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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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规定(试行)》均由总则、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构成,均自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职务升降规定出台

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职务升降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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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职务升降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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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08期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公布,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

文件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级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分别设置11个层次,分别对应公务员二十六级至八级。

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二级行政执法员到督办分别设置11个层次,对应公务员的二十七级至十级。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
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职位。

分类管理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以更好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在日常管理上,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实行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

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晋升

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晋升

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晋升
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晋升渠道和条件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晋升:
1.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3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5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7级;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9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20年,级别达到31级;
6.晋升副厅级,须任正处级或县处级正职、调研员满22年,级别达到33级;
7.晋升正厅级,须任副厅级或县处级副职、调研员满27年,级别达到37级;
8.晋升副部级,须任正厅级或县处级正职、调研员满31年,级别达到39级;
9.晋升正部级,须任副部级或县处级副职、调研员满34年,级别达到42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晋升:
1.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6年;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满8年;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或主办副科满10年;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或主办科长满12年;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或主办副处长满15年。

总体来说,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晋升都需要满足一定的任职年限和级别要求。

此外,不同级别的晋升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考核、培训等条件。

如果您想了解更加详细的信息,建议前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作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包括执法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大局、廉洁奉公的基本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序执法、清廉执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处置行政案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的公务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主要任务是:(一)执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行政执法工作;(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依法合规、权责一致、程序合法、结果公正;(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的实现;(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一)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勇于担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保持纯洁从政本色;(三)具备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素质,有执法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执法,公正执法;(四)保密意识强,保守执法机关工作秘密,不泄露执法机关未经公开的信息和案件情况;(五)积极践行服务大局理念,加强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等的沟通,协调合作开展工作;(六)具备进修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按照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一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

确有需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第三条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三)县(市、区、旗)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

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3篇)

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优化公务员结构,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确保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合法;(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公务员管理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公务员的职责、职级、职等和分类特点进行管理;(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加强监督和问责;(五)服务人民原则,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公务员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分类标准,合理设置分类体系;(二)科学设置职级、职等,合理配置公务员岗位;(三)加强分类培训,提高公务员专业能力;(四)完善分类考核,强化分类激励;(五)健全分类监督,确保公务员依法履职。

第二章分类体系第五条公务员分类体系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基层管理类。

第六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主要承担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决策执行等综合管理职责。

第七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主要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如工程、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

第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

第九条基层管理类公务员主要承担基层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第十条公务员分类应当根据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任职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章职级、职等设置第十一条公务员职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和员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职等分为正职、副职和助理职。

第十三条公务员职级和职等的设置应当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任职条件等因素相适应。

第十四条公务员职级和职等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二)有利于公务员个人发展;(三)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优化。

(2023年)山东省烟台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山东省烟台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山东省烟台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下列属于国家公务员奖励种类的是()。

2.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包括以下环节()A.确定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B.通过一定的实践手段把实践方案变成实际的实践活动C.通过反馈和调节,使实践目的、手段和结果按一定方向运行D.通过改造主观世界而支配客观世界的运行3.第34题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以下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正确的理解是()。

4.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这一主张的哲学依据有()。

A.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来源和基础B.社会意识始终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C.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D.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可以相互转化5.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举行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五个重要文件,可持续发展思想为世人所普遍接受。

A.《关于森林问题原则声明》B.《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生物多样性公约》D.《人类环境宣言》6.依法行政的原则有( )。

)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公正性原则D.行政责任性原则7.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是()。

A.政党B.公司C.企业D.机关8. 下列属于完善初次分配机制的举措有()。

A.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B.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C.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D.集中财力保障和改善民生9.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果以全体议员2/3上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签署公布C.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D.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10.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分类分级、实战实用,坚持严格管理、精准高效。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要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以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为目标,教育引导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的宏观指导。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标准、执法行为规范、培训办法和规划、培训结果考核和运用制度等,指导本行业本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培训工作,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示范培训。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且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壹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壹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于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于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壹、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壹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国考行政执法类是什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不同。

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

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

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

二是现场强制性。

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国考行政执法类有哪些岗位: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其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

国考行政执法类考几门:在国考笔试中,笔试科目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类分级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岗位均需要参加。

行政执法类岗位有根据岗位属性分为普通类岗位、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等几类岗位。

普通类岗位只考公共科目即可,报考非通用语职位需参加需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还需参加专业科目笔试。

所以具体考试科目要看报考岗位而定。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要求:(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0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出生),对于2022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公务员在法律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公务员在法律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公务员在法律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公务员作为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在法律上对公务员也有相关的规定限制。

下面就是店铺提供的公务员实施的法律规,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务员实施的法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的区别

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的区别

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的区别具体的岗位区别:这是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所作的一种分类。

《公务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据此可将我国的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

所谓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

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具有纯技术性的特点,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并不直接参与管理,不具备决策权和执法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替代性低,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是此类公务员任职的主要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具有技术权威性,不受机关领导的干预,也不因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

所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

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不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也不具备裁定权。

所谓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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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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