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案例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1. Casey Anthony案件:Casey Anthony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年轻母亲,被指控谋杀自己两岁的女儿。
然而,她的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成功地揭示了警方调查的不一致和证据的潜在问题。
最终,陪审团裁定Casey Anthony无罪,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2. O.J.辛普森案件:O.J.辛普森是一位前美国足球明星,在1994年被指控谋杀他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恩·戈尔德曼。
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通过攻击警方调查过程中的错误和证据的可靠性,成功地让陪审团对他的有罪推理产生合理的怀疑,最终导致了他的无罪宣判。
3. Michael Jackson案件:迈克尔·杰克逊是一位传奇的音乐家和艺术家,被指控在2005年性侵未成年人。
他的辩护团队通过质疑原告的证词的一致性和可信度,以及展示出原告家庭对金钱的追逐,为杰克逊赢得了无罪宣判。
4. George Zimmerman案件:乔治·齐默曼被指控在2012年枪击黑人青少年特雷·马丁,引发了全国范围的种族争议。
齐默曼的辩护律师成功地将案件定性为自卫,并通过证据和相关证人的证词来证明他的主张。
这导致了他的无罪宣判。
5. Amanda Knox案件:阿曼达·诺克斯是一名美国学生,被指控在意大利杀害她的室友梅莉迪丝·克切尔。
诺克斯的辩护律师成功地质疑了警方调查的不一致和证据的可靠性,最终导致了她和她的前男友的无罪宣判。
6. Scott Peterson案件:斯科特·彼得森被指控在2002年谋杀他的妻子莱西·彼得森和他们未出生的儿子。
彼得森的辩护团队通过展示出其他潜在嫌疑人和警方调查的不一致,成功地为他赢得了无罪的判决。
7. Ted Bundy案件:特德·邦迪是美国历史上最知名的连环杀手之一,被指控谋杀多名女性。
尽管邦迪有大量的证据指向他的犯罪行为,但他成功地自卫,并在两次庭审中逃脱了绞刑,并最终被判处死刑。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摘要:一、无罪辩护案例概述二、具体案例详述1.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2.案例二:李某抢劫案3.案例三:王某贪污案4.案例四:陈某盗窃案5.案例五:赵某故意伤害案6.案例六:刘某诈骗案7.案例七:陈某敲诈勒索案8.案例八:王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9.案例九:张某寻衅滋事案10.案例十:李某组织卖淫案正文:一、无罪辩护案例概述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
无罪辩护的难度非常大,因为辩护律师必须从控方的证据中找到漏洞,并从证据和法律上证明公诉方的指控是错误的。
在2020 年,我国出现了许多无罪辩护的经典案例,本文将介绍其中的十个案例。
二、具体案例详述1.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然而,辩护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并且有证据证明他当时正在外地。
经过多次上诉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张某被改判无罪。
2.案例二:李某抢劫案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然而,辩护律师在调查中发现,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中并没有李某的身影,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抢劫案有关。
经过多次上诉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李某被改判无罪。
3.案例三:王某贪污案王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然而,辩护律师在调查中发现,王某所涉及的贪污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他贪污了公款。
经过多次上诉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王某被改判无罪。
4.案例四:陈某盗窃案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辩护律师在调查中发现,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中并没有陈某的身影,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与盗窃案有关。
经过多次上诉和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陈某被改判无罪。
5.案例五:赵某故意伤害案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事案例 优秀辩护
刑事案例优秀辩护优秀辩护是刑事案例中律师为被告提供的重要服务,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的权益和利益。
以下是十个优秀辩护案例的介绍:1. 张某抢劫案:律师在辩护中提出了张某因家庭贫困、教育程度低等原因导致犯罪的背景信息,并辩称张某在案发时处于极度绝望的状态下,没有主观意识地进行抢劫行为。
最终,法院对张某判决宽大处理,减轻了刑罚。
2. 李某故意杀人案: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证明了李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长期的矛盾纠纷,并提出李某的杀人行为是因为被害人先行动手,李某只是为了自卫而进行反击。
通过充分的辩护,律师成功地为李某辩护,使其获得了减轻刑罚的结果。
3. 王某贩卖毒品案:律师在辩护中提出王某只是贩卖毒品的小角色,没有组织、领导、参与犯罪团伙的行为,同时也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撰写辩护词,成功地为王某争取到了从轻判决的结果。
4. 张某盗窃案:律师在辩护中证明了张某是初犯,且所盗窃物品价值不高,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
律师为张某辩护时,强调了他的悔过表现和积极改造的意愿,最终使得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判处缓刑。
5. 陈某交通肇事案: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证明陈某在交通事故中并非故意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因为一时疏忽和驾驶技术不熟练所致。
律师在辩护中提出陈某的过失程度较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成功地使陈某获得了宽大处理。
6. 赵某诈骗案:律师在辩护中提出赵某是因为经济困难,才选择了诈骗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律师强调赵某主动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赵某已经主动赔偿了部分损失。
通过律师的辩护,赵某最终获得了从轻判决的结果。
7. 杨某贪污案:律师在辩护中提出杨某的贪污行为是因为职务上的便利和家庭经济困难所致。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证明杨某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最终,律师成功地为杨某争取到了减轻刑罚的结果。
8. 刘某故意伤害案: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刘某因家庭暴力导致心理受创,才采取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1. 案例一:张某涉嫌贪污案张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总经理,因涉嫌贪污公司资金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侵占公司资金,而是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账目混乱。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无罪。
2. 案例二:李某涉嫌受贿案李某是一名公务员,因涉嫌受贿被调查。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李某并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也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他人的诬告陷害。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无罪。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王某因涉嫌诈骗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王某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被害人的误解。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无罪。
