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备案表(1)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说明:黑体为我市细化上位法的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二)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三)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四)健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五)建立物业服务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六)对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全的,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升配套水平,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服务标准;(二)指导、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6⽉23⽇武汉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30⽇湖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规划、⼟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务、⼯商⾏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指导、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 (⼀)以建设项⽬《国有⼟地使⽤证》宗地图⽤地范围线为准,⼀个项⽬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然街坊或者封闭⼩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的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建设项⽬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的,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设施设备⽐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征求相关业主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庆城管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通知庆城管规〔2019〕4号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按照《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管理工作,明确物业服务界限和责任,我局制定了《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已建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对于物业管理区域不明确、申请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备案工作,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完成。
1998年前建成、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的,可以提供住宅小区位置图。
位置图需参照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按照比例绘制,并标清物业基本情况、相应配套设施等信息。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3月26日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及备案工作。
第四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等因素。
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划分:(一)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5日大连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域划分原则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相对集中、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建设、利于自治管理等因素。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消防、照明、电气、监控、排水管网、道路、绿地等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共用的相邻项目,应当合并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规模过大、被市政道路分割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影响设施设备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2018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一)被市政道路、围墙等自然界限分割的物业项目,应当以分割后的最小区域为界限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二)同一规划项目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应当划分为一—1 —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同一土地权属范围内的非住宅物业和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划分要求,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共用。
第七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表;(二)土地权属证明;(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线打印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不一致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要求改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四至、总建筑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设施设备等备案信息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全套)
龙岩市
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业主委员会名称:
备案日期:
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
填表须知
一、备案的业主委员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如实填写。
二、本表请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中“物业类型”填写为住宅小区、大厦、商场、工
业区、其他。
五、本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留存一份。
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编号:
龙岩市区(县、市)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你会提交的备案资料收悉,同意给予备案,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会成立时间为年月日,任期三年。
二、你会成员共计人,分别为:
,
其中主任为:,副主任为:。
三、你会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后,应当将印章式样报我局备案。
龙岩市区(县、市)房管(建设)局
年月日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会
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
龙岩市区(县、市)公安分局:
龙岩市区(县、市)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已向我局备案,刻制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名称是:龙岩市区(县、市)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请贵局办理准刻手续。
龙岩市区(县、市)房管(建设)局
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印章备案报告
龙岩市区(县、市)房管(建设)局:
龙岩市区(县、市)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经批准刻制的印章式样如下:
特此备案。
龙岩市区(县、市)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锡房规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房规发[2013]3号)各区住保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实际,对《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附件:无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12年4月1日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实施2013年8月1日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将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维修、养护、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各类服务和管理项目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标承接管理的活动。
新建物业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豫建房管〔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1.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2.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3.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备案;(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三)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二、备案方式申请人根据备案事项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或者“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相关备案证明。
三、备案时间要求备案时间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超期办理。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群众”的原则压缩备案办理时间。
四、现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补录(一)物业管理区域信息1.已投入使用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补录。
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
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程序一、申请(一)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用地范围红线图(验原件,复印件一份)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验原件,复印件一份)4.物业管理区域划定说明(须设计单位盖章确认)(原件一份)(二)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2.业主大会决议(原件一份,需街道、乡(镇)政府监章)3.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原件一份,需街道、乡(镇)政府监章)4.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公示图片(复印件一份)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 1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齐全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补正告知单”。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实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一)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二)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由项目设计单位确认划定后的区域独立性;(三)已交付使用或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划定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重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备案证明》。
四、办理时限要件齐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五节其它规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条例》及其他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二)负责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三)指导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五)制定物业管理领域相关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六)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设招投标平台,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八)建立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库;(九)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镇政府、街道办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四)定期组织对镇政府、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相关人员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进行培训;(五)会同镇政府、街道办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六)会同镇政府、街道办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七)针对尚未划定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会同镇政府、街道办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八)指导、监督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对物业完成承接查验;(九)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
计平米;多层住宅幢 单元套,计平方米;
8〜9层住宅 幢 套,计平方米;10〜20层住宅
幢
套,计平方米;21〜30层住宅幢套,计 平方米;31层以上住宅幢套,计平方米。
2商务办公楼幢,层数,套(间)数,建
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3商业用房幢,层数,套(间)数,建
3、本合同备案表与合同文本的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
4、业主可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4工业用房幢,建筑面积总计平方米;
5机动车场(库)建筑面积计 平方米;停车位 个;
地面停车库个,建筑面积平方米,地面停车位个。
6其他用房处,建筑面积计平方米。
三、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请分类填写):年 月 日止
五、乙方提供的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编号:
2、企业的资质证书,编号:
3、 其他有关业绩证明文件,—
六、备案时间与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时间:年月日
说明:
1、乙方持本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证件到物业所在地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2、经备案机关备案的本合同备案表有乙方收执,在进行企业 资质年审、企业资质换级时,应连同合同正式文本一并(均为复印 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表
合同备案号:()
一、合同双方当事: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成都星慧置业有限公司(签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13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签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
物业座落:
物业总建筑面积: _平方米,其中:已竣工建筑面积平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修订)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划分。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以书面说明和图纸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三.《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人发[2007]21号)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海珠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申请)
五、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够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六、本表统一以A4纸打印。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请报告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我司将开发建设的(项目名称)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详情见《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现提交以下材料向贵局申请办理该区域备案:
㎡
停车场
㎡
其他建筑
㎡
总套数
注:本页由申请人填写,字迹工整,如实填写,不得涂改。
备 案 要 件 情 况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符合法定形式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
符合法定形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符合法定形式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符合法定形式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附件2-1
广州市海珠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建设单位申请)
申
报
表
申 请 单 位(建设单位名称)
填 报 日 期
(单位印章)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印制
说 明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广州市海珠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二、本表由申报备案的单位如实填写,申报单位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填写一份申请表,n个区域填写n份;
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5.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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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名称:
所在区(市)县:
地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银川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制
建筑区划名称
所在区(市)县
所在街道办事处
所在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地址
四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类型
容积率
绿地率
%
按规划配备的机动车停车位
建筑物停车位
个
露天停车位
个
附属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序号
项目
所有人
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公共建筑物配置情况
序号
项目
座落
建筑面积
所有人
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
备注
1
2
3
4
5
与相关专业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
序号
项目
座落
所有人
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
备注
1
2
3
4
5
6
与相邻建筑区划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
序号
项目
座落
所有人
管理维护责任承担人
申请人:(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备案意见
日期:年月日
承担方式
备注
1
2
3
4
5
6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用房
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等其他用房
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机动车停放库(位)
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备的机动车库(位)共个,其中,地上个,所有权属于,由有偿使用;地下个,销售前所有权属于,由有偿使用,销售后所有权属于,由使用。
申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