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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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论文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参与分配资格[论文摘要]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破产主体有限性及其功能发挥上的缺陷,但由于其与破产制度在功能和价值目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试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参与分配的方案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参与分配制度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债权人以外的对同一人享有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其他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请求平均受偿,以实行自己债权的一种制度。

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进行分析,设置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了配合现行破产制度,弥补破产制度功能发挥上的空白与不足。

例如,在英美国家,参与分配的优先原则是与一般破产原则相配合;而在法国、意大利。

参与分配的平等原则是与商人破产原则相配合。

我国的破产制度实行的是商人破产原则,那么。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能否使参与分配制度发挥弥补破产原则的功能,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资不抵债情况的是公民和其他组织,各债权人就无法利用破产程序来获得公平清偿。

当某一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债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强制执行时,如果不允许其他债权人就其执行所得申请参与分配,那么各债权人中就只有执行债权人获得清偿,而债务人迟延乃至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和损失,势必将由其他债权人全部承担,这对其他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正是为了在公民和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我国最高人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杨立新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年(卷),期】1994()1
【摘要】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编中,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其中用了三个条文规定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参与分配制度怎样理解和执行,尚不无问题,本文试作探讨。

一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从民事实体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被执行人有数个债权人,则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就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总页数】4页(P86-89)
【作者】杨立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试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2.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理论与制度构建
3.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理论与制度构建
4.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5.论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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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强制支付金钱。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制度是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以及执行成本的分担等问题。

本文将主要从参与主体、分配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和执行机构。

债权人是执行的主要参与方,他们是申请执行和债务人达成的债权主体。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参与分配,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部追缴债务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分期追缴。

债务人是执行的被追偿方,他们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法院和执行机构是执行的具体执法机关,负责执行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

其次,参与分配制度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公平是指在分配过程中不偏袒一方,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公正是指依法公正地进行分配,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公开是指分配过程应当面向社会公众,允许社会各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公告、公示等形式宣传执行情况,公开执行成果。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

由于案件量大、执行手续复杂,导致执行周期长,执行进展缓慢。

其次,执行成本较高。

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较高,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降低了追偿的意愿。

再次,执行结果不一致。

由于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程序不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执行结果不一致,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困扰。

最后,执行强制力度不够。

一些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执行机构的强制力度有限,导致执行无法彻底。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协调配合,各执行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

其次,完善执行成本制度,减少执行费用的征收,降低债务人的负担。

再次,加强执行标准的统一,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提高执行结果的一致性。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理解不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试就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债权利息、分配原则等问题略抒己见。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主体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案件,是否允许已起诉但未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债权人参与分配,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1998年的《执行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与1992年的《民诉意见》类似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且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应以《执行规定》为准,即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且限定为金钱债权执行依据,1992年《民诉意见》规定的已经起诉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将不能参与分配。

司法实践中执行依据的取得时间一方面与当事人起诉的时间有关,另一方面与具体的诉讼程序有关,如公告、鉴定、评估和上诉等,因此先起诉的当事人有可能后取得执行依据,进而无权申请参与分配,这不利于对债权的平等保护,对先起诉而后取得执行依据的当事人不公平。

《执行规定》已考虑到此种情况,在第91条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保障众多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制度安排,它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的制度。

2. 法律依据: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 制度目的:保障众多债权人平等受偿,维护司法公正。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适用于债务人有多项债务、多个债权人且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情况。

2. 程序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分配等步骤。

3. 分配原则:按照债权比例、执行先后顺序等进行分配。

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较为繁琐,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2. 信息不透明:债务人财产情况不易查询,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

3. 分配不公:存在债权比例不公平、执行顺序不当等问题,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五、改进建议1. 简化程序:优化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 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3. 完善分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债权比例、执行顺序等,确保分配公平。

4. 强化监督:加强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指的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需要进行拍卖或变卖,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被拍卖或变卖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参与分配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拍卖或变卖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执行费用的分担等问题。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对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进行探讨。

