商银行以()为基础,倡导和培育优良合规文化。

A、四个负责B、合规管理C、合规文化D、合规目标正确答案:A5、()是指为实现业务连续性而制订的各类规划及实施的各项流程。

A、确定政策导向B、业务连续性计划C、强化分级授权D、严密控制正确答案:B6、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犯罪案件。

A、行政B、刑事C、民事D、商事正确答案:B7、为确保内控合规工作的独立性,一级支行设置风险合规部为独立的合规部门,由支行()直接分管。

A、内控行长B、业务行长C、风险合规部经理D、一级支行负责人正确答案:A8、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明确提出,( )形成三大支柱,它们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共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发挥作用。

A、资本构成、内部审计、市场竞争B、资本要求、监督监管、市场竞争C、资本比例、外部审计、市场约束D、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正确答案:D9、根据《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内控与操作风险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版)》,()是针对各类特定风险,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可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各一级支行针对特定风险类型汇报的报告。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

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和处置,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

第四条处置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防范措施第五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非法集资活动的动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和化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扩大。

第九条媒体、互联网等应当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有权向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处置程序第十一条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关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或者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二条金融管理部门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转移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起公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章预防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

保险业2021年度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new

保险业2021年度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new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
利诱性
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
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
社会性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
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
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
不属于非法集资。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内容比较,《条例》未将“公开宣 传”列为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这主要是考虑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规制要 坚持“打早打小”的原则,以利于尽早发现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பைடு நூலகம்小贴士: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 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 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 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 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 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 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 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1/3)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A或dd者有Y其o他ur严T重e情xt节H的e,re处三. 年Yo以u上r十te年xt an以d下有p期a徒s刑te,并it处罚h金e;re数. 额T特e别x巨t 大or C或op者y有其Yo他u特r别te严x重t 情a形nd的,p处a十st年e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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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2021年01月26日标题: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737号日期:2021年0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防范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处置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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