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企业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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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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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1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4-1 [ 大中小] 浏览次数:126 [ 打印] [ 关闭] [ 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法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企业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董监高管理办法

董监高管理办法

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促进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机制,公司总部、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均是由我方发起、且控股的各类业务单元中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公司既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又是公司的下属企业,必须服从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

各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部委派,并经工商登记认可,既是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的责任人,又是代表各级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各级公司的全部资产属公司股东所有,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任职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处置各公司重大资产时,必须事前报公司董事会书面批准。

(二)各级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业务由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独立负责处理。

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标准、流程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三)各级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公司总部垂直管理,对应公司协助,财务及审计人员由公司总部指派,财务人员工资福利由对应公司承担,审计人员工资福利由总部承担,日常行政管理由对应公司负责。

(四)各级公司要确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努力完成公司每年下达的经济指标,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每年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由公司总部与各级公司另签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四条各级公司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和监事履职管理办法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和监事履职管理办法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和监事履职管理办法1目的和范围1.1为了确保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提高资本营运效益,切实发挥董事、监事作用,完善和规范公司法人治理体系,规范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派驻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或按被派驻企业章程约定由公司提名推荐并由被派驻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

2本办法主要应对的风险点本办法主要明确和规范被派驻企业中董事、监事人员的委派、管理、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防范有关潜在风险。

3管理职责3.1公司领导层公司向被派驻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

3.2职能部门3.2.1公司发展规划部作为派出董事、监事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派出董事、监事参加被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以及开展检查和调研工作情况;负责收集被派驻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资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财务月报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以及被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决议等资料;并按照被派驻企业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履职工作台账和上述各类资料的详细台账等。

3.3.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资格审核、考核等工作。

3.3派出董事、监事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被赋予的各项职责1)忠实执行公司股东、董事会和党政联席会对被派驻企业所作的各项决定、决议,维护公司权益和相关利益、声誉;2)履行被派驻企业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出席董事、监事会议,代表股东意愿行使相应表决权;3)及时掌握被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行使监管职权,督促被派驻企业落实年度经营考核目标;4)对被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重大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及建议;5)涉及被派驻企业章程修改、重大人事变动、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经营失误以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况,应专题向公司党政联席会报告;6)行使《公司法》及公司赋予的其它职责。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限,保证派出董事、监事在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或表决权的出资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两类。

派出监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类。

第三条派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全职,薪酬、工资福利由所派驻公司发放。

派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兼职,不在所派驻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也由原单位进行发放。

派出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派出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以充分授权、尽职尽责、及时反映为原则,由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过程中遵照执行。

派出董事、监事作为集团公司选派出资人代表,应充分行使《公司法》及所派驻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全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集团公司派驻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所出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般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由5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至少有1名派出兼职董事;除职工董事外,董事、董事长均由集团公司委派。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监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除职工监事外,均由集团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推荐,所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所出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设置,集团公司依照该公司章程推荐董事、监事。

3-49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

3-49 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1: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系统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工作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资委有关管理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简称“三会”)的创立大会及年度工作会议或临时工作会议的管理。

公司投资的参股公司的“三会”管理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计划发展部是公司系统子公司“三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创立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负责组织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审核年度工作会议或临时工作会议议案,协调、联系公司委派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财务资产部负责审核财务决算及预算议案。

人力资源部负责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委派、推荐、调整和培训工作,负责审核职工高管薪酬、企业年金、机构设置等议案。

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核监事会议题,协调监事会日常工作。

公司本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审议子公司“三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负责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的联系、协调。

第二章“三会”工作管理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工作实行联系人制度,按照分级协调、对口负责、统一管理原则,协调、联系“三会”工作。

计划发展部设“三会”工作联系人,负责与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

确保“三会”工作及时有效的运作。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三会”工作实行会前、会中、会后全过程管理。

计划发展部负责全过程会议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管理。

第六条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三会”的筹备,会议资料的准备,原则上在会前十五天提供完备的相关“三会”议题及会议资料,交计划发展部联系人,计划发展部对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进行初审,确保议题所涉及的会议材料的完善、完备和有效。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和监事会扮演着核心角色,对于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行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制定和实施董监事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1. 董事会的组成1.1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1.2 董事会应当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以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审慎。

2. 董事会的职权2.1 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

2.2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的决策偏离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利益。

2.3 董事会负责管理与员工、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维护公司的声誉。

2.4 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作的高效与合规。

三、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1. 监事会的组成1.1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包括董事会选举的内部监事和劳动者代表监事。

1.2 监事会应当保证任期届满后的连任比例,以确保监督工作的连续性。

2. 监事会的职权2.1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2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

