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在婚姻关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婚姻中常见的16个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答。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为有关婚姻法律问题的人士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1. 预备婚姻合同预备婚姻合同是指在婚姻注册前,双方就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债务等进行约定的合同。

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预备婚姻合同在婚姻登记前需进行公证,并在公证后生效。

合同内容可以约定财产分割、财产管理、负债责任等方面的事宜,以确保双方权益。

2. 婚前财产归属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如果婚后产生了共同财产,婚后财产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来分配。

3. 婚后财产归属婚后财产原则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双方存在协议达成其他财产分配方式,或者存在一方恶意瞒报财产等情况,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4. 离婚分割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判决财产分割。

5. 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协商,法院将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判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

6. 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中,遭遇家庭暴力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如果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寻求法律援助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7. 婚姻无效与撤销婚姻无效是指在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法定婚姻条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无法成立的情况。

婚姻撤销是指婚姻关系因某种特定原因被法律所撤销。

无论是婚姻无效还是婚姻撤销,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生效。

8. 婚姻中的债务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一般属于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签订合同产生的,那么债务归属于债务人本人。

9. 婚姻期间个人财产的转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涉及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家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婚姻纠纷案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李某多次提出离婚。

王某坚决不同意,双方陷入离婚僵局。

案例分析: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有重大过错;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因不能治愈的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

2.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夫妻双方的年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背景、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状况等因素。

3. 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结论: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力调解,争取双方和好。

三、案例二:继承纠纷案案例简介: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张某夫妇于2018年去世,留下房产一套。

在张某夫妇去世后,三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其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案例分析:1. 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即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 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3. 案例中,长子认为其他两子女有赡养义务,要求其他两子女放弃继承权。

然而,根据继承法,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赡养义务并不影响继承权的行使。

常见家庭法律问题解析与应对策略

常见家庭法律问题解析与应对策略

常见家庭法律问题解析与应对策略家庭是每个人生活的基石,然而,在家庭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婚姻、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方面。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

首先,让我们来解析一下婚姻问题。

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有时候夫妻之间可能出现矛盾和冲突。

如果夫妻关系破裂,他们可以选择离婚。

离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争议。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友好地协商解决问题,那么他们可以达成离婚协议,并通过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如果协商无果,夫妻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情况,判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其次,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子女抚养权问题。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权利。

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来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法院会考虑到子女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教育需求等因素,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此外,父母之间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安排。

再次,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财产分割问题。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此外,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然后通过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最后,让我们总结一下应对家庭法律问题的策略。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我们应该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如果协商无果,我们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最后,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的判决结果,并按照判决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引言在社会生活中,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形式。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各种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的法律效力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时,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

未经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享受法律赋予已婚夫妇的权利和保护。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某些情况下,如重婚、近亲结婚或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婚姻自始无效。

而因胁迫、欺诈等原因结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财产分割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

但考虑到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有权作出适当调整。

子女抚养权抚养权归属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考虑到具体情况,也可判给父亲或其他监护人。

抚养费用非直接抚养方应支付抚养费,其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家庭暴力定义与处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任何形式的身体、心理伤害。

受害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援助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理诉讼等。

结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女性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女性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在各个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然而,女性在法律问题上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女性常见法律问题的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提高女性法律意识,帮助她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婚姻家庭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丈夫张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近年来,张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两人聚少离多。

在此期间,张某与一名女性产生了感情,并提出离婚。

李某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原则。

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法律分析:1. 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第三者产生感情,李某表示强烈反对,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仍可能判决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李某可要求张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李某作为母亲,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

案例二:职场性别歧视案情简介:赵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怀孕被公司以“影响工作”为由辞退。

赵某认为公司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法律分析:1. 辞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辞退赵某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应支付赵某经济补偿。

案例三:性骚扰案件案情简介:小王在某公司工作,公司领导陈某多次在工作场合对她进行言语和肢体上的骚扰。

小王忍无可忍,向公司投诉,但公司并未采取措施。

随后,小王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解答

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解答

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解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承载了人们亲情、爱情和责任的纽带。

然而,在家庭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一些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婚姻问题1. 如何进行婚姻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前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即可。

