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正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
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查证,你(你单位)
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超生子女,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你单位)限期内支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罚款,罚
款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二、责令你(你单位)限期内进行避孕手术。
三、责令你(你单位)限期内进行思想教育,并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的教育。
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
行缴纳罚款,并在30日内提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不缴纳罚款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医
疗机构进行避孕手术,并提供手术证明。
逾期不进行避孕手术或提
供手术证明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思想教育,并提供相关证明。
逾期不接受思想教育或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你(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诉。
逾期未提出申诉或申诉未成立的,本处罚决定即告生效。
特此通知。
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
(盖章)年月日。
(签字)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委托南昌经开区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委托南昌经开区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洪府字〔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委托南昌经开区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0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发〔2018〕14号)要求,加快推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市政府决定委托南昌经开区(含南昌临空经济区)行使10项市级和115项县级行政处罚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履行委托手续。
委托部门和被委托部门应依照《南昌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的规定,严格履行委托手续。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被委托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确保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委托部门要定期对被委托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协助执法人员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使其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加大对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力度,切实做到在执法过程中统一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操作流程。
四、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被委托部门要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委托部门要切实做好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后续监督管理,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委托职责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被委托部门因行使受委托的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信访投诉和行政赔偿等事宜,委托机关应给予协助和指导。
江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江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江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1994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按照•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细化标准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按照•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细化标准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1按照•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细化标准处罚。
三、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4年06月17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加工、经销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予以制止,责令停止销售,并责令责任者按国家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女,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与丈夫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根据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张某家庭属于二孩家庭。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又生育了一个男孩。
2016年,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张某夫妇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张某夫妇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1.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然而,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三个孩子,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2.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院审理结果1.关于张某夫妇是否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生育第三个孩子,违反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关于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某夫妇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以下问题:(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对张某夫妇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性。
(2)在执行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张某夫妇的实际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并未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四、案件启示1.强化法治观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
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0【实施日期】1998.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第一条根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后,仍不按计划生育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元至10元罚款,直至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条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通知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元至10元罚款,直至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通知其终止妊娠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或生育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同时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条计划外怀孕者,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通知其终止妊娠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或生育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同时按计划外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五条夫妻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胎儿进行鉴定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具假证明、做假手术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5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4000元罚款;开假证明、做假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以及保胎结扎的,对主要责任人员每例处8000元罚款,次要责任人员每例处6000元罚款。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
附件2: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卷宗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保存期限长期档案分类立案审批表立案机关: [ ] 号第页共页◇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被询问人(签章):记录人(签章):◇本文书适用于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而通过调取旁证的方法来予以认定违法事实的情形;◇取证人、证据提供人、记录人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证据提供人(签章):记录人(签章):调查处理意见明。
报告人(签章):年月日告知笔录◇执行告知人、被告知人、受案机关负责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较复杂,可另行制作专门材料或由当事人书面提出。
被告知人(签章):记录人(签章):年月日听证通知书◇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如对以上笔录无异议,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执行送达人、收件人、见证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号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被申请执行人: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申请执行人因违反《》第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 [ ] 号决定,给予其的处罚,并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单位)。
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年月日附:1.申请书副本份2.有关材料份页(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交人民法院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结论证编号:注:此证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发证机关存档一份。
戴小安与崇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戴小安与崇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2【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陈煜龙刘定丰【审理法官】周洋发陈煜龙刘定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小安;崇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崇义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戴小安崇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崇义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戴小安【当事人-公司】崇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崇义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薛东孝北京观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东孝北京观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东孝【代理律所】北京观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戴小安【被告】崇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崇义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崇义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10月18日作出的崇府字(1990)231号《关于戴小安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予处分的批复》,经过本院(2018)赣07行初255号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终241号行政诉讼审理,足以认定该《批复》存在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罚款证据行政复议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0:33戴小安与崇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赣07行终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小安,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委托代理人:薛东孝,北京观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住所地:赣州市崇义县文竹路。
