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九讲 海上保险法
海商法(第五版)第09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5版)
conte nt
01 第1章 海商法概述 02 第2章 船舶与船员
03 第3章 船舶租用合同 04 第4章 海上运输合同
05 第5章 船舶碰撞
06 第6章 海难救助
07 第7章 共同海损
08 第8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9 第9章 海上保险合同 10 第10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9章 海上保险
在海上保险中,第三方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 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即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了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权)。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 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 应扣减保险赔偿。
保险的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向保险人要求其赔偿
的行为。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2)船舶保险的索赔
3)船舶建造保险的索赔
• 索赔中,被保险人需提 • 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
供:①保险单或保险凭
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
证;②运输单证;③货
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
损货差的证明;④发票、 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以
9.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9.1.2 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与其他保险合同相比,海上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 (1)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海上保险人和海上被保险人。 • (2)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 (3)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范围通常是与海上航行有关的事故。 • (4)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 (5)海上保险合同同时具备了双务、有偿、诺成、格式的特点。 • (6)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暴露于海上风险中的船舶、货物等财
海上保险讲义-part1-201009-1
该规定被认为是对保险人最大诚信的具体要 求,但也可能成为被保险人进行技巧性抗辩 的理由,对海上保险是否完全适用也值得思 考。 关于该义务的履行,学者建议,在保险合同 (如投保单、保险单)中增加保险条款解释 条款,提请被保险人注意,要求被保险人在 投保单或其他文件中签字确认其已认真阅读 全部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和限制 责任条款,理解其内容,并确认保险人已履 行保险法第17条要求的说明义务,同时放弃 据此向保险人主张保险条款无效的权利。
四、是 “对人合同”和“经济保障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英国法规定为“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 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适用。 保险法第5条,“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必要性: (1)保险合同为个人性质的合同,被保险 人的经营内容、信誉记录,个人性别年 龄文化程度对风险至关重要; (2)比较而言,保险合同履约的或然性和 风险性质对保险人更为不利,该原则也 是公平交易的需要。
MIA s.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 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 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第9章
9.1 9.2 9.4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代位权与委付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海上保险法
9.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9.1.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9.1.2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 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 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 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 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 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 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 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 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3)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 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标的,如 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 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 三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 的具体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预期利润;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 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 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 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3.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简称CIC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基 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CIC的基本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海上保险法律问题
合同变更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如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等。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前充分协商,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如果合同变更导致保险人风险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04
海上保险事故处理与赔偿
海上保险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海上保险事故认定
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发生在海上的意外事故进行认定,包括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
物损失、运费损失等。
计算方法
海上保险的赔偿计算通常采用定 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方式。 定值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价 值进行赔偿,不定值保险则按照
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代位求偿权在海上保险中的应用
80%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 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被保险人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用上的分歧;最后,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加强跨国海上保险争议的解决力度。
06
海上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当前国内外海上保险市场概况
01
市场规模
全球海上保险市场规模庞大,涉及船舶、货物、运费等多个领域。国内
海上保险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相较于国际成熟市场仍有一定差距。
02 03
竞争格局
国际海上保险市场呈现多元化竞争格局,包括专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 司、互保协会等。国内海上保险市场主要由几家大型保险公司主导,但 中小保险公司也在逐步发展壮大。
政策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海上保险市场的监管和引导, 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同时,应加大对海上保 险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 创新和服务升级。此外,还应加强国际合作 与交流,提升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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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海上保险法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天 被保险货物被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地
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的
八、保险的基本原那么
〔一〕保险利益原那么
概念:是指在财富保险合同中,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利害关系
表现: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承当损害赔 偿的最高限额
活动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签发保险 单时依据〝总保险金额〞和〝平均 保险费率〞计算的,由被保险人全 部预付
预定保险单
又称启齿保单,对一定时期出口货 物采取总保险的做法
预定保险单那么没有总保险金额的 规则和限制
预定保险单的保险费是在货物装运 之后在商定的时间〔如每月〕依照 已装运的货物计算收取
3、保险公证人
又称保险公证行或保险公估行。向保 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操持 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量、 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即保险对象,它不是指保险标的自身, 而是指保险合同的主体权益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
三、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
容
〔一〕保险标的及其价值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支付商定的保险 费,在保险标的发作承保范围内的海下 风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给予赔偿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则〝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 人招徕业务、代收保险费、处置赔案 等事宜。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海上保险法