2. 怎样解决夫妻感情矛盾?夫妻感情问题是婚姻中常见的困扰,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化解,可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向当地的妇女维权组织寻求帮助,或者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起诉离婚。

在解决感情矛盾时,需要理性对待问题,保持沟通,尽可能避免情绪化的处理方式。

二、离婚问题1. 怎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协议离婚书,并提供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离婚手续。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婚姻法》,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属于父母双方,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用由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

三、财产继承问题1. 没有遗嘱,如何办理财产继承?在我国,如果没有立遗嘱,根据《继承法》,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属于法定继承人。

其分配比例为配偶继承一半,子女平均继承另一半。

2. 怎样起草遗嘱?遗嘱是一种明确个人财产分配意愿的文件,起草遗嘱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

根据《遗嘱法》,成年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起草遗嘱。

建议通过书面形式起草,以确保遗嘱的清晰和权威。

遗嘱起草时,需要明确继承人和财产分配比例,并签字、日期等。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经常遇到当事⼈咨询民法典律问题,为⽅便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朋友,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民法典律咨询常见问题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

这⾥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效婚姻?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效,但是如果当事⼈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时候,法定的⽆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效的申请,⼈民法院不予⽀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式,各有其特点,当事⼈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选⽤。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抚养等问题达成⼀致,以上问题任何⼀项双⽅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应签订书⾯的离婚协议。

⼆、诉讼离婚夫妻双⽅单⽅提出离婚,另⼀⽅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可向⼈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

婚姻法律知识问答【婚姻法律知识问答】婚姻是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关系,涉及到人们的婚姻自由、婚姻权益和婚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这里,我将为您解答一些关于婚姻法律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合法的婚姻?回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双方男女的婚龄达到法定要求,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无近亲关系或符合法定的近亲关系排除原则。

4.双方具备适婚条件,即身体和心理健康。

5.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题二: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回答: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的设立手续,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

2.在规定的登记时间内,夫妻双方共同到登记处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格,签署婚姻登记书。

3.登记处对夫妻的材料、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夫妻颁发结婚证书。

问题三: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怎么办?回答: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身处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寻求警察的帮助和保护。

2.尽量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

3.咨询专业律师或前往妇女维权机构,寻求法律援助和建议。

4.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对方离开家庭,并保护自己和子女的人身安全。

问题四: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回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双方一方有重婚行为。

2.受虐待、遗弃或者遗弃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3.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分居满一年,经夫妻双方同意的。

4.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形。

问题五:离婚后财产应如何分割?回答: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上遵循以下原则:1.首先,按照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共同所有和共同偿债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承载着人类情感的归宿与社会关系的稳定。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诸多新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关系到个体权益的保护以及社会和谐的构建。

婚姻自由原则是现代婚姻法的基石,强调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诸如包办、买卖婚姻等侵犯婚姻自由的现象依然存在,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界定并加以严格制裁。

同时,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如何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性,是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一大挑战。

在亲子关系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变化,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同居伴侣通过人工生殖方式生育子女的亲权问题、捐赠精子或卵子产生的遗传信息隐私问题等。

法律应如何规范人工生殖活动,保障所涉个体及儿童的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家暴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法律议题。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出台,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往往面临举证难、求助无门等问题。

法律不仅要为受暴者提供立即的保护措施,更要从源头上加强预防,例如通过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干预机制。

离婚制度也是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两种主要的离婚方式,但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保护、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及探视权的安排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细化和明确。

特别是对于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如妇女和儿童,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问题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情感关系,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婚姻家庭中的问题,不仅可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未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应更多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变化,用法律的温度化解生活的困境,让法律成为维系婚姻家庭和谐的坚实基石。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一、财产部分1、什么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俗的讲,即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均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法律规定需给另一方多补偿的情形除外)。

2、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进行约定吗?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房价上涨即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婚后出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仍为个人所有。

5、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包括全资和只出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了解这些法律问题有助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关系是通过合法途径建立的,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在中国,男女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才能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

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通常不予承认,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指未婚男女在结婚前对各自的财产进行明确划分,以防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

