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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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特定情况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恢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二)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界限清晰;(三)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说明;(五)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四)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节约用地;2.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3. 保障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满足临时建设、生产、科研、军事、救灾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1. 临时建设用地,如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临时仓库等;2. 临时生产用地,如临时采矿、临时采砂、临时堆场等;3. 临时科研用地,如临时试验场、临时观测站等;4. 临时军事用地,如临时军事训练场、临时军事设施用地等;5. 临时救灾用地,如临时安置点、临时救灾物资堆放地等。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 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用地计划;5. 土地利用现状图;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4. 不得破坏土地资源;5.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2023-04-18 政府令第343号公布自2023-06-01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第三条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

临时用地环保法律规定(3篇)

临时用地环保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临时用地现象日益普遍。

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临时使用的土地。

然而,由于临时用地管理不规范,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关环保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法规、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临时用地环保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得超过批准期限,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水土保持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临时用地环保管理措施1. 严格审批制度临时用地审批是保障临时用地环保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不得超过批准期限,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因此,在审批临时用地时,应当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确保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因此,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115号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115号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11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哎呀,说到临时用地这事儿,咱们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就拿我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件事儿来说吧。

我家附近要建一个新的公园,这本来是好事儿啊,大家都盼着呢。

可在建设过程中,就涉及到了临时用地的问题。

施工队一开始没规划好,随便找了块空地就开始堆放建筑材料,把那地方弄得乱七八糟的。

周边居民可就有意见了,这不仅影响环境美观,还妨碍大家日常出行。

这就让我想到了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得明确啥是临时用地。

简单来说,临时用地就是那些因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比如说修建道路时搭建的临时工棚用地,或者勘探矿产时临时搭建的设备存放场地。

那怎么申请临时用地呢?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得有个详细的申请流程。

申请人得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里面得把用地的理由、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啥的都写清楚。

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会派人去实地考察,看看是不是真的有这个必要,符不符合规定。

申请通过了也不能任性。

使用临时用地得遵循一些原则。

比如说,不能改变土地的原用途。

要是原本是耕地,你可不能在上面盖房子、挖鱼塘。

而且使用期限一到,就得赶紧把土地恢复原样。

我就见过有的地方,临时用地用完了也不清理,地上还留着一堆建筑垃圾,这可不行。

在使用临时用地的过程中,还得注意保护环境。

不能随便排放污水、乱扔垃圾。

有个例子,一个工地因为乱排污水,把附近的小河都污染了,河里的鱼都死了不少,这不是作孽嘛。

另外,相关部门也得加强监管。

不能让那些申请了临时用地的人钻空子。

要定期去检查,看看是不是按照规定在使用土地。

发现问题得及时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

还有啊,对于临时用地的补偿问题也得弄清楚。

不能让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吃亏。

补偿的标准得合理、公平,让大家都能接受。

总之,临时用地管理可不是小事,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关系到咱们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利益。

就像我家附近那个公园建设的例子,如果一开始施工队能按照规范管理临时用地,就不会惹来居民的抱怨了。

临时建设用地法律规定(3篇)

临时建设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临时建设用地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临时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包括临时建设用地的概念、审批程序、使用期限、监督管理等方面。

一、临时建设用地的概念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依法批准,用于临时性建设、生产、科研、教学、体育等活动,期限不超过2年的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建设单位为进行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2. 举办体育比赛、文化演出等临时活动需要占用的土地;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进行临时性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性建设用地。

二、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 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临时建设用地申请书;(2)土地权属证明;(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计划;(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审批流程: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3. 公示期限:土地管理部门对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日。

4. 颁发证书:公示期满后,土地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

四、临时建设用地监督管理1. 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收回工作。

2. 建设单位或个人职责:(1)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保护土地资源,不得破坏土地生态环境;(3)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按照规定期限退还土地。

3. 收回土地:(1)临时建设用地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申请延长使用期限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2)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3)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临时建设用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收回土地。

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5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郑振涛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韶关市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保障交通、铁路、水利、防灾以及其他线性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后续复垦(恢复原使用状况)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临时用地使用人)经依法批准在韶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工程建设、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的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使用的土地。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

