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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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
第十一条清华大学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经2000-2001学年度第五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1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内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程序。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计划与财政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经院(系、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
全校汇总预算(包括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校级预算调整方案需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三条 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单位变化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校内收费及标准核定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Fra Baidu bibliotek,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级或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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