4. 案例四:赵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赵某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而是在正当防卫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反击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无罪。
5. 案例五:孙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孙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孙某并没有虚构合同、骗取财物,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无罪。
6. 案例六:陈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陈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陈某并没有复制他人的作品,也没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成果,而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了使用许可。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无罪。
7. 案例七:黄某涉嫌走私毒品案黄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黄某并没有参与走私毒品,也没有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而是被他人利用。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无罪。
8. 案例八:周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周某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周某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而是在解救被绑架者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无罪。
9. 案例九:吴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吴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控告。
律师在辩护中主张,吴某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而是企业的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的问题。
最终法院认定吴某无罪。
法律辩护技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某的家属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二、辩护策略1. 审查案件事实,寻找辩护切入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审查,发现以下几个关键点:(1)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之间存在矛盾,但矛盾程度较轻。
(2)案发当晚,李某饮酒后持刀伤害张某。
(3)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关键点,律师制定了以下辩护策略:2.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1)利用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2)考虑被害人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张某在案发前与李某发生争执,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律师可以从被害人过错的角度为李某争取从轻处罚。
(3)考虑李某的悔罪表现。
律师在会见李某时了解到,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律师可以以此为由,为李某争取从轻处罚。
3. 实施辩护策略(1)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律师收集了李某的自首证明、悔罪书、被害人过错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辩护意见。
(2)在法庭辩论中,律师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①强调李某的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②指出被害人过错,请求法庭考虑减轻处罚。
③强调李某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3)在判决书送达后,律师协助李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争取被害人谅解。
三、辩护效果经过律师的辩护,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李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3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3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3年无罪辩护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部分案例:
1. 马某某合同诈骗案:此案因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不予起诉。
2. 沈某某职务侵占案: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3. 刘某某妨害作证案:此案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不予起诉。
4.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此案终止侦查。
5. 宋某某诈骗案:此案二审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6. 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某某不予起诉。
7. 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此案检察院认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不予起诉。
8. 陈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此案二审改判无罪。
9. 黎某某诈骗、妨害作证案:此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10. 盛某诈骗案:此案撤回起诉。
此外,还有北京熊某诈骗案和临汾涉黑案等也是2023年的无罪辩护案例。
这些案例的辩护律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寻找证据漏洞和法律漏洞,成功地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到了无罪或轻判的结果。
死刑犯辩护成功案例
死刑犯辩护成功案例以死刑犯辩护成功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艾德华·鲍曼(Edward Bauman)案:艾德华·鲍曼是一名被控谋杀的死刑犯,他被指控杀害了一名女性。
他的辩护律师成功地证明了他的精神不稳定且有精神疾病,使他无法理性思考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最终,鲍曼的死刑判决被改为无期徒刑。
2. 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案:约翰·史密斯是一名被控绑架和谋杀的死刑犯,他被指控绑架并杀害了一名年轻女孩。
他的辩护律师通过调查证据和证人证言,成功地证明了史密斯在犯罪发生时有不在场证据,因此他不可能是真正的凶手。
最终,史密斯被无罪释放。
3. 乔治·汉密尔顿(George Hamilton)案:乔治·汉密尔顿是一名被控残忍谋杀的死刑犯,他被指控杀害了一对夫妇。
他的辩护律师通过调查抓捕时的程序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成功地证明了汉密尔顿的逮捕和审判过程中存在重大错误和违规行为。
最终,汉密尔顿的死刑判决被撤销,他被判处无期徒刑。
4. 莉莉安·詹金斯(Lillian Jenkins)案:莉莉安·詹金斯是一名被控毒品贩卖的死刑犯,她被指控在一个大规模的毒品交易中起着重要角色。
她的辩护律师成功地证明了詹金斯在犯罪发生时是被迫参与的,她的家人被威胁,并且她没有主动参与犯罪活动。
最终,詹金斯的死刑判决被改为有期徒刑。
5. 卡尔·安德森(Carl Anderson)案:卡尔·安德森是一名被控谋杀的死刑犯,他被指控杀害了一名警察。
他的辩护律师通过调查证据和证人证言,成功地证明了安德森在犯罪发生时处于临时精神失常状态,无法理性思考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最终,安德森的死刑判决被改为精神病院的强制治疗。
6. 爱丽丝·约翰逊(Alice Johnson)案:爱丽丝·约翰逊是一名被控贩毒的死刑犯,她被指控在一个跨国贩毒集团中担任重要角色。
法律辩护技巧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年某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案件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辩护律师通过运用一系列法律辩护技巧,成功地将王某的罪行从故意伤害罪降为故意伤害罪(轻伤),最终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某日,双方发生口角,王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