2.3 监事会应当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运营稳定。

四、董监事的责任与义务1. 董事的责任与义务1.1 董事应当以公司利益为优先,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2 董事应当履行审慎决策和勤勉尽责的义务,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1.3 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股东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

2. 监事的责任与义务2.1 监事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

2.2 监事应当公开透明地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披露情况。

2.3 监事应当防止腐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五、董监事的任期与选举1. 董事的任期与选举1.1 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连选连任应当保持适当比例。

1.2 董事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规定进行。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通政办字[2015]28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字[2015]28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通辽市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向所属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局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集团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由集团参照本办法要求委派)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委派董事、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局任免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提名、推荐,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条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三)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五)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管理;(六)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人岗相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被委派担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上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财务总监一般不超过50岁。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和监事管理试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和监事管理试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和监事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和监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和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作用,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促进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和保障职工民主决策、监督和管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和监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市国资委批准,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和监事。

?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

要提高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促进民主科学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能力,发挥其民主管理的作用,使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切实成为工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依法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职工董事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品行,能够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反映职工提出的问题,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为职工所信赖;(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能力;(五)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职工董事资格条件:新任职人员年龄4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任职企业工作三年以上。

职工监事资格条件:新任职人员年龄55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任职企业工作三年以上。

XX公司所属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办法(Word最新版)

XX公司所属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办法(Word最新版)

XX公司所属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办法通过整理的XX公司所属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办法相关文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观看!XXXX公司所属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和xxxx(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xxxx子公司管理办法》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是管理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向股东xxxx公司和公司董事会信息归口管理;资本运营部是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归口管理和协助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和资本运营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子公司遵守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公司对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股东会第六条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投资主体,按投入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为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所行使的权限不同。

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子公司,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第七条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下事项必须报公司决定或批准。

一、委派和更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向子公司董事会委派经理层、职能部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的一般人员实行职数控制和备案管理。

三、审议批准子公司董事会报告和监事会报告;四、制定子公司生产经营责任制,并对公司进行考核;五、审议批准子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六、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子公司重大基建技改项目、资产处置、资本运营、融资等事项;九、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审议批准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十一、制定和修改子公司章程;十二、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宏观管理和审计监督;十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公司作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享有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一、委派和更换子公司xxxx名额下的董事、监事,提出其报酬建议。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有限公司零部件事业部下属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零部件事业部下属的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三条零部件事业部作为xxx有限公司的授权管理部门,负责下属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管理。

第四条零部件事业部下属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零部件事业部规划发展部子公司管理科。

第五条零部件事业部下属各子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和《xxx有限公司零部件事业部下属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之规定,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第三章职能界定第六条零部件事业部子公司管理科的职能:a)负责下属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固定会议及其它相关会议的前期通知文件的制定和下发工作。

b)负责下属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固定会议及其它相关会议的会前资料收集、汇总、传阅工作。

c)文件传阅意见汇总,并分别送达各子公司东风有限派出董事。

d)负责下属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它相关会议召开时的协调工作。

e)负责零部件事业部下属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治理等相关文件收集、归类、汇总、上报、传阅、下发、修订工作。

第四章会议内容及召开程序第七条会议名称:a)各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b)各子公司董事会:年度董事会、半年度董事会、季度董事会、临时董事会。

c)各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临时监事会。

第八条会议内容:a)股东大会:i.选举和更换董事。

ii.听取上届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汇报。

iii.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iv.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v.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vi.审议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年会上的提案。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21-4-1[大中小]浏览次数:126[打印][关闭][收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和《省级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法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担任职工代表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就业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职职工。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员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不兼任工会主席的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形成方法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企业党委审核。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XXX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XXX、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X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团体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团体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团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团体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团体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

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3.1.1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忠实执行公司的决策意见和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勤勉尽责;(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3)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4)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5)任职年龄应能任满一个任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6)公司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健全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港(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等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一)“集团公司”指**(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指**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发展”指**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指**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产业运营主体”包括合作公司、**发展、**股份、**物流等。

(二)“投资企业”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和集团公司间接投资企业。

其中:“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指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企业,“集团公司间接投资企业”指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含产业运营主体)的各级再投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和产业运营主体直接投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

(三)“三会”指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决定)、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签署文件)和监事会。

(四)“三会管理”指对投资企业三会议案的审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并就由此所产生的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三会的日常运行由投资企业按照各自公司章程负责。

(五)“三重一大”指《**(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六)F1+3,权责表”指《**(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o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三会运行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企业三会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完善治理结构;(二)落实“三重一大”要求,加强党建引领;(三)按照“1+3”权责表,清晰权责边界;(四)遵照《公司法》及章程,及时召开会议;(五)实现“全面覆盖”管理,实施分级管控。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

