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事主体
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商合伙与商法人【2】
司法考试商法重要考点:商合伙与商法人【2】
☆对于“经营” 的理解:以营利为目的。
(盈利、赢利);以营业(包括投资)为行为;经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包括投资)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主体以营利目的的经营行为;
2、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风险与风险防范; 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经营行为。
三、商行为的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四、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1、一般商事行为
(1)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3)商事交互计算
2、特殊商事行为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 (7)商事期货交易
(3)商事行纪 (8)融资租赁
(4)商事居间 (9)商事仓储
(5)商事信托 (10)商事货运
3、《合同法》——分则第九章——第二十三章
4、其他特殊商行为。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名词解释名词解释:商事主体1、商事主体(commercial entity)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商行为(business conduct)商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行为。
商行为包括商事交易行为和商事服务行为两大类型。
3、商事行为能力(commercial capacity)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商事行为的资格。
根据商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成为商事行为能力人:①有经济利益支配其行为的能力; ②有行为能力; ③有行为能力; ④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⑤有受商法调整的可能性; ⑥行为时有意思表示能力;⑦处于不能进行商事行为的年龄阶段。
4、商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commercial capacity and civil capacity)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独立实施商事行为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事商事活动,商事行为能力正是对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能力的确认;而民事行为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民事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总称,如结婚的行为能力、劳动的行为能力、收养的行为能力、监护的行为能力、继承的行为能力、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各种人身权利;而商事行为能力只是对商事主体实施商事行为能力的确认,不是一切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更不是商事行为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国商法第三章规定,商事行为能力是商法规范调整的对象。
但是,这里所说的商事行为能力,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而言的,并非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的同义语,它仅适用于商事活动中,而不是一切商事活动。
商法名词
1、商事主体,又称商人,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商事合伙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4、商事代理:一般被认为是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5、商业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商业账簿:指的是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社会的交易秩序,立法要求主体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7、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决定其进行整顿或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所谓破产保全,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为了保证将来破产宣告后破产清偿能够顺利进行,并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加以限制的措施。
9、债权人会议,是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组成的、在人民法院指导下讨论并决定有关破产的法定重大事务的一个临时组织。
10、所谓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11、所谓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议为挽救和振兴该企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主持进行整顿,按照企业整顿的计划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扭亏为盈,恢复重振企业活力的活动。
12、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13、破产清算是指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由一定组织依法对破产企业和财产,依法接管、评算、分配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的活动。
2020法考商法知识点
商法篇 ..................................................................................................................................................................................1 第一章 公司法...........................................................................................................................................................1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31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38 第四章 外商投资法.................................................................................................................................................38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40 第六章 票据法.........................................................................................................................................................52 第七章 证券法.........................................................................................................................................................60 第八章 保险法.........................................................................................................................................................70
商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2.普通合伙企业:是依照商法规定,由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书面合伙协议方式设立的,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由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每个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的特殊责任形式的普通合伙企业。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一人为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公司执业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业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5.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部分合伙人只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隐名合伙人在合伙内部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合伙人一样,只是他并不为外人知晓,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6.公司资产:也称为公司的实有财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即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财产收益和经营收益。
7.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是一个不变的数额,是全体股东的永久投资。
8.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付本息的有价证券。
9.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0.无限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商事主体的三个构成要素
商事主体的三个构成要素
一、商事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从事商事活动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依据。
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中国,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涉及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同类型。
二、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资格。
商事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条件等。
商事能力的确定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并受到相关政策的制约。
在中国,商事能力的确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事行为主要包括买卖、租赁、代理、行纪等各类经营行为。
商事行为的实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并受到相关政策的制约。