3、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这种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于船舶转让而产 生的。《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 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 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 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证。(1)保证又称担保(Warranty),是 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 特定义务的承诺,如船级保证、适航保证。(2)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合 同约定的保证条款后的责任。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 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 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2、凭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 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海上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平合理的 方法分散风险,通过保险,船东和货主的 损失便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因 此,损害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之一。 2、这种赔偿,仅限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海上保险法不允许任何人企图 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取额外利益。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1、含义。(1)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应对并且 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 任。近因一般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和 占支配地位的原因。(2)近因表明保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专业文档】1906海上保险法.doc
1906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第1条:海上保险的定义(Marine insurance defined)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insurer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in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 thereby agreed, against marine losses, that is to say, the losses incident to marine 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与海上冒险有关的海上灭失,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同。
第2条海陆混合风险(Mixed sea and land risks)2.(1)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may, by its express terms, or by a usage of trade, be extended so as to protect the assured against losses on inland water or on any land risk which may be incidental to any sea voyage.(2) Where a ship in course of building, or the launch of a ship, or any adventure analogous to a marine adventure, is covered by a policy in the form of a marine polic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so far as applicable, shall apply thereto;but, except by this section provided, nothing in this Act shall alter or affect any rule of law applicable to any contract of insurance other than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as by this Act defined.(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示条款或经由某种贸易习惯,扩展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任何陆地风险中的损失。
1746英国海上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为了明确海上保险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海上保险,是指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或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英国境内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及在英国境外签订但保险标的物位于英国境内的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海上保险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第四条保险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船舶、货物、运费、保险利益等。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五条保险合同的要素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保险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范围;(六)保险费;(七)赔偿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海上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火灾、爆炸、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海盗、战争、叛乱、盗窃、恶意破坏等;(二)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约定价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第九条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修复赔偿、替换赔偿等,具体方式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效力海上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告知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鉴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险赔偿的申请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合同;(二)保险事故证明;(三)损失清单;(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赔偿的支付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和材料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支付赔偿。
海商法课件(完整版)(精品课件).ppt
何规定? (Article 19) 6. 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Article 17) 7. 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Article 18) 8. 船舶抵押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 “船舶关系”
7
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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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担保物权
▪ 船舶留置权
1. 何为船舶留置权(Article 25)?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有什 么区别?
2. 谁的船舶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哪些债权可由船舶留置 权加以担保?
3. 船舶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 其它
1. 各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有何异同? 2. 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灭(Article 29 Articl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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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1. 何为船舶抵押权(Article 11-1)?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Article 12, Article 16) ?
2. 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1-2) ? 3.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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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特点
1. 法定性:由法律规定,而不通过双方合同规定(海 商法 Article 21)
2. 优先性:此为设立优先权的目的:随担保的主债权产生而产生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
海上保险复习归纳第一章绪论一、海上保险定义1、保险(Insurance):是指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共同交纳的费用建立起来的基金,对该多数人或经济单位因一定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在其发生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情况给付一定金额的制度。
财产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是共同分担不确定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即把处于可能发生等同机会同等危险的多数个人或单位集中起来,测出事故的发生率,即概率,然后根据概率计算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是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2、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人(Insurer)是当事人的一方,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付或给付的义务。
被保险人(投保人Insured Assured)是当事人的另一方,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承保范围(Cover):保险赔偿或给付的约定,包括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和损失原因的约定。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又称保险对象。
