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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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以下简称面试工作),提高面试工作科学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9〕3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面试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面试工作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与监督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步骤和要求实施。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级机关面试工作。
市级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县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面试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面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面试内容第六条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
测评要素主要包括:(一)语言表达能力;(二)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三)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五)人际沟通能力;(六)创新能力;(七)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八)仪表举止等。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可对上述测评要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面试测评要素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招录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确定测评项目;(二)选择适于面试方法的测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招录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第八条面试测评分值100分。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面试前设定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九条面试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条各区县、市级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间领取面试试卷。
保管和运送面试试卷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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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渝人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9〕4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贯彻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是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教育)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144c4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38.png)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渝人发〔2000〕138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2000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第四章考核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六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a16503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e.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60ed4b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14.png)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3•【字号】重办发[1995]61号•【施行日期】1995.06.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重办发〔1995〕61号1995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是:市、区(市)县、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处长、科长、股长、乡镇长(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制定。
德和勤的内容和考核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公务员;能和绩的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应有所区别,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造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较好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568edd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d2.png)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渝人发[2002]213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渝人发[2002]2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政府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实施以来,考核工作已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这对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在总结近几年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实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是正确评估公务员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增强其准确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体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群众监督。
㈠增设考核等次在《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增设“基本称职”考核等次。
“基本称职”等次列于“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之间。
“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市人事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发[1999]13号)中“对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定为基本称职,其待遇比照称职执行”的规定和原关于“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的考验期”的规定改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㈡推行考核公示制度在年度考核中,各级政府部门要将公务员年度考核拟确定等次采取张榜、会议、上网等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5天。
公示期内对拟确定的公务员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地区考核委员会、本单位考核小组和人事、监察部门反映,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7f76d2a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53.png)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渝人发[1998]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渝人发[1998]97号)为做好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考试时间安排为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原则上每年统一举行四次。
每年的二、六、八、十月各一次,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一般定在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应在每次考试的一个月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录用计划。
发布招考简章各地、各部门在报名前半个月应把招考简章报市人事局(计划考试录用处)审查。
简章应明确招考的单位、名称、录用职位和人数、报考对象、范围、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手续、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其他招考程序。
开考比例参考人数与录取数量之比,须达到2:1以上才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递减录用指标或者取消考试。
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差额比例(不高于1.5:1)依次确定。
考试科目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确定,专业科目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
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公共科目为《机关公文写作》、《政治》、《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等。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局根据总体水平并参考计划录用指标确定。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体检笔试、面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检。
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在指定的医院一次性进行,不复查。
审批程序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对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政审,最后填写录用审批表,并附体检、政审考核材料,送区县(市)人事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录取。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95f44db307e87101f696b9.png)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 2011-3-15 9:54:00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二○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工作遵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68号)执行。
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考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章考察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考察工作,了解招录职位工作性质。
第六条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
对到市外考察确有困难的,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可委托被考察对象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户口所在派出所(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代为考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cb1e7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5f.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4•【字号】渝府发[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四日)〈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总体部署,认真抓紧抓好。
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也要按照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不准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转干提职。
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人事部门要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成好这一重大改革任务。
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通过全面实施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造就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b5261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3b.png)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考评正文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201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第四条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五条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5a4908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0.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1.27
•【字号】渝人社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8.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等要求,我局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2018年11月27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https://img.taocdn.com/s3/m/5a10a1ddfab069dc502201a3.png)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2009年6月16日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5942266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1c.png)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纪实手册、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平时考核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平时考核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季度。
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中,要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体系,分别或综合采取服务对象现场评议、组织服务对象暗访评议和综合检查评议,以及服务对象测评等方式进行。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8df6f88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16.png)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渝人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规范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客观公正地选用人才。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短缺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390e46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68.png)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渝人社发[2009]20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0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现将《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二月二日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不满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的(含试用期);(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公务员向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87cba6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94.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5•【字号】渝办发[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9.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7〕23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重庆市国家公务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也是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第三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行轮岗的范围为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担任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三)从事各类证、照、牌核发的;(四)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
第五条属于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二)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三)接近退休年龄的。
重庆市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8b38380277232f60ddcca1a0.png)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重庆市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量化考察是指通过明确考察内容,细化考察指标,设置考察指标分值,科学计算考察分数,最终得出量化考察成绩,实现对考察对象的全面量化评价。
第三条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察对象第四条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政法部门、行政村服务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选派大学生,均属考察对象。
第五条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接到考察通知之日起3日内,分别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放弃考察的书面申请,并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考察的组织和实施第六条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分为面试和实地考察两个部分,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七条面试是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成立面试考官小组,组织本区县(自治县)选派大学生统一进行面试。
考官人数必须是奇数,且不少于5名,原则上不多于9名,其中设主考官1名。
其中,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应具有面试考官资格。
第八条实地考察是由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等单位抽调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熟悉考察评价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组,到选派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考察各方面情况。
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面试的内容和分值第九条面试测评分值为100分。
面试内容由若干的面试测评要素组成。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f83fb40fc4ffe473268ab42.png)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一月十日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精神,制定本方法。
一、考察原则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量化考核、全面评价”的原则。
二、考察对象参加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考试,经笔试、面试合格人员可列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内容、指标和分值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考察结果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察指标主要有四项:实绩考核(50分)、民主测评(40分)、个人获奖加分(5分)、考察组评分(5分)。
(一)实绩考核50分以考察对象在村任职期间,近三年以来所在村在乡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成绩为依据。
计算方法为:将所在村近三年以来每年在乡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成绩进行排名,考察对象当年的实绩考核成绩=(所在村当年在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倒序排名的数值/所在乡镇当年建制村总数×动态分值20分)+基本分值30分,取近三年实绩考核平均成绩作为实绩考核得分。
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未实行综合目标考核的,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工作实际,统一进行实绩考核评分;考察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实行等次考核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考核等次测算成名次,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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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纪实手册、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平时考核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平时考核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季度。
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中,要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体系,分别或综合采取服务对象现场评议、组织服务对象暗访评议和综合检查评议,以及服务对象测评等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逐步建立科学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
量化考核指标的考评标准、权重设置、考核等次分值的确定,应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类别与层次、职务职能不同而有所区别,充分体现不同岗位的差异与特殊性。
第七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九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二条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等在职培训或专门业务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的优秀比例由市人事局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的优秀等次人数,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筹掌握审批。
第十五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报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优秀证书》。
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的,其确定的结果无效。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六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从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五)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
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纠正。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考核后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商派出单位确定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出国(境)探亲假超过6个月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
因工致伤的公务员,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免予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二条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相对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应参加年度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地区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工作总结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经审查备案后,对合格的,列入考核结果的兑现工作;对不合格的,应令其重新完善。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