董监事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发挥着监督、决策和咨询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董监事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一部既符合市场需求又能保障董监事权益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背景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经营管理等职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等职责。

董监事的良好配合和规范管理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董监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董监事的职责和权利董监事应严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勤勉、勇于担当的原则,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

董事应当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为公司的长远发展着想,保护股东利益。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董监事的任职条件和选举程序董监事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不得有犯罪记录,且不得在任何竞争性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董监事的选举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确保候选人的个人素质和能力。

3. 董监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董监事会应由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监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占到一定比例,以确保董监事会的独立性。

董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大决策和监督事项。

会议决议应当以多数表决通过,并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4. 董监事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董监事应定期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报告董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

同时,董监事应确保公司信息的披露及时、准确,提供给股东和社会公众,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 董监事离职和责任追究董监事离职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离职后应依法交出相关证照和文件。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监事,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可能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结论董监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董监事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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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委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投资一级企业,下属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派往投资企业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执行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部负责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
(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工程技术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委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记录、决议、纪要、函件等;
(五)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五条集团委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素质好,善于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维护集团利益;
(二)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职责的规定。

且责任董事、监事应具备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集团对委派董事和监事实行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制。

集团在派往同一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中指定一名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协调集
团其他董事和监事之间的工作关系,牵头组织对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工作。

(一)集团委派董、监事中,在任职企业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二)集团委派董事、监事中,没有担任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由集团指定一名担任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三)集团在投资企业只有一名董、监事的,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第七条委派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制度。

委派董事、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委派董事监事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同一企业任职;不得与其亲属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行为,从而防止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任职企业和集团的利益。

第八条委派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
(一)根据委派董事、监事任职要求,结合个人自荐由*******部提出委派董事、监事以及责任董事、责任监事的人选;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德、能、勤、绩等);同时按第六条回避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若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亲属回避或重新委派董事、监事的方式解决。

(三)集团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形成公函向拟任职的企
业推荐;
(四)委派董事、监事按法定程序由委派公司股东大会在推荐人选中产生。

第九条委派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的人员,离任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审计通过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条委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将致公函提请其任职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党纪政纪,不能廉洁自律的;
(三)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发生时。

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羁押的;(4)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个人发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由于个人过错导致任职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日常考察不能胜任或不适合所属工作的;
(五)任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健康原因、本人申请辞职、达到退休年龄等不再履职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派董事和监事的。

第十一条委派董事、监事解聘辞职程序
(一)由集团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派住企业董事会并通知被解聘人,被解聘人在接到书面通知的十天内有权对解聘提出异议,但必须服从集团的最终决定。

集团******部凭解聘通知书、移交确认书办理有关手续。

(二)委派人员申请辞去所委派职务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集团及所派往企业董事会,经集团同意,由*****部办理辞聘手续。

第十二条委派的董事、监事因上述事由退任时,集团依《公司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新的继任者提交任职企业补选。

在派往企业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任董事、监事必须坚守岗位,继续履职,妥善办理移交手续,并接受合理的限制,且在离任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应依法继续保守因任职所获悉的集团及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委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十三条委派的董事应依照《公司法》及委派企业的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在董事会会议上议事、表决,行使董事权力,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代表集团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集
团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集团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董事和监事根据任用人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派往公司的情况,可以提出追加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等意见,为集团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委派的监事应依照《公司法》及委派企业的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依法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企业财务活动及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集团利益不受侵犯;
(三)如发现有侵害集团利益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及时向集团报告。

(四)监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列席董事会及有关会议。

第四章委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委派董事、监事在落实集团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集团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由委派董事和监事通过法定程序使集团公司的意志成为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相应决议。

第十六条董事、监事应联系任职公司,要求股东会召
开十五天前,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十天前取得会议信息和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派董事、监事应在获得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资料交给******部,在参加派往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之前,并针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
(二)本次会议议题及相关其它资料;
(三)委派董事监事针对每项议题的初步意见;
(四)委派董事监事对议题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部根据会议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和委派董事、监事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有针对性的表决意见和相应的措施、建议报告,报相关业务分管副总裁审定后,提交集团办公会确定最终参会意见。

第十九条在参加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时,集团委派董事和监事由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统一指挥,确保能够发表统一意见,体现集团意志。

第二十条责任董事、责任监事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参会情况整理记录,连同会议的决议和纪要等文件交由*****部存档。

如会议上有未决或待签署事项,在该事项日后决议或签署后,交*****部存档。

第五章委派董事、监事考核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委派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致使集团或任职企业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集团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任职资格;
(五)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集团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集团章程为准,并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部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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