在中国,商事行为的实施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与试题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司法考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与试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2.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B. 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C. 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D. 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答案:D3. 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 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 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 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答案:C4. 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了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甲应再还300元B. 乙应退回500元C. 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D. 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答案:A5. 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 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1)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1)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试题(1)1.熊某因出差借款。
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
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答案:BCD解析:所谓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
本题中,实习生的行为跟侵犯马某的人格尊严没有关系,所以A是错误的。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本题中,实习生问马某:“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这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现金支票见票即付的原则,B、D的说法是正确的。
同时实习生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马某的票据权利,所以C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本题正确答案是BCD.2.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答案:ABCD解析:《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法考主观题商法考点一览
法考主观题商法考点一览如下:
* 商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活动的准绳,包括自愿原则、平等等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
* 商法主体。
包括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为能力,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等。
* 商事组织。
包括独资、合资、公司等企业形式及其设立、变更和注销。
了解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组织形态对解散、破产等。
* 商事行为。
包括商事买卖行为、其他交易行为、商事代理行为等。
* 公司法。
包括公司的设立条件、变更登记、组织机构、财务公开、解散和清算等。
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运用,如股东权益保护、少数股东救济方式等。
* 破产法。
关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和债权人的受偿情况。
* 票据法和保险法。
理解票据的种类、金额、期限,了解票据和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
* 合伙企业和特许经营等。
了解合伙企业的组建、运行、解散和债务清偿,特许经营的授权、管理、纠纷解决等。
此外,还需要关注司法实践中一些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从中总结出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则,并结合理论知识进行解释和分析。
备考法考主观题时,需要对每个部门法的考点进行归纳总结,明确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同时,要多做真题和模拟题,加强案例分析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培养。
在考前,要熟悉考试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答案,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确保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卷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卷2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商法的概念可以解释为:(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商法2.不属于商法与经济法主要区别的是:( )A.调整对象上,商法着重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济法着重于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B.调整方法上,商法着重予意思自治,经济法着重于国家统治原则C.法律属性上,商法以强行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任意规范为主D.体系构成上,商法主要以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法为主,经济法以金融、税收、竞争法、贸易管制等为主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商法3.商行为的特征是:( )A.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B.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一切行为C.商人和非商人所为的商业行为D.商行为是保密性的行为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行为有以下特征:(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4)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知识模块:商法4.不属于特殊商行为的是:( )A.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B.商事货运、商合伙、商委托C.融资租赁、商事仓储、商事货运D.商事行纪、商事买卖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商行为的种类。
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行为。
特殊商行为包括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商事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信托,商事信用,商事期货交易,商事仓储,商事货运融资租赁。
2020司法考试《商法》第一章重要考点精选
2020司法考试《商法》第一章重要考点精选【商法】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主要涉及商业交易、公司法律关系、商标专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总结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类主体。
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指由国家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商事主体在商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商业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等。
商业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要有合同意思表示、要有真实意思表示等。
商业合同的履行要求各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解除合同。
三、公司法律关系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公司法设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等。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个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四、商标专利商标和专利是商法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商标是指用于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等。
商标的注册可以获得商标权,保护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方法的保护。
专利权利人可以享受专利的独占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五、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
商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不合理条款等行为的禁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了消费者组织的参与和监督。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事主体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事主体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事主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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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事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二、商主体的特征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2、以营利为目的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三、商主体的分类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 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 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 ④小商人 (非完全商人)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中国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 (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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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事主体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这类商人主要有
三个特点:第一,企业的经营以营利性为目的,且所从事的是商法
规定的特定经营活动或农林业务外的经营,主要是在手工业、服务业、贩卖业等行业。
第二,这种企业需要建立较为完备的、有规则
的具有商人特征的经营方式,这就使其区别于一般小规模的经营行为。
第三,企业必须进行商事登记注册。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的商人。
《1900年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了9种商事行为,包括货
物和有价证券的购买和销售、承揽产品的制造或加工等,凡从事其
中之一类商事经营活动者,都是商人,而无论是否进行了商业登记。
此种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于其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事行为,而
非登记行为,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
拟制商人根据德国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这种经营不属于固定商人所营
事业之范围,该企业应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