承保危险(Perils Insured Against):是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原因的约定。
承保损失(Losses Covered):是有关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种类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某种书面形式出现。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背面或另纸附有保险人事先拟就并公开的标准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简称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记载一起,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3、海上保险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诺以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向被保险人赔偿与海上冒险有关的灭失和损害的合同。
美国对海上保险的定义:海上保险是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当被保险人所处在海上危险中的特定利益受到损失时承担赔偿的合同。
第八章--海上保险法
六、保险单的种类
1.按保险价值划分
定值保险单
是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船舶保险
不定值保险单
不载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 额的限额,在危险发生后再危险发生后再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 保险费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自然人。
(3)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1、自然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
而消失或全损
2、协议注销 3、义务已经履行而终止
4、违约失效
违约失效必须是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 条件,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或增加了危 险程度,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5、合同自始失效
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 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定的保险合 同,保险合同从开始时即视为失效。保险 人可以拒绝赔偿。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人招揽业 务、代收保险费、处理赔案等事宜。
(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为投保人寻找合适的保险人,代其向保险 人接洽保险合同适宜。
(2)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应在被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纪人的行为或不 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可以约束被保险 人。
海上保险法
分析与解答:
本案中,湿损的原因是在印度转船时遭遇暴雨所致,属于淡水雨淋 险所致货物损失。淡水雨淋险是一般附加险,不属于水渍险承保的范围, 但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内。假如船舶在海上遇上狂风大浪,货物受到海 浪的湿损,在水渍险承保的范围内保险人应予赔偿。假设本案中的货物 是投保“水渍险”附加“淡水雨淋险”,或投保“一切险”,那么,对 于案例中的货物湿损保险人就必须给予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 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 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 入。
问: 1. 因自燃而烧毁的240吨新闻纸所造成的损失应由( )承 担。 A 货方 B 船方 C 获救后各利益方 2. 因灌水灭火而使60吨新闻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 ) 承担。 A 货方 B 船方 C 获救后各利益方 3. 船舶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的损失,属于( )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部分损失 D 全部损失 4. 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有( ) A 雇用拖船费用 B 额外增加的燃料费用 C 船长船员的工资 D 共同海损理算费用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 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 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 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单 承保的风险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学大纲与进度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海商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涉外性或国际性,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课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法律规定、操作规则和程序。
二、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一)本课程的重点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第二章船舶。
(1)第一节船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2)第五节船舶抵押权。
(3)第六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第二节船员的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第三节提单。
(3)第四节调整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4)第五节航次租船合同。
(5)第六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第二节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2)第三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2)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1)第二节海上拖航合同。
(2)第三节海上拖航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船舶碰撞。
(1)第一节船舶碰撞概述。
(2)第二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节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
第九章海难救助。
(1)第一节海难救助及其成立条件。
(2)第二节救助款项-救助报酬、酬金和特别补偿。
(3)第三节救助合同。
第十章共同海损。
(1)第二节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2)第三节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及理算。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第一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2)第二节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1)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2)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
(3)第四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本章省略)(二)本课程的难点第一章绪论。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船舶。
(1)船舶的概念与分类。
船舶的法律性质。
方便旗问题。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3)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
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是一种保护船舶和货物免受损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形式。
它的目的在于为海上商业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
海上保险不仅是船东和货主的重要防护措施,也是海上交通运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船舶和货物的所有者可以在发生意外或灾害时获得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或损害带来的影响。
第二段:海上保险的分类海上保险是一种保护船舶和货物免受损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形式。
它的目的在于为海上商业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
海上保险不仅是船东和货主的重要防护措施,也是海上交通运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购买海上保险,船舶和货物的所有者可以在发生意外或灾害时获得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或损害带来的影响。
第二段:海上保险的分类海上保险可分为三类: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责任保险。
海上保险可分为三类: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责任保险。
货物保险主要保障海上运输中的货物,包括损失、损坏或灭失等情况,确保货物的价值得到保障。
船舶保险则针对船舶本身进行保险,涵盖了船只的损失、损坏、沉没以及碰撞等风险。
责任保险则是保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免于承担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进行赔偿。
这三种保险各有不同的保障对象和保险责任,对于海上运输中各方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第三段: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这三种保险各有不同的保障对象和保险责任,对于海上运输中各方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第三段: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等。
这些要素是形成有效的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等。
这些要素是形成有效的海上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被保险人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主要参与方,指的是承受海上运输风险的当事人。
保险人是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给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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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的损失 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推定全损: 英国《保险法》第60条:如果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 损不可避免而被合理地予以放弃,或因不支出超过 其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即构成推定全 损。
