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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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论文摘要]大众传媒作为承载和传播信息的工具,使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断扩展,效率也不断提高,日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大众传媒所传播的信息,既包含着大量的健康有益的东西,也存在不少消极有害的信息。因此,我们要全面认识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既要看到传媒的宣传激励、警告抑制、教育预防等积极作用,也要看到传媒刺激未成年人犯罪欲望、为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等消极影响,并通过发扬积极影响、抑制消极影响达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大众传媒未成年人犯罪暴力信息色情信息

一、大众传媒对未成年犯罪的积极影响

随着信息和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大众传媒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环境、生活理念、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传媒传播行为的正确导向也往往能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发挥诸多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媒体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宣传激励作用

人们常常借助传媒和它传播的思想,影响接受者的思想或行为,改变人们对社会的认知。人们借助媒体对那些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进行谴责,又对那些挺身而出、同犯罪做斗争的英雄人物进行褒奖和颂扬。例如中央电视台《感动中国》栏目,每年都会评出震撼人心的模范代表,有勇斗歹徒的赵新民,有大山深处孤身支教的徐本禹等等,这样的宣传报道对未成年人的正义感等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让未成年人萌生向那些英雄模范人物学习、规范自己言行的想法。虽然,由于未成年人个人因素的不同,这些宣传并不一定能在所有未成年人身上得到同等地体现。但传媒这种惩恶扬善的导向宣传、激励可以使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认知水平得到提升,阻止他们犯罪意念的产生。

(二)警告抑制作用

当传媒将某人因违法犯罪而受到处罚的信息公开传播时,社会舆论就会形成对该犯罪的否定评价,也对潜在犯罪人形成某种威慑,使之因为惧怕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虽然这并不代表着从根本上消除违法犯罪行为,但传媒的警告抑制作用是确实存在的。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都“爱面子”,害怕受到别人否定性的评价。所以,通过大众传媒所形成的社会舆论压力能够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前警告其三思而行。加之,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并不强烈,主观恶性也不大,实施犯罪行为多带有盲目性和冲动性,这种警告通常可以打消未成年人的犯罪念头,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教育预防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大多通过大众传媒获得新鲜资讯,并以此逐步建立起自己对是非善恶的认识。通过传媒对社会规范的传播,未成年人从中获得教育,知道哪些行为是社会认可或倡导的正当、高尚的行为,哪些行为是被社会谴责、禁止的行为,也使未成年人建立“社会规范不可违背”的意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犯罪发生,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几率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媒介的

这种教育作用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的影响,甚至比学校、家庭教育更重要。我们可以说,传媒所传播的良好舆论导向,有助于未成年人形成一定的行为准则和标准,有助于未成年人青春期心理的健康成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二、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我们也应当从传媒的正反两方面作用进行分析。在传媒的积极影响发挥作用时,它所传播的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不断深入。社会大众更加迫切地关注其负面影响,即这些不良信息究竟对未成年人的哪些方面产生消极影响以及它是如何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以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笔者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四个方面的消极作用,以期在此基础上抑制传媒的消极影响,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

(一)可能刺激未成年人犯罪欲望

人有欲望并不一定就是坏事,也许会成为不断奋斗的动力。但某些欲望在不良的外界刺激下转变为想达到某种不应当达到的目的或得到某个不应该得到的东西的心理冲动,这种心理冲动就会激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大众传媒的特点及所传播的不良信息,就能够“激发”人的这种不正当欲望。例如,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取财”的未成年人,在大众传媒所传播的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不良信息的刺激下,有可能将对金钱、物质的一般欲望转变为犯罪欲望,并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非法获取金钱。

部分未成年人还有可能会被颇具挑逗性的声讯服务广告、不堪入目的色情图片、淫秽光碟等新奇、刺激的内容所吸引,使其经历一个由害羞——对异性发生兴趣——被异性所吸引——心神不宁、寝食不安——寻找机会——不择手段,实施犯罪的变化过程。在这些黄色信息的刺激下,容易使是非辨别能力差、感情容易冲动的未成年人不顾一切地采用各种方式,甚至是违法犯罪手段去亲身体验。

此外,网络游戏、电影电视中常出现的格斗、刺杀、轰炸、扫射等血腥情节等暴力情节,容易激起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冲动和欲望。

(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处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在这个巨大而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必须通过大众传媒才能去把握它。但大众传媒向人们展示的社会环境并不一定是完全客观的。传媒经营者为了追求商业利益,专拣有“轰动效应”、有“新闻价值”的内容,尤其是社会丑恶现象予以报道,甚至有意或无意地制造虚假、有害信息,混淆公众视听,影响人们对事物的正确认知。尤其是对心智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的未成年人,使其形成与客观事实不符合的认知。

(三)可能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常常利用传媒所具有的特性,把传媒当作犯罪的工具,去实施某些犯罪。当然,能够使犯罪人当作犯罪工具使用的也并非所有的传媒,在目前条件下,能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工具的主要的是计算机及由其所形成的互联网。

互联网可以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交往或交流不必直接接触,完全可以远距离、间接性地完成。未成年人利用其特性来实施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仅作案过程短暂,难以引起他人的怀疑,而且使案件的侦破更加困难。在现实生

活中,常有部分未成年人以计算机或互联网为工具,骗取、盗窃他人财物,伪造货币、信用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等。安徽芜湖市的未成年人王某,利用互联网入侵手机通讯运营商的操作系统,并盗取“靓号”出售,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四)可能为实施犯罪提供方法或技巧上的指导

由于不存在天生的犯罪人,那么,运用何种工具和方法才能“顺利”实施犯罪行为,同样是需要在后天习得的。相较成年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体力、智力和犯罪经验都较为欠缺,而部分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中详细描述的犯罪方法和技巧正好给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提供了指导。

某些不法传媒经营者为一己私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传播犯罪的方法和技巧,助纣为虐,如非法倒卖淫秽光碟、《赌场制胜术》等,虽多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但也有不少不法经营者在“地下”偷偷摸摸地进行。

此外,正规的媒体经营单位的传播活动,也可能“无意”中产生消极有害的结果,而这种“无意”中产生的有害信息尚未纳入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范畴。以媒体经营者对犯罪案件的报道为例。由于这一话题容易引起关注,众多媒体都会争相报道。这些传媒经营者的动机的确是为了揭露某种犯罪行为,提醒社会大众防患于未然。但由于报道的方式、方法不恰当,有可能在无意中为潜在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方法和技巧上的“指导”,即为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且这种示范作用的大小同媒体对案件细节描述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的强弱有很大的关系。

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其本身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媒介,旨在为社会公众传递信息、传播知识,方便人与人之间的信息沟通等,并无好坏之分,但是以此为载体而传递的信息本身却存在好与坏、是与非的差别。通过分析大众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正反的两方面的作用,我们应充分利用大众传媒的积极影响,抑制或消除传媒的消极影响,实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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