首先,参与分配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是在民事执行中主要受益的一方,其权益的保护是执行程序的核心目标之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参与分配的目的就是保证债权人能够按照其优先权接受分配,以尽量满足其债权。

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确定债权人的权益比例,确保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院还应当重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拍卖或变卖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参与分配应当确保拍卖或变卖程序的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要求,拍卖或变卖财产也不例外。

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法院应当公开、公正地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确保参与竞拍或购买的各方在同等条件下有平等的机会。

司法机关应当公开财产的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公示拍卖或变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竞价规则等,提供透明、公正的环境,减少不正当竞争和行为,保障参与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再次,参与分配需要合理分担执行费用。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是必不可少的,包括评估费、拍卖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或执行财产的售价扣减后支付,但有时候债务人财产不足,无法支付执行费用,此时应当将费用作为优先权债权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扣除。

对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在分配中应当根据其债权比例向其分担执行费用,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最后,参与分配需要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支撑。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涉及到众多权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协调,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程序中不出现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研究

3、协商与裁定。执行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作 出是否准许参与分配的裁定。
4、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执行法院根据裁定制定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 债务人执行分配方案。
5、异议处理。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 出异议,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异议。
五、结论
3、制订分配方案: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情况制订分配方案,确定每个债权 人应得的清偿份额。
4、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将分配方案公示催告,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有权提出异议。
5、作出分配决定: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情况作出最终分配决定,将可供 分配的财产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五、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民事执行回转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在特定情况 下,对已经执行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本次演示将从民 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定义、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二、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定义和 适用条件
4、重新执行。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裁定重新执行,将已经执行的财产返还给 被执行人。
四、民事执回转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1、适用条件过于严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 条件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这一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很多情况下无 法适用执行回转制度。
三、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施程 序
实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2、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原生效法律 文书的审查、对执行情况的审查等。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

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探讨作者:王宏伟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2期摘要:现今,我国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其生成的文书不能得以切实执行。

对此,为了更加公平地解决债务等相关民事问题,我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制定了相关的参与分配制度,并在实际的工作中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参与分配制度中尚存在许多缺陷,有损法律权威性的同时,还无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当下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69-01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因债务清偿问题使得其矛盾日益增加,这也加重了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难度。

在此情况下,参与分配制度的有效实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同时,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中对该项制度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参与分配制度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立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适用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在实际的民事问题解决中常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进而难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的部分而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活动。

而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在2015年实行《民诉法解释》中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

但由于其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使得难以真正有效的实现公平原则。

主要体现在:参与分配制度适用性不够,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对象、申请期限以及“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标准等方面具有不足[1]。

同时,参与分配原则的践行力度不够以及相关程序实行中也具有一定的问题,这意味着我国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行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优化参与程序为了有效提升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公平性,促进该项制度的切实落实,应在法律的指导下不断优化参与程序。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论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作者:郝卫民来源:《决策探索》2010年第11期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对此采取混合主义立法模式。

本文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原则、特征以及目前我国该制度的缺陷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全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

其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参与分配的原则各国民事诉讼法基于不同的理念,对参与分配制度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形成了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折中主义的立法例。

优先主义是指在数个债务人的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受偿;折申主义,亦称团体主义。

平等主义是从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的观念出发,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优先主义则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申请执行权。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交错混杂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内容,属于混合主义。

二、我国现行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的特征一是必须有多数债权人存在。

二是债稷是同一人,且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

三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权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

四是必须是他债权人对已经开始执行的财产提出清偿要求,即申请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

三、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及相关建议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一是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不合理。

二是债权人举证责任过重。

债权人在申请参与分配时要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欠债务的事实和理由,使其举证责任过重,极大地挫伤了执行债权人的积极性,举证责任更难以落实。

三是参与分配的时间不适当。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四是限制重复查封、扣押将使执行程序被反复提起,影响执行效益。

