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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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债务关系说进行批判性反思。尽管债务关系说在 一定意义上提供了税收征管实践的思路,但其对税收本质和征管复杂性的认识存 在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债法性规范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 位与作用。
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建议应当谨慎处理债法性规范。首先, 应明确税收征管法作为行政法的性质,强调其独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其次,应 充分考虑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实际利益平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障。最后,应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通过对“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 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还应积 极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事业注 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收 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
二、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增加网络服务税收征管规定
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 税收征管规定。具体包括:网络平台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防止税收流失。这将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利于规范网络经济税收征 管秩序。
中国问题
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首先,中国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 严重,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税收流失。其次,征管效率较低,征管部门之间的 协调不足,导致征管资源的浪费。最后,税收公平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同 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

征管法修改稿

征管法修改稿

现行征管法规定修改后内容修改理由及依据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已停征、部分地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的现状,删除现法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的内容。

将现法九十条海关代征税收的管理规定放进本条。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__年的修订草案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

那么,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对于税收政策又有哪些影响?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

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

一方面是“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更多的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

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日益丰富,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修订工作迫在眉睫。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一)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蓬勃兴起。

这些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诸多挑战,如税源的隐匿性增强、交易的数字化和虚拟化、跨区域经营的常态化等,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有效应对这些新情况。

(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现行税收征管法存在的不足。

例如,税收征管程序不够简化和优化,导致征管效率低下;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相对有限,难以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国际税收征管趋势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日益密切。

许多国家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以适应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和加强国际税收竞争能力。

我国也需要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与国际税收征管趋势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明确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形成税收征管的合力。

同时,进一步优化税务机关内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

(二)强化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重点税源、新兴税源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税收预测的准确性。

完善税收登记制度,加强对纳税人身份和税务登记信息的核实和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三)规范税收征管程序简化和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程序,加强对税收征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的权利义务及税务部门税务检查的职责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税务机关依法⾏政的重要依据,不仅涉及到基层税收征管的⽅⽅⾯⾯,⽽且涉及到⼴⼤纳税⼈的切⾝利益。

所以,今年5⽉1⽇实施经过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既牵动了百万税务⼲部的⼼,也倍受⼴⼤纳税⼈的⼴泛关注。

为了帮助⼤家尽快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下⾯就有关情况进⾏说明。

对新《税收征管法》的总体概括和理解。

1.“第⼀次”突破的新内容(1)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思想,适应全球信息化潮流,第⼀次把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写进法律,具有前瞻性。

⼀⽅⾯,要求税务机关内部要实现⽹络化、信息化;另⼀⽅⾯,要求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实现⽹络互通,信息共享。

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是纳税⼈、扣缴义务⼈的义务。

(2)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国家第⼀次⽤法律条⽂对推⼴应⽤税控装置作了规定。

⼀⽅⾯,为推⾏税控装置,强化税收管理,堵塞漏洞,落实税源管理信息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也明确纳税⼈有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

(3)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第⼀次突破了⾏政处罚法2年的时限,符合税收的实际情况。

(4)在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进⾏了修改补充,第⼀次改为与《刑法》⼀致。

此外,也与《刑法》衔接,提⾼了处罚下限。

(5)第⼀次在法律上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可以⽆限期追征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6)第⼀次依照《民法典》有关条款,提出税务机关可以⾏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制度,以及第⼀次明确抵押权⼈、质权⼈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的情况。

(7)第⼀次明确规定纳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商⾏政管理机关吊销其执照。

2.在五个⽅⾯作了重⼤修改:⼀是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是进⼀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段和措施;。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法律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了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一、纳税人资格和认定(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资产管理机构等具有纳税人资格。

(二)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原则:包括居民身份、实际控制权和实际所得源地等因素。

(三)非自然人、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和资产管理机构的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纳税申报和缴纳(一)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种、纳税期限和计税依据申报和缴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的形式:实现电子化申报,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申报纳税。

(三)税款缴纳方式:实行电子化缴纳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方式缴纳税款。

三、税务登记和证明(一)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纳税人登记。

(二)纳税人登记的标准化,主要包括统一的登记申请表、登记流程、审核标准和登记结果等。

(三)纳税证明的制度:修改纳税人核定税额、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的评定结果》等。

四、税收执法和税务稽查(一)税收执法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实施税法的监管机制之一。

(二)税收执法和税务稽查应当基于纳税人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依法实施,强化风险分析,提高查控效率。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罚款、免征违法所得申报、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征收标准等应当经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程序的审批。

五、税收征收和征缴监管(一)税收征收和征缴监管是税收管理工作的必要环节。

(二)税收征收和征缴监管应当加强纳税人征收申报、缴纳、发票管理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税收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加强征收和征缴监管的机制,完善税务机关和高风险行业税务管理机构合作,提高监管执法的效果。

