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九讲 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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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1)及时赔偿 (2)全部赔偿 (3)赔偿实际损失
4、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人赔偿的损失应 该是保险事故直接的,为主要原因 所造成的损失。
三、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1、风险与损失
自然灾害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1、索赔时效 ❖一般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一个卸
货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 ❖如遭拒赔,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应在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2、代位权
subrogation
❖保险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第三者(如承 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被保险人 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 追偿要求,就是代位权
C.I.C.
平安险:F.P.A 水渍险:W.A
一切险:A.R.
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W.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A.R.=All Risks
基本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 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1)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和部
《海商法》242、243 条 包括: 1)被保险人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过错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原残)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及市价跌落、
运输迟延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有效期)
❖(1)责任期间: ❖ “仓至仓”条款-----保险单上
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锈损险; T.P.N.D(偷盗、提货不着险);受潮受热险; 包装破裂险;
b.特别附加险(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有联系):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 拒收险;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
c.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第九讲 海上保险法
本节知识预览
海上保险的险种 险别:基本险和附加险 除外责任 责任期间 委付
一、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14世纪开始出现,意大利伦巴德人与犹太人在伦敦共同
经营海上运输、金融和海上保险业务 15世纪出现海上保险的法律,如1435年西班牙出现了最
早的海上保险法 19世纪,欧洲国家将海上保险编入商法典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标准保险单
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 海损不保(全损、共同海损必赔;与意外事
故有关的单独海损也赔;货物装卸、转运时 落水;被保险人自救费用)
(2)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 分损失(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 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11 种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
a.一般附加险(11种):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 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不必与自然因素 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
一般的外来风险 特别的外来风险 特殊的外来风险
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 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
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 摊Baidu Nhomakorabea
单独海损:货物由于风险直接造成的
部分损失,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 损失
2、险种 之货运险险别
(1)主险(基本险别):
S.G.
(C)险 (B)险 (A)险
格式 英国的劳合社(劳埃德保险公司)现已成为世界性的保险
组织
c.按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d.按承保方式
逐笔保险 流动保险 总括保险 预约保险
“闭口”保单 “开口”保单
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一项基本准则,包括: (1)如实告知; (2)履行保证
2、保险利益原则
❖无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均有 权取得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它是在保险标的 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 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 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代位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它 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
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 ❖一般都附有时间限制:全部卸离
海轮后满60日止。
“仓至仓”条款(“w / w” clause)
航程规定:
出口地 仓库大门
进口地 仓库大门
出口港
进口港
60天 海洋
定期规定: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扩展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使船舶迟延 、绕道等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赔付
3、损失补偿原则 (1)及时赔偿 (2)全部赔偿 (3)赔偿实际损失
4、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人赔偿的损失应 该是保险事故直接的,为主要原因 所造成的损失。
三、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1、风险与损失
自然灾害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1、索赔时效 ❖一般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一个卸
货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 ❖如遭拒赔,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应在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2、代位权
subrogation
❖保险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第三者(如承 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被保险人 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 追偿要求,就是代位权
C.I.C.
平安险:F.P.A 水渍险:W.A
一切险:A.R.
F.P.A=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W.A=With Particular Average A.R.=All Risks
基本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 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1)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和部
《海商法》242、243 条 包括: 1)被保险人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过错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原残)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及市价跌落、
运输迟延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有效期)
❖(1)责任期间: ❖ “仓至仓”条款-----保险单上
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锈损险; T.P.N.D(偷盗、提货不着险);受潮受热险; 包装破裂险;
b.特别附加险(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有联系):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 拒收险;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
c.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第九讲 海上保险法
本节知识预览
海上保险的险种 险别:基本险和附加险 除外责任 责任期间 委付
一、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14世纪开始出现,意大利伦巴德人与犹太人在伦敦共同
经营海上运输、金融和海上保险业务 15世纪出现海上保险的法律,如1435年西班牙出现了最
早的海上保险法 19世纪,欧洲国家将海上保险编入商法典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标准保险单
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 海损不保(全损、共同海损必赔;与意外事
故有关的单独海损也赔;货物装卸、转运时 落水;被保险人自救费用)
(2)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 分损失(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 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11 种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
a.一般附加险(11种):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 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不必与自然因素 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
一般的外来风险 特别的外来风险 特殊的外来风险
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 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
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 摊Baidu Nhomakorabea
单独海损:货物由于风险直接造成的
部分损失,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 损失
2、险种 之货运险险别
(1)主险(基本险别):
S.G.
(C)险 (B)险 (A)险
格式 英国的劳合社(劳埃德保险公司)现已成为世界性的保险
组织
c.按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d.按承保方式
逐笔保险 流动保险 总括保险 预约保险
“闭口”保单 “开口”保单
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一项基本准则,包括: (1)如实告知; (2)履行保证
2、保险利益原则
❖无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均有 权取得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它是在保险标的 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 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 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代位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它 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
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 ❖一般都附有时间限制:全部卸离
海轮后满60日止。
“仓至仓”条款(“w / w” clause)
航程规定:
出口地 仓库大门
进口地 仓库大门
出口港
进口港
60天 海洋
定期规定: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扩展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使船舶迟延 、绕道等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