在中国,婚前财产协议受法律保护,但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侵害行为,包括身体伤害、性侵犯、心理虐待等。

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离婚程序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指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考虑到各自对家庭的贡献和实际需要。

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财产,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确定。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抚养,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可能判给父亲或双方共同抚养。

抚养费用由非直接抚养方承担。

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义务。

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供养,还包括精神关怀和生活照料。

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进行。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关于遗产处理的协议。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120问 (含婚恋、家庭关系、离婚及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120问 (含婚恋、家庭关系、离婚及财产分割)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120问(含婚恋、家庭关系、离婚及财产分割)前言在古代,婚姻并不是那么单纯的情感问题,更多的是为了传宗接、壮大联姻的两大家族势力。

而到了现代,人们对于婚姻有了新的认知和理解,婚姻的情感成分更高,而非简简单单的合伙关系。

当然,婚姻和恋爱是两码事,婚姻存在着更多的生活压力,因此,不像恋爱中那么甜蜜。

有句谚语说:婚姻,若非天堂,即是地狱。

这就是说婚姻有幸福也有不幸。

为了维持国家基本人际关系的稳定,因此,婚姻法便成为调整婚姻关系的重要工具。

那么,我国的婚姻法对婚姻问题是在处理的?华律网编辑经过奋战为大家整理了常见的婚姻法知识形成一本电子书,并为大家提供了相应的下载链接。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学习、了解婚姻法知识,欢迎阅读!目录第一章恋爱结婚第1节恋爱第2节结婚第3节夫妻财产约定及处理第二章抚养与赡养第4节子女权益及抚养问题第5节赡养父母第三章离婚第6节协议离婚第7节诉讼离婚第8节离婚过错方的赔偿第9节财产分割第四章法律法规第10节法条及解释正文部分第一章恋爱结婚第1节恋爱1、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可否要求返还2、分手时索要分手费合法吗3、恋爱期间购置房产在未结婚情况下房子归谁4、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5、事实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如何分配6、非法同居犯法吗7、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8、同居期间未经一方同意生子,孩子如何抚养9、非婚生子女如何确认与亲生父母存在亲子关系10、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可否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11、哪些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12、彩礼与嫁妆的区别有哪些第2节结婚13、哪些情况下禁止结婚14、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15、哪些情况下婚姻可撤销16、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是否有效17、受胁迫登记结婚是否有效18、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可否撤销19、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能否结婚20、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21、无效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22、重婚罪如何认定23、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第3节夫妻财产约定及处理24、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及性质认定25、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26、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2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8、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吗29、婚前举债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是否需夫妻共同偿还30、不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31、夫妻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归还32、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怎么办33、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另一方可否主张无效34、婚内夫妻共有的股权如何分割第二章抚养与赡养第4节子女权益及抚养问题35、父母一方有权单独更改子女的名字吗36、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吗37、养子女能继承养父母、生父母的遗产吗38、继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吗39、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时效限制40、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吗41、子女能否向父母主张大学期间的教育生活费42、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可以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吗43、父母可以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卖了吗44、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45、离婚案中如何确定有利于子女抚养的条件有哪些46、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47、离婚协议签订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4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49、离婚时父母一方能够要求确认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吗50、离婚时法院对子女抚养费已经作出了判决,能再要求增加或降低抚养费吗51、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子女该怎么办第5节赡养父母52、子女拒绝探望父母怎么办53、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需承担赡养义务54、继子女对生父母、继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吗55、养子女对养父母、亲生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吗56、子女是否需要赡养再婚父母57、父母过世后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吗第三章离婚第6节协议离婚58、协议离婚需要多少时间59、协议离婚程序有瑕疵可否撤销60、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61、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约定可否反悔62、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按离婚协议书履行吗63、与军人离婚,没有军人同意,就无法离婚吗64、离婚协议中约定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是否有效65、离婚协议对子女财产的赠与可否撤销66、女方怀孕期间、生孩子后一年之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离婚吗第7节诉讼离婚67、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举证68、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离婚理由69、分居两年是否必然导致离婚70、精神病人能够离婚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71、怀孕期间男方可否起诉离婚72、因为要不要孩子的问题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能不能判决离婚73、诉讼离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74、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75、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可否再起诉76、离婚时,法院一般判决孩子归谁所有77、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78、诉讼离婚需要多长时间79、诉讼离婚需要经历哪些程序第8节离婚过错方的赔偿80、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81、诉讼离婚中过错认定的证据如何收集82、哪些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8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84、夫妻均有过错,能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吗85、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过错可否获得赔偿第9节财产分割86、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法院会照顾女方吗87、离婚时,债务如何分割88、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和时间89、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90、如何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91、离婚后还有夫妻财产没有分割,能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92、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有义务偿还吗93、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如何处理94、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时可以撤销赠与吗95、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权属和分割96、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该如何处理97、由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谁9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屋的归属9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谁所有100、婚前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101、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102、一方婚前所有婚后拆迁的房屋归属103、一方婚前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另一方是否享有租赁权104、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05、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处理106、退伍军人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等如何分割107、商业保险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108、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109、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处理110、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111、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处理11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设立独资企业的,离婚时如何处理113、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事务的,离婚时如何处理114、离婚时一方有遗产尚未继承,另一方能够要求分割遗产吗115、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能够对转移财产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吗116、以离婚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可行吗第四章法律法规第10节法条及解释117、婚婚姻法全文1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一)119、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2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附:婚姻法发展历程1950年诞生: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诞生了,当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法律咨询以及案例分享(3篇)

