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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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丰台区认真研究,草拟了《丰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方案》公开属性拟定为主动公开,拟定在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

主要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2.5年均浓度低于60微克/立方米。

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全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累计浓度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少于10天。逐月细化目标,10月PM2.5月均浓度控制在54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2天;11月PM2.5月均浓度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2天;12月PM2.5月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2天;1月PM2.5月均浓度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1天;2月PM2.5月均浓度控制在53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1天;3月PM2.5月均浓度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1天

重点任务:

1.积极调整运输结构。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6家批发市场落实进出场车辆差异化收费模式,鼓励物流行业使用新能源车辆。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大一般制造业和污染企业调整退出力度,年底前共调整退出30家以上;2018年底前,完成陶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3.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以街乡镇、社区村为单位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设置巡查岗,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在2017年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基础上,加强对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执法检查,对排放超标单位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微克/立方米。

4.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全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平方公里·月。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矿山整治点位治理修复;自2018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等专项巡查,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

5.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全年人工检查重型柴油车排放6万辆次以上。落实《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通过驻场检查和网络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全区7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检查排放检验机构312家次,百分百覆盖。2018年底前,在已有台账清单基础上,再完成一轮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排查,并建立每月更新机制。

6.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家工业涂装企业VOCs综合整治;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33家年销售汽油量超过2000吨(含)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地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幼儿园)食堂和餐饮企业的升级改造,减少污染排放,2019年起全面达到新标准要求。

7.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按照市环保局的统筹调度,实施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各项措施,迅速响应、有效应对。

8.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方式。重点对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9.加强基础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粗颗粒物监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市级部门验收。10月底前,完成精细化管理支撑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工作,自2018年11月起,对乡镇(街道)进行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反馈至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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