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施工单位临时搭建的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临时办公用房和取土弃土用地,以及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

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在探矿、采矿权范围内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探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四条占用下列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二)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权益的原则。

二、临时用地的范围和期限(一)临时用地的范围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一)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包括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

2、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或者地质勘查相关批准文件。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2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临时用地(除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临时性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外)和临时建设工程,均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均须按《办法》规定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规定使用期限,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

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四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机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第六条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审批权限,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在核发许可证时计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工程施工临时用地(3篇)

工程施工临时用地(3篇)

第1篇一、临时用地的类型1.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核心区域,包括主体工程、辅助设施、临时设施等。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地主要包括施工道路、施工场地、临时办公室、仓库等。

2. 材料堆放场:材料堆放场用于存放施工所需的各类材料、设备等。

临时用地主要包括材料堆放区、材料运输通道等。

3. 施工人员居住区:施工人员居住区用于施工人员的生活和休息。

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

4. 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配电房等。

临时用地主要包括设施建设区域、设施周边道路等。

二、临时用地规划原则1. 合理布局:临时用地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各类临时用地,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 优化配置:在满足施工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临时用地的占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3. 安全保障:临时用地的规划应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因用地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4. 环境保护:在临时用地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 可持续发展:临时用地的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为今后土地的恢复和利用创造条件。

三、临时用地管理措施1. 明确用地范围:在施工前,应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超出用地范围。

2. 加强用地审批:施工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并取得审批手续。

3. 规范施工:施工方应按照临时用地规划,规范施工行为,确保施工安全、环保。

4. 加强用地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管,确保用地合理、合规。

5. 适时调整:根据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临时用地规划,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总之,工程施工临时用地是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在规划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原则和措施,确保临时用地的高效、安全、环保。

第2篇一、临时用地的类型1. 施工场地:包括施工现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施工临时设施等。

2. 施工设施用地:包括施工人员的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生活设施用地。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范文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范文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范文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行为,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临时用地的管理。

二、用地申请与审批1.项目建设临时用地需提前进行申请,在项目建设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签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2.用地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方案、土地利用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3.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做出书面决定,不得拖延。

4.临时用地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周期的10%。

三、临时用地管理责任1.项目建设方、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均有责任监督临时用地的合理使用。

2.项目建设方应当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和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3.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4.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中的问题。

四、临时用地管理措施1.项目建设方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进行操作,并采取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2.若项目建设方需要对临时用地进行改变,或需要停用部分临时用地,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3.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建设方需按期缴纳土地使用费,不得拖欠。

4.项目建设完成后,临时用地应当及时归还给土地管理部门,恢复原有用途或进行合理安排。

五、监督与处罚1.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不按规定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建设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

3.对于故意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修订。

2.对于临时用地的遗失、损坏等情况,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06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2、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3、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4、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5、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6、临时用地的恢复和归还标准7、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临时用地的定义和分类121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在短期内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22 临时用地分为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等。

13 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131 临时用地应当用于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相关的临时性用途,如施工工棚、材料堆场、临时道路等。

132 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133 严格限制将临时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14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141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14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5 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151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复垦方案等。

15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查。

153 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16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162 费用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别、使用期限、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17 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17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172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项目建设中的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区)等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项目建设活动中需占用临时用地的管理。

三、临时用地的管理程序1.用地需求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确定需要占用临时用地时,应向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用地需求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经申请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用地审批程序。

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接到用地需求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用地审批。

3.占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

经审批通过后,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占用临时用地的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用途、用地面积、使用期限、使用费用等。

4.实施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临时用地合同后,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搭设施工场地、仓库等临时设施,并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用。

5.用地监管。

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对占用临时用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合法、规范。

6.用地归还。

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期限届满或项目建设结束时,应及时清理临时用地并做好恢复原状工作,由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将临时用地归还。

四、临时用地管理的原则1.合理利用原则。

临时用地应依法合理利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占用。

2.保护环境原则。

临时占用的土地应在使用期限内保持良好的环境状态,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3.公平原则。