2. 辩护律师的策略(1)充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了解,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
同时,律师积极与王某沟通,了解案件细节,收集有利于王某的证据。
(2)运用法律知识,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的重伤,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轻伤)。
(3)充分运用证据,论证辩护观点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针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充分论证。
首先,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王某并非故意伤害李某。
其次,王某在行凶过程中,并未采取极端手段,其行为并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王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的损失,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三、辩护技巧案例分析1. 充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在法律辩护过程中,充分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法律法规、与王某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2. 运用法律知识,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准确的分析,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3. 充分运用证据,论证辩护观点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充分运用证据,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充分论证。
这不仅有助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还能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法行使辩护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通过充分调查取证、质证和辩论,最终使法院对张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性。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张某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受害者李某。
李某声称自己急需用钱,请求张某某帮忙。
张某某答应后,以帮李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李某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李某报警,张某某被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
以下是辩护律师为张某某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过程:三、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过程1. 审查起诉书及证据辩护律师首先审查了起诉书及证据,发现起诉书中的犯罪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有诈骗的故意。
2. 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事实:(1)张某某与李某的交往过程中,并未表现出诈骗的故意,而是以帮助李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李某信任。
(2)李某在报案时,曾向警方表示,自己是因为急需用钱,才将20万元交给张某某。
(3)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退还李某的20万元。
3. 质证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针对起诉书中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关于诈骗的故意,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某在与李某交往过程中,并未表现出诈骗的故意,而是以帮助李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李某信任。
(2)关于诈骗的行为,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某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而是以帮助李某购买理财产品为由,骗取李某信任。
(3)关于诈骗的后果,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在报案时,曾向警方表示,自己是因为急需用钱,才将20万元交给张某某。
4. 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辩护律师针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了反驳,主要观点如下:(1)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诈骗的行为。
搞笑法律辩护案例分享(3篇)
第1篇正文:在法律界,严肃的法庭辩论往往充满了严谨的逻辑和激烈的对抗。
然而,在这严肃的外表下,也有一些案件因其独特的辩护方式而成为了法律界的“笑果”。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几个让人捧腹大笑的法律辩护案例。
一、案例一:蜗牛案原告:小明被告:蜗牛案情简介:小明在公园散步时,无意中踩死了一只蜗牛。
小明感到非常愧疚,于是将蜗牛的尸体带回家,按照当地风俗进行了火化。
然而,蜗牛的家属——蜗牛妈妈却认为小明侵犯了蜗牛的合法权益,将小明告上了法庭。
辩护律师:小刚辩护词摘要:尊敬的法官,我方认为蜗牛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
蜗牛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蜗牛的行为能力极低,无法构成侵权。
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法院采纳了小刚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蜗牛不具备诉讼资格,驳回蜗牛妈妈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二:鸡蛋案原告:小红被告:小华案情简介:小红和小华是邻居,一日,小红在自家厨房煮鸡蛋时,不慎将鸡蛋壳掉进了小华家的水池里。
小华发现后,将鸡蛋壳捞起来,觉得恶心,于是将小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辩护律师:小李辩护词摘要:尊敬的法官,我方认为鸡蛋壳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品,不具备财产属性。
小华对鸡蛋壳的恶心感属于个人情感问题,并非经济损失。
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法院采纳了小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鸡蛋壳不具备财产属性,驳回小红的精神损失费赔偿请求。
三、案例三:网络纠纷案原告:小王被告:小张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张是网友,一日,小王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讽刺小张的文章,导致小张心生不满。
小张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
辩护律师:小刘辩护词摘要:尊敬的法官,我方认为网络言论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具有自由性。
小王的文章并未对小张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
此外,小张在网络上发表过多负面言论,对自身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我方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法院采纳了小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小王的文章未对小张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驳回小张的名誉损失费赔偿请求。
占坑式辩护典型案例
占坑式辩护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案子,张某被指控盗窃。
这张某呢,就是个小毛贼,经常在小区里小偷小摸。
他找了个律师,这个律师啊,可有点不地道,玩起了占坑式辩护。
开庭的时候,这律师也不管证据确凿不确凿,上来就先说:“法官大人啊,我当事人是个好人,他不可能干这种事儿。
”但是呢,当检察官把监控录像拿出来,录像里清楚地显示张某半夜鬼鬼祟祟地撬人家自行车锁,然后把自行车骑走的时候,这律师又开始胡搅蛮缠了。
他说:“法官大人,这个监控可能是假的啊,现在科技这么发达,说不定有人故意陷害我当事人呢。