六、税务信用管理(一)税务信用管理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诚信纳税:树立纳税信用意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纳税小康形象。

(三)税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价值取向、多元责任、风险机制、联合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

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新《征管法》及其新《实施细则》条款对照

新《征管法》及其新《实施细则》条款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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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 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 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 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 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 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 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 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 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 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 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 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 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 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 玩忽职守、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 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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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 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 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 得。 款。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 行 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 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 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 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 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 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 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 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 账簿。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 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 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 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 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 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 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 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 本式。 第二十三条 生产、 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 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 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税收征管工作新要求的必然之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税收征管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和新兴业态时,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

因此,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成为了当务之急。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在税收征管信息化方面,强调了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从而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监管。

其次,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例如,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等。

这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

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设新的处罚种类等措施,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将对那些企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税收公平。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例如,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中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成为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此外,对于一些新兴业态的税收征管规定,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避免在实际征管中出现争议和执法困难。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纳税义务和权益。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1.背景介绍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收征收、征管、征纳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24年,于2024年起正式实施。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则对具体的条款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2.贯彻税收法治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贯彻了税收法治原则,即稳定、公平、简便、透明和可预测。

其中,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变,不得随意变更;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纳税人;简便原则要求税收征纳过程应当简化,不得增加纳税人的负担;透明原则要求税收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可预测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合理预测,便于纳税人做出规划。

3.税收征收主体与对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征收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对象包括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征纳主体和对象亦可在具体税收法律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自主决策权、纳税人知情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5.税收征纳程序和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纳的相应程序和方式。

纳税申报、核算和清算程序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税款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定期缴纳等形式。

6.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对纳税人进行查账、核算、调查等。

税务机关也负责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7.税收执法和纳税争议解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执法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罚款等。

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8.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2023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2023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2023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2023年新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为了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公平性,加大税收管理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新征收管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税收征收主体和范围的明确化:明确了税收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将继续保有直接税征收的权力,税务局将负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收适用的范围,特别是针对信息技术、互联网和数字经济产生的税收问题做出了规定。

2. 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的加强:新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和监管能力。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税收执法团队的建设,提高稽查和调查的效率。

3. 强化税收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合作机制的建立:新征收管理法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起全面的、高效的税收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增加了对纳税人信息的全面了解,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执法能力。

4. 创新税收征收和管理方式:新征收管理法鼓励税务机关创新税收征收和管理方式,采取合理、高效、便捷的方式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同时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支持企业和个人积极纳税。

5. 集中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新征收管理法明确税务机关将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恶意逃税、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除了上述内容,新征收管理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责,鼓励税务机关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

同时,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落实新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各项规定和具体举措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操作指导。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征收和管理流程、纳税人权益保护措施、税收执法力度、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等内容。

实施细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新征收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提高税务机关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征管法修订要点

征管法修订要点

征管法修订要点
1. 嘿,你知道吗,征管法修订后对纳税人的界定更明确啦!就像我们区分好人坏人一样清楚呢!比如以前可能有些模糊的地方,现在就一目了然啦!这不是能让我们交税交得更明白嘛!
2. 哇塞,征管法修订后在税收征管程序上可是有大变化哦!这就好比原来走一条老路,现在给你修了条又宽又直的新大道呀!像以前申报纳税可能会有点麻烦,现在可顺畅多了呢,不是吗?
3. 哎呀呀,这次征管法修订对税务机关的权力进行了约束呢,这多重要啊!就好像给凶猛的老虎戴上了枷锁,让它不能乱跑乱咬呀!这样我们纳税人不就更有保障啦?
4. 嘿,征管法修订居然加强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呢!这就如同给坏人准备了更厉害的惩罚武器呀!以前那些想偷税漏税的人可得好好掂量掂量了哦,你说是不是?
5. 哇哦,征管法修订要点中对税收信息的保护也重视起来了呢!这就像给我们的隐私穿了一层厚厚的铠甲呀!我们的信息就不容易被泄露了吧!
6. 哈哈,征管法修订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更规范啦!就好比整理一堆杂乱的宝贝,让它们各归其位,清清楚楚呀!这样我们享受优惠政策也更放心了吧!
7. 哎哟喂,征管法修订对于纳税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呢!不就是像酒店提升服务质量一样嘛,让我们这些客人更舒服呀!那以后办税会不会更舒心呢?
8. 嘿,征管法修订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也有新举措哦!这就好像换了更高效的工具来干活呀!会让征税更快捷、准确呢,对吧?
9. 征管法修订的这些要点真的太重要啦!它们就像一个个小零件,组合起来让税收体系这个大机器运行得更好呀!所以说,征管法的修订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意义重大呀!。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