• 由被保险人选择:按照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必须想 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就按照部分损失进行索 赔。
如果被保险人做了不正确的说明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均有权利撤销合三披露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披露义务如果隐瞒或者疏于通知一方当事人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或推定不知道的重要事实则构成遗漏如果有遗漏无论是否故意保险人都有权撤销合同
复习
• 1.按照对提单的分类,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 进行批注的是( ) • A 清洁提单 B 不清洁提单 • C 指示提单 D 记名提单
•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 我国: 我国: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 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 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 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保险人名称; (一)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标的; (三)保险标的; 保险价值; (四)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五)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 (七)保险期间; 保险费。 (八)保险费。 ——《海商法》217 《海商法》
• 七、可保利益、 (一)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对特定的保险标的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才 能投保。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两个条件: 1.看对保险标的是否有法律或衡平法则的关系 2.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到达是否有实际利益。
海上保险法
2.保证(Warranty) (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 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 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 存在;或保证履行某 一项条件等。 在一般商业合同中,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 合同条款的许诺,若一方违反保证仅仅使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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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已。但保险中的保证 则 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若被保险人违背了其保 证,则无论违背的事项是否重要,是否给保险人 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以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 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 因此,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 险人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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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 以进行约定。在中国《保险法》中,对保证问题 虽未做专门规定,但该法在第20条中规定,投保 人和保险人在第19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必要 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 定。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保险合同 中对这一条款(即保证条款)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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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保险业务中,一方当事人(一般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未将重要事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指保险人)即构成违反告 知义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 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 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同国家的 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 不考虑其是否故意所为,只要不告知的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均规 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就是 如此。有的国家则区别故意的违反和非故意的违反,对其法律后 果作不同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作法。中国 《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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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c.按保险价值
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d.按承保方式
逐笔保险 流动保险 总括保险 预约保险
“闭口”保单 “开口”保单
二、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这是一项基本准则,包括: (1)如实告知; (2)履行保证
2、保险利益原则
一般的外来风险 特别的外来风险 特殊的外来风险
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 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
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 摊
单独海损:货物由于风险直接造成的
部分损失,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 损失
2、险种 之货运险险别
(1)主险(基本险别):
S.G.
(C)险 (B)险 (A)险
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 海损不保(全损、共同海损必赔;与意外事
故有关的单独海损也赔;货物装卸、转运时 落水;被保险人自救费用)
(2)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 分损失(平安险+单纯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 部分损失)
(3)一切险:水渍险+11 种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
a.一般附加险(11种):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 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不必与自然因素 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
❖1、索赔时效 ❖一般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一个卸
货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算 ❖如遭拒赔,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应在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2、代位权
subrogation
❖保险货物的损失有时是由于第三者(如承 运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被保险人 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款时,应当把对该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 追偿要求,就是代位权
C.I.C.
平安险:F.P.A 水渍险:W.A
一切险:A.R.
F.P.A=free frrticular Average A.R.=All Risks
基本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 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1)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损和部
《海商法》242、243 条 包括: 1)被保险人故意和过失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过错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原残)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及市价跌落、
运输迟延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有效期)
❖(1)责任期间: ❖ “仓至仓”条款-----保险单上
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至目的地仓库 ❖一般都附有时间限制:全部卸离
海轮后满60日止。
“仓至仓”条款(“w / w” clause)
航程规定:
出口地 仓库大门
进口地 仓库大门
出口港
进口港
60天 海洋
定期规定: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扩展责任条款”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使船舶迟延 、绕道等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赔付
❖无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 均有 权取得代位权
委付与代位权的区别
❖委付仅适用于推定全损,它是在保险标的 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 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 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代位权是对有过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它 既适用于全部损失,也适用于部分损失
第九讲 海上保险法
本节知识预览
海上保险的险种 险别:基本险和附加险 除外责任 责任期间 委付
一、海上保险概述
1、海上保险的历史发展 14世纪开始出现,意大利伦巴德人与犹太人在伦敦共同
经营海上运输、金融和海上保险业务 15世纪出现海上保险的法律,如1435年西班牙出现了最
早的海上保险法 19世纪,欧洲国家将海上保险编入商法典 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标准保险单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1)及时赔偿 (2)全部赔偿 (3)赔偿实际损失
4、近因原则
~,是指保险人赔偿的损失应 该是保险事故直接的,为主要原因 所造成的损失。
三、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1、风险与损失
自然灾害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锈损险; T.P.N.D(偷盗、提货不着险);受潮受热险; 包装破裂险;
b.特别附加险(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有联系):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 拒收险;黄曲霉素险;港澳存仓火险;
c.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3、保险人的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