法律咨询以及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法律咨询尊敬的读者,您好!今天,我们将针对婚姻家庭纠纷这一常见法律问题,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支付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咨询问题及解答:1. 问题: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共同财产?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

分割原则为: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产经营的需要。

具体分割方式,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子女的母亲,但有以下情况除外:(1)子女已满两周岁,母亲因故不能抚养的,可以由父亲抚养;(2)子女已满十周岁,表示愿随父亲生活的,可以由父亲抚养;(3)子女父母双方均无抚养能力,可以由其他有抚养能力的亲属抚养。

3. 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

4. 问题:离婚后,子女的姓氏如何确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的姓氏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子女的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但也可以根据子女的意愿确定。

二、案例分享以下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供读者参考:案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张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遂提出离婚。

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纠纷。

案件焦点:1. 财产分割:张某主张房产、车辆等财产为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房产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婚姻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婚姻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承载着人类社会的延续和文化的传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纠纷,甚至导致离婚。

婚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涉及到法律、道德、情感等多方面的因素。

本文将从婚姻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出发,对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婚姻案件相关法律规定1.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80年颁布,2001年进行了修订。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对婚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刑法婚姻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如家庭暴力、重婚、虐待等,可能涉及刑法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三、婚姻案件相关案例分析1. 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是婚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以下是一起离婚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乙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甲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据。

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 财产分割案件财产分割案件是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权益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一起财产分割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双方共有房产一套。

离婚时,甲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后,房产归甲所有,乙支付甲相应的补偿。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判决分割房产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3. 子女抚养案件子女抚养案件是婚姻案件中涉及子女权益的重要问题。

以下是一起子女抚养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双方育有一子丙。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问答.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问答.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二、一方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答: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

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社区法律咨询(3篇)

社区法律咨询(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问题。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本社区特开展社区法律咨询服务。

以下是一些常见法律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姻家庭法律问题1. 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存款、房屋、车辆、债权、股权等。

二、劳动法律问题1. 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问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侵权法律问题1. 问题:被侵权后,如何维权?解答:被侵权后,您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一)与侵权方协商解决;(二)向侵权方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汇总01.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92条是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条删去了原《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在婚内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此外,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在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

02.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

婚姻效力问题不仅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本次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03.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

事由有二: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本条完善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

04.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53条是关于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本条虽为新增条款,但实质上是由2001年《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原《婚姻法》第7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民法典》编纂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引言在现代社会,婚姻和家庭是构成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元素。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就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和帮助。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婚前协议,又称婚前财产协议,是指未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后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自愿签订;2)内容合法;3)形式规范。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婚前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后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个人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婚后共同财产。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公平原则、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具体来说,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2)子女的抚养情况;3)夫妻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在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探望权是指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定期与子女见面、交流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得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年老的父母有扶养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成年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提供生活费、医疗费等。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