”可是呢,警方早就做了鉴定,证明监控没有被篡改过。
然后检察官又拿出了证人证言,就是同小区的居民看到张某在那个时间段出现在案发现场,而且行为很可疑。
这时候律师又说了:“那些居民啊,他们肯定看错了,说不定他们对我当事人有偏见呢。
”整个辩护过程中,这律师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张某无罪,就是一味地否定控方的证据,也不去探究案件的真相,只是占着辩护人的这个坑,为了辩护而辩护。
最后啊,当然是张某被依法判决有罪,这种占坑式辩护在这个案子里就表现得淋漓尽致。
再说说另一个例子,李某涉嫌诈骗案。
李某搞了个什么投资理财的骗局,骗了好多人的钱。
他请的律师也是搞占坑式辩护那一套。
法庭上,律师先声夺人:“我当事人李某啊,那是有商业头脑,他这是正常的商业运作,不是诈骗。
”可实际上呢,李某搞的所谓投资理财项目,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根本没有什么实际投资项目。
当受害者一个一个出来作证,讲述自己是怎么被李某骗的,钱是怎么打给他就消失得无影无踪的时候,这律师居然说:“这些人是想讹诈我当事人,他们看到我当事人赚钱了,眼红。
”律师对于李某公司的财务状况一团糟,资金流向不明这些关键证据都视而不见,就是不停地给李某的行为找各种不靠谱的借口。
这种占坑式辩护,完全没有遵循法律的公正和事实的真相,就是在那硬撑着为被告人说话,最后李某还是被判定诈骗罪成立。
从这些案例就能看出来,占坑式辩护就是一种不顾事实、不讲道理,只在法庭上占着辩护人位置瞎搅和的行为,对司法公正那是一点好处都没有。
法律辩护案例民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房产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双方约定房产归张某某所有,但未办理产权登记。
后因李某某个人原因,双方产生纠纷。
原告张某某要求法院判决:1. 被告李某某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2.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因房产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李某某答辩称,其与原告张某某确实共同购买了该房产,但双方并未约定房产归张某某所有。
且在购买房产后,双方曾口头协商过房产归属问题,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李某某表示,其愿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房产的实际所有权归属问题;2. 原告张某某是否因房产纠纷遭受经济损失,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辩护策略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辩护律师将采取以下辩护策略:1. 针对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通过搜集证据证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购买房产时,已口头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且被告认可该约定;2. 针对经济损失问题,通过调查取证,证明原告张某某因房产纠纷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并主张被告李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辩护过程1. 搜集证据,证明房产所有权归属(1)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了该房产,并已支付全部房款。
(2)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等,证明双方曾就房产归属问题进行过口头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质证意见:a.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需进一步核实;b. 短信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已就房产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 证明原告张某某遭受经济损失(1)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明原告因房产纠纷无法正常出租房屋,导致经济损失。
(2)被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无。
法律服务中的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范例
法律服务中的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范例在法律服务领域中,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以一系列案例为例,通过描述案件背景、辩护过程和结果,展示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的范例。
案例一:盗窃罪辩护案例案件背景:小明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面临监禁刑罚的可能。
他寻求法律代理,希望通过辩护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辩护过程: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并与小明进行了多次会面,了解他的情况和辩护诉求。
在庭审中,律师采用了一系列策略,包括质证证人、提供监控录像作为证据以及分析案发现场的状况等,以推翻控方的指控。
结果:通过律师的辩护,法庭认定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明犯罪,最终对其宣判无罪。
小明成功摆脱了刑事指控,维护了自己的清白。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辩护案例案件背景:李华因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而面临指控和刑罚。
他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进行辩护。
辩护过程:律师首先与李华进行详细的会谈,了解案件细节和李华的辩护诉求。
在庭审中,律师通过质证证人和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华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进行行为的。
律师还通过辩护词的巧妙运用,展现出李华的善意和被迫自卫的心态。
结果:法庭经过充分审议后认定,李华是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进行行为,最终对其宣判无罪。
李华成功摆脱了刑事指控,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毒品犯罪辩护案例案件背景:张三涉嫌非法拥有和贩卖毒品,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
他找到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辩护。
辩护过程:律师首先与张三进行详细的谈话,了解案情和张三的辩护需求。
律师意识到关键问题是证明张三不知道毒品的存在和拥有毒品的目的。
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以证明张三对毒品的来源一无所知,并且拥有毒品是无意的。
结果:通过律师的辩护,法庭得出结论,无法证明张三有意持有和贩卖毒品,最终对其宣判无罪。
张三成功脱离了刑事指控,并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结论:以上的案例是针对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的范例,展示了律师在法律服务中的重要角色。
法律辩护女大学生案例(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您好!今天,我作为本案被告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在此,我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详细分析,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的公正。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女,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2023年3月,某市某商场发生盗窃案,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经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4月将其抓获。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辩护人意见1.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定性辩护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关键在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首先,从主观故意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过程中,有意识地规避监控,选择在人少的时间进行盗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盗财物的故意。