法定代表人:温李华,局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下面 ___给大家带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行政处罚决定书溆卫医罚字[xx] 13号被处罚人:伍某女xx年9月2日溆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伍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编号为xx08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书证: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为案件定性的有力证据。
2、伍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3、伍某 ___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伍某的身份。
4、文号为溆卫医证保字(xx)第06号的《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1份,书证:证明伍某持有大量开展医学美容的物品。
5、现场照片四张,影像资料:证明伍某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本局依法查明你(单位) 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本局认为:你(单位) 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2、没收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溆浦分行城中分理处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警予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下:第一章一般程序第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划分:(一)对属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二)对属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三)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四)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五)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六)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处罚,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应管理机构或部门都有权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但应通知对方。
(八)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在一地已受到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在一地的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缴纳不到位的,另一地可协助将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办事程序公开
(一)办事程序公开1、《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2、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1)夫妻双方共同向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向所在村、居委会)分别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其“特殊证明”的各种证明材料。
(2)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议,将初步意见、申请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群众会议的意见(附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女方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材料后,进行审议。
对同意作为特殊情况申报的,应将同意申报的报告和有关材料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省人口计生委分别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向设区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审查决定通知书”。
3、病残儿鉴定申请与审批程序(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发〔2018〕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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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赣府发〔2004〕10号文件的通知
赣府发〔2018〕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8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批复同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工作衔接,省人民政府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不再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定。
2018年5月13日
——结束——。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赣卫医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废物正文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加强对《条例》、《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提高全员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并加强对服务外包合同各环节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硬件建设。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纳入新、改、扩建项目内容,及时改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暂存设施、设备,不得在非暂存点随意存放、丢弃医疗废物。
暂存场所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实施封闭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监控设施。
三、做好规范处置。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严格区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一)根据《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流程图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处罚标准一、不按期接受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到五百元的罚款。
二、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的;违法所的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或违法所的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②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或违法所的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与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案件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计划生育案件调查报告篇一:计生案件调查及审理范例关于对xxx违纪案件的调查报告根据xx镇计生办转来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案件中,针对xx镇派出所协警xxx的计划生育超生一案,为彻底查清事实,xx镇纪委专门抽调有关人员,成立了专项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事实,具体情况报告如下:xxx,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萧县xx镇xx行政xx自然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2月1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参加工作,现为xx镇派出所协警。
经查,xxx于1995年元旦和妻子xxx结婚,婚后于1997年5月生育第一胎男孩,名叫xxx,于20XX年5月生育计划外二胎男孩,名叫xxx。
综上所述,xxx身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错误性质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但事发后,本人的态度较好,能主动落实绝育手术,交纳社会抚育费16000元,写出书面检查,为严明党纪,挽回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皖办发【20XX】号《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调查组建议给予xxx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调查组成员:关于对xxx违纪案件的审理报告xx镇计生办于20XX年9月24日转来xx镇派出所协警xxx的计划生育超生案件,xx镇纪委立即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于9月29日将调查结果移至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
在审理期间,审理小组负责人同xxx同志进行了认真的交谈,核实真实情况,交换了意见。
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xxx,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萧县xx镇xx行政村xxx自然村人,初中文化,20XX年2月1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参加工作,现为xx镇派出所协警。
一、主要错误事实:经核实,xxx于1995年元旦和妻子xxx结婚,婚后于1997年5月生育第一胎男孩,名叫xxx,于20XX年5月生育计划外二胎男孩,名叫xxx。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___
本机关_________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为
上述行为已违反___之规定,现依___规,决定予你(单位)□警告;□罚____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立/___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日内缴___。
逾期不缴纳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款数额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日内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
_________
我_________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____
_________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赣府厅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政府批准。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统筹原则,原则上实行设区市级统筹,现已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应逐步过渡到设区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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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计生罚决【】第号
被处罚人性别出生年月
职业
住址
经调查核实,你有如下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现根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
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人口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口计生委(局)(印章)
年月日
(说明:①本文书供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②本文书一式两份,处罚机关留存一份,交当事人一份。
)
第一联:处罚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