税收征管法修订报告税收征管法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实践的不断深入,现行税收征管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

例如,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如跨境电商、共享经济等领域的税收征管问题。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对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税收征管实践的新需求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渐凸显。

例如,税收征管程序不够简化,导致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较高;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税收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等。

(三)国际税收征管的新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日益加强。

我国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税收征管法,提高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一)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通过优化税收征管程序、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完善税收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三)促进税收公平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对税收逃避和税收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税收公平,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税收征管程序简化税收申报和纳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例如,推行网上申报、电子纳税等便捷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

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2001年4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之处多达80 余处,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大人一次修改。

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显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

但从新法颁行来五六个月的实践情况看,《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

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如此,纳税人 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

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

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

税收征管法修订

税收征管法修订

税收征管法修订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征管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关键环节。

为了适应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从《修订草案》的背景、主要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修订草案》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和复杂度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需求,加强对税收的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正案)》。

然而,由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形势,修正案的制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1.加强信息化建设。

《修订草案》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2.完善税收征收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征收的方式和时限,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义务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及时缴纳税款等。

3.加强税收征管执法。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规范了税收征管执法行为。

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加强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4.强化纳税人信用管理。

《修订草案》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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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

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

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

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

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后,在全国税收征管科技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

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等,同时为有关税法的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准备。

三、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来自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税务系统干部根据征管实践所反映和我们考虑研究应当解决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的章节体例应该符合现代征管制度的法律需求,以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为主线,在此基础上既规范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对税务机关进行约束性规范,避免对纳税人过多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

把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到通过对税收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提高税收风险应对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果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的工作中。

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的体例结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务管理”概念外延相对宽泛,与税收征管法中实际调整的“登记、帐证票管理、申报、征收、检查”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等“税收征管”内容不相符;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法遵从意识的逐步提高,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征管程序制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税收的实现途径已由 “税务机关征收”逐渐转变为以纳税人多渠道申报和多方式缴纳为主,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征收为辅;三是随着大量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国外先进税收征管模式的借鉴,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已成为税收管理中重要部分,同时纳税评估手段的运用,使这一理念得以实现,为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带来很大变化,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未能反映现实变化发展,导致现在征管实践有时面临无法可依或征管环节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况。

因此,本次修法,对现行征管法的体例做了适当调整和完善。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此次修法除了在总体立法理念和章节体例中体现确立纳税人为申报主体法律地位的宗旨之外,增加纳税人权利具体内容、深化纳税服务的思想,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提高纳税人权利的现实性。

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 “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五是修改“税收保密权”的规定。

此次修法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保密权内容予以适当的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保密”的具体范围、涉税信息的用途。

六是增加“拒绝重复提供资料权”的规定,体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成本的精神。

同时又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立税收征收管中基本程序性义务而侵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增加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的内容。

明确优化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应坚持的理念和思想,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从而达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

(二)关于扩大纳税主体范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对纳税主体原则性规定了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践中除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外,其他第三人也可能因纳税义务的继承或转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与纳税人相当的地位。

此次修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承担予以明确。

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

连带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纳税义务同时负全部履行义务的人。

连带纳税人的设置,在于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充分实现,扩展税收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使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人,都能以其财产做为税收债务清偿的担保,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中人员或债务比例选择追缴税款的对象,每个连带纳税人都应对全部的纳税义务负责。

具体条款表述为:“对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为连带纳税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连带纳税人对全部应纳税款负清偿责任。

连带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的连带纳税人,对于超过自己责任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纳税义务人追偿。

”同时,针对改制重组新设立企业的税收债务承担问题,在修改稿中做了“企业改制重组设立的新企业,以承受的资产为限,与改制重组的原企业对未缴清税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此解决长期以来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将优良资产用于重组新企业二将企业欠税转移给无纳税能力的老企业,导致国家税款长期被拖欠、面临损失的问题。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

该名称来源于日本税法,此次是在我国税法中第一次引入。

第二次纳税人指在税法中规定某些关系人对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税款时,可要求第二纳税人承担补充纳税责任。

第二次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的区别在连带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没有时间的先后顺序,而第二次纳税人与纳税人存在履行义务时间的顺序,只有在纳税人未能履行纳税义务后第二次纳税人才补充履行。

引入该制度,有利于保障税款的最终完全实现。

增加的条款表述为“纳税人滞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纳税义务时,其纳税义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承担。

独资企业业主及其家庭、总公司、清算组织、财产实际管理人、遗产执行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为税法上的第二次纳税人。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欠税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为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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