结论总之,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婚前协议、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财产分割、抚养权和探望权以及赡养义务等。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50问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50问

“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何为“事实婚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内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婚内常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婚内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婚内常见的法律纠纷进行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夫妻财产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十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近期,张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搬家,而李女士则希望卖掉房产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双方就房产的处理产生了分歧,张先生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决定其处置方式,而李女士则坚持自己有权单方面决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本案中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和李女士均有权平等处理。

【案例启示】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二、案例二:婚内债务纠纷【案情简介】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三年,期间王先生为做生意向朋友借款10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先生无力偿还,朋友遂起诉要求赵女士共同偿还债务。

赵女士认为债务是王先生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王先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赵女士有偿还义务。

【案例启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债务,避免因个人债务导致婚姻纠纷。

三、案例三:婚内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陈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双方有一个女儿。

离婚时,双方就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陈先生认为女儿应由自己抚养,而刘女士则坚持自己有抚养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
编写:李智敏日期: 2010 年 6 月 10 日
1.问: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2.问: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答: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3.问: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答: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
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当事人再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4.问:办理收养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参考法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5.问: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答: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八条。

6.问: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吗?
答:
只要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就可以收养继子女。

在这种情况下,不受法律对收养人条件的种种限制,被收养人也可以在十四周岁之上,收养人也可以收养不止一名孩子。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四条。

7.问: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

8.问: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原告急需用钱怎么办?
答:
现实中,父母向子女提出要求给付赡养费,往往出现在父母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而人民法院从受理案件到做出生效判决,往往需要经过大约半年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里,原告很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即使胜诉,也会陷入“远水解不了近渴”的窘境。

对于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钱财,以备急用。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9.问: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吗
答:
只要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不管这个子女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都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了另一个子女,虽然事实上他们只有一个亲生子女,但并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待遇。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10.问:晚育会得到什么奖励?
答:
在北京,晚育的妇女,除了可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外,还可以额外享受30天的奖励假期,而且该奖励的假期还可以由其丈夫享受。

在休假期间,单位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水平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晚育的女职工不愿意接受这30天的额外假期,单位应当按照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对其进行金钱奖励。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一点的痕迹,山风呼呼,细雨微微。

人行翦翦,心韵盈盈。

思邃恒古,本义使然,让思想的光芒照亮每个心灵,让身心的热量变作普照大地的明媚,让蠕风的蠢蠢欲动万木复苏的定格。

在这片神圣的土地上,色彩是洁净的象征,静物是可修复的抱朴,人境是可绝缘的尘,合沓车马也无喧。

吾生有无涯而也无涯,知也以有而随无也,有有也者,有无也者,有未始有无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

俄而有无矣,而未知有无之果孰有孰无也。

今我则已有谓矣,而未知吾所谓之其果有谓乎,其果无谓乎?摘自于《庄子·齐物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没一事,没一事不如了一事,了一事不如空无一事。

人之所以不开心,那是因为想要的太多,人之所以不顺心,是因为付出太少,之所以不如意,也是因为,总计较那些得与失。

一念起千山万水,一念灭沧海桑田。

念人念心念天念地,随心律动,心随所动,虽有嘉肴,弗食不知其旨也;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

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自强也。

故曰:教学相长也。

她也惟有付之一叹,青年的容貌,盛气,都渐渐地消磨去了。

她怕见旧时的挚友。

她改变了的容貌,气质,无非添加他们或她们的惊异和窃议罢了。

为了躲避,才来到这幽僻的一隅,而花,鸟,风,日,还要逗引她愁烦。

她开始诅咒这逼人太甚的春光了。

……
灯光绿黯黯的,更显出夜半的苍凉。

在暗室的一隅,发出一声声凄切凝重的磬声,和着轻轻的喃喃的模模糊糊的诵经声,(差一段)她心里千回百转地想,接着,一滴冷的泪珠流到冷的嘴唇上,封住了想说话又说不出的颤动着的口。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