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李某某在商场内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在作案过程中并未造成被盗财物的实际损失,且被盗财物已全部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本案中,被盗财物已全部退还,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2.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2)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过程中,并未造成被盗财物的实际损失,且已全部退还。
(3)被告人李某某悔罪态度良好,认罪悔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3.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教育、改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一名女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且在作案过程中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法律上辩护无罪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某日晚,在某市某小区内,采取撬锁手段,窃取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二、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于撬锁手段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撬锁手段入室盗窃,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撬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公诉机关仅凭被害人陈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撬锁行为。
(2)关于盗窃财物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了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财物,但未能提供具体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盗财物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 缺乏犯罪故意(1)关于被告人作案动机的问题。
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被告人作案动机不明,无法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2)关于被告人作案手段的问题。
被告人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不具备盗窃专业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被告人作案手段简单,无法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3.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大学生法律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0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2019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调查,张某某于2019年2月间,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园内盗窃了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
由于张某某系初犯,且盗窃行为发生在校园内,社会影响较大,引起了学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报案阶段:2019年2月某日,校园内一名学生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盗,随即向学校保卫处报案。
2. 侦查阶段:保卫处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可能为校内学生。
随后,保卫处将情况通报给公安机关。
3. 拘留阶段: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通过排查和线索收集,最终锁定张某某为犯罪嫌疑人。
2019年3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某进行审查起诉,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 庭审阶段: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张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系初犯,其盗窃行为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的,并非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
此外,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认识较为深刻,悔罪态度良好。
2.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辩护:辩护律师指出,张某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尚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系在校学生,其盗窃行为发生在校园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 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辩护律师建议,鉴于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讲堂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工厂(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否则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然而,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辩护策略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辩护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 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2.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3. 被告是否存在抗辩事由四、辩护过程1. 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辩护人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2.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辩护人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总价款的10%,即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考虑到原告的损失与违约金数额之间的比例关系,辩护人认为违约金数额合理。
3. 被告是否存在抗辩事由辩护人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以下抗辩事由:(1)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设备,但原告未能按时交付,导致被告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因此,被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在支付货款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在支付货款过程中,由于遭遇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法律漏洞辩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提出了法律漏洞辩护,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以下是张某的法律漏洞辩护案例。
二、案件事实2017年3月,张某结识了李某,李某声称自己能通过关系办理银行贷款。
张某对李某深信不疑,于是将一张信用卡借给李某使用。
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的信用卡消费了10万元。
随后,李某以办理贷款为由,向张某借款5万元。
张某将钱借给了李某,但李某并未如约办理贷款,而是将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7年8月,张某发现信用卡异常,经查询发现,信用卡已被李某透支消费。
张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提出法律漏洞辩护。
三、法律漏洞辩护1.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3)客体:公私财物。