法院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

法院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

法院执⾏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法院执⾏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解读法院执⾏过程中,经常出现多份法律⽂书确定⾦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分别对同⼀被执⾏⼈申请执⾏,但是被执⾏⼈的财产却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在此情况下,为了实现公平公正,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所谓“参与分配”是指执⾏程序开始后,被执⾏⼈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的其他债权⼈依法向⼈民法院申请对执⾏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理解不⼀,造成了办案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争议和⽭盾,为了完善参与分配制度,江苏省⼈民法院于2020年3⽉12⽇发布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作了详细解释。

笔者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对参与分配制度相关内容作⼀梳理。

⼀、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1、已经取得执⾏依据的债权⼈,或者虽未取得执⾏依据但对执⾏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的债权⼈有权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也可申请参与分配:(1)债权⼈对执⾏财产⾸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2)债权⼈为职⼯,请求⽀付其被拖⽋⼯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的;(3)受害⼈基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4)债权⼈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5)⼈民调解协议的债权⼈已申请司法确认的;(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作为债权⼈以被执⾏⼈拖⽋其⼯资为由申请参与分配的,按照债务⼈的普通职⼯正常应当⽀付的平均⼯资计算为其预留款项,但⼯资债权超过12个⽉的除外。

上述第2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申请主体的例外情形,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也可申请参与分配在实践中往往是⽐较容易忽略的,却是也应当给予保护的情形,与第⼀条参与分配不同的是,主持分配法院应根据未取得执⾏依据的普通债权⼈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不是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同时分配财产。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浅析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的是参与分配制度。

通过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与时间;二是债权性质;三是执行依据;四是债务人限定。

标签:参与分配制度;制度意义;适用条件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制度是指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后,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处置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法院将执行所得的金钱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意义制定参与分配制度设立首要目的在于使参与分配制度存在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以节省执行时间和执行费用。

其次便是保障债权实现的平等。

民事执行中,由于普通债权的平等性,多个债权人可依各自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平等地主张权利。

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付所有债权时,若缺乏统一规制,各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向法院主张债权的执行,可能导致债权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则可以合理的安排各债权的执行顺序与债权执行分配程度,可以为解决多数债权人债权无法平等实现的问题提供一条能够普遍适用的解决路径。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分析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中体现,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財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探讨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探讨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探讨发布时间:2023-06-19T08:29:47.503Z 来源:《科技潮》2023年11期作者:王宝珠[导读] 在民事执行领域,当一个债务人需要面对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涉及到该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清偿债权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执行难的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情形下,我国规定了参与分配。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00摘要: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前提。

当债务人不主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就需要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

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出现了如何处理债务人所有债务的问题。

为解决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合理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我国设置了参与分配制度。

关键词:参与分配、历史沿革、建议一、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民事执行领域,当一个债务人需要面对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时,就会涉及到该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清偿债权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执行难的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情形下,我国规定了参与分配。

所谓参与分配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民事执行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执行后,他债权人请求就执行已得的金额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

[ 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第3版.23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意见中首次规定了能够申请分配的申请人条件、财产受偿顺序。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偿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时,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但是还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均有权申请到分配程序中来。

申请分配的期间条件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开始执行后,财产被清偿之前。

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顺序为按照比例。

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

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

()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及条件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根据我国《民诉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如要参与分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有已经取得的金钱债权执行根据(在实践中多见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等经过人民法院所确认的司法文书);2、有明确的被执行人及执行标的(标的为金钱给付);3、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此处法院不仅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亦包括其他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4、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目前所查明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下的全部债务;5、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书面申请,该申请书必须附上申请参与分配的依据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下的全部债务的证据。

二、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程序1、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及审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着重对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是否为金钱给付债务、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等事项予以形式上的审查。

2、主持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法院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发生被多个不同法院依据多份不同的《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于首查、首扣、首冻的法院的确定,应以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采取措施的时间顺序为准。

()3、执行法院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对于有多个债权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分配事宜应当制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应按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普通债务则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比例予以受偿。

执行程序分配法律规定(3篇)

执行程序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律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执行资源,确保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执行的重要问题。