临时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应公平合理,不得因私庇私,违法违规。

4.安全原则。

临时用地的管理应确保施工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五、责任及处罚1.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合同,否则将被责令停止使用临时用地,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2.地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管,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应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依法给予处罚。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2年第1期 07·政策窗口·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11月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突出耕地保护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通知》明确要求,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通知》明确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通知》适当调整了临时用地期限和复垦期限,增强可操作性。

细化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进一步完善了复垦期限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1-11-15 沙玛建峰 宁晶)大类小类品目档次编号15.2.29.115.2.29.215.2.29.315.2.29.4档次名称批次育秧盘数量在500~12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基本配置和参数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500盘≤装盘量<12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1200盘≤装盘量<2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2000盘≤装盘量<3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装盘量≥3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形式:悬挂式、带旋耕功能;作业宽幅≥2200毫米;最小撒施量每公顷≤750千克;最大撒施量每公顷≥4500千克;撒施量调节方式:精量电控撒施;撒施均匀度≥80%;环境粉尘浓度≤6毫克/立方米;定位方式:北斗中央补贴额/元25000类型备注农机新产品15.2 其他 机械15.其他 机械15.2.29 育苗成套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1200~20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2000~30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3000盘以上的工厂化育秧设备2200毫米及以上悬挂式精量石灰撒施机15.2.30.2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310006500092000500015.2.30精量石灰 撒施机(续表)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日渐突出,临时用地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有序,我国出台了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临时用地的概念、管理原则以及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和分类临时用地是指对工程建设、临时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暂时性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用于一定时间后要整体或部分退还出来的土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临时用地可分为建设类临时用地和经营类临时用地。

建设类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工程施工、设备堆放、材料调度等临时性需求;经营类临时用地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临时性经营活动提供土地支撑,如集市、临时物流园区等。

二、临时用地管理原则临时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安全可靠、便民服务和规范管理。

具体来说:1. 合理利用:在临时用地的规划和设计上,应考虑土地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

2. 安全可靠:临时用地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性,不影响周边环境和用地安全。

3. 便民服务:临时用地的设置应合理满足居民生活、商业需求等方面的便利,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4. 规范管理:临时用地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临时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各方的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临时用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临时用地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避免信息孤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将部分临时用地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临时用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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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
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
(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

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

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

经乡(镇)和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确认,由监理处、工作站、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申报表返回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

2、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需与县市(区)协调指挥部正式签订使用临时用地的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使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就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3、占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还需向业主报送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承诺函,并提供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方案(包括可行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复垦方案要同时报所辖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并按规定交纳复垦保证金。

4、施工单位完成临时占用耕地的复垦工作后,需经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按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的复垦方案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凭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及国土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的证明退还复垦保证金。

若施工单位临时使用的耕地复垦后经验收不合格或未对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的,由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

复垦经费从施工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业主将从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相关协调指挥部,若地方协调指挥部未及时复垦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和业主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要求
(一)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的数量以工程设计数量为准,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进行控制。

由于工程需要,需超设计使用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处报工作站核准数量,并经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办理用地手续。

(二)若使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要对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集中堆放管理,以便于以后用于土地复垦、绿化和重新造地用土,以缩短耕地熟化期,提高土地复垦质量。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临时用地上的废弃物,平整土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三)高速公路是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三年。

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必须在使用临时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非法占用土地或林地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经处罚后补办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复垦要求
(一)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复垦完成后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村组验收,验收合格后则退还复垦保证金,对于不能和不愿复垦的预制场、弃石、弃渣场等,原则上按占用地征用标准减去使用期间的补偿费后的差价部分交由县(区)指挥部组织复垦或作其它处理。

(二)临时用地复垦应当因地制宜,实行综合整治,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有条件的应尽量复垦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

(三)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如有水土流失,造成当地群众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四)凡通过了当地乡(镇)村、组同意,可以不需要复垦的施工便道、拌和场、承包人驻地等必须由乡级政府出具证明可以不予复垦(视为已复垦)。

如人民政府对临时用地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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