2.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1)张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张某将信用卡借给李某,是出于对李某的信任。
张某并未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意图,而是相信李某能为其办理银行贷款。
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的信用卡消费,属于李某的违法行为。
张某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张某将信用卡借给李某,是基于对李某的信任。
张某并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李某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行为,属于李某的违法行为。
张某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3)张某的行为未侵犯公私财物李某使用张某的信用卡消费,属于李某的违法行为。
张某并未因李某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不具备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3. 法律漏洞(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明确区分合法借贷与诈骗行为的界限。
辩护人中法律相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大学文化,某公司职员。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某年某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某市某区某路段时,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刘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二、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如下:1.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刘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家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4. 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刘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 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刘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户。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张某某通过虚构合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虚构合同骗取货款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12月与某市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50万元。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支付货款,而是虚构了货物已经到港的事实,骗取某贸易公司开具了50万元的承兑汇票。
2. 隐瞒真相骗取定金在2019年11月,张某某与某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由张某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应一批建筑材料,货款总额为30万元。
张某某在签订合同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某建筑公司先支付10万元定金。
某建筑公司信以为真,于2019年11月支付了10万元定金。
3. 骗取银行贷款为了进一步骗取财物,张某某于2020年1月以贸易公司名义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声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需要资金扩大业务。
某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向张某某公司贷款50万元。
张某某在获得贷款后,并未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三、辩护意见1.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故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具有明显的诈骗故意。
张某某公司成立之初,确实存在一定的经营困难,其要求他人支付定金、开具承兑汇票等行为,更多的是出于无奈。
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张某某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但其主观上并非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手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行为并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虚构合同内容,合同本身是真实存在的。
其次,张某某在骗取他人财物时,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其行为更多的是基于他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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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0】 某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在担任了40年法官之 后,光荣退休。为了发挥余热,造福乡里, 他组织本院退休法官,成立了以无偿提供法 律帮助为宗旨的退休法官协会。无偿为本县 的贫困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是协会的一 项重要任务。此举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广泛关 注和报道。结果,本县的群众蜂拥而至,不 少贫困的刑事被告人纷纷请这些老法官担任 辩护人。
供辩护”的规, 遂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在开庭之前,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要求法院为某甲指定 辩护人。法院对检察院的建议有不同意见,认为本 案被告人不会被判处死刑,不符合指定辩护人的条 件;会不会判处死刑,不是由检察院说了算,而是 由法院掌握决定权。因此,法院没有理睬检察院的 建议。 问:如何评价检察院与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案情16】 某甲故意伤害某乙和某丙。在本案审查起 诉过程中,被害人某乙、某丙分别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由 于某乙伤情较重,便委托某丙作为自己的 诉讼代理人。某丙考虑到自己与某乙都是 本案的被害人,对案情较熟悉,也懂得一 点法律知识,便答应了某乙的要求,与其 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问:某丙能否担任某乙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 某甲,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2003年 10月1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犯盗窃罪为 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某甲没有委 托辩护人,县人民法院的承办人员知道,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但是,另一方面,承办人员也知道,对公诉案 件开庭前审查的期限有7天,如果最后一天即 第7天才决定开庭审判,那么某甲就已满18周 岁,就不再需要指定辩护人。为此,承办人员 将本可在3日内审查完毕的本案,花了7天时间 才审查完毕,从而避免了为某甲指定辩护人。 问: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何理解被 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 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
【案情15】 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 公诉。县人民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委托 律师某乙担任辩护人。某乙通过会见被告 人、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认为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被告 人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于是决定解除 与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关系,退出诉讼。 问:某乙的做法有无根据?