本篇将围绕执行程序分配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分配原则、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应当依法进行,执行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执行活动应当公开、公正、高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合理分配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机构应当根据执行案件的数量、难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合理分配执行资源。

”三、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效率原则执行程序分配应当以提高执行效率为目标,减少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

3.便捷原则执行程序分配应当方便当事人参与,提高当事人满意度。

4.权责统一原则执行程序分配应当明确执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执行工作有序进行。

四、具体措施1.明确执行机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执行案件的受理、执行依据的审查、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效果的评估等。

2.建立执行资源分配制度(1)设立执行资源分配委员会,负责执行资源的分配、调整和监督。

(2)制定执行资源分配方案,明确各类执行资源的分配比例、分配标准。

(3)建立执行资源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适时调整执行资源分配。

3.优化执行人员配置(1)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

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

作者: 颜北法学 页码: 63-65页 主题词: 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平等原则;优先原则
摘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之实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制度之缺陷,在公民或其他 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竭力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尽量公平受偿的途径。由于受统治阶 级的价值观念、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套以及对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和理想的不同认识等方面 因素的制约,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并且各 具利弊优劣。笔者认为,为充分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也应当采取

浅谈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浅谈“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与行权条件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对于已被申请执行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执行程序,并要求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共同公平受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当某一债权人追索的偿债对象同时被其他债权人追索,且其他债权人已对其可变现的财产提起执行申请时,“参与分配”对于尚未提起执行申请的债权人是一个非常高效的救济手段。

提起“参与分配”,有很多细节问题值得研讨和关注,笔者谨选取两点,与大家共享。

一、“参与分配”的主体限制“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对法人一般不实行参与分配。

所谓其他组织,一般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实务中可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蛇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等。

二、“参与分配”的行权限制——债权人已获得执行依据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29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第90条存在冲突。

按照“民诉意见”,尚未获得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但是已经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根据“执行规定”,债权人必须获得“执行依据“,方可申请参与分配。

个人认为,“民诉意见”和“执行规定”均为司法解释,属于同一层级的法律文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1998年的“执行规定”明显晚于1992年的“民诉意见”,而且在“执行规定”第137条中明确写明,“本院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分配法律规定(3篇)

执行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执行分配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标的物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分配给债权人。

本文旨在对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执行分配的原则、程序、方法和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执行分配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执行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执行分配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二、执行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执行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债权人按照其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执行标的物。

2. 优先原则对于有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债权,应当优先分配。

3. 实际受偿原则执行分配应当以实际受偿为原则,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实际利益。

4. 法定顺序原则执行分配应当遵循法定顺序,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执行分配程序1. 提出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的分配请求后,应当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并依据债权比例提出分配方案。

2. 通知债权人执行法院应当将分配方案通知债权人,并给予债权人陈述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机会。

3. 审查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意见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4. 实施分配执行法院在审查分配方案后,应当及时实施分配,将执行标的物分配给债权人。

四、执行分配方法1. 按比例分配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执行标的物,是执行分配中最常见的方法。

2. 优先分配对于有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债权,应当优先分配。

3. 实际受偿分配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实际受偿的债权比例可以作为分配依据。

五、特殊情况处理1. 执行标的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当执行标的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2.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并优先考虑有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债权。

执行款分配法律规定(3篇)

执行款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款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将执行所得款项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其他有权利请求执行款项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执行款分配是执行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执行款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执行款分配的原则1. 公平原则:执行款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优先原则:在执行款分配过程中,应当优先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 适当原则:执行款分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

4. 公开原则:执行款分配应当公开进行,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三、执行款分配的范围1.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包括金钱债权、有价证券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2. 被执行人的债务:包括金钱债务、有价证券债务、知识产权债务等。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

四、执行款分配的程序1. 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款分配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3. 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执行款分配的数额。

4. 公示: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款分配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5. 分配: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将执行款分配给各方当事人。

6. 审核与异议:当事人对执行款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五、执行款分配的具体规定1. 优先受偿权:在执行款分配过程中,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应当优先分配。

优先受偿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 按比例分配:对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应当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3. 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应当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4. 被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有权请求执行款分配时,应当扣除其应承担的债务。

干货(二)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法律要的汇总

干货(二)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法律要的汇总

干货(二)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法律要的汇总
一、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有优先债权的,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参与分配的时间
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三、清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四、分配方案
应当送达所有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方案应当记载: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五、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异议,收到通知在十五日内未提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
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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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原则颜运秋吕翔玲[内容提要]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之实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制度之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竭力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尽量公平受偿的途径。

由于受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套以及对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和理想的不同认识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在立法体例上形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并且各具利弊优劣。

笔者认为,为充分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也应当采取平等分配原则。

[关键词]民事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平等原则优先原则折衷原则通常情况下,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通过提起执行程序即可获得债权的充分满足;而且,当一个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或者虽有数个债权人但他债权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并不请求清偿时,其执行程序也比较简单,只需用执行所得清偿该申请执行人即可。

但是,当同一债务人有数个债权人并且他债权人也对申请执行的财产提出清偿要求时,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多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形,执行工作面临着/粥少僧多0的矛盾,就会自然而然产生下述问题:是否允许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允许他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果允许他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对各债权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的债权应当按什么原则进行分配清偿?这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鉴于此,笔者拟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原则作些粗浅的认识。

一、参与分配原则在立法例上的差异现代社会是一个由商品经济组成的市场,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和复杂,一个市场主体同时与多个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关系。

当一个市场主体对多个市场主体负有债务,而该债务主体因经营管理失败等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时,就可能出现多个债权主体的到期债权无法同时得到满足的情形,体现在执行程序中,就是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同时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得到满足的情形。

当多个债权人为满足其债权请求,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平等地受偿,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因其先申请执行而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立法例上构成了执行程序中的平等分配原则和优先受偿原则的对立和统一,即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

平等原则,又称平等分配原则,是指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除有法定优先权(如质权、抵押权、执行费用等)者外,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应按债权额比例就执行所得公平分配的制度。

也就是说,债权人中之一人虽先申请强制执行而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也可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参与分配,就执行所得的金额,除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外,各债权人均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

平等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保罗在5论告示6第59编中指出:/当债权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时,人们问: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占有此财产?当只有一个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允许时,这是否使所有债权人均有了占有财产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在裁判官允许占有之后,这不被看作是对提出要求者的允许,而被视为允许所有债权人占有财物。

0¹由于受法系渊源的影响,法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国也采取平等分配原则,以解决执行程序中的分配问题。

优先原则,又称优先清偿原则,是指先为执行申请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制度。

也就是说,债权人因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等强制措施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优先原则起源于日尔曼法系,并成为当今世界广为采用的一项立法原则,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都奉行优先原则。

不过,就优先原则的具体内容而言,各国均有其自身的特色。

德国法利用查封质权制度,使债权人于查封之际,立即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地位,从而优越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清偿。

º英国普通法仅承认按交付执行令状的先后而有优先受偿权,并无查封质权制度;而衡平法则通过裁定设定担保权益,也达到使部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目的。

美国法创造了司法担保权益制度,规定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产生判决担保权益,而强制执行本身又在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上设定执行担保权益,这样,在司法程序中产生的担保权益,改变了普通债权人之间原来的平等地位,强制执行优先原则由此得以体现。

)63)¹º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第804、866、867条。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黄风译:5民法大全选译3司法管辖权)审判)诉讼4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81页。

折衷原则,又称团体优先原则,是指把多数债权人按一定的时间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在前一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多数债权人,优先于后一期间的执行申请的多数债权人,但在同一期间内为执行申请的多数债权人,除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以外,不分先后一律平等受偿。

从本质上说,其仍属优先原则之范畴。

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这种立法例。

瑞上法规定,查封后三十日内参与分配的一批债权人,为第一优先受平等分配的团体,三十日以后另一三十日内参与分配的一批债权人,为第二优先受平等分配的团体,依此类推,可有第三、四等等优先受偿的团体,各团体内部平等分配并对以后的团体享有优先权。