• 【案情7】
• 被告人某甲(成年人)坚持不委托辩护人。案件 管辖法院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 响,准备搞一次大型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某乙为 其担任辩护人。庭审过程中,某甲认为某乙“对 案件事实都不清楚”,要求某乙退庭,不要辩护 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当庭决定驳回某甲的请求, 理由是: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无权拒绝。
3. 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丙的申请后的第5日才以某丙没有律师资 格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会见的决定, 却在第5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也违反了司法解释关于决定的 期间的规定
【案情14】 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侦查终结以后,向县人民 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无律 师资格的某乙受某甲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某乙向县人民检察 院提出了查阅本案证据的请求。县人民检察院拒绝了他的请 求。某乙决定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他收集的材料包 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的证言,也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陈述。有的证人不愿作证,某 乙申请县人民检察院收集这些证人的证言。县人民检察院认 为没有必要收集,于是没有收集。案件起诉到县人民法院以 后,某乙要求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县人民法 院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某乙查阅。 问:某乙、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1. 县看守所的下列做法是不正确的:(1)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 疑人。(2)扣押律师写给犯罪嫌疑人的信件。 2. 县公安局的下列做法是不正确的: (1)要求律师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2)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3)5日后安排律师会见。 (3)对会见过程录像。 (4)在场民警制止律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并决 定停止会见。
【案情13】 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提 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 押于县看守所。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乙为其提供法律帮 助。某乙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 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甲。某乙只好来 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某乙会见某甲。 二人在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某甲 对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在场的民 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问:老法官们能否担任其原任职法院办理的 案件的辩护人?
【案情11】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被告人盗窃案。被告人委托该 院法官某甲的妻子担任辩护人。
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委托辩护应当 如何处理?
【案情12】 某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于2003年10月8日(星期三)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 料之后,于2003年10月13日(星期一)告知 某甲可以委托辩护人。某甲提出委托其兄担任 辩护人。某甲之兄曾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 刑罚,于一年前刑满释放。人民检察院以他有 前科为由,不同意他担任辩护人,要某甲另行 委托辩护人。 问: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 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对待被告人的辩护权 问题上是否有错误,为什么?
【案情8】 甲乙二人系亲兄弟。他们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 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 日起三日内,告知他们有权委托辩护人。由于他 们均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在押,他们指 定自己的父亲代为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通 知他们的父亲为他们委托辩护人。甲乙的父亲认 为,甲乙是亲兄弟,没有什么利害冲突,请一个 律师就够了,多请一个纯粹是浪费。于是为甲乙 二人委托了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乙 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某甲还委托了他的叔叔某丙(没 有律师资格)担任辩护人。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教训,决定采用 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结果,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根据 《看守所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予以扣押。某丙要求会见某甲,县人 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 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 问: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问:一名辩护人能否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二名以 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案情9】 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侦查终结, 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 程中,某甲委托其在县人民法院工作的父亲 担任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案 子将来要在县人民法院审判,某甲的父亲在 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 由其担任辩护人,将难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 处理。于是要求某甲另行委托辩护人。 问: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