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他债权人在拍卖或者变卖终结前,不经拍卖或者变卖的,于当次分配表作成前可参与分配,逾期仅可就前次债权人受偿余额而受清偿,以求公平分配。

»二、对各种参与分配原则的评判由于一定时期的分配原则体现着统治阶级的立法政策,而这种立法政策又是由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相关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套以及对民事执行制度的目的和理想的不同认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所以,对于上述三种立法例,我们很难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

民事执行程序是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请求国家运用强制力以实现其权利的程序,所以保护私权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首要目的;同时,由于民事执行程序已排除了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而进入公力救济,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私权,因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民事执行制度的又一目的。

如何将保护债权人的私权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两重目的协调起来,是民事执行制度的理想。

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问题上,主张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折衷原则的人从不同的公平观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

按照平等原则,所有债权人,除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优先权外,其债权一律平等;而按照优先原则,对于那些孜孜调查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并适时努力收取债权的债权人,其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应当较那些怠于实现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优越一些,因而,应优先受偿;按照折衷原则,为了适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使执行程序无休无止地拖延下去,主张依时间标准将债权人划分为不同团体来决定受偿先后。

可以看出,平等原则的公平观是从实体法角度来说明的,优先原则的公平观则是从程序法角度来揭示的,折衷原则的公平观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角度来阐述的。

平等原则主张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有利于保证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受偿,并有效避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给执行程序的进行带来一些实际困难:第一,强制执行中一般禁止超额查封、扣押,即查封、扣押的财产以足够清偿执行债权和执行费用为限,但因执行程序终结前,他债权人可以随时参与分配,债权总额无法确定,从而产生查封、扣押与清偿不确定债权之间的矛盾;第二,他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参与分配,往往分配表刚作好即因另有债权人参与分配而需要更改重作,使执行程序迟迟不能结束,也不利于债权的及时实现。

优先原则主张保护最先行使诉权的债权人,鼓励债权人尽快地清结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促使各债权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尤其是及时地申请财产保全;但债权人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后,即可享有担保物权,特别是为保全执行而查封、扣押的也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容易导致债权人竞相申请执行,抢得前手,而且债务人也可以串谋伪造债权,先行查封、扣押,以便取得担保优先权,使真正的债权人难以公平受偿。

债权平等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分配原则的出发点,无论是优先原则还是平等原则,都是建立在实体法上一切普遍债权都是平等的这一原理之上的,因此所有债权均应平等受清偿似乎成为当然之理,然而程序法和实体法中诸多优先权的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背离或者打破了这一前提。

在程序法中规定优先权的主要限于采优先原则的国家,如德国民诉法上的查封质权及强制抵押权制度,美国债权人救济法中的判决担保权益和执行担保权益制度,英国普通法上的执行优先权以及衡平法上的设定担保权益裁定等制度都打破了债权人之间原来的平等地位,实现了程序法创设和形成权利的功能。

这意味着程序法并非仅仅是实体法的从法或助法,程序法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因此,承认民事程序法可以为债权人创设优先权,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

在实体法中规定优先权则是一种较为普通的情况,但从规定的详细程度来看,当属采平等原则的国家,如法国和日本民法典对于优先权则规定得甚为详细,这正说明了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时就充分注意到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尤其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三、我国参与分配原则的立法取向我国民事诉讼法典虽然并未明文规定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原则,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5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若干问题的意见6中确立了参与分配制度,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的执行中,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可见,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采取的是平等分配原则,并不承认先申请执)64)»5台湾强制执行法6第31、32条。

行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地位。

从理论上讲,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

/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和民事制裁形式,平等地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

0¼就债权而言,除了实体法规定应当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外,一般债权应当一律平等,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而程序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维护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债权平等体现在民事执行制度中,就是当平等的债权人因债务人拒绝偿还债权而不能实现其债权时,应当同等地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即要求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手段实现其债权。

显然,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多数债权人时,如果人民法院仅依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而优先满足其债权,势必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满足,从而造成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有悖于债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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